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图书馆
福建省图书馆
机构用户
福建省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三节 卷烟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6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卷烟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7
页码:
611-617
摘要:
本文介绍了卷烟价格的历史变化,包括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价格管理政策,以及不同时期的价格调整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卷烟
价格
内容
民国初期,政府对卷烟价格是通过税收进行间接管理。民国4年(1915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规定公卖价格。公卖价格在核定卷烟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再加上10%~20%的公卖费。当时福建省的公卖费统一定为20%。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卷烟价格比较稳定。7年间,零售价格福州20支老刀牌下降5.3%,20支精装哈德门上升3.3%,仙游20支装老刀牌上升7.3%,泰宁20支装老刀牌下降21.7%,永定坎市20支装金斧下降20%。
民国31年(1942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战时烟酒类专卖暂行条例》的规定,香烟批发价格由专卖局按照各区收购成本及国家专卖利益为标准,由各地拟定后,呈请财政部核定。即专卖机构售予承销商的批发价另加合法利润7%及运杂费,为承销商销售价,零售价由当地烟业同业公会拟定报批后执行。零售商合法利润为15%。当时卷烟价格昂贵,武平县一包摩力士卷烟售价为8毫,相当于0.75公斤烟丝的价格。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卷烟价格由财政部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兼管。专卖机构对雪茄烟、机制卷烟规定4种价格:收购价格、批发价格、承销价格和零售价格。雪茄烟和机制卷烟的批发价格按收购价加100%,手工卷烟批发价按收购价加60%,承销价格统一按批发价加7%,零售价格按承销价格加10%。民国35年(1946年)1月,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在南平召开首次会议,评定福建省各种卷烟收购价格。卷烟收购分机制卷烟和手工卷烟两种,每种分舶来、国产、粉制等三类。机制舶来品每万支收购价为5500元,收专益4500元;粉制收购价3500元,收专益3500元。外地运入的卷烟作价办法为:原产地核定价﹢实际运杂费﹢(7%~15%)运销利润。收购价核定后,由专卖机构牌告市价,招商认购。民国35~38年(1946~1949年),通货膨胀严重,卷烟和其他产品一样,一日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卷烟价格管理采取高度集中的办法,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省产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由商业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1950~1956年,前3年价格调低,后3年相对稳定。
1956年2月,根据全国第5次物价会议关于国营与地方工业品进价(工业品出厂价)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对1956年国营主要产品出厂价的有关规定,中央商业部和地方工业部门对全国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卷烟出厂价确定原则:工商均有利润,并符合工高于商的原则,出厂价格可不作调整;工业有利、商业亏损或无利润,应在扣除上级核定之商品流通费用外,商业稍有利润的原则,调整出厂价格;工商均有利润,但不符合工业利润高于商业的原则,调整出厂价格。同年,福建省专卖公司统一规定地产卷烟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此外,卷烟市场价格由福建省商业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和作价费率定价。1956年7月,省商业厅、工业厅对本省地方工业生产的丙丁级卷烟出厂价格作了调整。丙级卷烟出厂价平均下调7.5%左右,丁级卷烟出厂价平均降低11%左右。1957年4月,省服务厅调整甲、乙级卷烟销售价格,产地调高5.3%~6.9%,其余地区调高8.5%~8.8%。1958~1959年,卷烟实行计划价格。卷烟价格基本稳定,但有微调。1960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卷烟产量下降,开始实行计划分配、凭票供应。为了增加货币回笼,部分卷烟实行高价敞开供应,高价卷烟销售价比零售牌价高3~5倍。1961年,调整本省生产的卷烟出厂价,调高幅度7.56%~28.11%,主要是1960年烟叶提价后出厂价未动,烟叶部分采取商业部门补贴的办法。1961年,省工业、商业两厅同意采取提高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格不动的办法。1962年12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卷烟生产亏损,为解决工业生产亏损,适当调整卷烟价格,省产各种卷烟销售价格调高10%。1963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示卷烟零售价格在1962年提价的基础上再提高9.64%。同年10月,本省高价卷烟销售业务由国营商业归口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价格。高价烟品种主要以丙、丁级为主,高价卷烟价格总水平为平价的167%,其中,乙级烟(6个品种)为177.8%,丙级烟(16个品种)为159%,丁级烟(14个品种)为154%。1964年,价格作了5次调整。
1965年5月,商业厅选定海棠、玉叶、金奖、黄金龙等品种继续实行高价供应,其余一律转入平价供应。1966年2月1日,本省卷烟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平价销售。1978年11月至1988年4月,卷烟价格4次调高、1次调低。1978年11月第一次调高,平均提高幅度37.8%。1981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涤棉布和烟酒价格的通知规定,在降低涤棉布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烟酒价格。国产甲级烟调高幅度为44%~89%,零售价每包平均提价0.271元;乙级烟调高幅度为13.4%~45%,平均每包提价0.063元;丙级烟调高幅度为8%~22.5%,平均每包提价0.02元,丁、戊级卷烟不提价。卷烟批零差率,甲、乙、丙级卷烟统一为12%,丁、戊级扩大为15%;各等级卷烟进销差率一律按4.5%倒扣,省产卷烟一律恢复地差;销地零售价格不分等级每包加地差1分;省外调进卷烟,甲、乙级零售价每包加2分,丙、丁、戊每包加1分。简装零售价每包比精装低3分;带嘴每包比精装甲级烟加0.15元,乙级加0.13元、丙级加0.12元;细支烟每包比粗支烟低2分。同年3月,丁、戊级烟恢复执行1980年减税前的出厂、批发和调拨价格,零售价不变。1982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工业厅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卷烟不合理品种比价的通知》,调整龙岩、厦门、云霄三个烟厂甲二级和乙一级13个品牌卷烟价格,甲二级每包零售价降低0.08~0.13元,乙一级每包零售价降低0.02~0.03元。1985年7月,第三次调高卷烟价格,进口烟调高幅度达117%,国产甲级烟调高幅度平均56%。1988年4月,第四次调高卷烟价格,较大幅度提高嘴烟及甲、乙级卷烟价格,甲级调高最高幅度达132%。本省10个牌号(甲级古田、福建、富健、沉香、黄兰、鹭岛6个牌号,乙级烟三鹿、健牌、五福、友谊4个牌号,8个规格)相应调整:未列全国调价方案的带过滤嘴卷烟每包(20支)在原零售价的基础上加4分,省外调入甲级烟卷的地差由每包2分扩大为3分。1986年,根据中国烟草公司和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和调整卷烟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的规定》,销售省外的普通烟价格按原定调拨价倒扣1%。1988年,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1988年4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放开卷烟零售价格。但本省产卷烟的工业出厂价和调出省外(广东和浙江除外)的卷烟仍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在省外下浮的低档卷烟调出省外也可相应下浮,由省烟草公司和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不定期有控制地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卷烟批发和零售指导价格(插标价),但批零差率不变。凡由省烟草公司统一调进的省外卷烟,由省烟草公司定价。各分公司自行调进的省外卷烟由各分公司自行定价,但不得低于国家牌价。本省地产烟和专项进口的卷烟在省内的调拨、批发和零售指导价由省烟草公司统一确定浮动调拨价、批发价格和返利水平。各分公司在省定批发价格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下浮不超过10%的限度,制定本地区范围内的批发价。三级烟草公司无权定价。属于上下浮动的卷烟价格,无需报批。烟草公司只制定各类卷烟的零售指导价,允许有证零售商随行就市。1988年11月,为加强专卖管理和价格管理,保持卷烟零售价格的稳定,省有关部门规定,各级烟草公司对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卷烟,在同一市场不分国营、集体、个体,必须实行统一调拨价、批发价和批零差率,严禁以零卖零,以零代批,就地转手倒卖。
1991年11月1日,卷烟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全面放开,由经营单位根据进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定价,拉开质量差价。省产卷烟出厂价仍按国家规定执行。需要调整或新定价格的,甲、乙级卷烟由企业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委员会和省烟草公司审核后,报中国烟草公司审批,丙级以下卷烟由省烟草公司审核后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卷烟的调拨价仍按国家定价执行。外汇卷烟、旅游卷烟、进口寄售卷烟和进口专项人民卷烟,除省插标价品种外,调拨价均执行国家定价。批发、零售价格一律放开,由企业自定。调出省外的卷烟,在不低于国家定价的基础上由购销双方商定。高出定价部分,纳入省价格改革基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