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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成品油销售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8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成品油销售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18
页码:
665-682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和建立后福建省石油产品的价格变化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石油
销售价格
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
这一时期本省流通的石油产品,一是全部依靠进口,多为幸福、宝盖、美孚、三公司、亚细亚等牌号;二是石油供应的主产品为煤油(俗称“洋油”)。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石码镇、仙游、穆阳、泰宁、永定坎市镇采样的煤油价格的涨跌情况。
民国26~34年为抗日战争期间。煤油被列为编制燃料类(分类)物价指数的采价商品。由于战争环境恶化,供电区域少,火力发电极度困难。所以,煤油、蜡烛等照明燃料商品供应相当紧缺。以福州第一次沦陷前后煤油价格为例,其价格波动情况。
民国33年(1944年)10月福州第二次沦陷时,由于福建沿海长期被军事封锁和控制,外运煤油逐渐断源。燃料类指数的煤油采价代之以蜡烛。福州二次沦陷初期,每包(6支装)蜡烛380元。到民国34年6月沦陷将结束时,其价格保持800元,居高不下。有关民国时期的煤油价格波动资料,可参看本书第一篇第一章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一)平价成品油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和建立初期,石油主要依靠进口,消费量少,价格较高。1952年以后,随着国产石油产量逐年增加,价格逐步调低。1957年,本省成品油价格平均下调幅度为10.11%。各主要市场成品油标准品批发价(吨)下调幅度分别为:56号车用汽油福州由1180元调为1039元,下调11.9%;厦门由1310元调为1044元,下调20.3%;南平由1080元调为993元,下调8.1%。灯用煤油福州由1092元调为1001元,下调8.3%;厦门由1140元调为1009元,下调11.5%;南平由1050元调为971元,下调7.5%。0号轻柴油福州由703元调为602元,下调14.4%;厦门由740元调为608元,下调17.8%;南平由1050元调为971元,下调7.5%。零售价格按调后批发价加9%~11%的批零差率核定。
1963年、1965~1967年,连续几次下调成品油价格。其中,1965年,全省汽油平均价由每吨953元调为726元,幅度23.8%;柴油平均价每吨由544元调为499元,幅度8.3%,1966年,国家对汽油、柴油、煤油实行最高限价,56号车用汽油批发限价每吨为750元,0号轻柴油批发限价每吨为600元,灯用煤油零售限价为每500克0.5元。限价范围,汽油限至铁路、航运、公路等交通线汽油供应点;柴油限至县城及以上供应点;煤油限至农村供应点。1967年,汽油标准品由56号改为66号,批发限价调整为每吨700元。
1952~1970年,福州市场平价成品油(标准品)批发价格。
1971年9月,根据商业部通知,本省再次下调石油销售价格。此次调价的原则是缩小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克服繁琐、力求简化。除汽油销售价格仍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品66号汽油批发价每吨为700元)执行不作调整外,其它油品价格平均下降幅度分别为:煤油23.6%,柴油8.6%,润滑油13.7%,润滑脂8.5%。非标准品价格按中央规定的品质差率同时调整。零售价格按规定的批零差率(煤油15%,汽、柴油13%,润滑油、脂10%)同时相应调整。
1971~1990年,除对柴油销售价格进行过调整外,其余平价油品销售价均未变动。柴油价格的调整,一次是在1979年,对省管的晋江地区和宁德地区部分县根据地区差价安排,调整柴油销售价格,下调金额在每吨10~30元之间。同时,将长汀等10个县0号轻柴油每吨批发价高于470元的一律降为470元。另一次调价在1984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全省各市场0号轻柴油批发价在当时执行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100元,其它规格柴油按品质差率同时调整,零售价按批零差率相应调整。
1991年1月,国家提高原油出厂价格,成品油销售价格随后在3月份进行调整。中央管理福州、厦门市场调后标准品批发价为70号汽油每吨840元,0号柴油每吨690元,灯用煤油每吨720元。市场调价额为:每吨汽油112元,每吨柴油150元,每吨灯用煤油100元(省内三级市场另加运杂费补偿额)。非标准品批发价格仍按规定的品质比率核定。同时,还调整了平价油品的最高限价,标准品批发价格的最高限价为70号汽油每吨860元,0号柴油每吨750元,灯用煤油每吨805元。限价范围,汽油、柴油仍限至县城,灯用煤油由基层经营点改为县城。此外,为有利于加强油价管理和克服不正之风,对工、农业用油实行同价。润滑油销售价格于同年11月作了调整。1991福建省平价成品油标准品批发价格。
1994年5月,国家改革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实行计划内外并轨并一律实行国家定价。在此之后,1996年和1997年分别对柴油和灯用煤油价格进行过调整。1998年5月全省柴油和灯用煤油销售价格。唯汽油价格,仍执行1994年定价。
1998年6月,国家再次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进行改革。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公布中准价格,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中准价格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灯用煤油价格由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作价原则制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福建省90号车用汽油中准价格每吨为2675元;0号柴油中准价格每吨为2410元。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福建省汽油、柴油具体零售价格为:90号车用汽油每吨2751元,0号柴油每吨2430元。灯用煤油的作价原则尚未制定下发,暂按改革前的价格执行。
(二)柴油优待价格
1956年开始,国家对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用油实行优待价格,轻柴油按供货地平价柴油市场批发牌价扣减24%。1965年扩大优待范围,对农用轻柴油不分机城全部实行优待,渔业用油亦实行优待。本省执行华东片优待定额每吨为90元,1972年优待金额扩大为125元。1977年,全国统一优待额为每吨50元。1982年10月起,取消对农用柴油优待价,一律按当地批发价执行;对渔用柴油按“渔、油挂钩”供油量70%给予优待。至1985年7月起,渔用柴油优待亦全部取消。
(三)高价成品油销售价格
1983年3月起,国家决定对以出口转内销的高价原油加工的成品油按国际价格在国内销售,即高价成品油。1983~1984年,高价成品油一度销售不畅,1985年后转为旺销。1989年,全省县以上市场高价成品油主要品种批发价格。1991年,在提高平价成品油销售价格的同时,对高价成品油按华东公司对本省调整后的调拨价和规定的作价公式相应调整市场销售价格。1993年,统一全国计划内高价成品油出厂价格,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销售公司供省石油公司成品油调拨价也由国家统一核定。本省市场批发价按调拨价加进货运杂费、税金、综合差率核定,综合差率汽、柴、煤油分公司一律为9.2%,支公司一律为7.7%。批零差率汽、柴、煤油一律为13%。各石油分公司(包括马江、石狮、漳平、永安、沙县)计划内高价油销价由省物价委员会、省石油总公司核定。县及县以下销价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石油分公司根据省定价原则具体制定。1993年省定计划内高价油标准品市场批发价。1994年5月,国家改革石油价格管理办法,高价油与平价油均执行统一的国家定价。
(四)议价成品油销售价格
议价油就是计划外高价油,也叫自行采购油,主要来自炼油企业的自销油及外贸部门或地方组织的计划外进口油。对议价油价格,国家实行限价管理。1986年,福州市场议价成品油标准品批发最高限价为:汽油每吨1200元,柴油每吨1070元,煤油每吨1120元。1988年,最高限价调整为:汽油每吨1220元,柴油每吨1090元,煤油每吨1140元。对由于各种渠道进货价格超过最高出厂或调拨限价,执行最高批发、零售限价有困难的,按实际进货价加合理运杂费和应纳税金加规定的综合费率作价,由当地物价部门分批定价。1992年10月起,国家决定取消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对议价成品油不再实行综合费率管理,销售价格由各级石油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1994年石油价格改革,实行计划内外并轨,一律执行国家定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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