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企业生产用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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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77
颗粒名称: 一、工业企业生产用煤
分类号: F726
页数: 9
页码: 652-66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煤炭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煤炭 生产用煤

内容

矿区的工业企业和销区用煤大户继续实行厂矿直供,按出矿价格结算。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用煤,由经销部门组织供应。供应价格按出矿价加运杂费再加经营手续费核定。1962年,国务院规定:“经营工业生产用煤按不赔不赚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制定。
  1963年,商业部具体规定,经营工业生产用煤作价按煤炭进价加商品全部流通费用计算。当时商业部门经营工业企业生产用煤,基本上是按进价加商业的全部流通费用作价。一般略有微利,用于弥补市场用煤的亏损。福、厦、漳、泉等主要销区由省直接定价。
  1965年,由于省外调进的煤炭数量增加以及矿点、质量变化,仍按进货矿点作价显得不太合理,不体现优质优价。为此,省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厅联合下文规定,省外调进工业用煤,一律实行按质论价办法,根据调进煤炭不同牌号、规格、灰分、等级标准,结合进货费用,采取加权平均,统一制定价格。省定价以外市场由地方物价委员会核定,根据二级站的批发价加实际运杂费和6%综合费率计算核定。
  1977年,省内无烟煤供应工业企业生产用煤,结合出矿价格调整提高销售价格;对县与县之间不合理差价作些调整,以衔接县与县之间的价格。销售价格由省统一下达。
  1979年,国家调整统配煤炭出矿价格,修改了煤炭出矿价格计算和管理办法。按照新的计算管理办法,公布省外调进煤炭的标准基价。其他煤种质量按规定差价率计算核价。
  1984年开始,工业生产用煤的定价权正式下放地方物价部门管理,省只规定作价原则。规定:省外调进煤炭由于进货矿点、煤炭质量、运输方式变化大,可按进货矿点的实际进货成本分别核定供应价格,即:
  工业生产用煤供应价=(出矿价﹢实际运杂费)×(1﹢7.6%综合费率)
  有的经营单位因进货点较多,质量差别大,水陆运输费用悬殊。为贯彻按质论价原则,也可在分矿成本作价的基础上,结合质量差价、综合作价,具体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确定。1992年综合费率统一调整为9%。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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