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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名酒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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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60
颗粒名称:
二、名酒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5
页码:
606-61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内外名酒的价格调整和变化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名酒
价格
内容
省内外名酒由于质地纯净、浓郁芳香、醇和适口、风味独特,深受消费者欢迎。本省名酒有龙岩的沉缸酒、福安蜜沉沉、福建老酒、连江元红酒、南平苜莉青、沙县玉露酒、厦门高粱酒等,尤其是龙岩沉缸酒曾10次荣获国家金质奖。名酒也和其他粮食酒一样,60年代以前,随着粮价变动,酒价也略有调整。1960年6月,福安的蜜沉沉恢复用米烧酒做酒液,调整产销价格,出厂价每吨1494元,批发价每吨1757元,零售价每500克1元。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饮料酒产量连年下降,供需矛盾突出。国家对一部分供应不足的生活必需品实行计划供应,在定量以外部分实行高价销售敞开供应,酒类也列入高价销售范围。1961年开始,指定10大名酒和部分地方名酒在高级宾馆零杯供应。1962年3月起,除供应外宾、华侨、外国海员的名酒和供应伐木工人、水下、井下作业工人、渔民的粮食白酒,仍按平价供应外,其他的全国名酒、地方名酒、啤酒、粮食白酒,均按高价供应。500克装茅台酒每瓶零售价由3元提高到16元,厦门高粱酒每瓶零售1.26元提高到7.00元。省外高价酒平均价格为平价酒的426.7%,省内高价名酒价格为平价酒的317.5%。从1962年3月25日开始经营高价酒到1963年11月1日退出高价,先后5次调低价格。以省外名酒为例,1962年5月5日第一次降低,高价酒为平价酒的331.8%;1962年第二次降低为平价酒的244.8%;1962年11月1日第三次降低为平价酒的230%;1963年3月29日第四次降低为平价酒的187%;1963年7月16日第五次降低为平价酒的146.1%。
1965年3月,福建老酒调低瓶装净酒批零价格,批发价每500克由0.67元调为0.52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75元调为0.59元,并取消全省市场统一销价的作价办法、恢复地区差价。1975年11月,调整沙县玉露酒价格。出厂价由每吨1037元调为1193元,批发价每吨由1140元调为1368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65元调为0.78元。1977年3月,厦门高粱酒缩小商业进销差率由18.8%调为15%,出厂价格每吨由1768元调为1826元,市场销售价不动。1978年1月,省商业局为衔接全省各地、市酒的销售价格,根据当时商品流向和费用,对全国18种名酒重新核定销售价格。同年8月,省商业局调整五粮液、泸州特曲价格,省原定地区差率3%改按商业部通知的5%计算。1980年11月,调整沉缸酒厂销价格,出厂价每吨从1279元调为1714元,批发价每吨从1579元调为2017元,零售价每500克从0.90元调为1.15元。1981年11月,烟酒调价,名优酒平均提价33.6%,龙岩沉缸酒出厂价每吨由1714元调为225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1.15元调为1.50元;福建老酒出厂价每吨由776.6元调为1050元,零售价每500克0.54元调为0.77元;福安蜜沉沉出厂价每吨由1340元调为195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90元调为1.30元;厦门高粱酒出厂价每吨由1826元调为240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1.20元调为1.60元。酒类提价后取消商业补贴,进销差率一律按批发价倒扣,名优酒为14.5%。1981年酒价调整后,部分名优酒由于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价格显得偏高。1982年10月,对省内名优酒价格作适当调低,沉缸酒、蜜沉沉、玉露酒每500克零售价降低0.20元,产地零售价沉缸酒每500克由1.50元调为1.30元、蜜沉沉每500克由1.30元调为1.10元,玉露酒每500克由1.20元调为1.00元。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在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名优酒(厦门高粱酒除外)、啤酒价格允许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5%。1985年夏,上海啤酒由于包装条件改变和进价提高,原规定上浮15%执行有困难,放宽为不超过25%。1986年9月,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办法,粮食酒、啤酒列为控制上浮,允许下浮,粮食酒包括厦门高粱酒、福建老酒、蜜沉沉,上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名优酒包括茅台酒、五粮液、汾酒、竹叶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西凤酒、四特酒、金奖白兰地、沉缸酒,1988年7月,价格全部放开。全国统一放开价格的名酒为:茅台酒、五粮液、郎酒、泸州特曲、古井贡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全兴大曲、剑南春、董酒、汾酒、西凤酒,特制黄鹤楼等13种价格权限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1989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通知,适当下浮部分名酒价格,13种名酒在当地原零售价的基础上下浮10%~20%,个别品种(如茅台酒、五粮液、郎酒、泸州老窖等)或个别原因,当时市场零售较高,下浮幅度可比其他名酒大些。同年9月,对13种名酒可以参考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作价,以产地批发价为基础加运杂费和14%~19%综合差率作为销地批发价,批零差率为10%~14%。
1989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为加强对啤酒价格的管理,要求省产啤酒价格要稳定在1988年7月放开时的水平上(包括淡旺季价格),超过时应及时疏导,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规定最高限价。1992年,省产名酒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本省市场供应的名优酒价格变动,福州市场名酒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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