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原盐分配及供应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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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6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原盐分配及供应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5
页码: 623-627
摘要: 本文介绍了原盐分配价格的历史变化情况,包括定价原则、调整时间、调整幅度和调整后的价格水平。
关键词: 福建省 原盐分配 供应价格

内容

原盐分配价格是指原盐产区分配给盐业运销企业或用盐单位的价格。自1958年起,轻工业部将原盐列为部管分配物资,实行分配价格。分配价的计价原则按出场(厂)价加盐税、经营费用、垫本利息及上缴中央1%的平衡差进行。根据这个原则,在福州、厦门两个中转站核定港站分配价。自1959年起增设产地分配价,莆田盐场每吨为181.80元,东山、惠安两盐场为182.80元,南安、同安两盐场为186.80元。港站分配价,福州每吨为212.82元;厦门为202.13元。1984年,根据财政部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取消工业用盐免征盐税的规定,实行按不同行业用盐征收一定数额的盐税,其中:生产酸碱的用盐、制革工业用盐改按规定食盐税额减90%征收盐税;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改按规定食盐税额减50%征收盐税;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及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恢复全额征收盐税。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精神,自1994年5月15日起对福建盐产地分配价及工业盐供应价相应调整。产地分配价,酸碱、制革工业用盐每吨征收14.2元盐税;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每吨征收71元盐税。以上固定税额列入分配价组合内,相应提高分配价,调后分配价分产地每吨52.80~63.00元和104.80~115.8元。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及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按食盐税全额征收,分配价与当地食盐分配价相同,分产地每吨181.80~192.00元;市场供应价,对通过盐业公司供应的工业用盐,除按应征盐税调整分配价外,还将相应的经营管理费、损耗、利息等项开支列入供应价内,相应调整供应价为酸碱、制革用盐每吨15元,肥皂、饲料用盐每吨75元。调整后供应价分销区每吨103~169元和129~163元。1984年12月1日起,国家规定,福建酸碱制革、肥皂饲料工业用盐税额每吨分别改为13元和65元定额,分配价不变。1986年7月1日,财政部规定,食盐税每吨调低12元,主要用于扩大批零差率,食盐批零差率从12%扩大为16%,分配价相应降低12元。按照各省降税额的不同,福建食盐分配价每吨调往湖南、江西、广西等省区的降低18元,调往安徽的降低12元,调往上海的降低11元,调往浙江、广东等省的降低7元。同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再次减征食盐税,并对除食盐外各类盐分配价、供应价作相应调整。其中,农、渔业用盐与食盐的分配价同税同价,每吨162.90~173.10元;牧业用盐减税差,每吨35.20元;工业盐实行基数内外两种价格,按不同行业用盐基数内每吨62.90~139.10元,基数外比基数内每吨高12元。工业盐供应价比1984年平均每吨提高10元。1988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为调动原盐生产企业销售工业盐的积极性,规定在工业盐原出场(厂)价基础上,每吨提高10元,并相应调整工业盐产区分配价和销区供应价。同年5月30日,福建盐产销价格均作调整,各类盐的分配价、供应价按以下原则调整:①产地分配价区从原来6个简化合并为3个,其中莆田、福清等14个产地为第一价区,长乐、连江和罗源、宁德、福鼎等县分别为第二和第三价区。食、农、渔用盐每吨199.10~209.10元,工业用盐每吨119.10~202.10元;②分配价构成中增加了上交中央服务费每吨0.10元及出场费用每吨6元;③农、渔业用盐供应价与食盐同税同价,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执行。牧业用盐每吨低35.20元;④在调后的农、牧、渔、食用盐批发价与分配价的价差中,每吨征收40元的盐业发展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扶持福建盐业生产发展;⑤盐业公司组织供应的酸碱、制革肥皂、饲料用盐供应价,按调后分配价加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作相应调整,全税工业用盐供应价按调后当地食盐批发价扣除每吨7元的改进包装费执行。1989年11月25日,为合理补偿产区调盐的经营费用,国家物价局规定,原盐分配价在调后出场(厂)价,食盐新增中央平衡差每吨1.50元,出场费用每吨6元改为产区费用每吨32.84~62.26元;工业盐新增中央平衡差每吨1.50元,出场费用改为包装管理费每吨18.18~18.79元,集运费每吨30.88~36.47元。同时,对工业盐供应价区分三种情况分别作价:一是对福州二化、氮肥厂、厦门电化厂等大中型企业按产区分配价实行场(厂)直拨;二是对通过盐业公司经营的酸碱、制革、肥皂、饲料等减税工业用盐,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每吨低78~130元作价;三是对所有全税工业用盐(即小工业用盐)供应价,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每吨减47元(其中盐业发展专项基金40元,改进包装费7元)作价。1993年10月20日,根据国家计委部署,工业盐与食盐价格实行分步调整,工业盐价格先作调整:一是对福州二化等6家化工企业厂直供价每吨调为253.50元和盐业发展基金费用;二是通过盐业公司经营的少量酸碱、制革用盐,每吨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扣减40元执行;三是饲料、肥皂、农牧渔业用盐、全税工业用盐,均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执行。1995年6月1日,省政府根据本省盐业产销及全国大部分省份已自行出台调整盐价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省食盐实施调价方案。原盐新调整的分配价同出场(厂)价一样,实行省内外两种价格。工业用盐供应价则按国家计委核定的中准价出场(厂)每吨239.50元为基础制定,其中福州二化、福州氮肥厂、厦门电化厂、龙岩化工厂、三明农药厂、富文化工厂等按中准出场(厂)价每吨加23.30元的销售费用的直供价执行,其他所有工业用盐及农牧渔业用盐的供应价格,一律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每吨扣减40元盐业发展专项基金作价。工业用盐供应价允许在8%上下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浮动。1995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国家计划分配的1000万吨工业盐实行保护价,即按“不亏有利”的原则,由国家计委确定出场(厂)中准价水平及允许浮动的幅度。工业盐价格由原来的指令性管理改为指导性管理。1996年2月2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精神提高对福建食盐产地批发价(即港站批发价)进行调整,日晒细盐每吨不含增值税为474.14元。按比价关系,原食盐每吨为444.85~454.85元,其中包括出场(厂)价及国家碘盐价格基金25元、中央管理费0.25%、调拨集运费75~85元。场(厂)直供的工业用盐供应价按1995年水平执行,小工业用盐及农牧渔业用盐按适当低于当地不加碘食盐批发价执行,其中福州市每吨为600元。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规定精神,自19%年3月5日起,福建省对于直供部分工业用盐供应价进行调整,每吨中准价为270元,并允许供需双方在8%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非直供工业用盐及其他用盐供应价仍按原规定执行。1997~1998年,原盐分配价格和供应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未作调整。本省原盐价分配价格变动情况。福建省80年代中期以来工业用盐供应价格变动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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