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成药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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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7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中成药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3
页码: 642-64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中成药价格的历史变迁和改革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药品 中成药 价格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福建省中成药生产多以“前店后场”的作坊形式进行。主要有福州回春药店、厦门正和号药铺、泉州老范志万应神曲铺、漳州天益寿药局等。剂型只有丸、剂、丹、膏、茶、曲、酒等,产量小,品种少,私营企业居多,生产发展缓慢。基于这些特点,当时本省中成药销售价格基本上是参考生产成本情况随行就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随着制药工业的发展,福建中成药工业从无到有,先后建立了泉州制药厂、漳州制药厂、福州中药制药厂、厦门中药厂等骨干企业,但至1956年为止,这些厂家都还属于私营企业。1955年之前,在价格上仍实行随行就市。1956年,省成立药材公司筹备处,并实行对私改造政策。1958年,地市药材支公司也相继建立。本省中成药逐渐形成了国营的生产、经营企业。对厂销价格的制定办法基本上与化学药品相同。即在保证工业生产成本利润率10%以上的基础上,通过工商双方协商,并由省医药公司制定出厂价。对工业生产成本高、工业利润达不到10%的,由工商双方公开成本,以工大于商的原则统筹安排工商利润。商业批发价在出厂价基础上按13%~18%的进批差率安排。中成药商业批零差率1963年前为10%~15%。1963年7月,根据省商业厅下发的《关于整顿药品及医疗器城价格的通知》规定,将中成药批零差率扩大为18%。
  1965年10月,各地反映中药材零售价格普遍偏高,在降低中药材价格的同时,中成药批零差率也作了降低3%的调整,零售价相应下降3%。同年11月,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商业部关于“药品价格不赔不赚是制定医药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结合福建中成药生产和经营情况,下发了《关于整顿中西药销售价格的联合指示》,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降低药品价格,逐步实现了“不赔不赚”的作价原则。在调整药品价格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制订了福建省医药商品价格作价原则,规定省外调进的中成药,省外产地站至省内销地二级站除加合理的直接费用外,再加2%的综合差率(全国统一价的和下乡成药除外);省内各销地县(市)的批发牌价,按进货二级站批发牌价加1%的综合差率制定。省内生产的中成药,商业进销差率一般掌握在12%~14%,实行全省一价。1969年,药品实行统一价后,药品经营实行送货制,运杂费由发货方负担,中成药出厂价格按照正常生产成本加税金和3%~4%的利润率制订。商业批发价和零售价分别按16%的进销差率(倒扣)和16%的批零差率(顺加)制定。二级站之间的调拨按批发牌价倒扣10%,二级站对县公司的调拨按批发牌价倒扣5%作价。为了改变1969年以来全国实行统一价而形成的“一刀切”的作价办法,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用药需要,自1980年10月1日起,中成药出厂价格按照正常合理的生产成本加税金和10%左右的利润制定;销售价格实行产地省一个价,销地省一个价的政策,其中地产中成药批发价在出厂价基础上,加19%(倒扣)的进销差率制定,省外调进的中成药在产地省批发价基础上,加3%的地区差率制定,批零差率仍为16%。
  1986年,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福建对中药价格管理和作价办法进行改革。由于宏观配套管理措施没有跟上,出现中药市场价格暴涨暴跌现象。为了加强中药价格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生产流通稳定发展,1990年10月,国家物价局、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结合福建实际情况,1991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中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对省产和省外调进的中成药分别规定了作价办法。省产中成药出厂价格,原则上按照正常合理的生产成本加税金和成本利润率制定,成本利润率一般品种10%,小成药15%,名优产品另作专项规定;省产中成药批发价除名优产品有专项规定外,一般在出厂价基础上顺加22%(小成药25%)以内的进销差率制定;调出单位一律按当日批发价格实行倒扣作价,其中站站之间的倒扣率为13%~14%,站县之间倒扣率为7%~8%;省外调进的中成药仍以产地省批发价为基础加3%~5%的地区差率制定省内批发价;批零差率一般为16%,小品种或不常用品种经省审定后可扩大为20%;进口中成药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口岸批发价格按口岸药材公司拨交价顺加15%的进销差率制定,调给销地二级站的按口岸批发价倒扣10%作价,站调给县的倒扣5%作价。
  1996年9月15日后,根据国家计委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改革后中成药作价办法内容如下:中成药出厂价格按完全生产成本加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和税金制定,其中销售利润亦有实行类别差率,最高规定为:按照国家新药审批办法,凡达到GMP生产标准的、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中成药,一类不限,二类40%,三类25%,四类15%,五类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中成药为12%。出口产品和旅游产品价格不受规定利润率限制。达不到GMP标准的中成药销售利润率采取与化学药品相同的办法,即从1997年开始三年内每年分别下降1%;中成药销售价格实行按实际进价加国家规定的差率制定,具体办法与化学药品相同,其中商业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2%,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5%;考虑到药品经营已走向少环节多渠道,因此取消了省外调进中成药加3%~5%地区差率的规定,只对少数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经两道以上批发环节调进的,允许经省级物价部门同意后,在批发价基础上加适当地区差价作价。1998年4月,为促进全国药价整改工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下浮部分作了规范,允许生产经营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在5%以内折扣批量折扣,允许批发、零售企业及医疗卫生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规定的经营差率和销售方给予的5%以内折扣制定批发价或零售价。福建省中成药主要价格变动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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