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普通灯泡与干电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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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5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普通灯泡与干电池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8
页码: 583-590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福建省普通灯泡和干电池的历史发展和价格变动情况。
关键词: 普通灯泡 干电池 价格

内容

一、普通灯泡
  民国38年(1949年),全省发电量不足700万千瓦时,仅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建瓯等办有发电厂的20个市、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少数居民户使用电灯,灯泡需求量少,货源全靠进口和从上海输入。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市场灯泡零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灯泡需求量逐年増加。1954年,灯泡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商品。1957年,厦门灯泡厂建成投产。继之,福州灯泡厂和光泽灯泡厂也先后建成投产,地产灯泡逐步取代外来产品。
  50年代,市场灯泡价格稳中有升。福州市场沪产永亮牌灯泡(220V15~40W),1953年每只零售价0.45元,1954~1956年每只0.42元,1957年每只提为0.50元,直到1962年都保持这个价格水平。1957年,福州和厦门灯泡厂生产的普通灯泡(15~40W)每只出厂价:福州为0.32元,厦门0.30元,产地批发价每只0.34元,产地零售价0.40元。1961年,经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批复,地产普通灯泡(15~40W)每只出厂价调整为0.40元,商业批发价由0.34元调为0.44元,零售价由0.40元调为0.50元。1963年10月起,每只出厂价降为0.31元,批发价降为0.36元,零售价降为0.41元,上海灯泡每只零售价也同时降为0.41元。为了向省外扩销,1964年初调整了地产普通灯泡价格。福州、厦门生产的15~40W普通灯泡出厂价格,每只由0.31元降为0.29元,省内销售价格不动,外省产品15~40W与地产品执行同价。地产60W以上大支光灯泡地销价格一律按上海产品在本省各地批发价执行,批零差一律为18%。商业内部调拨作价:站站调拨,产地站对省内站或省外站调拨,一律按上海产品产地批发价倒扣8%作价;站店调拨,产地站对三级店调拨,以上海批发价倒扣5%,销地站对三级店调拨按沪产品产地批发价作为福厦批发价格,并以此价倒扣5%作价;二级站调给三级店外产60W以上大灯泡时,调拨价按省外产品在省内销价倒扣5%作价。1965年,随着地产灯泡生产成本的降低,省物价委员会再次调低地产普通灯泡价格。福州、厦门生产的15~40W灯泡从1966年元月1日起,出厂价每只由0.29元调为0.283元,产地批发价每只由0.355元调为0.325元,零售价每只由0.41元调为0.38元。上海同规格产品在省内各地零售价仍与福州、厦门产品同价。调出省外的按调整后的批发价和规定的调拨折扣率作价,同一产品在同一市场执行同一价格。196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大支光出厂价、销售价格,(省内、省外产品执行同价),这一价格水平保持到1979年。
  1973年4月,省计划委员会核定福州灯泡厂生产的220V1000W普通铁头灯泡,每只出厂价6.87元,商业批发价7.90元,零售价9.16元。1979年3月,省计划委员会发出调整灯泡价格的通知指出,由于大小灯泡价格不够合理,小灯泡价格偏低,大灯泡价格偏高,造成大灯泡积压,小灯泡脱销,决定适当调高小灯泡出厂价格,调低大灯泡厂销价格。15~40W每只出厂价由0.283元调为0.31元,零售价每只由0.33元,调为0.38元;60W以上大支光灯泡出厂价、销售价适当调低,以利扩大销售。
  1982年,省物价委员会通知,从3月5日起,再次降低大支光普通灯泡价格,具体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2-38。
  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鉴于几年来省产普通灯泡产、销情况变化,小支光灯泡商业进销差率偏紧,影响了经营积极性。为了促进生产,扩大流通,小支光(15~40W)普通灯泡出厂价每只由0.31元调为0.295元,批发零售价不动。198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在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中规定普通灯泡仍为省物价委员会管理价格的商品,但允许企业有8%浮动权。1988年省物价委员会通知,从1988年2月5日起,普通灯泡实行省外、省内分开作价。省外调进的,按产地批发价加地区差价作价,省外至省内各一级站所在地的地区差率。省二级站至县公司所在地地区差价及省内产品,仍按原规定作价。
  198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由于灯头、纯碱等原辅材料提价,影响灯泡生产成本提高,对省产普通灯泡价格进行适当调整,见表2-12-40。表列灯泡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调后价格的基础上浮动,上浮幅度10%,下浮不限。
  1992年,灯泡价格放开,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价格放开后,市场价格稳步上升。至1998年,普通灯泡市场零售价15W每只1.20元,40W1.50元。
  二、干电池
  民国14年(1925年),福建开办第一家干电池生产企业——厦门月星电池厂(后改为精华电池厂)。以后十多年,又陆续开办了亚洲、重吉、建福、新月、永光等多家电池厂。这些私营企业均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简单,产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这几家私营小厂合并成立厦门电池厂。与此同时,福州也建立了福州电池厂。1966年,福州电池厂迁往南平,改名福建南平电池厂。福建干电池工业经过多年发展,至1990年,全省电池年产量达到22111万只,工业总产值814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本省市场电池货源大部是进口和省外输入。据福州市场和永定坎市市场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坎市市场汕头生产的三星牌大号电池每只最低零售价0.05元,最高0.113元。在同一时期,福州市场销售的美国永备牌电池最低价每只0.26元,最高价每只0.31元,平均进口电池价格每只比国产电池高4.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受长期通货膨胀的影响,市场干电池价格波动较大。永定县坎市市场1950~1955年干电池价格变动情况。
  1957年以后,全省城乡市场干电池价格基本稳定。厦门电池厂生产的建设牌二号电池从1957~1962年价格没有变动,每打出厂价2.01元,产地批发价2.22元,产地零售价每只0.215元。广州产的五羊牌大号电池,从1957~1962年也是同一价格,每只零售价城市0.23元,县城0.24元。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干电池价格的通知精神,从1963年3月1日起,对本省福州、厦门生产的干电池价格进行调整。省内其他销地的价格和省外调进的产品价格,根据产地新价加合理的地区差价调整。
  厦门电池厂生产的建设、三圈、三角、夜莺牌干电池,省物价委员会曾于1963年12月核定试销价格。1964年7月,转为正式价格,并进行调整。
  1965年4月,省物委核定福州电池厂新生产红碟牌大号干电池试销价,出厂价每打2.13元,产地批发价每打2.42元,产地零售价每只0.23元;商业进销差12%,批零差14%。1965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鉴于几年来市场情况的变化和生产成本的降低,从1965年12月16日起,对地产干电池价格作适当调低,具体价格调整情况。
  1973年8月和1974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分别核定厦门电池厂生产的三圈牌和南平电池厂生产的熊猫牌纸板式高容量五号电池价格,每千只出厂价128元,批发价140元,零售价每只0.16元。1975年8月,核定厦门电池厂生产三圈牌纸板式四号电池试产试销价格,每只出厂价0.136元,批发价0.149元,零售价0.17元。1976年9月,省计划委员会核定南平电池厂生产的大号一级全防潮精装熊猫牌电池试销价格,每只出厂价0.204元,批发价0.227元,零售价0.26元。1977年9月,又核定该厂新生产的R14二号熊猫牌高容量电池试销价格:每只出厂价0.135元,批发价0.15元,零售价0.17元。1980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厦门电池厂生产的雄狮牌电池厂销价格。
  198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电池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允许在国家订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0%。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由于几年来电池原材料提价幅度较大,影响生产成本上升,决定对厦门、南平电池厂生产的电池产销价格进行调整,出厂价调整幅度15%~25%。调整后的价格为中准价格,允许企业在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不限。
  1988年,鉴于锌材、锰粉等主要原材料提价,使电池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省物价委员会决定从1988年6月20日起调整地产电池产销价格,各牌号电池调价幅度13%~35%。调整后的价格为中准价格,仍允许企业在10%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1990年8月,因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电池生产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再次提高省产电池厂、销价格。具体调价情况,见表2-12-49。调整后的电池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企业零售价格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不限。同时,核定厦门电池厂新生产R6P高氯化锌型5号电池一级品出厂价每只0.237元,产地批发价0.266元,产地零售价0.30元;R03C7号纸板高容量电池一级品每只出厂价每只0.252元,产地批发价0.283元,产地零售价0.32元。
  1992年,干电池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放开后,市场价格逐步上升,至1998年省产大号电池市场零售价每只1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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