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煤炭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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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7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煤炭销售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14
页码: 652-66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煤炭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煤炭 销售价格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仅建瓯、龙岩、邵武等地煤窑附近的手工业、服务行业(澡堂、豆腐坊等)和个别群众有掺烧煤炭。当时就是耗煤大户的电厂也是烧油或木材、木炭和省外烟煤。50年代后期,才陆续有工厂掺烧省内无烟煤。由于交通条件落后,矿区没有公路,多半要用手推车或板车拉到码头或公路边,由小船或汽车运到销地,价格一般面议,码头或公路边交货价每吨6.8~8.3元。
  1958年以后,“大办工业”,省内煤炭开始由铁路发运,城市和沿海无柴炭地区开始推广烧煤,无烟煤需求量逐渐增大。为了保证重点行业用煤和推广生活烧煤,省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经营煤炭。1959年,在商业厅内设燃料局,燃料局下设煤炭科,经营工业和生活用煤。省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制定煤炭的销售价格。煤炭销售价格分为工业生产和市场用煤两类。
  一、工业企业生产用煤
  矿区的工业企业和销区用煤大户继续实行厂矿直供,按出矿价格结算。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用煤,由经销部门组织供应。供应价格按出矿价加运杂费再加经营手续费核定。1962年,国务院规定:“经营工业生产用煤按不赔不赚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制定。
  1963年,商业部具体规定,经营工业生产用煤作价按煤炭进价加商品全部流通费用计算。当时商业部门经营工业企业生产用煤,基本上是按进价加商业的全部流通费用作价。一般略有微利,用于弥补市场用煤的亏损。福、厦、漳、泉等主要销区由省直接定价。
  1965年,由于省外调进的煤炭数量增加以及矿点、质量变化,仍按进货矿点作价显得不太合理,不体现优质优价。为此,省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厅联合下文规定,省外调进工业用煤,一律实行按质论价办法,根据调进煤炭不同牌号、规格、灰分、等级标准,结合进货费用,采取加权平均,统一制定价格。省定价以外市场由地方物价委员会核定,根据二级站的批发价加实际运杂费和6%综合费率计算核定。
  1977年,省内无烟煤供应工业企业生产用煤,结合出矿价格调整提高销售价格;对县与县之间不合理差价作些调整,以衔接县与县之间的价格。销售价格由省统一下达。
  1979年,国家调整统配煤炭出矿价格,修改了煤炭出矿价格计算和管理办法。按照新的计算管理办法,公布省外调进煤炭的标准基价。其他煤种质量按规定差价率计算核价。
  1984年开始,工业生产用煤的定价权正式下放地方物价部门管理,省只规定作价原则。规定:省外调进煤炭由于进货矿点、煤炭质量、运输方式变化大,可按进货矿点的实际进货成本分别核定供应价格,即:
  工业生产用煤供应价=(出矿价﹢实际运杂费)×(1﹢7.6%综合费率)
  有的经营单位因进货点较多,质量差别大,水陆运输费用悬殊。为贯彻按质论价原则,也可在分矿成本作价的基础上,结合质量差价、综合作价,具体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确定。1992年综合费率统一调整为9%。
  二、市场用煤销售价格
  市场用煤分为两类:一是城镇饮服行业、手工业、军队、粮食复制和其他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用煤,国营、集体畜牧业的饲料加工用煤,渔业生产用煤均享受市场用煤的批发价;二是城乡居民生活用煤,执行零售价。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无烟煤的市场销售价格,按商品正常作价,给商业经营有合理微利。定价通知到县后反映强烈,无法执行。省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从1963年10月5日起,凡批发价每吨50元以上一律降为50元,零售价55元以上一律降为55元。
  限价的9个县、市均为本省推广烧煤重点县、市。煤炭价格降低后,有6个县市经营单位出现亏损。泉州、惠安销售量大,亏损较多,由省煤建公司给予解决,其余县由二级站承担降价损失。当时,为就低安排基层供销社的销售价格,规定县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按计划向二级站进货,减少流转环节,不经过县公司转手供应。1964年,煤炭销售价格在1963年降价基础上再次降价。从1964年1月1日起,各市和主要销售县的城关及其所属部分基层点的销售价由省统一安排,其最高零售价格由55元降为43元,其他基层点的零售价参照省定价格,适当增减运杂费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46元。降价后的煤炭市场仍销售不畅。因福建是木材产区,居民习惯烧柴、木炭、茅草,改烧煤炭感到不方便。为了在沿海地区推广生活烧煤,以利节约木材,保护森林资源,在商业经营亏损情况下,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从1964年7月27日起,第三次降低市场用煤销售价格。混煤零售价格最高限价由每吨43元降为38元,按当年全年销售38万吨计算,商业经营市场用煤盈亏对抵后,全年还要亏损98.3万元。1965年,为了配合沿海地区植树造林,更有效地保护生态平衡,避免水土流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沿海地区全面推广烧煤。为让群众感到烧煤费用不高于烧柴、炭费用,普遍接受烧煤炭,1965年5月11日起,第四次降低煤炭销售价格,有26个县、市降低煤炭销售价格。商业经营亏损集中在二级站,为保证县以下经营单位保本经营,减少流转环节,降低商品流通费用,采取站点直运,由二级站直接送货到基层点,直接结算。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国家实行冻结零售物价政策。1971年以后,煤炭出矿价格曾有两次调整,但市场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77年,无烟煤出矿价格已调到每吨16~20元。部分县、市出现批发价定价偏低,低于省定出矿价格,价格倒挂,极不合理,最低的龙岩县批发价才13.6元,少数偏高。为此,1977年11月15日,省对少数县、市的市场用煤的批发价和零售价进行微调,并新增加供应点。
  市场用煤经过1977年微调,以后9年价格保持不动(个别县经地方政府同意进行微调),但对新增加网点(县)按提高后的出厂价格安排销价,造成毗邻地区销售价格悬殊,矛盾重重。同时,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村烧煤面积扩大,市场用煤量不断增大,财政补贴不断增加。省财政对经营企业的补贴,已由1964年98.3万元增至1985年的4500万元。不合理的价格掩盖了经营上的矛盾,也带来了种种弊端。如饮服行业用煤,所在地就是矿区,由于出矿价格高于燃料公司市场批发价格,宁可舍近求远,到几里路以外倒运煤炭,造成极大浪费。少数乡镇、街道、工厂,从国营燃料公司买回的煤炭,然后高价转卖比生产产品的效益还好。农村生活用煤问题更多,由于财政补贴有困难,无法普遍供应,数量与实际需要量相差太大。基层供销社就把计划分配的煤炭(享受优待价)作为换购农副产品的物资,结果是国家财政补贴转为企业的收入,农民并没有享受到国家的照顾。不合理的价格带来种种矛盾的解决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86年元月1日起取消农村生活用煤和饮服行业、县以下加工企业生产用煤等市场用煤价格补贴,执行工业用煤供应价,即按保本微利作价。集体伙食单位和部队用煤与居民生活用煤执行同价,享受市场零售价格,这与煤矿出矿价格相比还是偏低,国家制定出矿价当时已达35元,加上商业流通费用,吨煤国家平均补贴35元左右。
  1990年,国家提高统配煤炭出矿价格,同时允许对市场用煤销售价格实行“老帐不还,新帐不欠”的政策,适当提高市场用煤的销售价格。福建省实施城镇居民用煤、口(食)糖、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给职工发放价格补贴。此时,城市居民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燃料结构已起了很大变化,不少家庭烧液化气、电,每月支出达几十元。国家给职工增加价格补贴足以弥补煤炭提价的支出,经过反复酝酿,1990年9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的煤炭价格调整方案:“民用煤按正常经营保本微利、取消财政补贴的原则核定销售价格;也可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按老账不还,新账不欠的原则先解决这次煤炭出厂价提高和当年铁路、水路、公路运费提价影响部分,再视情况逐步到位”。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的方案,大部分地、市居民生活用煤价格一步到位,由经营企业测算,经地、市物价委员会审核上报,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民用蜂窝煤已调整的地、市、县平均每吨由36.62元调为121.01元。由于当时受小整煤低价冲击,市场竞争剧烈,为占领市场,平抑物价,微利测算出来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同意各地适当下浮作为暂定价(即实际执行价格,待时机成熟后到位)。龙岩、宁德、泉州及各县市场,由于省调价方案涨幅过大,加上小窑煤冲击,价格出台时机以及是否一步到位或分步到位,由地市物价委员会请示当地政府决定。驻闽军队和武装警察用煤价格也暂不变动,待时机成熟后分步到位。从1991年开始,全省大部分地、市、县市场生活用煤价格已理顺,还清了历史“欠帐”。居民生活用煤与其他用煤一样,随着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开始几年,还按价格管理权限,由燃料经营主管部门适时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福州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由于煤炭产大于销,小窑煤低价冲击市场;煤炭多家经营,非主营单位和个体煤商低价冲击以争夺市场。市燃料公司根据不同批量和购买对象,实行价格面议,一般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从1995年开始,煤炭销价由经营企业自定,实际执行结果,略低于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根据福州市燃料公司统计资料:1995年无烟煤(原煤)平均销售价每吨175.53元,1996年188.64元,1997年190.37元,1998年1~6月份159.36元。民用蜂窝煤根据台江蜂窝煤厂提供资料,过去是居民凭证到煤店排队买煤,而销售价格理顺后取消凭证,一般不通过煤店,由运输工人直接送货上门,大大方便群众,而销售价格都没有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限价。1995年后,虽然物价部门没有作出允许企业随行就市的规定,但价格一般稳定在210~230元之间,加上规定运输费用,送货上门价格每吨260~280元,最高不超过1995年福州市物价委员会核定的价格每吨300元。个体煤商经常按略低于国营燃料经营企业挂牌价格销售。1996年,煤炭出矿价格每吨提高15元,销售价格未作调整。1998年基本稳定在1995年水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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