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饮料酒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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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59
颗粒名称: 一、饮料酒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3
页码: 604-60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酒类专卖管理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以及不同时期酒类价格的变化和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饮料酒 价格

内容

酒类专卖管理在我国由来已久。汉代开始有“榷酒沽”。据《五杂俎》记载,宋代,本省建州、南剑州、邵武实行“榷酒沽”,禁止民间酿私酒;或由官府酿酒高价出售,或由城乡土户向政府高价购买酒类专卖权,称之为“买朴”。酒专卖的历史一直延续下来。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城乡酒的零售价格较平稳,没有大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1955年的6年中,前3年变动较大,后3年比较平稳。
  进入60年代,由于酒的原材料、燃料价格和运价上涨,影响产品成本上升、商业费用增加,各地酒的价格有的相应调整,有的不动,造成地区之间产销价格不平衡。1963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平衡了地、市所在地米烧酒和黄酒的产销价格。白酒、黄酒的商业综合费率统一按5%,批零差率瓶装12%、散装14%。1964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省商业厅三家联合在漳州召开酒、糖果、炼乳、蜜饯4类产品价格平衡会议,酒类主要平衡米烧酒和地瓜酒价格。具体安排37°米烧酒地市所在地零售价每500克从0.65~0.74元调为0.64~0.70元,批发价每吨从1140~1300元调为1122~1288元,出厂价每吨从960~1090元调为920~1032元。商业进批差率除保证专利11%外,漳州、厦门从5%调为7%,闽侯从5%调为6%。37°地瓜酒地市所在地零售价每500克从0.50~0.86元调为0.50~0.59元,批发价每吨从878~1098元调为787~1052元,出厂价每吨从700~1029元调为700~894元;商业进批差率除保证专利外,漳州、泉州调为7%。1981年4月,由于粮食酒的主要原料粮食提价,成本增加,生产亏损,影响市场供应。酒的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为了有利粮食酒的生产,在原产销价格不动的基础上采取商业让利、给工厂适当补贴的办法,37°米烧酒每吨补贴25~45元,14°黄酒每吨补贴10~14元。同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11月中旬起提高烟酒价格。从11月18日起,本省适当提高酒类价格,采取名牌高档的多提,一般牌号少提,低档不提。名优酒平均提价33.6%,米烧酒每500克提价0.125元,黄酒每500克提价0.072元。省管的米烧酒、大米黄酒实行统一价,米烧酒每吨出厂价1182元,批发价每吨1351元,零售价每500克0.77元;大米黄酒每吨出厂价668元,批发价每吨772元,零售价每500克0.44元。啤酒每500克提价0.076元,薯干酒、代用品酒、兑制酒一般不提价。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维持原定不变。酒类散装批零差率14%,瓶装12%,进销差率一律按批发价倒扣,名优酒为14.5%,黄酒13.5%,米烧酒12.5%,啤酒10%。瓶装酒普通型每瓶加0.30元,异形瓶加0.50元。1981年酒价调整后,三明、龙岩、南平地区的黄酒价格比邻省高。1982年11月,三地区的大米黄酒适当调低,每吨出厂价由668元调为638元,批发价每吨由772元调为737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44元降为0.42元。198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在改革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中规定,酒类除省管的米烧酒、黄酒和厦门高粱酒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外,名优酒、啤酒实行浮动价,上浮最高幅度不超过15%。
  随着价格改革深化,简政放权,自1988年4月26日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产白酒、黄酒、啤酒、配制酒、果露酒和其他酒类产销价格以及省外调入的酒类产品销售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定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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