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食盐零售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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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6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食盐零售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7
页码: 627-633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食盐零售价格的变化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食盐 零售价格

内容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食盐零售价格虽有波动,但基本平稳。其特点:一是沿海市场盐价低。这主要是盐源较为丰富。仙游市场7年内每市斤(500克)食盐平均价为0.04~0.045元(银元,下同),龙溪石码镇市场7年内每市斤(500克)食盐平均价为0.07卜0.08元;福安穆阳镇市场7年内每市斤食盐平均价为0.06~0.089元。其中,民国22~23年(1933~1934年)零售价格略高,震幅27.1%。后两年又恢复到基期的水平;二是闽中市场盐价居中。福州市场7年内每市斤食盐平均价为0.084~0.107元,后两年平均值比民国20年零售价格增加26.2%;三是地处山区盐价居高。由于长途运输费用等原因,盐源紧缺,如泰宁市场食盐零售价是仙游市场同期零售价格的4.33~4.44倍,是石码镇零售价格的2.44~2.5倍。民国20~23年间,红军曾三度解放和失守泰宁,军队流动性大。所以,民国22年零售价格0.261元,比上一年每市斤价格提高0.088元,上升50.8%。民国23年,由于汤恩伯率国民党军10万人进入泰宁,军需后勤补给造成市场商品供不应求,其中油、盐、糖、香烟价格猛涨,当年盐的零售价格再上涨到每市斤0.507元,增幅94.2%。这一年盐价相当于沿海市场零售价格的7.25倍,即食盐零售价格指数与上一年同期比猛升为292.06%。永定坎市镇7年内食盐零售价格,在前4年中平均0.11~0.136元,是同期仙游市场的2.5~3.0倍。这主要因为国民党军队占领该地,为军事重镇,加上沿途土匪的封锁,货物运输极其困难,盐源紧缺,价格上涨。在后3年里,私盐贩运进城,市场供求缓解,食盐零售价格出现明显回落。
  民国26~34年(1937~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食盐零售价格列为零售物价(分类)指数重要的采价商品。抗日战争初期(民国26~28年),盐价由基本平稳到逐步上涨。民国28年浦城盐价较高,每市斤0.15元,比沿海年平均价高出30%~40%。福州、永安、龙溪、浦城的食盐价格同各自的基期(民国26年)比,提高幅度在26.1%~30.6%之间。民国29年,食盐零售价格开始出现震荡,永安每市斤盐价0.197元,龙溪每市斤0.23元,一年涨幅达33%~40%,相当于前3年涨幅的总和。民国30年,食盐价格出现猛涨,浦城上涨3.45倍,福州比上一年涨4.5倍。民国31年,食盐价格又成倍上涨,浦城每市斤盐2.061元。民国32年,食盐价格再持续上涨2~3倍,浦城每市斤盐高达6.757元。抗日战争末期,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民国33年,全省盐价每市斤年平均价已涨至21~23元。民国34年,盐价再度飞涨,4~10月间,永安盐价每市斤达91.0元,是年初3.25倍,是上一年同期2.75倍,为全省较高的食盐零售价。抗日战争期间食盐零售价格波动情况。
  民国35~38年(1946~1949年),食盐零售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涨落悬殊,直至暴涨。民国35年1月,福州盐价每市斤33元,12月160元,年平均价为99元。民国36年,盐价出现狂涨,福州1月份200元,5月份500元,上涨2.5倍;7月份1000元,上涨5倍;11月,厦门、福州盐价2400~2480元,12月份2800元。民国37年,厦门盐价1月4333元,到3月份上升到8667元,5月份又上升至18333元。法币极度贬值的8月份,福州每市斤食盐价格狂涨为11.67万元。山区的食盐价格又涨到惊人的价位,即每市斤为13~14万元。同年8月19日,以金圆券为流通币时,食盐的基期价格每市斤为0.13元,次月价格为0.25元,上涨92.31%。12月,福州、厦门盐价各为0.67元、0.73元金圆券。在金圆券流通币不到4个月时间里盐价上涨5~6倍。民国38年初,福州盐价4.82元,3月203元,4月10067元,5月达258万元。金圆券崩溃之际,盐价上涨了53.4万倍。民国38年8月,金圆券又退出流通。福州出现短暂的银元券流通,但在市场上遭到拒收,集贸市场出现了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组建盐业公司。为了稳定市场,平抑盐价,采取了许多措施,至1951年末,盐业公司据点的盐粮比价已降至每市斤(0.5公斤)折大米:福州1.22市斤(0.61公斤)、南平1.63市斤(0.81公斤),建瓯1.93市斤(0.96公斤),永安2.78市斤(1.39公斤),赛岐1.81市斤(0.9公斤),泉州、石码0.79市斤(0.40公斤),厦门0.88市斤(0.44公斤)。从盐价指数来看,全省平均1951年底比1950年底降5.1%;1952年底比1951年底又降低6.7%。1954年6月,国家为照顾山区老区群众,减轻他们负担,对食盐采取减税政策,相应降低盐价。福建盐分别按4个类区划分,其中,宁化、清流、建宁、邵武、光泽、崇安等7个县,每吨降低40元;长汀、明溪2个县,每吨降低16元;连城、永定、将乐、宁化、政和、松溪、周宁、寿宁、上杭、武平等10个县,每吨降低10元;龙岩、永安2个县,每吨降低4元。
  由于全国各地盐价在地区间、盐种间尚有偏高或偏低的现象,1957年4月份起,国家采取分别不同地区适当调整盐价格的方法,对提高盐价的收入,以提高盐税税额的形式收归财政。根据上述原则,福建的食盐税税额每吨提高22元。本省根据价格、运输费用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食盐销售价格实行沿海地区多提,内地及山区少提的原则,将全省食盐平均批发价每吨从220元提为250元,并将山区、老区原来的减税供应办法取消。以上规定执行后,沿海群众认为盐价太高,反映比较激烈。自1957年10月6日起,财政部将福建食盐税每吨降低20元,各地市场价格亦相应降低。降价的总原则主要是解决沿海近场盐价偏高问题,对近场附近的盐价多降一些,近场销区比照盐场附近地区适当少降一些,纯销区尽量不降或少降。根据以上原则,安排福州市场食盐批发价每50公斤为12.50元,零售价每市斤(0.5公斤)为0.14元。各地市场销售价亦均相应下降。
  1966年4月,全国食盐的地区差价进行调整,并对市场零售价实行最高限价,每斤(0.5公斤)最高0.17元,超过的一律降为0.17元,食盐零售成本超过0.17元的部分,由盐业公司负担,将降价的好处直接给边远地区和山区农民。福建省这次调整地区差价,除顺昌、建西、沙县等县每斤(0.5公斤)降为0.145元,将乐降为0.155元,尤溪降为0.16元外,其他地区城关价格仍按原价不动。全省批零差率统一为12%,以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作为批发价格。为配合全国食盐地区差价的调整,除实行最高限价补贴,规定统一批零差率外,根据国家轻工业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颁发的关于盐业公司系统对其他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食盐作价办法的有关精神,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联合下文规定,自1966年4月1日起,有盐业公司机构的县、基层社、国合营门市部、合作社均应直接向盐业公司进货,盐业公司按批发价供应;盐业公司对其他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食盐,按县城所在地零售价扣除规定的批零差率作价,并负担到县城的运杂费用;委托供销合作社转批的,盐业公司按进货地批发价,一道转批的倒扣3%~5%,二道转批的倒扣1%~3%作价。1967年7月,为了进一步简化并合理地安排地区差价,减轻边远山区农民的负担,根据盐务总局调整盐价的意见,安排福建食盐市场零售价为每500克0.11~0.15元,并将过去每县一价改为划片定价,全省分为7个价区,最高限价降为每500克0.15元。这次价格调整之后,食盐零售价格长期未动。进入80年代,市场物价逐步放开,运输及短途搬运也相继提价,工业和各种费用不断上升,因而盐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不断增大。但由于盐价属中央管理,受管理体制制约,盐价长期不动,影响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全国相继出现了买盐难、卖盐难的现象。为此,国家自1984年10月至1986年7月,连续4次采取减税、提价措施。食盐税额从每吨142元降为86元。1988年5月30日,福建省政府研究确定,对食盐销价进行了自60年代以来的第一次调整。市场零售价每500克平均从0.1358元调为0.2058元。县城零售价按合理流向从原来的7个价区调为4个价区,价格水平分别为每500克0.19元、0.20元、0.21元和0.22元,其中福州市每500克为0.20元,细白盐、粉洗盐、精盐每500克分别加价0.01元、0.03元和0.05元。批发价格按调后零售价倒扣16%制定。在这次调价的同时,取消了零售价最高限价的规定,对农村食盐零售价,由地方物价委员会按食盐合理流向和不同交通条件安排城乡差价,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包装食盐不断增加,规定由地(市)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包装差价,各地(市)核定的水平500克塑料袋的每袋差价约为0.04~0.06元。1989年11月25日,原食盐市场零售价每500克全国平均提高0.08元,福建在1988年调整的基础上,每500克又调高0.05元。全省县城所在地4个价区调后零售价每500克分别为0.24元、0.25元、0.26元、0.27元,其中福州市为0.25元。细白盐、粉洗盐、精盐每500克分别加价0.01元、0.04元和0.07元。碘盐仍按加碘不加价的原则按非碘盐价格执行。食盐城乡差价由县(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当地供销社每500克在0.05元之内安排。个别交通不便、运输困难的边远山区差价确需超过0.05元的,超过部分由省盐业公司给予补贴。对没有盐业机构的县市仍实行送货制,盐业公司负担到县城的运杂费用。实行运杂费包干办法的包干费用由盐业公司和供销社共同制定,如因供盐点改变而增加的费用,由盐业公司负担;基层社如按经济区划向附近盐业公司进货的,按进货地盐业公司批发价作价,进货地到基层社之间的运杂费用由基层社负担。
  随着食盐流通过程中运杂费用的不断增长,原定的地区差价个别地区出现偏紧的情况。199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联合下文对食盐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作适当调整,即地区差价每500克全省平均提高0.01元;县城零售价从4个价区改为7个价区;没有设盐业机构的县市取消送货制,实行提货制;城乡差价每500克超过0.05元的,在基层社范围内采取“以近补远”的办法统筹解决。以上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食盐经营部门对送货制改为提货制以及城乡差价统筹安排反映较大,后经协调,采取对提货制的运杂费实行扩大补贴等办法解决,而城乡差价由于基层社各供盐点均单独核算,无法统筹解决。1995年6月1日,福建食盐经省政府批准调整价格,市场零售价格平均每500克提高0.20元,7个价区每500克分别为0.43元、0.45元、0.46元、0.47元、0.48元、0.49元、0.50元,其中福州市为0.45元。普通细白盐、优质细白盐、精制盐分别加价0.02元、0.05元和0.10元。小包装食盐包装差价500克装的在0.10元以内安排,转批折扣率在进货地批发价基础上,分别扩大1%。此外,对1992年3月安排的城乡差价遗留问题也进行妥善解决,即恢复原办法,对城乡差价超过0.05元的,由省盐业公司给予统一补贴。这次调价还结合建立盐业价格调节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省内销售的食盐在批发环节每吨提取15元。基金的主要用途,一是用于补贴省内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食盐城乡差价、地区差价不足部分;二是用于补贴省内销售的食盐运输、批发环节因国家调整政策以及流通费用上升而引起的亏损;三是用于补贴省内碘盐基金不足部分。1996年2月1日,国家计委部署全国调整食盐价格,福建于2月15日执行。由于闽盐上一年已作较大幅度调整,这次调价主要是对各环节价格进行规范和理顺,经测算,食盐市场零售价全省平均每500克只比上一年提高0.01元。与1995年6月1日调价前相比,新的价格中包括食盐资源税每吨12元,包装费每吨30元,加碘费每吨83元,国家碘盐价格基金每吨25元等项目。以福州市为例,散装普通食盐每500克为0.40元,加碘加价0.06元,加碘日晒细盐、加碘精盐在普通加碘食盐基础上每500克分别加价0.04元和0.10元,从而结束了多年来食盐加碘不加价的历史。这次国家计委除对食盐价格进行调整和规范之外,同时还对食盐零售价管理办法作了一些改进。食盐的出场(厂)价、产区批发价(即原分配价)和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批发价及零售价作价办法仍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本省除福州市外,县级以上城市的食盐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食盐的批零差率,由原来的倒扣率改为顺加率,以批发价格为基础,顺加率最高不超过20%。县城以下的食盐零售价格由县、市物价部门在县城所在地价格基础上,每500克城乡差价在不超过0.05元(特殊情况为0.08元)以内制定。1997~1998年省物价委员会对食盐价格未作调整。50年代初本省原食盐部分县、市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若干年份本省原食盐县级以上城市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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