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酒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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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酒类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7
页码: 604-610
摘要: 本文介绍了饮料酒的价格变化,包括历史价格、政策调整以及不同年份和地区的价格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酒类 价格

内容

一、饮料酒价格
  酒类专卖管理在我国由来已久。汉代开始有“榷酒沽”。据《五杂俎》记载,宋代,本省建州、南剑州、邵武实行“榷酒沽”,禁止民间酿私酒;或由官府酿酒高价出售,或由城乡土户向政府高价购买酒类专卖权,称之为“买朴”。酒专卖的历史一直延续下来。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城乡酒的零售价格较平稳,没有大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1955年的6年中,前3年变动较大,后3年比较平稳。
  进入60年代,由于酒的原材料、燃料价格和运价上涨,影响产品成本上升、商业费用增加,各地酒的价格有的相应调整,有的不动,造成地区之间产销价格不平衡。1963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平衡了地、市所在地米烧酒和黄酒的产销价格。白酒、黄酒的商业综合费率统一按5%,批零差率瓶装12%、散装14%。1964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省商业厅三家联合在漳州召开酒、糖果、炼乳、蜜饯4类产品价格平衡会议,酒类主要平衡米烧酒和地瓜酒价格。具体安排37°米烧酒地市所在地零售价每500克从0.65~0.74元调为0.64~0.70元,批发价每吨从1140~1300元调为1122~1288元,出厂价每吨从960~1090元调为920~1032元。商业进批差率除保证专利11%外,漳州、厦门从5%调为7%,闽侯从5%调为6%。37°地瓜酒地市所在地零售价每500克从0.50~0.86元调为0.50~0.59元,批发价每吨从878~1098元调为787~1052元,出厂价每吨从700~1029元调为700~894元;商业进批差率除保证专利外,漳州、泉州调为7%。1981年4月,由于粮食酒的主要原料粮食提价,成本增加,生产亏损,影响市场供应。酒的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为了有利粮食酒的生产,在原产销价格不动的基础上采取商业让利、给工厂适当补贴的办法,37°米烧酒每吨补贴25~45元,14°黄酒每吨补贴10~14元。同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11月中旬起提高烟酒价格。从11月18日起,本省适当提高酒类价格,采取名牌高档的多提,一般牌号少提,低档不提。名优酒平均提价33.6%,米烧酒每500克提价0.125元,黄酒每500克提价0.072元。省管的米烧酒、大米黄酒实行统一价,米烧酒每吨出厂价1182元,批发价每吨1351元,零售价每500克0.77元;大米黄酒每吨出厂价668元,批发价每吨772元,零售价每500克0.44元。啤酒每500克提价0.076元,薯干酒、代用品酒、兑制酒一般不提价。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维持原定不变。酒类散装批零差率14%,瓶装12%,进销差率一律按批发价倒扣,名优酒为14.5%,黄酒13.5%,米烧酒12.5%,啤酒10%。瓶装酒普通型每瓶加0.30元,异形瓶加0.50元。1981年酒价调整后,三明、龙岩、南平地区的黄酒价格比邻省高。1982年11月,三地区的大米黄酒适当调低,每吨出厂价由668元调为638元,批发价每吨由772元调为737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44元降为0.42元。198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在改革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中规定,酒类除省管的米烧酒、黄酒和厦门高粱酒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外,名优酒、啤酒实行浮动价,上浮最高幅度不超过15%。
  随着价格改革深化,简政放权,自1988年4月26日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产白酒、黄酒、啤酒、配制酒、果露酒和其他酒类产销价格以及省外调入的酒类产品销售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定价。
  二、名酒价格
  省内外名酒由于质地纯净、浓郁芳香、醇和适口、风味独特,深受消费者欢迎。本省名酒有龙岩的沉缸酒、福安蜜沉沉、福建老酒、连江元红酒、南平苜莉青、沙县玉露酒、厦门高粱酒等,尤其是龙岩沉缸酒曾10次荣获国家金质奖。名酒也和其他粮食酒一样,60年代以前,随着粮价变动,酒价也略有调整。1960年6月,福安的蜜沉沉恢复用米烧酒做酒液,调整产销价格,出厂价每吨1494元,批发价每吨1757元,零售价每500克1元。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饮料酒产量连年下降,供需矛盾突出。国家对一部分供应不足的生活必需品实行计划供应,在定量以外部分实行高价销售敞开供应,酒类也列入高价销售范围。1961年开始,指定10大名酒和部分地方名酒在高级宾馆零杯供应。1962年3月起,除供应外宾、华侨、外国海员的名酒和供应伐木工人、水下、井下作业工人、渔民的粮食白酒,仍按平价供应外,其他的全国名酒、地方名酒、啤酒、粮食白酒,均按高价供应。500克装茅台酒每瓶零售价由3元提高到16元,厦门高粱酒每瓶零售1.26元提高到7.00元。省外高价酒平均价格为平价酒的426.7%,省内高价名酒价格为平价酒的317.5%。从1962年3月25日开始经营高价酒到1963年11月1日退出高价,先后5次调低价格。以省外名酒为例,1962年5月5日第一次降低,高价酒为平价酒的331.8%;1962年第二次降低为平价酒的244.8%;1962年11月1日第三次降低为平价酒的230%;1963年3月29日第四次降低为平价酒的187%;1963年7月16日第五次降低为平价酒的146.1%。
  1965年3月,福建老酒调低瓶装净酒批零价格,批发价每500克由0.67元调为0.52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75元调为0.59元,并取消全省市场统一销价的作价办法、恢复地区差价。1975年11月,调整沙县玉露酒价格。出厂价由每吨1037元调为1193元,批发价每吨由1140元调为1368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65元调为0.78元。1977年3月,厦门高粱酒缩小商业进销差率由18.8%调为15%,出厂价格每吨由1768元调为1826元,市场销售价不动。1978年1月,省商业局为衔接全省各地、市酒的销售价格,根据当时商品流向和费用,对全国18种名酒重新核定销售价格。同年8月,省商业局调整五粮液、泸州特曲价格,省原定地区差率3%改按商业部通知的5%计算。1980年11月,调整沉缸酒厂销价格,出厂价每吨从1279元调为1714元,批发价每吨从1579元调为2017元,零售价每500克从0.90元调为1.15元。1981年11月,烟酒调价,名优酒平均提价33.6%,龙岩沉缸酒出厂价每吨由1714元调为225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1.15元调为1.50元;福建老酒出厂价每吨由776.6元调为1050元,零售价每500克0.54元调为0.77元;福安蜜沉沉出厂价每吨由1340元调为195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90元调为1.30元;厦门高粱酒出厂价每吨由1826元调为240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1.20元调为1.60元。酒类提价后取消商业补贴,进销差率一律按批发价倒扣,名优酒为14.5%。1981年酒价调整后,部分名优酒由于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价格显得偏高。1982年10月,对省内名优酒价格作适当调低,沉缸酒、蜜沉沉、玉露酒每500克零售价降低0.20元,产地零售价沉缸酒每500克由1.50元调为1.30元、蜜沉沉每500克由1.30元调为1.10元,玉露酒每500克由1.20元调为1.00元。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在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名优酒(厦门高粱酒除外)、啤酒价格允许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5%。1985年夏,上海啤酒由于包装条件改变和进价提高,原规定上浮15%执行有困难,放宽为不超过25%。1986年9月,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办法,粮食酒、啤酒列为控制上浮,允许下浮,粮食酒包括厦门高粱酒、福建老酒、蜜沉沉,上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名优酒包括茅台酒、五粮液、汾酒、竹叶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西凤酒、四特酒、金奖白兰地、沉缸酒,1988年7月,价格全部放开。全国统一放开价格的名酒为:茅台酒、五粮液、郎酒、泸州特曲、古井贡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全兴大曲、剑南春、董酒、汾酒、西凤酒,特制黄鹤楼等13种价格权限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1989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通知,适当下浮部分名酒价格,13种名酒在当地原零售价的基础上下浮10%~20%,个别品种(如茅台酒、五粮液、郎酒、泸州老窖等)或个别原因,当时市场零售较高,下浮幅度可比其他名酒大些。同年9月,对13种名酒可以参考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作价,以产地批发价为基础加运杂费和14%~19%综合差率作为销地批发价,批零差率为10%~14%。
  1989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为加强对啤酒价格的管理,要求省产啤酒价格要稳定在1988年7月放开时的水平上(包括淡旺季价格),超过时应及时疏导,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规定最高限价。1992年,省产名酒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本省市场供应的名优酒价格变动,福州市场名酒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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