第二节 电信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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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64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电信资费
分类号: F626.116
页数: 44
页码: 952-99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服务收费的情况,包括邮电资费、饮食、服务业收费、文教、医疗与环境保护收费、交通服务于车辆通行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外收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重点讨论了电报资费的调整和变化,包括国内公众电报资费和国际电报资费。通过分析不同时期电报资费的调整原因和政策背景,揭示了电信业务资费与经济发展、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福建省 邮电资费 电信资费

内容

一、电报资费
  (—)国内公众电报资费
  清代,福建初办电报时,资费实行按局计价办法,各局报价不一。光绪二十年(1894年)8月,改为同府、同省、出省递加的计费办法,华文明语每字,本府城内收银元5分,省内1角,出省每逾一省加收2分;华文密码及洋文加倍收费。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邮传部为发展电政,拟将报价略予减低。宣统元年(1909年)2月起,核减二成。宣统三年(1911年)定的电报资费,见表3-1-11。
  民国元年(1912年),废止清政府每隔一省累进加收报费的办法,国内电报价目,分为同城、本省、出省3种,华文密码或洋文,照华文明码1.5倍收费。改定后的电报价目见表3-1-12。
  华文新闻电报无论本省、出省每字收费银元3分、洋文6分;政务电报按寻常电报减半计费,加急电报按照寻常电报3倍计费。
  民国16年(1927年)8月,重定电报价目,寻常电报每字华文明码,本省收银元8分,出省1.6角;华文密码及洋文加倍;新闻电每字华文3分,洋文6分;加急电3倍。一等华文官电不论明密、加急,照寻常电减半,一等洋文官电照寻常电价目收费。翌年10月起,改为实行全国划一的电报价目。民国25年9月1日,国内电报改按法币收费,同时恢复本省、隔省价目。民国29年1月起,法币贬值,国内电报资费不断调整提高,到民国37年7月前后调整11次。华文明码电报每字达法币4万元。11月起,改收金圆券,每字2角。由于通货恶性膨胀,国民经济濒临崩溃,民国38年3月份起,国内电报价目根据电信总局规定,按基数乘以穗、桂、京、沪、汉、兰、昆、渝等8地的大米、报纸、电料等价格总倍数计算,每旬调整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规定除气象和水位电报免费拍发外,其他各类电报由于物价尚未稳定,为保本自给,采用“计价单位”作为计算电信业务的基本收费单位,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浮动。1950年11月,国内电报资费,每一计价单位定为人民币0.15元,寻常私务电报,华文明语电报每字本省0.6单位,外省0.9单位,密语及洋文加倍;加急照寻常明语加倍。政军电报和新闻电报,不论明、密仍照寻常及加急私务电报价目,分别按1/3与1/6计算。夜信电报改称书信电报,照寻常电报半价收费。译电费每字收0.01元,取消特快电报。
  1958年1月,根据邮电部关于邮电通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作业的特点,统一调整并降低电报资费。整调后的国内电报资费,不分地区,不分省内、省外,不分明码、密码,不分军政、企业和寻常电报,每字一律收人民币0.03元,加急加倍。天气、报汛、公益电报价目和寻常电报相同,新闻电报每字收人民币0.01元,并简化译电收费办法,每10字收0.05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资费标准受到冲击,本省于1969年4月取消“译电费”和“加急加倍收费”的规定。1972年,鉴于此项规定与省外不统一,于7月15日起,恢复按原规定执行。改革开放后,1983年12月1日起调整国内电报资费,见表3-1-13。
  特急或加急的特种、军政、公益、公务、新闻、普通及银行系统汇款电报,加倍收费。天气、水情电报优先传递。1992年12月20日起,为改变我国公众电报资费偏低,电报业务长期亏损的状况,提高国内公众电报资费,其基础资费每字由0.07元调到0.13元。其他主要业务资费随公众电报基础资费的调整作相应调整,见表3-1-14、表3-1-15。
  1988年6月1日起,国内公众电报每字加收0.02元的地方附加费。1994年9月2日,本省根据原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对各气象台(站)发往国家气象局系统的天气电报,气象部门拍发给军队系统的航空天气电报和危险天气电报征收邮电地方附加费,每份电报最高不得超过0.20元。1996年12月1日起,为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保障各气象台(站)拍发航空天气报、危险天气报的供报服务,取消加收航危报邮电附加费;为保障气象部门更好地为军队系统拍发航危报服务,19%年,本省气象部门拍发给军队系统的航危报的收费标准按每份2.67元结算;从1997年起,航危报的收费标准仍按每份2.67元执行。国内电报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国际电报资费
  民国初期,国际电报价目以金法郎为单位,国内收费时折合银元计收。民国20年(1931年)规定,国际电报不分华文,洋文,明、密码,寻常商电每字50生丁(当时流通货币单位),迟缓电报每字25生丁,夜间电报每字20生丁。紧急商电除发往北美洲的,另照规定价目表收费外,发往其余各处,均照寻常商电价目的3倍收费;官电除按照官电价目表上规定的,按寻常商电折半计收外,其他概按每字50生丁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际电报资费统一由邮电部与相关国家协商按比价制定,见表3-1-16。
  发往香港的中文普通电报资费每字人民币0.16元;发往澳门的外文新闻电报每字0.08元;发往九龙的外文普通电报每字0.32元。1986年,调整各种国际及港澳地区电报价目时,均上调50%左右。1979年2月,恢复受理台湾省电报业务后,发往台湾普通电报每字暂按人民币1.05元计收。1990年国家统一调整国际电报资费标准,见表3-1-17。
  1988年6月1日起,拍发国际及港澳地区电报每份又加收2字费额的地方附加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用户电报资费
  用户电报收费标准,1981年规定,国内各城市之间通报费每分钟1.00元;同一城市的通报费,每分钟0.50元;公众用户电报除按规定收取通报费外,加收公众用户电报台的设备使用费,每分钟0.40元。公众用户电报代作收费,每分钟0.32元。1987年用户电报资费又进行调整,见表3-1-18。
  1988年,福建已同世界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放用户电报业务,部分国家的用户电报资费见表3-1-19。
  1990年3月1日起,用户电报资费又进行调整。除市话中继线收取市话初装费外,用户电报不再加收初装费或集资费用;凡统筹安排全系统端机进入用户电报网的大户或签订长期使用合同在3年以上的用户,通报费给予优惠收取(同城市间50波特用户电报,每分钟收取0.40元,300波特低速数据,每分钟收取0.60元;各城市间50波特用户电报每分钟收取0.80元,300波特低速数据,每分钟收取1.20元)。这项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四)传真电报资费
  传真电报计费,相片传真和公众真迹传真按传送面积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国际相片、真迹传真经国内电路转接的,不论面积大小或分几份传递,均按规定加收转递费。报纸传真资费,按版(四开版)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收费。1978年,各类传真资费标准规定为:相片传真分为12元、8元、4元3种;真迹传真分为5元、2.5元、1.5元和1元4种;文件传真每页5元;报纸传真每版40元。1987年,真迹传真资费标准调整为:每页收费8元,重传费每页4元,加印来报每页1元。这项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电话业务资费
  (一)长途电话资费
  1.国内长途电话资费
  民国24年(1935年),电报局开办长途电话业务时,计费按空间距离计算,通话以3分钟为1次,不足3分钟的也按1次计算,超过3分钟的按时加次收费,见表3-1-20。
  由于通货膨胀,民国29~37年(1940~1948年)7月,长途电话虽调价多次,但均以民国28年制定的国内长途电话价目为基价计算。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进行币制改革,长途电话也改照金圆券收费:0~100公里,每20公里收金圆券0.60元;100~250公里,每30公里加费0.60元;250~1000公里,加费0.60元;1000公里以上,每100公里加费0.60元。政府币制改革后,仍无法控制通货膨胀。至民国38年4月,在短短的162天中,长途电话价目又调高7次。5月后,按抗日战争前制定的长途电话计价标准改收银元,见表3-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长途价目计算方法改为:根据长途电话经纬度价目基数表所得之基数作为日间通话寻常叫号价目基数;以日间通话寻常叫号价目基数乘规定之倍数作为日间通话寻常叫号价目;销号费分别以各类寻常叫号价目的1/5计算。同年,还规定军政通话暂行优待办法,军政通话依其通话种类,按一般加急或寻常通话费5折计算。1949年11月起,长途挂号传呼通话费按一般传呼通话同价收取。1950年4月起,长话资费改按胜利折实公债的0.07分为计价单位,每旬调整一次。嗣后,又改为每月调整一次。物价稳定后,5月起,以人民币为单位改定长话资费:每一计价单位定为人民币0.15元;销号费一律照寻常叫号通话价目得1/5收费。1952年1月起,长话价目计价标准基数分为40级:1~54级,每次递增1个基数;5~40级,每级递增1.5个基数。首级基数(普通通话费)0.15元,末级为58个基数8.7元。1957年11月,改革长途电话价目核定办法,按照发、受话局的空间距离(地图上的直接距离)量定,并以寻常叫号电话通话1次(3分钟)的话费,作为分级基本价目。1958年1月,又调整长话资费,清除各地区间差价,取消优待军政电话办法,军政通话费降低2.65%,一般通话费降低38%,并将话价简化为18级,2000公里以上的长途电话不分级。见表3-1-22。
  1958年4月起,开放节假日减价电话。国家法定的“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共7天节日及星期日的各类长途电话,一律照原价减半收费。8月,再次降低和调整长话资费,改“按次”计费为“按分”计费;改二段收费办法为三段收费办法;销号费改为按基本项目的1/6收取;传呼附加费,由附加基本价目的2/3减为1/3;对人民防空电话、特种电话、特设军政专线电话、航空、电力调度电话和报汛电话等,不再划分加急与寻常,一律按照寻常价目计费。分级价目也再由18级简化为13级。1963年7月,又调整部分长话资费:非假日的三段收费,改为二段收费,每日8时至22时内,全价计费;22时至次日8时内,减价计费;销号费,一律按半分钟基本价目计算收费,不满0.05元的,按0.05元收取。1966年9月,改革规章制度,取消长途电话每张按基本收费时间的规定;取消销号费;取消叫人及传呼附加费。1967年春节,国务院决定不放假,当年春节期间,长话也不实行减价收费办法。1969年4月,再次改革省内长话资费标准,取消长途电话“加急加倍收费”的规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陆、海、空三军使用的电话费、电话出租费、租杆挂线及设备代维费一律免收。
  1972年3月,恢复收取市郊长途电话销号费,每张0.05元。7月起,废止“文化大革命”中省内自行改变规定的长话资费标准,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资费标准。1978年3月起,对部分长话资费计算办法作以下修改:长途电话实行按分计费,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分段计费时间改为每日7时至19时内,全价计费;19时至次日7时内减半计费。销号费改按长话基本价目表中1~2级的,每张收取0.05元;3~13级的,每张收取0.10元。1985年4月起,各类长途电话的销号手续费又改为每张一律收取0.10元。
  为满足用户的特殊服务要求,1985年7月起,对有办理长途电话特快业务的局,开放特快电话业务。在10分钟以内接通的按加急电话收费,超过10分钟的按普通电话收费。同时,取消郊县长途电话每分钟话价在0.30元以下的夜间、节假日半价收费的规定,一律按全价收费。1987年11月,调整近距离长话资费,分级基本价目表也再由13级改为12级,见表3-1-23。
  1992年3月1日起,福建省调整长话夜间、节假日减半收费时间,即由原来的21时至次日7时减半价收费,调整为24时至次日5时为减半收费时间;同时取消节假日长话减半价收费的规定,按非节假日的长途电话收费标准执行;对郊县长话每分钟话价在0.40元及以下的夜间、节假日收费,仍按原规定全价收取。由此增收的通话费按长话附加费处理,全数用于省内邮电通信建设。1995年1月31日起,福建省国内长话业务半价收费又作了调整:即非节假日每日21时至次日7时为半价收费时间;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0时至24时为半价收费时间。
  为集资建设长途通信二级干线网,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87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挂发的国内长途,每分钟加收0.10元附加费。1992年8月1日,国内长话附加费每分钟由0.10元调整到0.20元。1996年2月10日起,国内长话附加费每分钟由0.20元提高到0.40元。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国内长途电话计费等级由原来的12级简化为3级。省内C3本地网之间的长途电话通话费每分钟0.60元;省外800公里以内每分钟0.80元;省外800公里以上每分钟1.00元。1998年7月1日起,本省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在0:00至7:00,按基本资费的30%收取。国内长话电费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2.国内会议电话收费
  1954年7月,在福州、厦门、建阳、南平、福安、闽侯、泉州、漳州、永安、龙岩等市及专署所在地局首先开始试办长途会议电话业务。1955年1月,扩大到各专署所辖的全部或部分县邮电局。1958年,扩大到全省所有专、市、县邮电局。会议电话通话费是按通话时间计算收费,长途会议电话按照每一受话地点的长途电话基本价目和分段计费办法计费;农村会议电话按照农村电话价目计算。会议电话的计费分为预告费、通话费和销号费。预告费,分别按预告内容的字数及非假日和例假日的计费规定收费;通话费,按每一受话地点的价目,照实际通话时间及非假日分段计费和例假日收费的规定,计算出通话总数再7折收费,实际通话时间不满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算;销号费,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的1/6计算,并分别按非假日和例假日的不同规定收费。
  1963年7月1日,对会议电话的基本收费时间改为30分钟;销号费改为分别受话地点,按一般长途电话规定同样计费。1978年3月,会议电话通话费又改按每受话地点的基本价目及非假日和例假日规定计费。1985年4月,对会议电话预告费又改为:分别受话地点,每10字按1分钟基本价目计算收费;销号费按受话地点,每张收取0.10元;汇接县以下用户参加会议,按农村价目加收农话汇接费。1986年8月15日,农村电话会议电话随农话资费的调整相应作了调整,具体标准详见1988年福建省农村电话资费表(二)中的有关内容。1988年7月起,在资费的基础上加收20%的地方附加费。1996年12月1日起,取消加收20%的地方附加费的规定,其他有关资费至1998年底未作调整。
  3.国际长途电话资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福建尚无办理国际电话业务。1955年起,陆续开放社会主义营国家的国际电话,其资费标准见表3-1-24。
  1981年,对国际电话计费时间与收费标准规定:国际电话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话不满3分钟,按3分钟计算;超过3分钟,按实际通话分钟计算;尾数不满1分钟,按1分钟计算;叫号电话按普通价目收费;叫人电话,加收普通电话价目1分钟的附加费;传呼电话,加收普通电话价目2分钟的附加费;加急电话按普通电话价目加倍收费。销号电话按普通电话最初3分钟价目的1/10收费。为加快省内通信建设,1988年6月起,实行加收地方附加费办法,挂发国际及港澳电话,每分钟加收附加费0.50元。具体标准见表3-1-25。1992年5月20日零时起,调整省内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附加费,收费标准每分钟由0.50元提高到1.0元。1996年2月10日零时起,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附加费,收费标准每分钟由原定的1.00元提高到1.20元。1996年12月1日零时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取消国际及港澳台长话加收地方附加费的规定。
  1994年9月1日起,考虑到人民币汇率变动后,邮电部门在与国外(境外)进行国际及港澳台邮电业务结算时所增加的支出,对邮电收费办法及标准调整如下:①原规定使用国内邮电业务应交纳外汇券的用户,汇制改革后如交纳人民币,收费标准不再加收50%,国内外用户实行同一收费标准;②原规定使用国际及港澳台邮电业务不交纳外汇券的用户,收费标准随人民币汇率变动相应提高50%,国内外用户实行同一收费标准。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取消国际、港、澳、台长途电话每分钟收取1.20元附加费的规定;调整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电话通话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26。
  1997年7月1日起,本省调整挂往港澳台地区电话资费,在原定标准的基础上一律调低30%,即每分钟由11.60元调至8.10元。
  1998年1月1日起,本省国际电话(港澳台电话维持原定计费办法不变)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分时段计费的范围:分时段计费办法适用于固定电话的国际有权用户发生的国际直拨电话及电信营业窗口、宾馆饭店等受理的国际直拨电话。公用电话、移动电话及国际漫游暂不实行分时段计费。200卡、300卡、1C卡、磁卡、投币电话及中国付费的来向业务因技术条件限制,不实行分时段计费。分时段计费的具体标准: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7时至21时,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计费;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21时至24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7时至24时,按标准价的80%收费;每日0时至7时,按标准价的60%收费。除港澳台电话继续执行节假日优惠20%的规定外,原规定国际电话节假日20%的优惠停止执行。实行分时段计费的国际电话一次连续通话跨不同计费时段的,应按不同时段的标准分别计费。国际长途电话资费中有关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二)市内电话资费
  1.市话月租费
  清朝和民国初期创建的官商合办和民营电话公司收取资费无统一标准。民国24年(1935年)2月,福建电政管理局和民营福建电话公司订立长途(市)电话接线合同。电话公司用户与电报局长途往来通话,每接通一次由电报局给电话公司接线费法币0.05元。民国25年各地民营电话公司月租费标准,见表3-1-27。
  民国32年(1943年)10月,福建电话公司月租费改分为住宅、机关、商店三类收费,见表3-1-28。
  民国37年(1948年)10月,取消接线费改按中继线月租费收取。抗日战争胜利后,货币不断贬值,电话月租费调价次数频繁。民国38年5月,民国政府进行币制改革,改用金圆券,贬值更加急剧,商店拒收,市面通用银元。福建省政府以“为适应环境需要,维持公用事业生存”为词,批准厦门电话公司月租费改收银元。正机每架9.6元,分机每架4.8元。1949年9月,福州市内电话价目,分别以各项计价单位计算收取人民币。长途电话专线亦一律改为市内电话用户收费。1950年1月规定,公、民营市内电话公司收取各费数目不得超过电信局市话营业价目。4月起,全省实行的市话月租费计价按人工、自动容量分4级收费,见表3-1-29。
  1950年5月又规定,市话月租费标准价目及级别更定原则为:市话月租费价目,每年1月及7月,分别根据上月份市话用户实装数,依照规定,更订局级。11月起,局备桌机一律加收3单位,并将丙种用户并入乙种,丙种用户月租费改照乙种用户同样计收。资费中各项计价单位乘电信单位牌价折合人民币计收。1954年5月,市话用户月租费分甲、乙两个种类:甲种为住宅、学校、工会、图书馆、托儿所及无营业性质的机关团体等;乙种为工厂、商店、银行、医院、报社、同业公会、公共娱乐场所及有营业性质的机关团体。福州、厦门、漳州电话公司实行公私合营后,1956年10月起,电话资费标准又作调整,见表3-1-30。
  1958年8月,市话月租费改为不分地区,不分人工、自动,不分桌机、墙机,全省按一个统一价目收费。按市内电话交换机容量分3级,分甲、乙两种,住宅和宿舍用户为甲种,其他用户为乙种。调整后全省各地市内电话资费,见表3-1-31。
  1969年4月,取消收取市话更名、过户手续费,换机费和列名费,对部队使用的电话费、电路出租费一律不收。1980年8月,调整市内电话资费:月租费分为包月制与计次制(以3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两种,包月制的计费等级分4级。一级局月租费甲种12元,乙种20元;二级局甲种11元,乙种18元;三级局甲种8元,乙种13元;四级局甲种5元,乙种8元。公用电话通话费改为每次0.04元。超出市内电话服务范围的用户,加收区外电路附加费。为加快发展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调整市话业务量,从1981年4月起,对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月租费不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从1986年5月起,取消私人付费住宅电话月租费优惠办法,统一按照甲种用户资费标准计收电话月租费。个体工商户在住宅或在其他地点开业而申请安装的电话,应按乙种用户处理和收费。1988年6月,为适应本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征市话月资费上浮20%的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9月起,特种业务中“报时电话(117)”、“天气预报(121)”也纳入市话计时收费。1990年10月20日起,月租费计费等级,在原来万门基础再增加5万门、10万门、20万门、40万门以上四级。新增的四个计费等级局的电话包月制月租费和计次制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在原万门级标准(不含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的基础上,甲种用户每级递增2元,乙种用户每级递增3元。市话通话费收费标准:市话(含公话)月租费计费方式实行计次制的各级局均按每次(每3分钟为1次,不足三分钟的按1次计算)0.10元收取通话费(其中含20%的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1991年12月1日起,对私人付费住宅电话长途直接使用费改按每张直拨长话话单0.30元收取。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户收取长途有权使用费办法不变。为加强市话中继线的管理,有利于市话通信的发展,从1992年10月起,将出租用于移动通信(含无线寻呼)的市话中继线收费标准规定如下:有连选功能的,每条中继线每月收费3000元;无连选功能的,每条中继线每月收费2000元。
  1994年3月1日起,调低用户传真机月使用费标准,由每部每月195元调整为100元;取消长途直拨有权用户的开户费和月使用费;取消双音频电话选机费。1994年6月1日起,本省制定集团电话资费标准,集团电话外线初装费、月租费由按乙种电话用户相应标准的3倍调整为2倍;集团电话通话费按照市话通话费标准执行。1995年5月10日起,调低部分邮电资费标准:①免收部分程控市话新服务项目的开户费和月使用费。这些新服务项目包括:缩位拨号、热线服务、缺席用户服务、呼叫等待、遇忙记存呼叫、遇忙回叫、转移呼叫;②营业窗口的各种邮电业务单式(特快专递除外)一律免费向用户提供;③对与电话机并机使用的传真机,免收月使用费100元。用户需到当地邮电营业部门办理并机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并机登记费100元。1996年12月1日起,本省提高市内电话(含乡到村、村与村之间的通话)通话费收费标准,由每3分钟(不足3分钟的按3分钟计算)0.08元提高到0.15元;本地网营业区间(指县与县之间、县与乡之间、城市与县城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乡与乡之间、同一城市不同营业区间)电话通话费按每分钟0.40元执行。取消市话月资费上浮20%地方附加费和按市话月租费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规定;市话通话费附加费由每3分钟0.02元提高到0.05元;新开征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附加费每分钟0.10元。1997年2月20日起,本省对电话基本月租费的有关收费作出规定如下:①电话月租费计费办法采用复式计次制,由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构成。基本月租费根据月租费的计算等级确定;通话费按次、按时、按距离计算。②电话基本月租费计费等级按照每一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内的电话局交换机总容量来划分,多局制包括同一电话网(即同一城市)内的分局、支局、模块局交换机容量在内。同一电话网范围内的电话用户计费等级相同。③各地电话基本月租费的收费标准,详见表3-1-32。
  1998年1月1日起,本省降低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的资费标准。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用于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450M集群、800M集群)的月租费为1000元;用于其他放开业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EDI、E-mail、可视图文)的月租费为600元;用于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的月租费为600元。用户租用多条市内用户中继线时,邮电企业提供的中继线必须有连选功能。其他用户的市内用户中继线月租费维持原标准。
  1998年3月1日,由于福鼎市邮电局电话交换机容量的增加,本省调整其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即电话每月基本月租费甲种用户由7.6元调至9.6元,乙种用户由12元调至15元,中继线由36元调至45元。市话月租费的其他有关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2.市话初装费
  本省是从1980年8月起,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市话新装用户适当征收初装费,用于市话建设。收取初装费的标准和办法是:①福州、厦门两市的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15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收取750元;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住宅用户收取500元。②行政公署所在地的莆田、漳州、泉州、三明、龙岩、建阳、宁德的工矿企业单位收取500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住宅用户收取300元。③南平、永安、邵武、福安、漳平的工矿企业单位每部电话收取700元;行政、事业经费开支的单位不收初装费,其他县城暂不收取初装费。④外国用户申请安装电话或租用市话专线,每部电话收取初装费400元,电话副机每部收初装费100元;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安装电话或租用专线,按国内用户标准收取初装费。⑤对不收初装费的用户,可按装机实需工料收取费用。在市话基本营业区域以外的新装用户(不论有否收取初装费的用户),凡利用局方原有界外线路的按界外线路长度加收线路建设费用,界外线路建设费每公里收取300元;用户如需新设线路(不论界内、界外),另按实际工料收取费用。⑥收取市话初装费的地方人工电话改自动电话,原用户按上述标准收取40%的初装费。⑦用收取的初装费建设的市话,其产权归邮电局所有。
  1985年2月,本省市话初装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以1980年8月份收费的标准为基础,允许上下浮动20%。凡未收取市话初装费的县(市),可参照地、市局标准减半收取初装费。1986年12月5日,本省对市话初装费实行浮动的做法又作了补充规定:南平、永安、邵武、福安、漳平5市(县)行政、事业经费开支单位的新装市话用户按当地工矿、企业单位标准减半收取市话初装费;中小学、托儿所新装市话用户按当地工矿、企业单位标准的1/3收取。从1986年5月1日起,对私人住宅电话初装费取消优惠待遇,福州、厦门每部收取600元,地市所在的市县及南平、邵武、永安每部收取400元,其他县每部收取300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0年10月20日起调整市话初装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33。
  省定贫困县的市话初装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省定标准20%的幅度下浮,具体下浮标准由当地物价和邮电部门共同核定,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备案。为支持教育事业,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可按住宅初装费标准装一部公费电话,需另行加装电话的,按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三资企业市话初装费按规定收取外汇券。市内机电制电话改装为程控电话的可收取改制费,收费标准每部1000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1991年12月1日起调整本省部分地区市话初装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34。
  其他业务初装费根据现行市话业务规程规定,按上述标准的比例收取,见表3-1-35。
  1993年4月3日经省政府批准,本省调整市话初装费收费标准,每部电话在1991年12月份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0~1000元不等;用户类别由3个档次缩少到2个档次,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合成同一档次,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取消公话和副机收取一定比例初装费的规定。1995年5月,针对全省形成9个C3本地电话网的情况,本着同一地区基本实行同一政策的原则,对处于本省沿海地区的福州、莆田、泉州、漳州等4个地区本地电话网内所属各县(市)程控电话的初装费标准作了适当的理顺,达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实行统一的发展政策。同时,对以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网内的市话、农话,实行同质同价,达到同一标准。1995年11月,颁布《福建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市话初装费的收费行为,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11月1日,本省根据装移机工料费原由各地邮电局自定、收费标准不一的情况,作出规定:建筑楼房有预埋电话管线的,按每部电话50元收取工料费;建筑楼房没有预埋电话管线的,按每部电话150元收费;以光纤方式入网或另外立杆新设线路的,按实际投资费用收费。1995年11月1日起,本省对电话改制费作出重新规定:其他制式的电话已按当时程控电话初装费标准收费的,制式变动时,不再收取改制费。改制费的计算办法是程控电话初装费减去机电制或人工制式电话初装费的差额,即原所收取的电话初装费与改制费之和不得超过省新规定的当地程控电话初装费标准。取消原改制费按每改制一次收费1000元的规定,减轻了用户的负担。1995年12月15日起,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楼房,均按施工图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6元的电话管线建设工程费。1996年12月1日起,简化电话初装费收费类区,将当时工商企业(含个体户)用户与行政、事业单位、私人付费住宅用户合并为同一个档次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福州、福清、长乐、厦门、泉州、晋江、石狮、莆田、漳州市和同安县每户3000元,其他各市2000元,其他各县1500元,省定贫困县电话初装费标准不再下浮20%。1997年4月1日,本省修订《福建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市话初装费的构成、审批权限、收费标准。特别对用户申请租用电话作了补充规定:用户申请租用电话,不收取初装费,只须按规定缴纳装机工料费、手续费。在租用期内,租用电话用户除等同一般的电话用户缴交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外,每月还应按当地初装费标准的1%缴纳租金。若用户将租用电话转为正机,不得将已交的租金抵初装费。1998年1月1日起,本省降低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初装费收费标准,其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会同邮电部门制定的企业用户电话初装费标准执行。同时,为促进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方便用户进网,对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的,初装费按当地电话初装费标准减半收取。该电话一年半内不能过户,如果移机,电话必须迁往同一地址。一年半之后,加装的电话视同普通电话处理。1998年3月10日起,本省调整部分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福州、福清、长乐、厦门、泉州、晋江、石狮、莆田、漳州市和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由原定的每户3000元下调为每户2000元,其余各市、县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标准不变。1998年5月28日,本省对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其初装费收费标准补充如下:①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其初装费收费标准按减半收取;若该用户一年半内申请部分电话移机,所移的电话初装费不论是否按减半所装,均按减半所装的电话计算,应补足装机时缴纳的初装费与当时初装费标准的差额(两部以上减半装机的电话按减半后最低收费的一部计算);②若该用户移机后,已补足所有的初装费差额款,则下次移机按正常规定执行。否则,仍按本条第1点规定执行;③若全部电话移机到同一地址,则按正常规定执行。
  市话初装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农村电话资费
  民国时期,地方电话主要为军政服务,一般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49~1952年,全省地方电话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管理,亦无收费。1953年,全省县以上的地方电话由邮电部门接管,县以下的由邮电部门代管,业务收支列省财政预算。福建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区乡电话每部每月收费15元,每年再拨补助费2.5万元,由邮电部门包干。1955年,取消拨给补助费,区乡电话每部每月收费15元也划由区乡自己负担。1957年7月,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福建省县内电话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全省县内电话改为以省为单位统一经营,县内电话用户亦改为按用户类别每月收取固定通话费。普通电话(每部):党政军用户10元,企业及一般用户18元;合用电话(每月):党政军用户7元,企业及一般用户12元;小交换机中继线(每回路):党政军用户30元,企业及一般用户54元。零售通话费,见表3-1-36。
  叫人电话加次,按叫号电话话价计收。传呼电话,按叫号电话话价计收外,另收传呼费。线路里程在25公里以内的收0.10元,超过25公里的收0.30元。会议电话通话费每一路每次0.15元,预告费每30字收0.15元。1958年4月起,县内电话在县境以内通话,又改为不论线路距离长短,一律按照每次叫号0.15元,叫人0.20元,传呼0.25元收费。1965年5月,会议电话收费时间改为至少10次,不满10次亦按10次计算;预告费不满30字亦按30字计算,超过30字的照加0.15元。
  1963年1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全省农村电话作为地方国营企业管理,资费仍执行1958年所定的固定通话费标准。1964年修订《农村电话使用规则》,改革农话资费制度,在龙海、永安、福鼎三县试点,1965年7月起分批实行。全省除开展“四清”运动的厦门、长泰、晋江外,其他各县市均按改革后农村电话资费,实行固定通话费和按次计费相结合的收费办法:即在县境内划分若干个交换区,交换区内通话不计次,每户每月收取固定通话费(党政军用户7元,企事业及一般用户12元,农业生产大队及区以下小公社用户5元,公用电话不分叫号、叫人每次收0.05元);交换区外通话,不分远近、日夜和假日,一律统一按通话次数计费(3分钟为1次,不满3分钟的按一次计算,叫号电话每次0.15元,叫人电话首次加收0.05元,传呼电话首次加收0.10元,销号费每张0.05元)。1966年9月,农村电话区外电话改为按分收费,取消3分钟基本收费制度和叫人、传呼附加费及销号费。用户通话一律按实际通话分钟计费。同年12月,又调低农村电话区内公用电话通话费,每次改收0.04元。1978年10月,农村电话收费办法是,不论区内、区外一律改为按月收取固定通话费(普通及同线电话,党政军用户每月25元,合用电话12元;企事业及一般用户每月20元,合用电话10元;生产大队及哨所每月6.5元)。公用电话:交换区内每次0.05元;交换区外每次0.20元,销号费每次0.05元,会议电话通话费,改为每次每条电路每分钟0.05元,并按通话费总数折半收取;预告费每条电路每次0.20元,销号费每条电路每次0.10元。1981年5月起,对利用农村电话电路开放广播的也实行收费。1983年1月起,对经由农村电话电路传递长途电话、电报的,也收取农村段通话(报)费,每张长途电话、电报单收取农村段通话(报)费0.20元。为加快全省农村电话事业的发展,1986年8月起,全省农村电话收费办法又改为计时通话制与固定包月制两种计费方式。计时通话制,除按月收取区内电话月租费外,挂发跨区电话,加收区间通话费;固定包月制,农村电话用户(含市话加纳户)按月交纳固定通话费后,在本县(市)境内通电话不另收费。固定包月制的甲种用户每月每部电话固定通话费,属人工局的收6.5元,属自动局的收10元;乙种用户每月每部电话固定通话费,属人工局在100门以下收30元,100门以上收35元,属自动局的收40元。计时通话制:区内月租费,甲种用户每月每部属人工局的收5元,属自动局的收6.5元;乙种用户每月每部属人工局的,100门的收12元,100门以上的收15元,属自动局的收18元。区间计时通话费:30公里以内,每分钟收0.10元;30公里以上,每分钟收0.20元。销号费每张0.10元,挂号费每张0.10元。
  1988年7月起,为加速全省农村电话通信建设,对农村电话部分业务加收20%的附加费。详见表3-1-37。
  从1996年2月1日起,为了加快本省农村通信发展步伐,缓解日益突出的农村通信供需矛盾,根据农村电话发展现状,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奔小康和农村经济发展,立足福建省情、借鉴邻省经验,本着“合理、统一、简便”的原则,对本省农村电话资费明确规定如下:农村电话初装费,程控电话,按当地市内程控电话同类别标准收取;农村机电制电话初装费以农村程控电话初装费为基础,每部电话减1000元计收;其他各类业务初装费收取比例按照市话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电话机上加装用户传真机不再收取初装费,只收100元登记费)。农村电话改制费收取标准为农村程控电话初装费减去原农村机电制电话或磁石制电话初装费的差额。农村电话月租费,凡采用复式计费的邮电局,其用户基本月租费一律执行市内电话月租费标准,交换机总容量按农、市话合网后的以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容量之和进行计算。农话通话费,区内(指本乡镇)通话费与市话标准统一,即实行每次(3分钟)0.10元;区间通话费实行0.01分/1分钟制。同时,取消原首次3分钟计费和每张收取0.10元挂号费的规定。区间计时通话话费,按每分钟收取0.40元。对在农话营业区以外的新装机用户,除按规定交纳农话初装费外,另可根据界外线路长度加收界外线路建设费用,每对每公里加收300元(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如需新设专线,按实需工料费收取费用。
  农村人工电话其他资费标准这次暂不作调整,仍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1986年和福建省邮电局1988年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加强农村电话资费的管理,同时颁发《福建省农村自动电话资费管理办法》,各地原收取农村自动电话资费的做法,凡与该《办法》相抵触的,应按该《办法》的规定为准。《福建省农村自动电话资费标准表》中已含上浮20%的农话月资费附加费。具体标准见表3-1-38。
  1996年12月1日起,取消农村电话过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1997年3月26日起,本省对经地、市以上政府评定的贫困县、贫困乡的市话初装费标准,在原定分类区初装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贫困县、贫困乡脱贫后,仍按原分类区初装费标准执行。农话用户打以地(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内的区间通话费及其附加费,实行8折优惠,即:每分钟0.40元,其中:通话费每分钟0.32元,附加费每分钟0.08元。市话用户打农村电话,仍维持原标准不变,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四)电话信息服务资费
  为满足社会对信息的需求,促进电话信息服务的发展,本省于1993年9月制定电话信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如下:①160(人工台)信息服务按每次(3分钟)0.60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含市话通话费在内);②168自动声讯资询服务,除按规定收取市话通话费外,另向用户收取一定的信息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见表3-1-39。③语言信箱开户费500-1000元(按分信箱时长分类,一次性收取),月租费每户45元,通话费按有关规定收费;④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自愿参加自动声讯系统咨询网络的,收取网员费每月每户100元,开户费每户150元(一次性收取)。
  1995年2月1日起,本省按照邮电部统一制定的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执行情况,见表3-1-40。
  以上各项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是在收取市话通话费的基础上加收的,并允许上下浮动20%,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五)移动通信资费
  1.移动电话资费
  1991年1月,为了适应开展移动电话业务的需要,本省制定了移动电话业务试行标准,见表3-1-41、表3-1-42。
  1992年8月1日起,正式核定本省移动电话资费标准,并将进网费改为初装费,每台每号的收费标准由5000元调到6000元;漫游服务中的港澳通话费调整为每分钟4.0元(港币)。其他资费与1991年1月的资费标准相同。1994年11月26日起,本省调整部分移动电话资费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43。
  自动漫游通话费每分钟0.6元,并免收登记费和被访局系统占用费。
  1995年9月1日,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收费标准每部由5000元调整到3000元。1995年11月1日,本省制定数字移动电话新功能服务费,语言信箱、短讯服务的开户费每户各为10元,使用费每户每月各为10元。1995年12月,移动电话挂发市郊、农话的每分钟加收0.10元通话费。1996年9月1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已开通公众GSM数字移动电话业务的情况,对其移动电话资费标准规定如下: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每部3000元,基本月租通话费每部每月50元,本业务区通话费,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通话费0.40元,通话不满一分钟的按一分钟计算;拨发邮电公用网市郊、农村电话另按每分钟加收通话费0.10元,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按规定收取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其他有关资费见表3-1-44、表3-1-45。
  国内自动漫游资费:免收自动漫游登记费、被访局系统占用费;自动漫游通话费主叫或被叫均按每分钟收取0.60元;在被访地拨发国内、国际长途电话,除收取漫游通话费外,另按规定加收国内、国际长途电话费。
  从1996年12月20日至1997年1月31日止,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福州市(含八县)对新入网的移动电话用户入网费实行20%的优惠政策。1996年10月20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联通130数字移动电话租用手机(不分型号)每部10天收取75元;租用SIM卡10天每卡50元。这两项收费标准不足10天的按10天计算,不再向用户收取基本月租费,通话费按规定收取。1996年12月20日至1997年10月31日止,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同意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数字移动电话入网费实行20%的优惠政策。1997年6月28日本省为迎接香港回归祖国,除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包括三市所辖县、市、区)外,其余地市及所辖县、市、区的模拟移动电话,实行优惠入网,入网费每户1800元。此项优惠,执行日期自1997年7月1日起至1997年7月31日止。1997年7月15日起,本省对邮电、联通经营的移动电话号码中带“4”的入网费进行了调整。即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批准的移动电话入网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对选择号码末尾带1个“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400元;对选择号码中间带1个“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200元;对选择中间连续带“4”或中间和末尾同时带“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600元,但对一个用户入网费最高下浮不得超过600元。1997年9月5日,本省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由每户3000元调整为2000元;允许福建联通公司以每户2000元收费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10%。1998年3月10日,本省印发《移动电话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并就移动电话价格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全省移动电话入网初装费收费标准由原定的每部2000元调整为1500元,允许各地邮电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以此标准为基础上下浮动20%,福建联通公司可上下浮动30%。各地邮电、联通经营企业在入网初装费实行浮动前7天应报当地物价部门和省物价委员会备案。各地电信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不得用减免或搭售其他邮电业务等方式作为促销移动电话业务的优惠条件。移动电话裸机售价由经营企业按照销售利润率不超过8%核定;SIM卡售价邮电、联通均按每卡100元执行。为了扩大内需,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要,促进移动电话更快的发展,从1998年10月2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移动电话漫游区域限制资费标准:入网费每部移动电话500元;月租费:限省内漫游30元,限制本地漫游20元,限制市区漫游10元。
  2.无线电寻呼机资费
  1985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制定无线电数字传呼通信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见表3-1-47。
  1989年5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联合统一核定了无线电数字寻呼业务资费标准,见表3-1-47。
  1990年5月1日起,对开办全省无线寻呼异地服务的有权用户,每月收取服务费50元。1992年8月1日起,本省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高速网无线寻呼自动联网系统建成,本省核定无线寻呼联网自动漫游资费标准如下:开户费每台每次100元。月服务费:用户享受1个服务区的,每台每月30元;享受2个服务区的,每台每月60元;享受3个服务区的,每台每月80元;享受4个及以上服务区的,每月每台100元。凡开通高速率无线寻呼自动联网系统的地区,原本地无线寻呼用户(不论人工或自动用户),即为享受本服务区的高速率无线寻呼用户,月服务费不再重复收费。1992年2月1日起,本省制定自动无线寻呼服务费标准,对全省使用本地自动寻呼业务的,每月收取服务费30元(含20%地方电信建设附加费,下同);若用户既要使用自动寻呼又要使用人工寻呼业务的,每月收取服务费45元;对异地有权无线寻呼业务,每月另收取服务费20元。1992年10月15日起,下调了无线寻呼数字服务费。本地用户月服务费由原定30元下调到20元,异地寻呼及高速率联网自动漫游用户,享受一个服务区的月服务费用由原定50元下调到40元。自动漫游用户享受两个及以上服务区的月服务费也各相应下调10元。无线寻呼月服务费标准均含电信地方建设附加费5元。从1993年6月15日起,本省制定了中文寻呼机资费标准。开户费每台每次150元,月服务费每台每月45元。厦门市可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在30%的幅度内上浮。租机费每台每月70元,改名过户手续费每户每次15元。1994年11月1日起,中文无线寻呼机月服务费每部由45元调到35元(其中5元为邮电建设附加费)。1995年4月1日起,制定无线寻呼省内漫游服务费标准,每部每月10元。1996年5月10日,本省制定无线寻呼全国联网业务资费标准,即省内漫游用户办理全国联网,每部每月加收10元;非省内漫游用户办理全国联网,每部每月加收20元。无线寻呼机其他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3.800兆集群无线电话资费
  1994年4月2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了福州市800兆集群无线电话资费试行标准,具体标准见表3-1-48。
  1997年12月10日起,本省制定集群无线电话资费标准如下:数字集群移动电话(下同)入网初装费每部2000元,基本月租通话费每部每月50元。系统内通话费根据需要,用户可通过IDEN系统实现集群调度(含私密与组呼)通话,也可以实现同模拟或GSM完全相同功能的双工电话通话。双工电话通话费参照国家、省当时数字移动电话资费的规定执行;系统内调度是在半双工方式下工作,按照与双工电话保持合理比价原则,针对私密通话与组呼通话的不同特点,分别核定其通话费标准。见表3-1-49。
  数字集群无线电话功能服务和其它服务收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调整。见表3-1-50、表3-1-51。
  (六)电话选号费收费
  1.电话选号费标准及限额
  1994年1月10日起,为了充分利用电话号码资源,满足不同层次用户的需求,进一步规范号码选号收费的管理,对市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的号码中具有“规律性、便于记忆或符合群众使用习惯”的电话号码可收取选号费,列入选号的电话号码不得超过电话号码资源总量的25%。选号费收费标准是:①所选号码分别为后1位、2位、3位、4位、5位、6位数的,其收费标准分别是10~100元、100~300元、300~800元、800~2000元、2000~5000元、5000~10000元;②所选号码的后2位、3位、4位、5位、6位数由同一数字组成的,市内电话选号收费标准可在①款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的选号收费标准可在①款相应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0%;③具体选号费收费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委员会和省邮电局备案。福州电信局直接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审批。
  2.调整沿海地区选号费标准
  1994年5月20日起,针对个别沿海县(市)反映1994年1月下发的市话,移动电话收费标准偏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定困难的情况,本省作出补充规定如下:①调整选号收费标准范围的有: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不含所属市县)、福清、石狮、晋江、南安市、长乐、同安县;②调整后的,市内电话选号费:所选号码分别为后1位、2位、3位、4位、5位、6位数的,其收费标准分别是10~200元、201~500元、501~1000元、1001~2000元、2001~10000元、10001~20000元。②移动电话选号费:所选号码分别为后1位、2位、3位、4位、5位数的,其收费标准分别是100~1000元、1001~5000元、5001~10000元、10001~20000元、20001~30000元。③选号标准浮动幅度:所选号码由同一数字组成的,市话、移动电话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无线寻呼选号费标准仍按1994年1月10日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邮电部门按原规定办法审批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备案。福州电信局直接报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审批。
  1994年6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1994年5月份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了福州市电话号码选号范围及收费标准,见表3-1-52。
  1996年9月1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州市联通电信分公司开办的移动电话业务选号费收费标准。见表3-1-53。
  1996年12月15日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降低福州电信局移动电话和无线寻呼选号费收费标准,见表3-1-54。对中间带“4”的移动通信选号费标准,从第二档开始,采取降档收费处理。电话选号费有关收费规定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作调整。
  三、出租代维业务资费
  民国时期,福建电信没有开办出租代维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才办理出租电路和租杆挂线代维业务。
  (一)租用电路资费
  1949年12月,根据华东区电信管理局规定,军事机关及部队租用长途电话电路,月租费依照规定价目减半计收。1950年4月,电信总局制发《租用长途电话电路暂行办法》,规定租用长途电话电路月租费,按长途电话加急叫号计价单位3000次计费。
  1954年12月,福建邮电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商定,租用的电路不论通报、通话均以每日作100次通话计费,按华北区话价计算,不满1日的按实用小时计算,每小时按5次通话计费。1958年、1963年、1978年、1986年,对出租电报、电话电路租费相继进行修订和调整。1986年调整后,长途电话电路租费为:整天租用的,每天按300分钟基本价目计费;整月租用的,每月按9000分钟基本价目计费;临时租用的,根据租用时间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和分段计费办法计算收费。基本收费时间:租用单路的为10分钟,多路汇接的为30分钟。电报电路租费为:整月租用的,5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2400分钟计费;75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2700分钟计费;10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3000分钟计费;20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3300分钟计费;300波特电报电路,按长途电话基本价目3600分钟计费;整天租用的,每天分别按各项整月租用收费标准三十分之一计算收费,不足1天的,作1天计算。
  农村电话电路出租业务于1965年修订的《福建省农村电话使用规则》中就有规定,但由于设备差,电路出租业务少。直至80年代中期,全省农村电话设备有了较大发展,出租电路业务开始陡增。1987年、1988年分别达147路和346路。出租农村电话电路租费,1965年规定:整天租用的7.5元;整月租用的225元;临时租用的0.75元(每小时按5次计算,每次话价0.15元)。1986年6月调整为:长期租用的,每月每回路,一级(30公里内)的按45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30公里以上)的,按30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临时租用的,每日每回路一级的,按15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的,按1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1988年7月又调整为:长期租用的,每月每回路一级的,按36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的,按288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临时租用的,每日每回路一级的,按15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二级的,按100分钟基本价目计收,并统一加收20%的附加费。
  1998年1月1日起,本省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标准,见表3-1-55。
  同时,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国际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平均下调30%,港、澳、台租用电路资费标准平均下调25%,具体降低标准,见表3-1-56。
  1998年5月28日,本省对1998年国内出租电路资费表补充规定如下:表中所列的9.6Kbps及以下的国内DDN数字数据电路,本地网营业区内的月租费收费标准每月由1200元降为900元;19.2Kbps的国内DDN数字数据电路,本地网营业区内的月租费收费标准每月由1330元降为1200元,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调整。
  (二)租杆挂线资费
  1950年6月,对租杆挂线费及维护费计收标准为:每回线每杆收取租杆挂线费1个电信计价单位;每回线每公里收取维护费16个电信计价单位。1951年10月,根据邮电部和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维修有关电报电话长途线路办法》规定,相关一方租用电信杆路附挂和自行立杆架设军用报话线,委托电信部门代为维护的,按以上办法规定办理。同年,对地方政府搭挂长途杆与市内电话杆的电线,也一律照章收费。1954年8月和1958年1月,对租杆挂线费、维护费收取标准又相继进行修订和调整。1958年1月调整后,租杆挂线费:每回线每杆每月2.00元,不足1公里的每回线每杆每月0.10元;租杆挂线维护费,不分线径,每公里(不满1公里作1公里计算)铜线每月每对线公里收1.30元,铁线每月每对线公里收1.10元,单线按双线减半计算收取。
  1986年8月15日起,农话租杆挂线费每杆每月调整为0.30元。1988年7月1日起,加收20%的地方附加费,租杆挂线费每杆每月提高到0.35元。1996年12月1日,取消加收20%地方附费的规定。
  (三)租用无线电台的收费
  出租无线电台收费,1958年1月,规定15瓦电台租用1个月的,收费100元;2个月的,收180元;3个月的,收240元;4个月的,收280元;租用5个月以上的,在租用4个月的租费基础上逐月增加40元。租用无线电台需要邮电局派报务人员前往工作的,每次收取出勤费、派遣工作人员的往返差旅费和派遣人员在借用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1%3年7月,对出租15瓦电台的租费修订为:每套租用3个月的,收240元;3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租用不满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1987年,对派遣报务人员前往租台工作的收费改为:参照“市话一般装、移机施工工费标准”计算收取报务人员劳务费,并随“市话一般装、移机施工工费标准”的调整作相应调整。这项资费一直执行到1998年底未调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物价统计的情况,其中包括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电力价格、价格管理、经济特区价格、附录、大事记、重要文件辑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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