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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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71
颗粒名称: 二、销售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4
页码: 636-639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药品价格的地区差价管理的历史变迁。
关键词: 药品 化学药品 销售价格

内容

(一)地区差价
  1950年6月之前,福建药品由省卫生厅材料库对全省医疗单位药品的供应价根据市场情况,随行就市制定。1950年6月,为稳定本省药品供应价和销售价,对省外调进及进口药品价格改随行就市为按进货成本加40%的综合地区差率制定供应价格。药品销售逐步开始实行按产地价加地区差率的作价办法。1951年上半年,省内一度出现材料库供应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为此,从1951年7月起,第一次修改了地区差率,从40%降为20%。1952年6月开始,省医药公司划归省商业厅领导。根据“物价工作必须遵循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总方针和全国第二次物价会议精神,按照“首先保证市场物价稳定”的原则,在计算价格时将按综合地区差率制定改为按进货成本加合理的资金周转利息、经营管理费率、商品损耗率、利润率制定(以下简称四率),计价公式为:
  销售价格=进货成本×(1﹢商品资金周转天数×日利息率)÷[(1-损耗率)×(1-经营费率-利润率-税率)]。
  第二次修改后的地区差价平均为14.97%,降低药品批发价牌价为5.03%。
  1953年8月,为贯彻对私改造政策,将按“四率”计算的地区差价从14.97%降为1.5%~3.5%,使私营批发商经营药品无利甚至亏本,从而退出批发市场,达到限制私营企业的目的。缩小地区差率后,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应得的合理积累,也不同程度影响到某些药品的城乡交流以及国营商业的经济核算。1956年,为保证药品正常经营,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对一九五四年物价情况和一九五五年物价方针的请示报告》中关于“工业品地区差价在大中城城之间除加运杂费外,一般有3%~5%的综合差率基本上也是合理的”精神,于1956年下半年适当调整药品地区差率,其中,大中城城从1.5%扩大为3%~3.5%,中小城城为0.5%~1.5%。第四次修改后的地区差价使全省医药经营企业增加利润约1.5%。
  1960年,根据全国第五次物价会议确定的原则,结合本省交通条件的变化情况,通过“四率”的调整和落实,对本省医药商品的地区差价,在合理划分地段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大中城城与中小城城两段改为按大中城城、中小城城和城乡三段安排地区差价,具体差率为:大中城城为3%~3.5%,中小城城为1.5%~3%,城乡为0.5%~1%。这次调整使全省地区差价总水平提高0.5%~2%。1963年,由于全国各地对药品地区差价掌握宽紧不一,出现大中城城之间价格不够衔接、悬殊较大等情况。为了适当理顺大中城城地区差价,根据药品周转快慢、保管难易、进出仓费用高低等不同情况,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对大中城城通过药品分类,将针剂、丸、片、粉、药膏类地区差价从2.5%~4%调为3.7%~5%,原料液体、中成药、提炼药类、药典制剂、兽用药品从4%~5.5%,调为4.5%~5.5%。与原来比较,这次修改后的地区差价比原来扩大了0.5%~1.2%。60年代中期,国家大力发展医药工业,不断满足人民用药需求,药品市场逐渐转好。据初步测算,与1950年相比,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低50%以上。但同时,也因为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较差,农民经济收入低,对广大农民来说,药价仍然是偏高的。另外,由于药品地区差价的因素,离产地城市越远药越贵,城乡居民存在着事实上的负担不平等。为此,本省一方面鼓励制药工业扩大生产,降低成本,降低药价;另一方面,简化药品作价办法,开展成药下乡,方便农村群众买药,减轻农民负担。1965年8月,商业部下达《关于调整26种下乡成药价格的通知》。同时,国家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也联合下达了《关于积极做好成药下乡的联合通知》,要求下乡成药贯彻微利多销原则,生产利润不超过3%,批发利润不超过1%,零售利润不超过2%。据测算,这次26种成药的出厂价平均降低20.7%、批发价平均降低21%,零售价平均降低22%。根据通知规定,对解热心痛片、胃舒平、消炎片等8种成药取消地区差价和包装差价,试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其余品种则适当缩小地区差价,由原来的3%~5%降为1%~3%,并重新制定了地区差价掌握原则:确定地区差价只能加在途利息、损耗和实际运杂费用,其中大中城城为5%,中小城城为3%,城乡差价取消,乡村与县城同价。这些措施的试行,为医药商品实行全国统一价作了必要的准备。1966年9月,国家为进一步贯彻医药卫生工作面向农村,缩小城乡价格差别,促进边远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的精神,决定进一步改革药品作价办法,实行全国统一出厂和销售价格。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西药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的通知》,首批实行全国统一价的药品于1966年11月10日起取消地区差价,并将商业部管理价格的275个品种797个规格药品作为全国首批统一价品种,其余品种仍实行“销地执行产地价”。这次全国实行统一价,取消地区差价后,本省销售价总水平约下降4.3%。经过两年的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毛泽东主席关于“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以及周恩来总理关于“卫生药品不应该有盈利,加购进手续费和准备再生产费用就够了”的指示,财政部、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于1969年11月10日联合发出《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城和化学试剂价格的联合通知》,在对2000多个化学药品大幅度降价的同时,取消所有药品的地区差价,全面实行全国统一价。这次降价后,本省药品销价总水平比1969年8月1日降低了37%,比1950年降低了80%。
  (二)调拨价格
  本省药品商业内部调拨作价办法基本上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1966年之前,商业内部调拨已开始实行倒扣作价,即以调出地批发价为基础,站站之间按8%倒扣,站县之间按5%倒扣。1966年,全国实行统一价后,规定商业系统内部调拨实行牌价倒扣。对调给一、二级站的按批发牌价倒扣10%(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个别照顾,倒扣12%);对调给三级批发商店(包括县、市公司)的按批发牌价倒扣5%。1978年9月1日后,站县调拨扣率扩大为6%。医疗单位和零售单位规定按批发牌价供应。医药商业内部调拨均实行送货制,运杂费用原则上由调出方负担,医疗单位进货由购进方自理。1996年9月15日后,根据国家计委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药品商业内部调拨由原来的倒扣作价改为顺加作价,国家只规定进销差率,其中,针剂为20%,片剂为19%,商商之间调拨在规定的进销差率内协商制定调拨价,国家不作统一规定。
  (三)批发零售价格
  在1951年10月1日成立福建省医药公司之前,由于本省多数药品都是由省卫生厅材料库供应给医疗卫生单位,在价格上实行随行就市,因此,国营商业没有批零差价,进批差率为13%~18%。1953年,本省逐渐有了自已生产的药品,并由省医药公司制定价格。当时,本省只有98个品种安排有批零差价,批零差率为8%左右。1953年下半年,为了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零售商进行经销、代销、批购零售业务,决定对制定批零差率的品种扩大到所有药品,并将批零差率扩大到10%~15%。1963年7月,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物价委员会、化工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的报告》中有关规定,本省下发《关于整顿药品及医疗器城价格的通知》,规定各类药品的批零差率分别为:原料粉剂、固体、半固体15%,原料:液体18%,丸、片剂15%,成药(包括口服葡萄糖)18%,针剂18%,药典制剂18%,中成药、药丸、提炼药18%,特种药品12%。
  1969年,商业部会同全国物价委员会,规定药品批零差率统一按15%执行。与比同时,规定进销差率改为按顺加14%执行。1980年10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四环素、安乃近等药品厂销价格的联合通知》,通知根据医药商品调拨、批发、销售全过程所需的“四率”及送货制运杂费用支出等变化的实际情况,为使药品销售价格安排基本合理,重新修订了药品进销差率,具体为:针剂17%,片剂16%,酊水油膏糖浆16%,粉散剂(包括原料药)16%,麻醉药品18%~20%,价格较低的品种(如硫酸镁、滑石粉、小苏打等)运费负担较多,扩大进销差率也不能解决亏损问题的,可按进价加运杂费后再加17%进销差率。
  通知还规定,调价中升价的品种,进销差率按顺加14%安排;1980年7月15日以后未作调整的品种,原则上仍沿用按出厂价顺加14%的老办法计算批发价。
  1996年9月15日以后,根据国家计委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药品销售价作价办法有了较大的改革,其中批发价格由原来的倒扣作价改为顺加作价,即在出厂价基础上,针剂顺加不超过20%、片剂顺加不超过19%制定批发价格,批零差率不超过15%,并规定药品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要逐步实行差别差率。批发价格计算公式为:
  无税批发价=无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
  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原料药供应价=含税出厂价格×(1﹢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实际运杂费在原料药供应价中,医药物资经营企业垫付资金、经仓储周转的,综合经营管理费最高不超过8%;垫付资金、但不经仓储周转的,最高不超过5%;不垫付资金、不经仓储周转、代制剂厂组织原料药的,只能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1%。同时还规定,医药经营部门和医疗单位销售药品,要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相应价格基础上,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的作价办法制定批发、零售价格,实行“高进高出,售完为止”的原则。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销售药品视同医药零售企业,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本省按新的药品作价办法执行后,对治理市场药价秩序、促进药品作价办法的规范有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全国范围内,药品价格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高定价、高回扣和高折扣;另外,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后,使药品销售没有牌价,价格变动频繁,商业内部调拨顺加作价难以掌握。同时,由于医疗单位长期以来将药品销售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按实际进价加差率作价,取消回扣,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院的收入。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新的药品作价办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的阻力。根据这些情况,1998年4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允许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实行适当幅度的折扣作价。购货方因信誉好、购买数量多的,可暂给购货方5%以内的折扣,但进货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规定差率和5%以内的折扣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经营中实际的困难,使新的作价办法逐步得到完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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