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盐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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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62
颗粒名称: 第十四章 盐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17
页码: 617-633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盐业的发展历程,包括制盐技术的改进、盐田面积的扩大、原盐产量的增加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价格

内容

盐既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还曾经是高税高利的商品。因此,历代政府对盐都实行管制政策,价格由政府制定。据记载,福建制盐始于唐代。唐初,福建海盐产地有长乐、连江、长溪(今霞浦、福鼎县)、晋江、南安等5县。历代政府重视制盐技术,采取堆晒盐法发展盐区。至民国时期,盐产量年约7~10万吨。由于福建盐法多变,先是实行官帮运销制,后实行专卖。民国9年(1920年),改为自由贸易。民国26年,实行计口销售,发购盐证。盐业生产方式落后,直到1949年,全省仅有盐田17万公亩,生产能力不及2.7万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福建盐业得到极大发展,至1978年,全省拥有盐田面积118.59万公亩,年产原盐94.7万吨,上缴国家税利6503.26万元,成为我国南方海盐基地之一。后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原盐产量有增有减。至1996年,全省已拥有盐田面积122.182万公亩,年产原盐73万吨,分别为1949年的7.2倍和27倍。
  原盐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要经过收购、分配、批发、零售四个流通环节,从而形成了原盐收购价、出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价格序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市场物价经常波动,盐的价格也随着经常调整。1953年以后,盐价相对稳定,偶有几次因税额调整或提高盐价而有所变动。进入60年代后,基本保持稳定。70年末80年代初,由于我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市场价格逐年有所上升,使盐的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不断提高,盐价水平陆续作了调整。90年代以后,随着盐价调整幅度的增大,全国盐业生产有了快速的发展,逐渐出现产大于销的状况。为此,福建采取限产等措施,盐产量基本保持稳定,产销基本平衡。
  第一节 原盐收购价格
  原盐收购价又称为公收价,是指盐业生产管理部门向原盐生产单位收购的价格。民国时期,对盐民所产的盐,规定每市担(50公斤)按4斤(2公斤)大米折价发给盐民。由于币值不断下跌,盐民拿到的钱实际买不到4斤(2公斤)大米。1950年初,公收价每市担(50公斤)盐提高为5斤(2.5公斤)大米,按当日实际米价折发人民币。1950年6月起提高为7斤(3.5公斤)大米。1951年8月起再提高为8斤(4公斤)大米。盐民生活有了较大的保障和改善。1952年10月,鉴于物价基本稳定,为贯彻国家货币政策,乃按货币直接核定价格,基本上仍以原来8斤(4公斤)大米为核价基础。粮价变动不超过10%时,公收价不予变动。1955年10月,为了鼓励盐民提高盐质,实行分等定价,以原价为基础,提高一等盐价,降低三等盐价。至1959年12月,国家为促进盐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核定福建盐公收价每吨提高10元,并规定市场盐价不动,由降低税额弥补。以后直至1984年,公收价长期不动,只是将各盐场价格统一为一等盐每吨29元;二等盐每吨26元,取消三等盐价,每吨另加储存费2元。
  1984年10月1日起,原盐收购价在财政部对福建食盐每吨调低12元税额的同时,相应作了调高。将食盐降税的金额分摊到各盐种价格,即不分盐种每吨平均从29元调为35.5元,调高6.5元,另增加储存费每吨1元,由每吨2元调为3元。调整后的收购价分别为:福清以南各大盐场统一为优级盐每吨38元,一级盐每吨33元,二级盐每吨28元。其它小盐场因生产条件较差,且地产地销,实行不分等价格,长乐、连江每吨盐为44.50元,罗源、宁德、福鼎每吨盐为48.50元。1986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对全国食盐税作了自80年代以来的第三次下调,其中福建省每吨调低29元。与此同时,福建盐收购价不分盐种和盐质级别均在原收购价基础上每吨提18元。盐的收购价格提高后,提价部分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并取消原自1986年1月1日起由省财政给于的每吨10元补贴。同时保持企业原有留利水平和职工收入不变,并规定,原由价外补贴内提取的企业奖金每吨6元列入成本;原由价外补贴内提取的福利基金和生产基金每吨4元从利润中解决。
  1988年,全国原盐供不应求。为了促进福建盐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原盐可供量,满足工业和市场需求,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1988年5月30日起对闽盐购销价格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收购价包括储存费在内,每吨平均从60元调为88元。1989年11月25日,国家物价局、轻工部为了缓解盐价长期偏低问题,解决盐业生产和经营的困难,促进盐业生产发展,疏通流通渠道,经国务院批准,全面提高盐的产销价格。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闽盐收购价不分盐种包括储存费在内,平均每吨从88元调为116元,每吨提高28元。这次调价是在全国范围内继1959年以来最大的一次调价措施,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等起到了较大的作用。90年代以来,原材料、交通运费及各种流通费用不断上升,直接影响了原盐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企业再次要求调价。另因1992年以后市场物价指数居高不下,物价形势较为严峻。为此,国务院决定对工业盐和食盐价格采取分阶段调整的办法,先实施工业盐调价措施。根据国家物价局文件规定的出场(厂)价水平,经测算从1993年10月20日起,闽盐收购价不分盐种平均每吨从116元调为132元。这次闽盐收购价虽作全面调整,但由于调价额较低,且除工业盐以外的销售价未作调整,经营企业的困难仍没有得到缓解。至1994年底,原盐生产经营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个别盐场出现职工离场的现象,生产难以为继。1995年5月,本省市场物价指数出现回落趋势,经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1995年6月1日起在全国尚未统一出台食盐调价措施的情况下,根据福建盐业产销以及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先行出台调整盐价的实际情况,对食盐产销价格进行调整。其中收购价亦不分盐种,平均每吨从132元调为163元。这次调价掌握的原则是使各盐种调价水平包括1993年在内,两次提价合计金额每吨达47元,与国家物价局1993年调高工业盐价格,每吨47元持平,使食盐和工业盐价格得到衔接。由于这次调价幅度较大,使盐业生产经营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至年底统计,全省盐业生产企业已扭亏,并有微利,经营企业效益也有较大提高。
  1996年2月,国家计委部署全国统一调整食盐价格,福建取消收购价价别,将收购价列入出场(厂)价内,与全国保持一致。1997~1998年原盐收购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未作调整。本省原盐自80年代以来若干年份收购价变动情况。
  第二节 原盐出场(厂)价格
  原盐出场(厂)价格是指盐业生产管理部门出售并出场原盐时的价格,包括收购价及盐业专款。闽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出场(厂)价每市担按大米9斤(4.5公斤)折价计算。
  1952年10月起,实行按货币定价后,改为按公收价加储存费、盐场建设费、盐民福利费及管理费共17.5%及平均差价等定价。1955年,收购价实行分等定价,出场(厂)价不分等,以平均价计算。为了平衡调拨,便于计算,当时规定,以莆田盐场出场(厂)价每吨27.40元作为标准,将惠安盐场每吨降低1元;南安、同安盐场每吨提高5元;东山盐场每吨提高1元,保持盐场的公收差价。1959年起,原盐出场(厂)价调整为莆田盐场每吨40.80元,南安、同安盐场每吨44.80元。在出场(厂)价收入中,储存费、盐场建设费、盐民福利费、管理费及平衡差价等均上缴轻工业部统一掌握。1958年起,国务院决定,为了便于各省对原盐产、销业务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同意自1958年起,将盐业公收业务下放,民营盐滩的公收差价收入由各省掌握使用。下放后,各省有关盐滩的恢复和发展、欠产补贴及盐斤调运补贴费等款项自行解决。1960年4月1日起,为了明确公收差价收入掌握权限,福建省轻工业厅决定将各盐场上缴的盐场建设费、盐民福利费、公收差价及分配价中的平衡差额合并为盐业专款。专款中除代中央核收的分配价平衡差额由省解转工业部外,其余由省轻工业厅统一掌握和使用。1970年起,盐业专款下放各地区,分别定出省、地留成比例或全留给地区,分别掌握使用。随着销盐数量的变化,每年均有几百万元专款收入,最高时可达七、八百万元,以盐养盐,增强了活力,对促进福建盐业生产的发展,改善生产、运输条件,扩大闽盐外调等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到80年代末期,国家陆续设立专项基金,原专款中规定的部分开支内容由基金负担,加上盐业行业管理经费开支逐年增大,盐业专款基本上只能维持行政经费支出。
  1984年10月1日起,财政部降低福建食盐税每吨15元,每吨从142元调为127元,相应提高食盐出场(厂)价每吨15元,其他盐种出场(厂)价不变。莆田等18个县盐场出场(厂)价从每吨39.80~50.00元调为54.80~65.00元。其中,盐业专款每吨6.00~13.80元。1986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又一次降低食盐税额,福建食盐税每吨从115元降为86元,降低29元。同时,调整了各类盐的出场(厂)价格,在原平均每吨48元的基础上,食盐每吨提高29元(包括将原麻袋包装改为编织袋包装所增加的费用每吨7元);工业盐每吨提高10元,农、渔、牧业及出口用盐每吨提高22元。其中,食盐提价部分由降低食盐税解决,其他类提价部分均由用户负担。1988年5月30日,根据闽盐收购价调整,相应提高各类盐出场(厂)价格,并将原以不同盐种分别定价,改为不分盐种、不分国营集体盐场,均按调后收购价加盐业专款作价。除长乐、罗源等5个小盐场外,每吨统一调为100元,长乐、罗源等5县分别为106元和110元。1989年11月25日,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在调高出场(厂)价格的同时,为进一步增强盐业生产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决定在原盐出场(厂)环节设立盐业生产发展专项基金。福建原盐出场(厂)价每吨从100~110元调为128~138元,每吨分别提高28元(含盐业专款每吨统一调为12元),盐业生产发展专项基金每吨42元,两项合计为70元。在每吨42元的盐业生产发展专项基金中,其中13.50元上交轻工业部集中用于发展盐业生产;28.50元留给盐场(厂)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盐业生产;其余部分由省盐业公司集中用于扶持盐业生产,并上交省财政作为交通能源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这次调价明确工业盐的出场(厂)价计价地点为汽车、船只、小火车能到达的盐场(厂)的坨地、仓棚、漏仓。由计价地点至车站(车口)、码头、港口(船上)的运杂费由用户负担。
  1993年9月,国家物价局对工业盐购销价格进行调整,出场(厂)价每吨从128元调为175元,福建从10月20日起执行。其他盐种直至1995年调整。1995年6月1日起,福建各类盐在收购价调整的基础上,出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作相应调整:①为鼓励外调和出口食盐,并基于不得突破国家物价局原定价格水平的考虑,对产区调出的食盐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出场(厂)价格。即调省外及出口盐不调价,省内销售的食盐提高价格;②由于调省内外食盐收购价同水平调高,调省外及出口盐出场(厂)价应相应调高的部分,由省内销售的食盐增收中调剂解决;③销省内食盐的盐业专款每吨从12元调为17元;④在食盐出场(厂)价中设立盐业生产发展基金及碘盐基金,每吨合计45元。其中碘盐基金每吨25元,仍保留原生产发展基金每吨20元,以作为今后国家取消盐业生产发展基金开征国家碘盐价格基金的过渡措施。根据上述原则,省内食盐不含增值税出场(厂)价每吨从170元调为315元;省外及出口食盐每吨从170元调为185元。1996年2月,全国统一调整食盐产销价格,根据国家计委的安排,福建对食盐价格进行理顺,并将出场(厂)价改为不同产区统一作价。原盐不含增值税出场(厂)价每吨调为343.26元,其中包括收购价、储存费、出场费及每吨资源税12元、包装费30元、盐业专款17元,生产发展基金15元,加碘费83元,其他品种盐另行加价。1997~1998年原盐出场(厂)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未作调整。本省原盐出场(厂)价格变动情况。
  第三节 原盐分配及供应价格
  原盐分配价格是指原盐产区分配给盐业运销企业或用盐单位的价格。自1958年起,轻工业部将原盐列为部管分配物资,实行分配价格。分配价的计价原则按出场(厂)价加盐税、经营费用、垫本利息及上缴中央1%的平衡差进行。根据这个原则,在福州、厦门两个中转站核定港站分配价。自1959年起增设产地分配价,莆田盐场每吨为181.80元,东山、惠安两盐场为182.80元,南安、同安两盐场为186.80元。港站分配价,福州每吨为212.82元;厦门为202.13元。1984年,根据财政部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取消工业用盐免征盐税的规定,实行按不同行业用盐征收一定数额的盐税,其中:生产酸碱的用盐、制革工业用盐改按规定食盐税额减90%征收盐税;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改按规定食盐税额减50%征收盐税;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及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恢复全额征收盐税。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精神,自1994年5月15日起对福建盐产地分配价及工业盐供应价相应调整。产地分配价,酸碱、制革工业用盐每吨征收14.2元盐税;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每吨征收71元盐税。以上固定税额列入分配价组合内,相应提高分配价,调后分配价分产地每吨52.80~63.00元和104.80~115.8元。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及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按食盐税全额征收,分配价与当地食盐分配价相同,分产地每吨181.80~192.00元;市场供应价,对通过盐业公司供应的工业用盐,除按应征盐税调整分配价外,还将相应的经营管理费、损耗、利息等项开支列入供应价内,相应调整供应价为酸碱、制革用盐每吨15元,肥皂、饲料用盐每吨75元。调整后供应价分销区每吨103~169元和129~163元。1984年12月1日起,国家规定,福建酸碱制革、肥皂饲料工业用盐税额每吨分别改为13元和65元定额,分配价不变。1986年7月1日,财政部规定,食盐税每吨调低12元,主要用于扩大批零差率,食盐批零差率从12%扩大为16%,分配价相应降低12元。按照各省降税额的不同,福建食盐分配价每吨调往湖南、江西、广西等省区的降低18元,调往安徽的降低12元,调往上海的降低11元,调往浙江、广东等省的降低7元。同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再次减征食盐税,并对除食盐外各类盐分配价、供应价作相应调整。其中,农、渔业用盐与食盐的分配价同税同价,每吨162.90~173.10元;牧业用盐减税差,每吨35.20元;工业盐实行基数内外两种价格,按不同行业用盐基数内每吨62.90~139.10元,基数外比基数内每吨高12元。工业盐供应价比1984年平均每吨提高10元。1988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为调动原盐生产企业销售工业盐的积极性,规定在工业盐原出场(厂)价基础上,每吨提高10元,并相应调整工业盐产区分配价和销区供应价。同年5月30日,福建盐产销价格均作调整,各类盐的分配价、供应价按以下原则调整:①产地分配价区从原来6个简化合并为3个,其中莆田、福清等14个产地为第一价区,长乐、连江和罗源、宁德、福鼎等县分别为第二和第三价区。食、农、渔用盐每吨199.10~209.10元,工业用盐每吨119.10~202.10元;②分配价构成中增加了上交中央服务费每吨0.10元及出场费用每吨6元;③农、渔业用盐供应价与食盐同税同价,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执行。牧业用盐每吨低35.20元;④在调后的农、牧、渔、食用盐批发价与分配价的价差中,每吨征收40元的盐业发展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扶持福建盐业生产发展;⑤盐业公司组织供应的酸碱、制革肥皂、饲料用盐供应价,按调后分配价加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作相应调整,全税工业用盐供应价按调后当地食盐批发价扣除每吨7元的改进包装费执行。1989年11月25日,为合理补偿产区调盐的经营费用,国家物价局规定,原盐分配价在调后出场(厂)价,食盐新增中央平衡差每吨1.50元,出场费用每吨6元改为产区费用每吨32.84~62.26元;工业盐新增中央平衡差每吨1.50元,出场费用改为包装管理费每吨18.18~18.79元,集运费每吨30.88~36.47元。同时,对工业盐供应价区分三种情况分别作价:一是对福州二化、氮肥厂、厦门电化厂等大中型企业按产区分配价实行场(厂)直拨;二是对通过盐业公司经营的酸碱、制革、肥皂、饲料等减税工业用盐,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每吨低78~130元作价;三是对所有全税工业用盐(即小工业用盐)供应价,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每吨减47元(其中盐业发展专项基金40元,改进包装费7元)作价。1993年10月20日,根据国家计委部署,工业盐与食盐价格实行分步调整,工业盐价格先作调整:一是对福州二化等6家化工企业厂直供价每吨调为253.50元和盐业发展基金费用;二是通过盐业公司经营的少量酸碱、制革用盐,每吨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扣减40元执行;三是饲料、肥皂、农牧渔业用盐、全税工业用盐,均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执行。1995年6月1日,省政府根据本省盐业产销及全国大部分省份已自行出台调整盐价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省食盐实施调价方案。原盐新调整的分配价同出场(厂)价一样,实行省内外两种价格。工业用盐供应价则按国家计委核定的中准价出场(厂)每吨239.50元为基础制定,其中福州二化、福州氮肥厂、厦门电化厂、龙岩化工厂、三明农药厂、富文化工厂等按中准出场(厂)价每吨加23.30元的销售费用的直供价执行,其他所有工业用盐及农牧渔业用盐的供应价格,一律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每吨扣减40元盐业发展专项基金作价。工业用盐供应价允许在8%上下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浮动。1995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国家计划分配的1000万吨工业盐实行保护价,即按“不亏有利”的原则,由国家计委确定出场(厂)中准价水平及允许浮动的幅度。工业盐价格由原来的指令性管理改为指导性管理。1996年2月2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精神提高对福建食盐产地批发价(即港站批发价)进行调整,日晒细盐每吨不含增值税为474.14元。按比价关系,原食盐每吨为444.85~454.85元,其中包括出场(厂)价及国家碘盐价格基金25元、中央管理费0.25%、调拨集运费75~85元。场(厂)直供的工业用盐供应价按1995年水平执行,小工业用盐及农牧渔业用盐按适当低于当地不加碘食盐批发价执行,其中福州市每吨为600元。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规定精神,自19%年3月5日起,福建省对于直供部分工业用盐供应价进行调整,每吨中准价为270元,并允许供需双方在8%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非直供工业用盐及其他用盐供应价仍按原规定执行。1997~1998年,原盐分配价格和供应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未作调整。本省原盐价分配价格变动情况。福建省80年代中期以来工业用盐供应价格变动情况。
  第四节 食盐零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食盐零售价格虽有波动,但基本平稳。其特点:一是沿海市场盐价低。这主要是盐源较为丰富。仙游市场7年内每市斤(500克)食盐平均价为0.04~0.045元(银元,下同),龙溪石码镇市场7年内每市斤(500克)食盐平均价为0.07卜0.08元;福安穆阳镇市场7年内每市斤食盐平均价为0.06~0.089元。其中,民国22~23年(1933~1934年)零售价格略高,震幅27.1%。后两年又恢复到基期的水平;二是闽中市场盐价居中。福州市场7年内每市斤食盐平均价为0.084~0.107元,后两年平均值比民国20年零售价格增加26.2%;三是地处山区盐价居高。由于长途运输费用等原因,盐源紧缺,如泰宁市场食盐零售价是仙游市场同期零售价格的4.33~4.44倍,是石码镇零售价格的2.44~2.5倍。民国20~23年间,红军曾三度解放和失守泰宁,军队流动性大。所以,民国22年零售价格0.261元,比上一年每市斤价格提高0.088元,上升50.8%。民国23年,由于汤恩伯率国民党军10万人进入泰宁,军需后勤补给造成市场商品供不应求,其中油、盐、糖、香烟价格猛涨,当年盐的零售价格再上涨到每市斤0.507元,增幅94.2%。这一年盐价相当于沿海市场零售价格的7.25倍,即食盐零售价格指数与上一年同期比猛升为292.06%。永定坎市镇7年内食盐零售价格,在前4年中平均0.11~0.136元,是同期仙游市场的2.5~3.0倍。这主要因为国民党军队占领该地,为军事重镇,加上沿途土匪的封锁,货物运输极其困难,盐源紧缺,价格上涨。在后3年里,私盐贩运进城,市场供求缓解,食盐零售价格出现明显回落。
  民国26~34年(1937~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食盐零售价格列为零售物价(分类)指数重要的采价商品。抗日战争初期(民国26~28年),盐价由基本平稳到逐步上涨。民国28年浦城盐价较高,每市斤0.15元,比沿海年平均价高出30%~40%。福州、永安、龙溪、浦城的食盐价格同各自的基期(民国26年)比,提高幅度在26.1%~30.6%之间。民国29年,食盐零售价格开始出现震荡,永安每市斤盐价0.197元,龙溪每市斤0.23元,一年涨幅达33%~40%,相当于前3年涨幅的总和。民国30年,食盐价格出现猛涨,浦城上涨3.45倍,福州比上一年涨4.5倍。民国31年,食盐价格又成倍上涨,浦城每市斤盐2.061元。民国32年,食盐价格再持续上涨2~3倍,浦城每市斤盐高达6.757元。抗日战争末期,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民国33年,全省盐价每市斤年平均价已涨至21~23元。民国34年,盐价再度飞涨,4~10月间,永安盐价每市斤达91.0元,是年初3.25倍,是上一年同期2.75倍,为全省较高的食盐零售价。抗日战争期间食盐零售价格波动情况。
  民国35~38年(1946~1949年),食盐零售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涨落悬殊,直至暴涨。民国35年1月,福州盐价每市斤33元,12月160元,年平均价为99元。民国36年,盐价出现狂涨,福州1月份200元,5月份500元,上涨2.5倍;7月份1000元,上涨5倍;11月,厦门、福州盐价2400~2480元,12月份2800元。民国37年,厦门盐价1月4333元,到3月份上升到8667元,5月份又上升至18333元。法币极度贬值的8月份,福州每市斤食盐价格狂涨为11.67万元。山区的食盐价格又涨到惊人的价位,即每市斤为13~14万元。同年8月19日,以金圆券为流通币时,食盐的基期价格每市斤为0.13元,次月价格为0.25元,上涨92.31%。12月,福州、厦门盐价各为0.67元、0.73元金圆券。在金圆券流通币不到4个月时间里盐价上涨5~6倍。民国38年初,福州盐价4.82元,3月203元,4月10067元,5月达258万元。金圆券崩溃之际,盐价上涨了53.4万倍。民国38年8月,金圆券又退出流通。福州出现短暂的银元券流通,但在市场上遭到拒收,集贸市场出现了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组建盐业公司。为了稳定市场,平抑盐价,采取了许多措施,至1951年末,盐业公司据点的盐粮比价已降至每市斤(0.5公斤)折大米:福州1.22市斤(0.61公斤)、南平1.63市斤(0.81公斤),建瓯1.93市斤(0.96公斤),永安2.78市斤(1.39公斤),赛岐1.81市斤(0.9公斤),泉州、石码0.79市斤(0.40公斤),厦门0.88市斤(0.44公斤)。从盐价指数来看,全省平均1951年底比1950年底降5.1%;1952年底比1951年底又降低6.7%。1954年6月,国家为照顾山区老区群众,减轻他们负担,对食盐采取减税政策,相应降低盐价。福建盐分别按4个类区划分,其中,宁化、清流、建宁、邵武、光泽、崇安等7个县,每吨降低40元;长汀、明溪2个县,每吨降低16元;连城、永定、将乐、宁化、政和、松溪、周宁、寿宁、上杭、武平等10个县,每吨降低10元;龙岩、永安2个县,每吨降低4元。
  由于全国各地盐价在地区间、盐种间尚有偏高或偏低的现象,1957年4月份起,国家采取分别不同地区适当调整盐价格的方法,对提高盐价的收入,以提高盐税税额的形式收归财政。根据上述原则,福建的食盐税税额每吨提高22元。本省根据价格、运输费用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食盐销售价格实行沿海地区多提,内地及山区少提的原则,将全省食盐平均批发价每吨从220元提为250元,并将山区、老区原来的减税供应办法取消。以上规定执行后,沿海群众认为盐价太高,反映比较激烈。自1957年10月6日起,财政部将福建食盐税每吨降低20元,各地市场价格亦相应降低。降价的总原则主要是解决沿海近场盐价偏高问题,对近场附近的盐价多降一些,近场销区比照盐场附近地区适当少降一些,纯销区尽量不降或少降。根据以上原则,安排福州市场食盐批发价每50公斤为12.50元,零售价每市斤(0.5公斤)为0.14元。各地市场销售价亦均相应下降。
  1966年4月,全国食盐的地区差价进行调整,并对市场零售价实行最高限价,每斤(0.5公斤)最高0.17元,超过的一律降为0.17元,食盐零售成本超过0.17元的部分,由盐业公司负担,将降价的好处直接给边远地区和山区农民。福建省这次调整地区差价,除顺昌、建西、沙县等县每斤(0.5公斤)降为0.145元,将乐降为0.155元,尤溪降为0.16元外,其他地区城关价格仍按原价不动。全省批零差率统一为12%,以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作为批发价格。为配合全国食盐地区差价的调整,除实行最高限价补贴,规定统一批零差率外,根据国家轻工业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颁发的关于盐业公司系统对其他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食盐作价办法的有关精神,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联合下文规定,自1966年4月1日起,有盐业公司机构的县、基层社、国合营门市部、合作社均应直接向盐业公司进货,盐业公司按批发价供应;盐业公司对其他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食盐,按县城所在地零售价扣除规定的批零差率作价,并负担到县城的运杂费用;委托供销合作社转批的,盐业公司按进货地批发价,一道转批的倒扣3%~5%,二道转批的倒扣1%~3%作价。1967年7月,为了进一步简化并合理地安排地区差价,减轻边远山区农民的负担,根据盐务总局调整盐价的意见,安排福建食盐市场零售价为每500克0.11~0.15元,并将过去每县一价改为划片定价,全省分为7个价区,最高限价降为每500克0.15元。这次价格调整之后,食盐零售价格长期未动。进入80年代,市场物价逐步放开,运输及短途搬运也相继提价,工业和各种费用不断上升,因而盐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不断增大。但由于盐价属中央管理,受管理体制制约,盐价长期不动,影响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全国相继出现了买盐难、卖盐难的现象。为此,国家自1984年10月至1986年7月,连续4次采取减税、提价措施。食盐税额从每吨142元降为86元。1988年5月30日,福建省政府研究确定,对食盐销价进行了自60年代以来的第一次调整。市场零售价每500克平均从0.1358元调为0.2058元。县城零售价按合理流向从原来的7个价区调为4个价区,价格水平分别为每500克0.19元、0.20元、0.21元和0.22元,其中福州市每500克为0.20元,细白盐、粉洗盐、精盐每500克分别加价0.01元、0.03元和0.05元。批发价格按调后零售价倒扣16%制定。在这次调价的同时,取消了零售价最高限价的规定,对农村食盐零售价,由地方物价委员会按食盐合理流向和不同交通条件安排城乡差价,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包装食盐不断增加,规定由地(市)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包装差价,各地(市)核定的水平500克塑料袋的每袋差价约为0.04~0.06元。1989年11月25日,原食盐市场零售价每500克全国平均提高0.08元,福建在1988年调整的基础上,每500克又调高0.05元。全省县城所在地4个价区调后零售价每500克分别为0.24元、0.25元、0.26元、0.27元,其中福州市为0.25元。细白盐、粉洗盐、精盐每500克分别加价0.01元、0.04元和0.07元。碘盐仍按加碘不加价的原则按非碘盐价格执行。食盐城乡差价由县(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当地供销社每500克在0.05元之内安排。个别交通不便、运输困难的边远山区差价确需超过0.05元的,超过部分由省盐业公司给予补贴。对没有盐业机构的县市仍实行送货制,盐业公司负担到县城的运杂费用。实行运杂费包干办法的包干费用由盐业公司和供销社共同制定,如因供盐点改变而增加的费用,由盐业公司负担;基层社如按经济区划向附近盐业公司进货的,按进货地盐业公司批发价作价,进货地到基层社之间的运杂费用由基层社负担。
  随着食盐流通过程中运杂费用的不断增长,原定的地区差价个别地区出现偏紧的情况。199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联合下文对食盐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作适当调整,即地区差价每500克全省平均提高0.01元;县城零售价从4个价区改为7个价区;没有设盐业机构的县市取消送货制,实行提货制;城乡差价每500克超过0.05元的,在基层社范围内采取“以近补远”的办法统筹解决。以上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食盐经营部门对送货制改为提货制以及城乡差价统筹安排反映较大,后经协调,采取对提货制的运杂费实行扩大补贴等办法解决,而城乡差价由于基层社各供盐点均单独核算,无法统筹解决。1995年6月1日,福建食盐经省政府批准调整价格,市场零售价格平均每500克提高0.20元,7个价区每500克分别为0.43元、0.45元、0.46元、0.47元、0.48元、0.49元、0.50元,其中福州市为0.45元。普通细白盐、优质细白盐、精制盐分别加价0.02元、0.05元和0.10元。小包装食盐包装差价500克装的在0.10元以内安排,转批折扣率在进货地批发价基础上,分别扩大1%。此外,对1992年3月安排的城乡差价遗留问题也进行妥善解决,即恢复原办法,对城乡差价超过0.05元的,由省盐业公司给予统一补贴。这次调价还结合建立盐业价格调节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省内销售的食盐在批发环节每吨提取15元。基金的主要用途,一是用于补贴省内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食盐城乡差价、地区差价不足部分;二是用于补贴省内销售的食盐运输、批发环节因国家调整政策以及流通费用上升而引起的亏损;三是用于补贴省内碘盐基金不足部分。1996年2月1日,国家计委部署全国调整食盐价格,福建于2月15日执行。由于闽盐上一年已作较大幅度调整,这次调价主要是对各环节价格进行规范和理顺,经测算,食盐市场零售价全省平均每500克只比上一年提高0.01元。与1995年6月1日调价前相比,新的价格中包括食盐资源税每吨12元,包装费每吨30元,加碘费每吨83元,国家碘盐价格基金每吨25元等项目。以福州市为例,散装普通食盐每500克为0.40元,加碘加价0.06元,加碘日晒细盐、加碘精盐在普通加碘食盐基础上每500克分别加价0.04元和0.10元,从而结束了多年来食盐加碘不加价的历史。这次国家计委除对食盐价格进行调整和规范之外,同时还对食盐零售价管理办法作了一些改进。食盐的出场(厂)价、产区批发价(即原分配价)和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批发价及零售价作价办法仍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本省除福州市外,县级以上城市的食盐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食盐的批零差率,由原来的倒扣率改为顺加率,以批发价格为基础,顺加率最高不超过20%。县城以下的食盐零售价格由县、市物价部门在县城所在地价格基础上,每500克城乡差价在不超过0.05元(特殊情况为0.08元)以内制定。1997~1998年省物价委员会对食盐价格未作调整。50年代初本省原食盐部分县、市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若干年份本省原食盐县级以上城市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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