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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糖、烟、酒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54
颗粒名称:
第十三章 糖、烟、酒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28
页码:
590-6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糖、烟、酒特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经历了手工作坊生产和现代工业化、自动化生产的转变。
关键词:
福建省
糖烟酒
价格
内容
糖、烟、酒是福建省的特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主要是以手工作坊生产为主,产量少、质量低、价格也不高。其经营方式均为私商主营,且交易量也不大。在广大农村,有些地区还采取家庭手工制作,自产、自食。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采取现代工业化、自动化生产,并且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这类商品的价格也实行国家定价为主,并且列为专卖商品,成立糖、烟、酒专卖公司,组织城乡经营网络,因而其价格也长期属于国家垄断经营和管理,并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凭票限量购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随着经济管理体制和价格改革逐步深入,市场商品供求情况的不断变化,这类商品逐步供求平衡,甚至供过于求时,故将其价格由原来的政府指令性价格管理,改为以市场调节为主,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定价,政府主要采取政策引导。如:1998年11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发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指导价格的通知》,适当调低了食糖指导价格。1998年12月,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不允许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行为。这是在必要时,进行及时干预,防止暴涨、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一节 食糖价格
一、土糖价格
土糖,在历史上就是福建四大特产(糖、茶、纸、木)之一。清同治七年(1868年)后,泉、漳两府每年各生产食糖2.5万吨。20世纪初叶,由于世界糖业形势变化,“洋糖”控制了亚洲市场,并越来越多输入我国。在“洋糖”的倾销冲击下,闽糖无法与之竞争而走下坡路。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为了抑制“洋糖”倾销,恢复当地蔗糖生产,除了提高进口关税外,土糖收购价格开始有所提高。除永定坎市下降9.7%外,福州奇白糖上升11.63%,赤砂糖上升4.1%,板糖上升6.7%;龙溪石码刁糖上升4.4%,仙游奇白糖上升32.6%,福安板糖上升28.9%,泰宁赤砂糖上升14.7%。民国19~25年本省食糖零售价格。
以仙游县中等奇白糖为例,据1~4月采价,每50公斤采购价格,民国19年(1930年)为8.1元,民国20年为10.299元,民国21年为11.83元,民国22年为14.04元,民国23年下降为10.712元,民国24年为10.235元,民国25年又降为8.9元,7年平均采购价格为10.585元。1936年,莆田县每50公斤中等板糖采购价格为5.33元,龙溪县1936年每50公斤粉糖采购价格7元。此后,蔗糖生产也逐年恢复,民国24~26年产糖量分别为4.4万吨、5.1万吨和6.06万吨。但是不久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加剧,民国26~34年货币贬值,糖价上扬,特别是在抗日战争中、后期价格飞涨。
为了促进土糖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1950~1952年,商业部门不断提高土糖的收购价格。如仙游中等奇白糖,每50公斤1950年为12.67元,1951年提为26.98元,1952年为30.29元,比1950年提高1.39倍;龙海县中等刁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50年为14.04元,1951年为14.24元,1952年为14.20元;莆田县中等板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50年为14.17元,比1936年高1.66倍,1951年为15.1元,1952年提为18.72元,比1950年提高32.11%。当时,土糖生产大增,市场上又出现供大于求积压滞销的情况。1953年上半年,受国家和外省压缩库存“泻肚子”的影响,商业部门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半年内(1月、2月、5月)作三次大幅度降价,打击了农民生产土糖的积极性。1953年下半年,各地批评商业部门片面做法,随后对土糖收购价格又作多次调整。
1954年,土糖收购价格趋于稳定。1954~1955年,土糖收购价格采取“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政策。主要产区土糖收购价格变动情况。
1955~1957年,由于现行糖价基本合理,农民种蔗积极性高,土糖收购价格仍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政策,即奇白糖、赤砂糖收购价格维持1956年水平不动,适当提高刁、板糖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中等刁糖,漳州、同安提高1元,由12.8元提到13.8元;仙游提高2.2元,由10.8元提到13元;莆田提高2.1元,由11.2元提到13.3元;平和、长泰等6县平均提高1.78元。中等板糖每50公斤莆田由11.1元提为12.2元;闽侯由14元提为16元;福安由10.9元提到13元。具体各品种等级价格。
当年土糖收购等级,由原来4等8级缩小为4个等级,另加不列级。
1960年,为了照顾边远地区,再次简化等级,将赤白、赤砂、刁糖的三等五级,简化为甲、乙、丙三等,各等价格不变,实际收购价格提高3%左右。1961~1962年榨季,由于甘蔗收购价格提高,农民榨糖生产成本增加,省管主产区仙游、南安、龙溪、莆田土制乙等刁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分别由13元、13元、13.8元、13.3元统一提为19元;莆田、仙游、南安乙等土制赤砂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分别由15.3元、14.8元、15.75元统一提为22.4元。1962~1963年榨季,主产区土糖收购价格,稳定在上榨季的水平。次产区福安板糖不含税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甲等定为22元、乙等20.8元、丙等19.6元。1964~1965年榨季,晋江、龙溪各主产区收购价格保持原价不动。闽侯、福安土糖价格,随着生产发展,为平衡生产、供应、消费和衔接主次产区价格水平,两地按主产区价格水平,适当保持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进行调整。
1971~1972年榨季,晋江、龙溪、莆田、宁德、福州、厦门等地区社、队生产的各级粉、板糖,每50公斤由商业部门价外补贴1.3元。1973~1974年榨季,由于1973年土糖工商统一税率调低(商业部门向社、队收购的土糖,税赋由商业部门缴纳),为了照顾社队收入,前榨季规定的价外补贴,转为正式收购牌价。1978~1979年榨季,贯彻社队企业生产的粉糖与国营半机制粉糖同质同价的精神,适当提高社队生产的粉糖价格。每50公斤不含税甲级粉糖由21.5元提为22.1元,乙级由20.3元提为21.1元,丙级由19元提为19.8元。1979~1980年榨季,由于甘鹿收购价格提高和国家再次降低土糖的工商统一税率(由原来30%减为20%),相应提高粉、板糖收购价格。粉糖每50公斤不含税收购价格:莆田、龙溪、晋江、厦门地区,甲级糖由22.1元提为25.2元,乙级由21.1元提为24.2元,丙级由19.8元提为22.6元;宁德、建阳、三明、龙岩、福州地区,甲级由24.3元提为27.5元,乙级由23.1元提为26.3元,丙级由21.8元提为25元。板糖,每50公斤不含税收购价格,宁德地区甲级由21.3元提为24.5元,乙级由20.5元提为23.5元,丙级由19.5元提为22.5元;福州、建阳、龙岩、三明地区甲级由23.12~23.3元提为26.5元,乙级由22.27~22.50元提为25.5元,丙级由21.12~21.5元提为24.5元。由于糖厂收购甘蔗,实行价外补贴,收购土糖亦相应给予补贴。1981~1982年榨季,每吨补贴60元。1983~1984年榨季,又增加补贴20元。1985年以后,土糖坊生产的土糖实行议价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土糖销售价格,由于私营商业在市场上经营的比重较大(1953年私商经营仍占58.82%)和国营商业缺乏经验,土糖销售价格波动较大。如福州上等奇白糖市场零售价格,每500克1950年1月为0.19元,12月为0.8元;漳州中等刁糖市场零售价格,每500克1951年2月为0.22元,8月为0.46元。各种土糖的年平均零售价格,以1951年为最高,以后逐年下降。1950~1954年土糖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1954年以后,福建省土糖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土糖销售价格亦较稳定。1955~1959年,土糖主要产销地的销售价格。
生产地土糖从收购至零售的购销差价,仙游、漳州在95%左右,莆田102.60%,其中批零差价8%。
销地土糖销售作价按产地批发价,加地区差价率和14%的批零售差率。1959年,销售差价。
1959~1960年榨季,考虑到今后省内的刁糖销售将逐步转向半机制糖为主,将半机制刁糖与土刁糖销售价格分别制定。土糖产地销售价格由于产地原购销差率较紧,国营经营仅能保本,安排产地批发价除加税额外购销差一律按5%计算。直接费用每50公斤刁糖加1.5元;奇白、赤砂加2.1元,不再加其他费用。零售价格仍按8%批零差率执行。省内调拨一律按批发价执行。1960~1961年榨季,土制乙等刁糖,龙溪、莆田、仙游、南安每50公斤批发价格27.8元,零售价格30元。1961~1962年榨季,由于甘蔗收购价格提高,榨糖生产成本增加,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每50公斤批发价格,土制乙等粉糖,龙溪、莆田、仙游、南安为34.5元;土制乙等赤砂糖,莆田、仙游、南安为40.5元(以上均带包装)。每50公斤零售价格,土制乙等刁糖,龙溪、莆田、仙游、南安37元;土制赤砂糖,莆田、仙游、南安44元。土糖销售作价办法、商业批发费用,代购手续费3%、包装费1元、集中费0.5元、经营管理费3%;批零差率,产地8%,销地12%。
由于1967年以后,甘蔗、土糖收购价格提高5次,而土糖销售价格未动,为了减少商业亏损和缩小红白糖差比价,1984年5月1日起,提高粉糖销售价格,每50公斤甲级粉糖批发价格,莆田、仙游、龙海、平和、长泰、南靖、漳浦、晋江、南安、同安为39.1元,厦门、泉州、漳州为40元,福州、三明、龙岩、宁德、福安为42元,南平42.9元。每50公斤甲级粉糖零售价格,漳州、泉州、莆田、仙游、龙海、平和、长泰、南靖、漳浦、晋江、南安、同安由39元提为43元,厦门由40元提为44元,福州、三明、龙岩、宁德、福安由43元提为47元,南平由44元提为48元,邵武、建阳由45元提到49元;批零差率,产地10%、销地12%;等级差价,每50公斤零售价格每级递减2元。
1985年以后,土糖坊生产的土糖实行议价销售。
二、机制糖价格
50年代以后,福建省制糖工业有很大发展。1954年12月,建成生产白砂糖日榨150吨的泉州糖厂。到1990年,全省生产能力达日榨44900吨。生产主要品种有白砂糖、黄砂糖、赤砂糖和粉糖。从1954年开始,食糖经营实行计划供应,省内由国营商业统一安排市场,其食糖收购价格根据工厂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1961年,机制糖部分品种因工厂成本提高和商业部门经营费用增加,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在出厂和批发环节进行调整,市场零售价格保持不动。批零差率由原来8%压缩为3%~6%。机制赤砂糖和半机制粉糖加水压榨燃料等费用提高,每吨出厂价调高9~15元、赤砂糖每吨由661元提高到670元,甲等粉糖由每吨535元调为550元。机制白砂糖每吨出厂价900元不动。1962年,因甘蔗收购价提高,相应调整了食糖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每吨由900元调为1022元,一级黄砂糖每吨900元,乙级粉糖由每吨525元调为622元,机制食糖按土制食糖销售价同质同价相应调整。一级白砂糖零售价每500克由0.54元调为0.59元,赤砂糖由每500克0.40元提为0.44元,乙等机刁糖由每500克0.30元提为0.37元。1964年,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财政部调整食糖价格通知,核定本省机制一号白砂糖每吨出厂价1050元,机制赤砂糖价格按白砂糖80%计算。半机制的板糖价格和同级粉糖价格同级同价。供应蔗农回销糖一律采取不赔不赚的原则,按出厂价加商业部门经营管理费用作价。1964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通知,调整白砂糖的销售价格。全国一级白砂糖平均零售价每500克由0.82元调低为0.75元,具体核定福州一级白砂糖500克由0.72元调为0.70元,省内安排产地零售价0.61元和销地零售价0.63元、0.64元、0.66元、0.68元、0.70元、0.72元等6个价格区。批零差率,销地仍保持12%,产地8%,邻近产区的惠安、晋江、南靖、长泰10%。为了发挥国营糖厂生产粉糖的优势,控制土糖坊盲目发展,1985年12月,对机榨糖厂生产的粉糖在市场零售价不动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粉糖出厂价格。甲级粉糖出厂价每吨从631元调为677元,产地批发价每吨782元。1987年11月,省人民政府通知,对完成上调任务后留给地方和企业的食糖,由于没有享受国家调糖的价外补助,其价格可以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给企业一定幅度的浮动权。据此省物价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即企业可按供应对象不同分别作价工厂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零售价;销售给零售企业的,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批发价;销售给工业计划外生产用糖的,不高于当地商业的调拨价;销售给商业批发企业的,可在出厂价和商业调拨价之间由工商协商定价。市场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市场零售价。1988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居民口糖销售价格,福建省产地一号白砂糖500克零售价由0.61元调为1.04元,提高0.43元,并相应调整白砂糖、黄砂糖、粉糖产销价格。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格在原有基础上每吨提高650元,由1050元提高到1700元;赤砂糖、黄砂糖的出厂价格按原差率相应调整,对原来的地区差价也作了适当调整。
1990年11月,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通知,调整食糖价格。本省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格每吨由1700元调整为2400元,优质白砂糖每吨加价100元;二、三级分别减100元和200元;黄砂糖、赤砂糖和粉糖也相应调整。产地零售价由每500克1.00元调为1.50元,农民返销糖改按调整后出厂价格供应。1991年4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糖流通管理和安排储运的通知》精神,要求加强食糖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计划内食糖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格必须执行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通知规定。工业自产自销的食糖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产区、销区的国营商业的主营公司,要分别执行出厂价、调拨价;销售给用糖企业或零售企业要执行批发价,任何工商企业不得自行降价或变相降价。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出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政策的通知,放活食糖出厂价格,食糖出厂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工商企业可按国家指导价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定价,优质优价。食糖调拨价、批发价也相应放活,放开食糖的零售价格。1994年9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发出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其主要内容:①国家计划委员会对食糖实行指导性管理,根据产需形势适时发布全国食糖的指导出厂价和批发价;②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福建省1994~1995年一级白砂糖中准出厂价(含税)每吨为3400元,并允许生产企业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自主定价,产地中准批发价(含税)每吨为4000元,批发企业可随出厂价格的浮动,相应浮动批发价格。优级品价格按一级品每吨加50元,二级品、三级品按一级品的95%和90%分别作价;③实行按批量作价。为鼓励国营企业调糖储糖积极性,生产企业要严格根据不同进货对象按量作价。经营企业一次购糖在100吨以下,由企业在出厂价与批发之间作价,一次购糖在100~1000吨之间的,以国家规定的批发指导价为基础,分别倒扣4%~11%,其中100~200吨倒扣4%,每增100吨倒扣率相应扩大1%。对国营糖烟酒公司一次购糖在1000吨以上的,按国家规定的出厂指导价执行。商业批发企业之间调拨食糖的价格可在国家规定的批发价内协商作价;④销区经营部门原批发价格以国家规定的中准批发价为基础,根据出厂价浮动水平,作同幅度浮动后,加当地物价委员会核定的平均运杂费水平作价;⑤省外调进的食糖,可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省产食糖批发价格。
1995年1月,为鼓励商业部门积极到省外组织货源,增加市场供应,对省外调进一级白砂糖实际进价每吨在4400元以内的,最多只能在实际进价的基础上加11%的综合差率制定销地批发价格,省外调进每吨超过4400元的,省内批发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当地物价委员会审批。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整顿食糖价格的通知,对本省整顿食糖价格作具体安排。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本省1995~1996年度一级白砂糖每吨含税出厂价格为5010元,下浮不限。二级品、三级品出厂价格分别为一级品的95%和90%,优级品价格在一级品出厂价格基础上每吨加50元。食糖生产企业对工业用糖、商业调拨、批发企业供货按出厂价格,对上述企业进货批量小的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产区调拨价,即在出厂价的基础上每吨加价不超过200元(含税)。生产企业对经营食糖业务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资企业供货一律按产地批发价格。食糖产地批发价每吨核定为5630元,进销差率11%。产地批发企业对调其他公司转批的调拨扣率一般不少于3%。福州市食糖批发价按产地批发价每吨加100元运杂费,其他销区的批发价格在产地批发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运杂费。省外调进的食糖销售在不超过省产食糖销售价格的范围内执行。食糖的零售价格,在当地规定的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4%批零差率。1998年11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1998~1999年食糖指导价格。由于近几年食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食糖价格持续下跌,决定调低食糖指导价格,一级甘蔗白砂糖产地含税中准出厂价每吨3700元,上下浮动10%;二级白砂糖每吨按一级白砂糖减50元,优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加价。食糖的经营费率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1995年办法执行。但此时,本省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每吨仅3000元左右,福州批发价每吨3200元,零售价每500克2.30元。为了保护公平竞争,省外调进和本省生产的食糖批发、零售价格均应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年份本省机制糖出厂价格,若干年份食糖购销售价格。
若干年份本省黄砂糖、赤砂糖销售价格。
若干年份本省乙级粉糖销售价格。
第二节 酒类价格
一、饮料酒价格
酒类专卖管理在我国由来已久。汉代开始有“榷酒沽”。据《五杂俎》记载,宋代,本省建州、南剑州、邵武实行“榷酒沽”,禁止民间酿私酒;或由官府酿酒高价出售,或由城乡土户向政府高价购买酒类专卖权,称之为“买朴”。酒专卖的历史一直延续下来。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城乡酒的零售价格较平稳,没有大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1955年的6年中,前3年变动较大,后3年比较平稳。
进入60年代,由于酒的原材料、燃料价格和运价上涨,影响产品成本上升、商业费用增加,各地酒的价格有的相应调整,有的不动,造成地区之间产销价格不平衡。1963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平衡了地、市所在地米烧酒和黄酒的产销价格。白酒、黄酒的商业综合费率统一按5%,批零差率瓶装12%、散装14%。1964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省商业厅三家联合在漳州召开酒、糖果、炼乳、蜜饯4类产品价格平衡会议,酒类主要平衡米烧酒和地瓜酒价格。具体安排37°米烧酒地市所在地零售价每500克从0.65~0.74元调为0.64~0.70元,批发价每吨从1140~1300元调为1122~1288元,出厂价每吨从960~1090元调为920~1032元。商业进批差率除保证专利11%外,漳州、厦门从5%调为7%,闽侯从5%调为6%。37°地瓜酒地市所在地零售价每500克从0.50~0.86元调为0.50~0.59元,批发价每吨从878~1098元调为787~1052元,出厂价每吨从700~1029元调为700~894元;商业进批差率除保证专利外,漳州、泉州调为7%。1981年4月,由于粮食酒的主要原料粮食提价,成本增加,生产亏损,影响市场供应。酒的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为了有利粮食酒的生产,在原产销价格不动的基础上采取商业让利、给工厂适当补贴的办法,37°米烧酒每吨补贴25~45元,14°黄酒每吨补贴10~14元。同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11月中旬起提高烟酒价格。从11月18日起,本省适当提高酒类价格,采取名牌高档的多提,一般牌号少提,低档不提。名优酒平均提价33.6%,米烧酒每500克提价0.125元,黄酒每500克提价0.072元。省管的米烧酒、大米黄酒实行统一价,米烧酒每吨出厂价1182元,批发价每吨1351元,零售价每500克0.77元;大米黄酒每吨出厂价668元,批发价每吨772元,零售价每500克0.44元。啤酒每500克提价0.076元,薯干酒、代用品酒、兑制酒一般不提价。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维持原定不变。酒类散装批零差率14%,瓶装12%,进销差率一律按批发价倒扣,名优酒为14.5%,黄酒13.5%,米烧酒12.5%,啤酒10%。瓶装酒普通型每瓶加0.30元,异形瓶加0.50元。1981年酒价调整后,三明、龙岩、南平地区的黄酒价格比邻省高。1982年11月,三地区的大米黄酒适当调低,每吨出厂价由668元调为638元,批发价每吨由772元调为737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44元降为0.42元。198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在改革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中规定,酒类除省管的米烧酒、黄酒和厦门高粱酒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外,名优酒、啤酒实行浮动价,上浮最高幅度不超过15%。
随着价格改革深化,简政放权,自1988年4月26日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产白酒、黄酒、啤酒、配制酒、果露酒和其他酒类产销价格以及省外调入的酒类产品销售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定价。
二、名酒价格
省内外名酒由于质地纯净、浓郁芳香、醇和适口、风味独特,深受消费者欢迎。本省名酒有龙岩的沉缸酒、福安蜜沉沉、福建老酒、连江元红酒、南平苜莉青、沙县玉露酒、厦门高粱酒等,尤其是龙岩沉缸酒曾10次荣获国家金质奖。名酒也和其他粮食酒一样,60年代以前,随着粮价变动,酒价也略有调整。1960年6月,福安的蜜沉沉恢复用米烧酒做酒液,调整产销价格,出厂价每吨1494元,批发价每吨1757元,零售价每500克1元。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饮料酒产量连年下降,供需矛盾突出。国家对一部分供应不足的生活必需品实行计划供应,在定量以外部分实行高价销售敞开供应,酒类也列入高价销售范围。1961年开始,指定10大名酒和部分地方名酒在高级宾馆零杯供应。1962年3月起,除供应外宾、华侨、外国海员的名酒和供应伐木工人、水下、井下作业工人、渔民的粮食白酒,仍按平价供应外,其他的全国名酒、地方名酒、啤酒、粮食白酒,均按高价供应。500克装茅台酒每瓶零售价由3元提高到16元,厦门高粱酒每瓶零售1.26元提高到7.00元。省外高价酒平均价格为平价酒的426.7%,省内高价名酒价格为平价酒的317.5%。从1962年3月25日开始经营高价酒到1963年11月1日退出高价,先后5次调低价格。以省外名酒为例,1962年5月5日第一次降低,高价酒为平价酒的331.8%;1962年第二次降低为平价酒的244.8%;1962年11月1日第三次降低为平价酒的230%;1963年3月29日第四次降低为平价酒的187%;1963年7月16日第五次降低为平价酒的146.1%。
1965年3月,福建老酒调低瓶装净酒批零价格,批发价每500克由0.67元调为0.52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75元调为0.59元,并取消全省市场统一销价的作价办法、恢复地区差价。1975年11月,调整沙县玉露酒价格。出厂价由每吨1037元调为1193元,批发价每吨由1140元调为1368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65元调为0.78元。1977年3月,厦门高粱酒缩小商业进销差率由18.8%调为15%,出厂价格每吨由1768元调为1826元,市场销售价不动。1978年1月,省商业局为衔接全省各地、市酒的销售价格,根据当时商品流向和费用,对全国18种名酒重新核定销售价格。同年8月,省商业局调整五粮液、泸州特曲价格,省原定地区差率3%改按商业部通知的5%计算。1980年11月,调整沉缸酒厂销价格,出厂价每吨从1279元调为1714元,批发价每吨从1579元调为2017元,零售价每500克从0.90元调为1.15元。1981年11月,烟酒调价,名优酒平均提价33.6%,龙岩沉缸酒出厂价每吨由1714元调为225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1.15元调为1.50元;福建老酒出厂价每吨由776.6元调为1050元,零售价每500克0.54元调为0.77元;福安蜜沉沉出厂价每吨由1340元调为195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90元调为1.30元;厦门高粱酒出厂价每吨由1826元调为240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1.20元调为1.60元。酒类提价后取消商业补贴,进销差率一律按批发价倒扣,名优酒为14.5%。1981年酒价调整后,部分名优酒由于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价格显得偏高。1982年10月,对省内名优酒价格作适当调低,沉缸酒、蜜沉沉、玉露酒每500克零售价降低0.20元,产地零售价沉缸酒每500克由1.50元调为1.30元、蜜沉沉每500克由1.30元调为1.10元,玉露酒每500克由1.20元调为1.00元。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在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名优酒(厦门高粱酒除外)、啤酒价格允许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5%。1985年夏,上海啤酒由于包装条件改变和进价提高,原规定上浮15%执行有困难,放宽为不超过25%。1986年9月,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办法,粮食酒、啤酒列为控制上浮,允许下浮,粮食酒包括厦门高粱酒、福建老酒、蜜沉沉,上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名优酒包括茅台酒、五粮液、汾酒、竹叶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西凤酒、四特酒、金奖白兰地、沉缸酒,1988年7月,价格全部放开。全国统一放开价格的名酒为:茅台酒、五粮液、郎酒、泸州特曲、古井贡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全兴大曲、剑南春、董酒、汾酒、西凤酒,特制黄鹤楼等13种价格权限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1989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通知,适当下浮部分名酒价格,13种名酒在当地原零售价的基础上下浮10%~20%,个别品种(如茅台酒、五粮液、郎酒、泸州老窖等)或个别原因,当时市场零售较高,下浮幅度可比其他名酒大些。同年9月,对13种名酒可以参考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作价,以产地批发价为基础加运杂费和14%~19%综合差率作为销地批发价,批零差率为10%~14%。
1989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为加强对啤酒价格的管理,要求省产啤酒价格要稳定在1988年7月放开时的水平上(包括淡旺季价格),超过时应及时疏导,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规定最高限价。1992年,省产名酒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本省市场供应的名优酒价格变动,福州市场名酒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第三节 卷烟价格
民国初期,政府对卷烟价格是通过税收进行间接管理。民国4年(1915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规定公卖价格。公卖价格在核定卷烟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再加上10%~20%的公卖费。当时福建省的公卖费统一定为20%。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卷烟价格比较稳定。7年间,零售价格福州20支老刀牌下降5.3%,20支精装哈德门上升3.3%,仙游20支装老刀牌上升7.3%,泰宁20支装老刀牌下降21.7%,永定坎市20支装金斧下降20%。
民国31年(1942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战时烟酒类专卖暂行条例》的规定,香烟批发价格由专卖局按照各区收购成本及国家专卖利益为标准,由各地拟定后,呈请财政部核定。即专卖机构售予承销商的批发价另加合法利润7%及运杂费,为承销商销售价,零售价由当地烟业同业公会拟定报批后执行。零售商合法利润为15%。当时卷烟价格昂贵,武平县一包摩力士卷烟售价为8毫,相当于0.75公斤烟丝的价格。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卷烟价格由财政部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兼管。专卖机构对雪茄烟、机制卷烟规定4种价格:收购价格、批发价格、承销价格和零售价格。雪茄烟和机制卷烟的批发价格按收购价加100%,手工卷烟批发价按收购价加60%,承销价格统一按批发价加7%,零售价格按承销价格加10%。民国35年(1946年)1月,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在南平召开首次会议,评定福建省各种卷烟收购价格。卷烟收购分机制卷烟和手工卷烟两种,每种分舶来、国产、粉制等三类。机制舶来品每万支收购价为5500元,收专益4500元;粉制收购价3500元,收专益3500元。外地运入的卷烟作价办法为:原产地核定价﹢实际运杂费﹢(7%~15%)运销利润。收购价核定后,由专卖机构牌告市价,招商认购。民国35~38年(1946~1949年),通货膨胀严重,卷烟和其他产品一样,一日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卷烟价格管理采取高度集中的办法,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省产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由商业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1950~1956年,前3年价格调低,后3年相对稳定。
1956年2月,根据全国第5次物价会议关于国营与地方工业品进价(工业品出厂价)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对1956年国营主要产品出厂价的有关规定,中央商业部和地方工业部门对全国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卷烟出厂价确定原则:工商均有利润,并符合工高于商的原则,出厂价格可不作调整;工业有利、商业亏损或无利润,应在扣除上级核定之商品流通费用外,商业稍有利润的原则,调整出厂价格;工商均有利润,但不符合工业利润高于商业的原则,调整出厂价格。同年,福建省专卖公司统一规定地产卷烟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此外,卷烟市场价格由福建省商业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和作价费率定价。1956年7月,省商业厅、工业厅对本省地方工业生产的丙丁级卷烟出厂价格作了调整。丙级卷烟出厂价平均下调7.5%左右,丁级卷烟出厂价平均降低11%左右。1957年4月,省服务厅调整甲、乙级卷烟销售价格,产地调高5.3%~6.9%,其余地区调高8.5%~8.8%。1958~1959年,卷烟实行计划价格。卷烟价格基本稳定,但有微调。1960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卷烟产量下降,开始实行计划分配、凭票供应。为了增加货币回笼,部分卷烟实行高价敞开供应,高价卷烟销售价比零售牌价高3~5倍。1961年,调整本省生产的卷烟出厂价,调高幅度7.56%~28.11%,主要是1960年烟叶提价后出厂价未动,烟叶部分采取商业部门补贴的办法。1961年,省工业、商业两厅同意采取提高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格不动的办法。1962年12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卷烟生产亏损,为解决工业生产亏损,适当调整卷烟价格,省产各种卷烟销售价格调高10%。1963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示卷烟零售价格在1962年提价的基础上再提高9.64%。同年10月,本省高价卷烟销售业务由国营商业归口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价格。高价烟品种主要以丙、丁级为主,高价卷烟价格总水平为平价的167%,其中,乙级烟(6个品种)为177.8%,丙级烟(16个品种)为159%,丁级烟(14个品种)为154%。1964年,价格作了5次调整。
1965年5月,商业厅选定海棠、玉叶、金奖、黄金龙等品种继续实行高价供应,其余一律转入平价供应。1966年2月1日,本省卷烟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平价销售。1978年11月至1988年4月,卷烟价格4次调高、1次调低。1978年11月第一次调高,平均提高幅度37.8%。1981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涤棉布和烟酒价格的通知规定,在降低涤棉布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烟酒价格。国产甲级烟调高幅度为44%~89%,零售价每包平均提价0.271元;乙级烟调高幅度为13.4%~45%,平均每包提价0.063元;丙级烟调高幅度为8%~22.5%,平均每包提价0.02元,丁、戊级卷烟不提价。卷烟批零差率,甲、乙、丙级卷烟统一为12%,丁、戊级扩大为15%;各等级卷烟进销差率一律按4.5%倒扣,省产卷烟一律恢复地差;销地零售价格不分等级每包加地差1分;省外调进卷烟,甲、乙级零售价每包加2分,丙、丁、戊每包加1分。简装零售价每包比精装低3分;带嘴每包比精装甲级烟加0.15元,乙级加0.13元、丙级加0.12元;细支烟每包比粗支烟低2分。同年3月,丁、戊级烟恢复执行1980年减税前的出厂、批发和调拨价格,零售价不变。1982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工业厅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卷烟不合理品种比价的通知》,调整龙岩、厦门、云霄三个烟厂甲二级和乙一级13个品牌卷烟价格,甲二级每包零售价降低0.08~0.13元,乙一级每包零售价降低0.02~0.03元。1985年7月,第三次调高卷烟价格,进口烟调高幅度达117%,国产甲级烟调高幅度平均56%。1988年4月,第四次调高卷烟价格,较大幅度提高嘴烟及甲、乙级卷烟价格,甲级调高最高幅度达132%。本省10个牌号(甲级古田、福建、富健、沉香、黄兰、鹭岛6个牌号,乙级烟三鹿、健牌、五福、友谊4个牌号,8个规格)相应调整:未列全国调价方案的带过滤嘴卷烟每包(20支)在原零售价的基础上加4分,省外调入甲级烟卷的地差由每包2分扩大为3分。1986年,根据中国烟草公司和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和调整卷烟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的规定》,销售省外的普通烟价格按原定调拨价倒扣1%。1988年,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1988年4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放开卷烟零售价格。但本省产卷烟的工业出厂价和调出省外(广东和浙江除外)的卷烟仍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在省外下浮的低档卷烟调出省外也可相应下浮,由省烟草公司和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不定期有控制地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卷烟批发和零售指导价格(插标价),但批零差率不变。凡由省烟草公司统一调进的省外卷烟,由省烟草公司定价。各分公司自行调进的省外卷烟由各分公司自行定价,但不得低于国家牌价。本省地产烟和专项进口的卷烟在省内的调拨、批发和零售指导价由省烟草公司统一确定浮动调拨价、批发价格和返利水平。各分公司在省定批发价格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下浮不超过10%的限度,制定本地区范围内的批发价。三级烟草公司无权定价。属于上下浮动的卷烟价格,无需报批。烟草公司只制定各类卷烟的零售指导价,允许有证零售商随行就市。1988年11月,为加强专卖管理和价格管理,保持卷烟零售价格的稳定,省有关部门规定,各级烟草公司对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卷烟,在同一市场不分国营、集体、个体,必须实行统一调拨价、批发价和批零差率,严禁以零卖零,以零代批,就地转手倒卖。
1991年11月1日,卷烟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全面放开,由经营单位根据进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定价,拉开质量差价。省产卷烟出厂价仍按国家规定执行。需要调整或新定价格的,甲、乙级卷烟由企业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委员会和省烟草公司审核后,报中国烟草公司审批,丙级以下卷烟由省烟草公司审核后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卷烟的调拨价仍按国家定价执行。外汇卷烟、旅游卷烟、进口寄售卷烟和进口专项人民卷烟,除省插标价品种外,调拨价均执行国家定价。批发、零售价格一律放开,由企业自定。调出省外的卷烟,在不低于国家定价的基础上由购销双方商定。高出定价部分,纳入省价格改革基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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