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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五金交电商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42
颗粒名称:
第十二章 五金交电商品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36
页码:
555-590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福建省五金交电商业的发展历程,包括其兴起、发展、繁荣、衰落以及复兴的过程。
关键词:
福建省
五金交电
商品价格
内容
福建省较早兴起的五金产品主要是铁作、铜作、锡作等手工制品,多以前店后场、亦工亦商、自产自销为主。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福州、厦门被辟为“五口通商”口岸后,包括五金机城、交通电工器材在内的各类洋货大量输入倾销。外国商人纷纷前来开设洋行,当地一些民族资本家和小业主,也相继开店经营五金交电商品。随着民族工业的兴起和发展,私营五金交电商业相应繁荣兴旺。至民国34年(1945年),本省五金交电商业已初具规模。福州有五金电料店30家,自行车材料、修理店60家。解放战争时期,受民国政府苛捐杂税的打击和各种名义的掠夺,至民国38年,私营五金交电行业处于停滞、凋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利用私人资本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允许私营商业在一定时期的存在和发展。1952年,全省私营五金交电商品经营总值市场占有率达80%以上。1953年,国营五金交电专业机构建立,根据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私营商业加强控制管理,私营五金交电商业经过联营、并店,逐步收缩。1956年下半年,私营五金交电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经营业务由国营商业取代。五金交电商品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轨道,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
五金交电商品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由于福建工业生产基础薄弱,许多重要生产资料如元钉、镀锌铁丝等,以及自行车等生活消费品,直至50年代,大部分还是靠国外进口和上海等地输入供应。为了适应本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从50年代后期,本省开展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五金交电生产得到迅速发展,许多产品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品种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满足了本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逐步深入,从1986年到1992年,五金交电商品价格先后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第一节 元钉与镀锌铁丝价格
元钉、镀锌铁丝是五金类商品中的主干商品,广泛用于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施工,防灾救灾以及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需要,用途广,销量大,长期以来,被列为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由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产品由国家统一收购、调拨、供应,并统一制定价格。
由于历史的原因,福建工业生产起步较迟,直到50年代中期,福建尚无一家钉、丝生产厂,本省所需元钉、镀锌铁丝都是由上海输入供应。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初期,本省首批钉丝制造企业福州元钉厂和厦门丝钉厂相继建成投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80年代中期,全省各地又先后建起10多家钉丝生产企业,元钉、镀锌铁丝自给率达80%左右。
据调查,民国19年(1930年),福州市场沪产元钉(2英寸)每公斤平均零售价0.295元(银元、下同),英国进口镀锌铁丝(18号)每公斤0.431元。民国21年之后,由于欧美、日本各国竞相来华倾销商品,导致我国市场工业品价格下跌。从民国21~24年,本省市场钉丝价格连年下降,福州市场至民国24年每公斤元钉(沪产2英寸)降到0.218元,镀锌铁丝(英产18号)到民国23年每公斤降到0.334元,民国25年价格略有回升。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国民政府滥发钞票,造成连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市场元钉和镀锌铁丝价格也一日数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受长期通货膨胀的影响,本省市场钉丝价格仍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如福州市场1950年沪产1英寸元钉每0.5公斤平均零售价0.975元(折第2套人民币),折换中等晚米4.2公斤,而民国25年(1936年)福州市场每0.5公斤元钉折换大米不到1公斤。1953年后,随着国营五金交电专业公司的建立和国家对私改造政策的逐步深入,私营五金交电商业逐步被国营商业所取代,元钉、镀锌铁丝由国营专业公司统一经营,价格也由国家统一管理,市场钉丝价格逐步趋于稳定,并有所降低。1950~1955年福州市场元钉、镀锌铁丝销售价格。
1957年,福建首家元钉、铁丝生产企业——福州元钉厂建成投产。首批地产2英寸元钉出厂价每公斤1.47元,产地批发价1.38元,产地零售价1.59元;18号电镀镀锌铁丝每公斤出厂价2.32元,产地批发价2.32元,产地零售价2.55元。由于投产初期生产成本较高,价格高于上海产品,商业部门经营亏损。为了平衡地产与沪产钉丝价格,从1961年开始,商业部门供应工厂的原材料由仓库直拨,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生产成本。福州、厦门两厂(厦门丝钉厂于1961年投产)生产的钉、丝销售价格逐步降低。
经过几年调整,基本理顺地产元钉和镀锌铁丝的厂销价格,地产品与沪产品之间有了较合理的比价。1963年,在调整元钉、镀锌铁丝出厂、销售价格后,省商业厅于同年6月调整全省销区的销售价格,地产元钉价格调低幅度6.8%~8.2%,镀锌铁丝调低3.5%~8.1%。各主要城镇具体价格。
1964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在第二次全国物价会议期间,对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元钉、镀锌铁丝价格重新作了安排,核定上海产的元钉(代表规格2英寸一级)产地批发价每公斤1.14元,镀锌铁丝(代表规格:14号一级)每公斤热塘1.18元,电镀1.14元。据此,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于当年5月调整了本省销区沪产元钉、镀锌铁丝销售价格。调整结果,各地沪产元钉批发价降低8.82%~9.56%,镀锌铁丝降低14.67%~16%,批零差率从15%降为14%。
省外产品价格调低后,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相应调低地产品的销售价格。福州、厦门地产元钉(2英寸一级)产地批发价每公斤由1.26元调低为1.14元,调低幅度9.5%,产地零售价调低为1.30元;福州产的镀锌铁丝(14号电镀一级)每公斤批发价由1.29元调低为1.14元,降低幅度11.7%,产地零售价降为1.30元。地产元钉和镀锌铁丝出厂价也先后调低为0.99元。销K批发价按省定的运杂费和综合费率计算核定。这一价格水平因“文化大革命”而维持多年未动。1973年,厦门铁丝厂开始生产热塘镀锌铁丝,省计划委员会核定厦产热塘镀锌铁丝(14号)每吨出厂价1035元,批发价1180元。1985年,地产元钉(代表规格2英寸)产地批发价每吨调为1410元,镀锌铁丝(代表规格2毫米14号)产地批发价每吨为1360元,可上浮15%。同时,对计划外用市场调剂的线材生产的元钉、铁丝的价格,以销售牌价为基础,加原料差价作为供应生产、基建及集体单位的“临时协商价格”。由于原辅材料、运杂费提价,造成生产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省二轻厅、商业厅于1988年下文调整元钉、镀锌铁丝的价格:元钉(代表规格2英寸)产地批发价每吨由1410元调高为1710元,镀锌铁丝(代表规格2毫米14号)产地批发价每吨由1360元调高为1640元。其他规格的价格按商业部规定的差率计算(规格差率)。元钉、铁丝销地批发价按原规定的地区差率计算,各地零售价格按原14%批零差率计算。元钉、镀锌铁丝价格调整后,取消原来上浮15%及其对供应工矿、基建单位加收原料差价的规定。
1990年,因原材料(线材)供应价提高,省物价委员会连续两次提高元钉、镀锌铁丝的价格。第一次从1月1日开始,对计划内线材加工的元钉、铁丝暂时采取加收原材料差价办法,即在现行出厂、批发、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元钉每吨加价200元,镀锌铁丝每吨加价190元。第二次于8月30日,对元钉、镀锌铁丝价格进行整顿:①将商业部门经营计划内元钉、铁丝的进销差率扩大为14%,以利元钉、铁丝的经营;②将计划内元钉、铁丝加收的原料差价计入厂、销价格,调整后,代表品元钉(2英寸)产地批发价每吨为2740元;2毫米镀锌铁丝(14号)产地批发价每吨为2660元,其他规格品的产地批发价按原规定的差率计算;③计划外线材生产的元钉、铁丝价格采取加收原料差价的办法,计算出计划外元钉出厂价,计划外元钉、铁丝的批发、零售价格,按照计划内钉、丝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计算。
1992年,元钉、镀锌铁丝取消计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放开后,市场价格逐步上升。至1996年,每吨元钉(规格2英寸)市场销售价升到4218元,镀锌铁丝(规格14号)4446元。此后,市场价格又逐步回落。1997年,每吨元钉降为3990元,镀锌铁丝降为4218元。1998年,每吨元钉又降为3648元,镀锌铁丝降为3876元。
第二节 自行车价格
民国14年(1925年),福建省开始经营自行车。当时,在福州开设两家自行车材料行,经营进口自行车及其附件。至民国34年,发展为5家,另有60多家修车店。厦门市于民国35~36年也先后开设“大陆”、“清白”、“永生”、“顺昌”等经营自行车的商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6年前,私营自行车商业曾获得较大发展。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私营商业退出自行车市场。5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自行车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车逐步成为城乡人民的重要交通工具。长期以来,自行车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商品,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
本省国营商业于1950年开始经营自行车。1975年以前,本省尚无生产自行车,货源由上海、天津、广州等地调入。1976年,厦门自行车厂和福州自行车总厂相继建成投产,生产武夷牌和鹿牌自行车,结束了福建自行车货源全靠省外调入的历史。1981年,龙岩风动工具厂也开始生产仙女牌自行车,产品除国营商业收购一部分外,大部分由工厂自销。
一、省外自行车
本省经营的省外自行车从全国20多个省、市进货,各种牌号规格近600种。50年代消费水平低,购买对象主要是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公用,个人购买比重小,市场供求缓和,价格比较稳定,并略有降低。1956~1957年两种主要牌号自行车的销售价格。
1958~1961年,自行车价格基本保持稳定。1962年5月,根据商业部通知,为平衡购买力,扩大货币回笼,对自行车实行高价供应,每辆自行车零售价最初定为650元。几经调整后,逐步降低下来。
1964年12月,自行车退出高价,恢复平价供应,但销路仍然不畅。1965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通知,再次降低自行车销售价格。这次列出调价的自行车牌号、型号共28种(其中正常牌号19种,老型号9种),产地平均零售价由168.97元降为150元,降低11.23%。省商业厅选出4种有代表性的自行车,计算全省各销地价格下达,其他牌号的自行车由各地按调后产地批发价加规定的运杂费、地区综合差率自行计算调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外自行车价格多年未动。1986年10月,自行车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定价。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和省政府《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放开工业消费品价格的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对福州市场的主要名牌自行车规定最高限价。华侨友谊商店、购物中心收取外汇人民币或侨汇券的主要名牌自行车最高零售价维持1986年放开时的价格水平。
198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取消福州市场名牌自行车的最高限价。为了防止乱涨价,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加强对放开商品的协调和指导,实行价格报备制度。要求工商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价格管理,积极组织货源,安排好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
自行车价格放开后,价格有所上升。到1998年(10月),上海永久牌自行车市场零售价:厦门398元,莆田360元,龙岩380元,三明390元;凤凰牌,福州358元,厦门、莆田380元,泉州、龙岩、宁德350元,漳州385元。
二、地产自行车
1976年,厦门自行车厂和福州自行车总厂试产28英寸武夷牌和28英寸鹿牌自行车,省计划委员会核定两种牌号自行车临时出厂价127元,试销零售价145元。1978年,厦门自行车厂试产武夷牌28英寸双梁载重自行车,省计划委员会核定其试产出厂价每辆111元,批发价123元,零售价140元。由于两厂初产成本较高,由商业每辆给予价外补贴12元。至1980年底止。1981年,省国防工业局所属龙岩风动工具厂试产仙女牌20英寸轻便自行车,省物价委员会暂定试销价格,出厂价124元,零售价145元。1982年10月,调低厂销价格,出厂价由124元降为121元,零售价由145元降为138元。同年5月,核定厦门生产的武夷牌28英寸精装普产自行车试销价每辆165元,福、厦产PA28英寸涨闸自行车试销零售价172元。经过几年改进,地产自行车的质量、外观、造型都有提高。1986年,根据优质优价政策,核定福州鹿牌28英寸PA-79型涨闸自行车零售价与厦门武夷牌28英寸PA75-1涨闸车同价执行,即每辆零售价由172元提高为180元,出厂价由149.70元调为156.60元。
地产自行车价格放开后,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销售不畅,产量逐渐下降,有的已停产。福州生产的鹿牌自行车,最高年产量达20万辆,至1998年,只生产24英寸女车,年产量仅2~3万辆,每辆出厂也270元,市场零售价320元。厦门生产的武夷牌自行车,1995年产量达25万辆,至1998年也接近停产,28英寸男车出厂价每辆280元,市场零售价每辆360元。龙岩生产的仙女牌自行车已于1995年停产。
第三节 收音机、电视机、电冰箱价格
一、收音机
自30年代中期,福建省开始经营电子管收音机。从民国24~38年(1935~1949年),福州先后开设8家修卖结合的无线电行,厦门开设3家无线电行经营收音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收音机仍为私营商业经营。从1954年开始,国营商业正式经营收音机。1957~1980年,收音机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商品,由国家统一制订价格。本省地产收音机起步晚、发展慢,从1957~1972年,长期处于试产阶段,产量低、质量差、成本高。在试产的16年间,商业部门累计只收购2.94万台,仅占总进货量的13.8%。1973年开始,省产收音机定型正常生产,从1973~1980年累计收购72.98万台,占进货量的48.3%。1981年起,收音机取消计划管理,收购量逐年下降。1986年,收音机放开价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
(一)电子管收音机
50年代,市场收音机价格比较稳定。60年代以后,价格逐步下降。1957~1963年,福州市场两种省外生产的电子管收音机零售价格。
随着省外产品价格的下降,省内地产收音机价格也相应降低。1963年5月,福州地产茶花牌CS-1型5灯交流收音机产地批发价每台从110元降为72元,零售价从118.60元降为80元。
1963年降价后,电子管收音机销售仍然不畅,库存量增大。1965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下达通知,再次降低电子管收音机销售价格。这次调价的18种电子管收音机,产地平均零售价由115.98元降为91.59元,降低21.03%。具体调整情况。省商业厅在18种主要型号机中选出美多牌652-3-5型5灯交流机为代表规格品,计算出全省销售价格下达各地执行。各地、市所在地具体价格。其他牌号规格的收音机由各地按调价后产地批发价加规定的品质规格差率,由各地自行计算调整。
1982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8400厂生产的海燕牌D322六管二波段电子管收音机出厂价110元,零售价124元。同年11月,调整海燕牌D332-1型电子管收音机,每台出厂价降为103元,零售价降为120元。60年代,由于半导体收音机上市,并迅速发展,逐步占领市场,电子管收音机虽一再降价,销路仍然不畅,逐步退出市场。
(二)半导体收音机
1963年,半导体收音机在我国试制成功,产品在市场上与消费者见面。为了有利于生产和销售,全国物价委员会将主要牌号规格的半导体收音机规定了临时出厂价和销售价格。为了合理安排地区差价,使本省销区半导体收音机价格与产地价格相衔接,省物价委员会以上海产飞乐牌2J1型六管机为代表规格品,安排了全省各销区销价作为基价,各地、市所在地的具体价格。其他省外生产的各种牌号、规格的半导体收音机,由各地按品质规格差率计算,自行订价。
1966年3月,根据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关于调整三、四管半导体收音机价格的通知,鉴于三、四管机销售不畅,为避免积压,影响质量,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以扩大销路,五管以上的价格不动。省商业厅转发了产地批发价调整情况。省内销区批发价,由经营单位按原规定差率计算调整。
半导体收音机经过几年的发展,品种不断增加,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成本不断下降,而价格大部分还是初期生产的价格水平。1970年12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根据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商业部关于调低半导体收音机价格的通知精神,调整了本省半导体收音机价格,价格总水平降低21.5%,并规定:省外产品,不论城市和农村,实行全省一个价,即按产地零售价加4%的综合费率(不再加运杂费)作为全省销区零售价。省内产品,一律按产地零售价同价执行。1972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转发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轻工业部关于降低半导体收音机价格的联合通知,指出:这次降价方案是以平均先进成本为基础,保本为原则,并采取暂时免征工业环节的税收。平均降低幅度:袖珍和便携式机为25.6%,台式机15%,收扩多用机18%,总平均为22.9%。要求生产厂要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商业部门要降低流通费用,进销差率由15%降到11%;出厂价格原则上按零售价倒扣11%的商业进销差率制定。出厂价按这一原则安排后,工厂如出现暂时亏损,由商业部门给予价外补贴。根据《通知〉精神,本省作了补充通知:福州无线电一厂生产的古田牌(701X管三波段便携式带皮套拉杆天线)每台出厂价定为55.50元,零售价62元;朝阳牌(602-B型六管二波段便携式带皮套)每台出厂价40.30元,零售价45元;商业进销差率均为10.5%。价格调整后,工厂发生亏损。1973年8月,经省计划委员会审定,古田牌(701型)每台由商业部门给予价外补贴2.50元,朝阳牌(602-B型)每台补贴10元。省内地产半导体收音机投产后发展很快,新的规格型号不断增加。从1971年8月至1981年7月,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各种牌号、型号的半导体收音机出厂价和销售价格情况。
1976年9月,商业部下达通知指出:几年来半导体收音机生产发展很快,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但在当时半导体收音机库存中,也有一部分品种型号因质次价高,造成长期积压,需削价处理。对削价销售问题规定如下:此次削价只限于袖珍、便携机中一部分质次价高、库存长期积压,并已停产的品种、型号,在半导体收音机销售价格水平不动的前提下,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没有列入削价范围的,不要削价。对正常生产的品种,对台式机、多用机等的销售价格一律不动。根据通知列出的削价品种,本省福州市生产的古田牌702型七管单波段便携式,产地零售价由22元降为15元;朝阳牌602B型六管二波段便携式(带皮套),产地零售价由38元降为30元。根据以上通知精神,省计划委员会于1978年9月核定福州无线电厂生产的7P2型机销售价由35.50元降为25元,出厂价由31.60元降为23元。
1982年,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国家通讯广播电视工业总局联合下达通知:由于全国半导体收音机的生产和收购都大幅度增加,除名牌产品外,其他牌号销售不畅,把普及型半导体收音机价格降低10%左右,高档品种视具体情况适当下调。据此,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子工业局、商业厅结合本省具体情况作如下几点规定:一是对省外调进的半导体收音机,凡是产地有调价的,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的价格,加省定的地区差率自行调整;二是对省内生产的收音机,福州无线电厂的茶花、古田牌半导体收音机,1982年改产的新产品、新规格、新型号以及以前生产的老产品,商业部门不再收购,原有库存按省五交化公司规定削价处理。1986年9月,根据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体系的通知,收音机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价格放开十多年来,市场收音机价格保持相对稳定。1997年,福州市场6管2波段袖珍式半导体收音机每台39.95元,基本保持80年代的价格水平。
二、电视机
福建省电视机生产始于70年代初期。1970年,福建省广播器材厂研制成功电子管黑白电视机,1971年开始投入成批生产。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核定36厘米卫东牌70-1型黑白电视机暂定零售价每台440元,DX-1型415元。1972年,核定武夷牌(黑白36厘米)出厂价361元,卫东牌电视机出厂价每台383元,零售价不变。1974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核定省电子设备厂生产的FJ-1型23厘米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273元,销售价300元。由于首批生产批量少,成本高,亏损部分由财政拨补。1975年11月,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通知:鉴于23厘米电视机销售情况不好,且质量较差,销售价格也偏高,为避免长期存放造成损失,要调整各种牌号的23厘米黑白电视机的厂、销价格。调整意见如下:①零售价格:产地,带广播收音的,每台由300元降为245元;不带广播收音的,由275元降为225元。销地,另加地区差价。②出厂价格:带广播收音的,每台调低为223元;不带广播收音的,每台调低为205元。调整后的出厂价、销售价格统一于1975年12月15日执行。1978年,省计划委员会下达通知:省内生产的36厘米黑白电视机从1978年6月20日起,改按全国统一价执行,即出厂价由361元调为395元,省内统一销售价由415元调为430元。1980年9月,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下达关于调整和制订部分国产电视机价格的通知指出:几年来,广播电视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电视机成本不断降低。为了扩大销售,促进生产的发展,决定对国产40厘米、48厘米黑白电视机和彩色电视机出厂价、销售价进行调整,并制订进口散件组装的国产彩色电视机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电视机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质量、外观有所改善,成本显著下降。为了扩大销售,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核同意,从1980年8月25日起,调整和制定了以下两种电视机价格:①福建牌FJ-3型30厘米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由365元降为335元,销售价由400元降为370元。②福建广播器材厂新生产的珊瑚牌SH2-12-1型30厘米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定为345元,零售价380元;1982年7月,又将每台出厂价由345元降为328元,零售价由380元降为365元。80年代初期,本省开始引进外资发展彩色电视机生产,1981年和1984年,福建日立电视机公司和厦门华侨电子企业公司先后建成投产,开始生产彩色电视机。省物价委员会于1981年5月核定福日公司生产的福建-日立牌36厘米彩色电视机价格,每台销售价1250元,省电子进出口公司给商业部门的交接价1000元。同年9月,每台销售价降为1080元,给商业部门收购的,按原规定的进销差率倒扣作为产品的出厂价格。1981年8月,核定福日公司生产的HFC-230型51厘米彩色电视机零售价每台1900元。198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物价总局关于降低国产黑白电视机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黑白电视机价格。对省外调进的产品,按照国家调整后的产地价格加省定地区差率,安排福州、厦门两地市场价格。其他销地由各地自行计算调整;对省内产品价格相应作了调整,省电视机厂生产30厘米珊瑚牌黑白电视机产地每台零售价由365元降为340元,出厂价每台由328元降为303元,商业进销差从10.14%调为11%。
在调整国产黑白电视机价格的同时,为了合理安排进口日本和台湾生产的黑白电视机与国产电视机的比价。根据比质比价的原则,对口岸销售价格进行调整。部安排的口岸销售价格调整情况及本省福州、厦门二口岸销售价格调整情况。
对福日公司和泉州电视机厂进口散件组装的30厘米全频道黑白电视机,根据进口整机调价水平,核定福日牌每台410元,索尼牌每台430元。1982年9月,省政府决定,把福日公司生产的电视机,统一纳入国营商业渠道,将原来由省电子进出口公司收购的电视机改由商业部门统一包销、统一调拨、销售,零售价格仍按原规定不变。1983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物价局、电子工业部、商业部通知,通知指出:随着引进生产线的投产,彩色电视机及其配件由全套进口散件装配逐步向国产化发展,生产量将有较大增长,为了扩大销路,满足人民需要,决定降低彩色电视机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据此作了以下安排:①国产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格:36厘米降为998元,51厘米降为1500元,56厘米降为1700元,进口整机口岸零售价:36厘米降为1050元,51厘米降为1600元,出厂价格也相应统一调整。地方零星进口的电视机计价办法,按修改后规格差率进行整顿与调整销售价格。②福日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51厘米产地零售价由1900元调为1500元,36厘米统一调整为998元。省内外统一执行同一价格。③各地、市、县的销售价格:进口机(包括组装沿用原牌号)及本省福日牌机,按福州的价格加省内地区差率执行。国内产品按产地零售价格加省外地差率计算。
1984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福日公司生产的新产品41厘米、46厘米彩色电视机价格,每台产地零售价:46厘米1330元,41厘米暂定1140元;每台出厂价,凡通过国营商业批发部门经营的,不分省内、外调拨,工业对商业一律以产地零售价倒扣17%作价。对福日公司生产的51厘米彩色电视机,按商业部规定的彩色电视机规格差率计算,产地零售价由原定1500元调整为1520元。与此同时,商业部制定一批进口彩色和黑白电视机口岸零售价格,见表2-12-26。销地价格按规定加地区差价制定。
1986年5月,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转发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部分黑白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黑白电视机的差价不尽合理,按质论价原则体现不够,各种牌号规格之间差价并未拉开,使名牌产品长期供不应求,杂牌与部分非名牌产品出现供过于求的势头。为使产品价格反应价值,进一步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决定对黑白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除金星、飞跃等6个牌号36厘米和43厘米的价格不实行浮动价外,全国其它牌号的黑白电视机根据质量和市场情况,价格下浮5%~10%。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决定省定价的福日牌黑白电视机价格暂不下浮,珊瑚牌36厘米黑白电视机,产地零售价下浮5.2%(每台从420元下浮至398元),珊瑚牌43厘米黑白电视机,产地零售价下浮5%(每台从560元下浮至532元)。销地零售价,按产地下浮后的零售价加规定的地区综合差率计算。
根据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和国家物价局的通知,本省从1986年9月5日起,放开黑白电视机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1986年12月,福建省电视机厂生产的珊瑚牌46厘米D47C-1型彩色电视机,在一般机型彩色电视机的基础上,增加12组预选器、预选器数码管显示等附加功能,经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核定,每台产地零售价1370元。1987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外贸部门进口的台湾产AMARK(艾美牌)彩色电视机价格。因外汇调整,成本较高,在省内销售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不限;对台贸易单位所在地的市县销售艾美牌36厘米台湾产彩色电视机,每台中准零售价1030元。1987年4月,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决定对进口彩色电视机在广东、福建两省实行浮动价格。销售价格浮动幅度以国家规定价格为基础,上浮幅度最高20%,在浮动幅度内合理安排差价,改变进口彩色电视机不分产地、不分牌号、不分质量执行同规格同价的作价办法。根据以上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具体规定了各种进口彩电国别、牌号差率。未列名的各牌号进口彩色电视机(包括进口零件组装,使用国外商标)的价格不得上浮。
1987年11月,厦门市中外合资厦华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厦华牌40厘米彩色电视机,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产地零售价为1140元;厦华牌XT-4201型40厘米彩色电视机另附有预选器发光显示功能,加价20元,即每台产地零售价定为1160元。根据电子工业部、商业部颁发的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电子工业总公司于1988年1月和3月分批对福日、珊瑚、厦华牌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的价格核定如下:1988年1月9日核定,47CM(厘米,下同)彩色电视机福日牌HFC—321A静噪抑制,每台产地零售价1370元;HFC—321C双喇叭和静噪抑制,产地零售价1390元。51CM彩色电视机(福日牌)HFC—237A静噪抑制,每台产地零售价1560元;HFC—237C双喇叭和静噪抑制,每台产地零售价1580元,47CM彩色电视机(珊瑚牌),含12组预选器,静噪抑制,拉杆天线(双根)和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415元。1988年3月2日核定,福日牌彩色电视机HFC—182247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静噪抑制,双喇叭,每台产地零售价1390元;HFC—220156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静噪抑制,双喇叭、拉杆双天线、防护玻璃屏,每台产地零售价1860元。厦华牌XT—510151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12位预选器,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550元;XT—510251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12位预选器、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5个功能摇控器,每台产地零售价1650元;XC—371837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008元;XC—420142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150元。
1988年3月26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放开部分高档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从1988年4月1日起,放开名优烟、酒和彩色电视机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放开范围包括在省内市场销售的省内生产、省外调进和进口的各种牌号的彩色电视机,调出省外的仍执行国家定价。
1988年5月和6月,国家物价局、机城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先后下发《关于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和《关于进口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规定国产彩色电视机的零售价格,一般机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地零售价格基础上浮动,36厘米每台由998元上浮到不超过1190元,46厘米每台由1330元上浮到不超过1700元,51厘米每台由1500元上浮到不超过1900元,56厘米每台由1700元上浮到不超过2100元。各地生产的各种牌号,一般型彩色电视机按不高于上述规定的价格水平进行浮动。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9个牌子的代表品彩色电视机上浮幅度适当大一些,即36厘米每台加30元,46厘米到51厘米每台分别加50元。同时,要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安排质量差价。1988年获国家金质奖的每台加价80元,获银质奖的每台加价60元。进口整机彩色电视机也本着拉开与国产机的差价以及进口机各牌号的牌誉差价的原则同时实行浮动。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电子工业总公司转发了这一通知,并补充通知如下:省内生产和销售的各种牌号和规格的彩色电视机在省内的销售价格暂按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高档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执行,调出省外的彩色电视机按照国家物价局等三部局两个《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对调给彩色电视机价格已放开的地区,调拨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省产彩色电视机调出省外浮动价格。
1989年,由于市场情况变化,彩色电视机国内生产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供求矛盾突出,经营渠道混乱,倒买倒卖严重。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国务院发出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对彩色电视机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由国家对彩色电视机价格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定价。彩色电视机价格由机电部、商业部提出初步方案,国家物价局审定,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计委备案。同时规定,彩色电视机专营后,国家在价外向消费者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同年1月底,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商业厅转发国家物价局、机城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除原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9个牌号代表品的产地零售价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其他牌号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立即改由国家统一定价,各地自行规定的价格一律取消。对国产彩色电视机的功能加价、牌誉差价、优质优价实行最高加价限额,原则上各项加价合计46厘米以上的每台不超过300元,36厘米每台不超过210元,其中获国家金质奖的加价80元,获银质奖的加价60元;牌誉差价46厘米及以上的每台加价50元,36厘米每台加价30元。功能加价按原电子部、商业部规定执行。国产彩色电视机的出厂价格,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按产地零售价格倒扣7%,销售给批发企业的由工商双方协商。彩色电视机销地价格,以调整后的产地零售价格为基础,省内产品加2.5%地区综合差率,省外产品加4%地区综合差率(都包括运杂费)作价。根据以上通知,省对销地价格的安排:省内产品不分地区按产地零售价(不含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加2.5%综合地区差率(包括运杂费在内)计算销地零售价;省外产品,产地到二级站加4%。1989年3月13日,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进口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后有关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进口彩色电视机基价仍按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规定办理,同时在价内增加外汇差价,并入基价内。36厘米、40厘米每台加100元,46厘米及以上加300元,功能加价按原电子工业部、商业部规定执行。广东、福建、海南省及各经济特区不再执行上浮价格,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商业内部调拨作价,以口岸零售价为基础回扣,不含特别消费税,口岸批发站(司)调给各批发单位扣9%,调给零售单位扣6%。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决定执行后,从1989年1月起,国家物价局、机电部、商业部分批核定全国国产和进口的彩色电视机的产地零售价和口岸零售价。“二部一局”分批核定的本省生产的各种彩色电视机的产地零售价格、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发展基金情况。
199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的请示》的通知,对国产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和价格进行了调整:按不同的规格和档次适当调低国产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税额,36厘米由400元降低到100元,46厘米和56厘米由600元降低到300元,53厘米由600元降低到400元,51厘米(平面直角)由600元降低到550元;取消在价外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外汇差价),进口散件所需的外汇差价进入成本和基价。根据汇率变化和原材料涨价情况,重新核算工厂成本,适当调整基价。每台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36厘米由1190元调整为1250元,46厘米由1700元调整为1900元,51厘米由1900元调整为2100元,56厘米由2100元调整为2300元,53厘米(平面直角)由2400元调整到2700元。
调整后,每台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和特别消费税合计为:36厘米由1690元降低到1350元,46厘米由2600元降低为2200元,51厘米由2800元降低为2500元,56厘米由3000元降低为2600元,53厘米(平面直角)由3300元降低为3250元,均不含功能加价和牌誉差价。上述产地零售基价可根据市场情况,经省物价部门报国家物价局核定,允许在10%的幅度内浮动。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电子工业总公司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时,对有关问题作了补充通知:省内生产的国产彩色电视机(包括国内生产的进口牌号)按国家调整的特别消费税和价格执行后,生产企业对商业部门的经营扣率以调整后产地零售价(不含特别消费税)为基础,调给二级批发企业的倒扣14%,调给三级批发企业倒扣11%,调给零售企业的倒扣8%;省外调进的国产彩色电视机,综合地区差率适当扩大,省外产地至二级批发企业,以产地零售价为基础,上海片加4.5%的地区综合差率(包括运杂费在内),天津片加5%地区综合差率,二级批发企业至三级批发企业加2.5%地区综合差率。
1991年4月,福日公司试产福日牌HFC-1925平面直角49厘米彩色摇控电视机,省物委审批,在国家未正式批复价格以前,暂定产地零售价每台2430元(基价2100元,牌誉差价50元,功能加价280元),价税合计2830元。1990~1991年,国家物价局、机电部、商业部又先后分批审核各省、区、直辖市各牌号国产彩色电视机价格。本省生产的各种牌号彩色电视机价格。
1991年7月,取消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1992年,放开彩色电视机价格。随后几年,由于彩色电视机生产饱和,市场竞争激烈,价格逐年下降。至1998年,国产长虹彩色电视机54厘米(厘米,下同)每台市场销售价1880元,厦华51厘米每台1510元,54厘米每台1360元;进口日本松下64厘米每台4670元,54厘米每台2198元;日立54厘米每台2100元。福日54厘米每台1480元。
三、电冰箱
家用电冰箱是80年代新兴产业。对于电冰箱的价格管理,轻工业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84年颁发了家用洗衣机和电冰箱定价试行办法。《办法》规定,电冰箱价格由轻工部统一制定出厂价格并组织制定零售价格的定价办法。发展初期,由于产品的成本、质量、牌誉差距较大。因此,采用浮动价格方式,由轻工业部制定标准品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标准品的具体价格和流通环节差率由各地区轻工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在浮动幅度内研究确定。家用电冰箱的标准品是单门直冷式的电冰箱,各规格电冰箱的中准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在轻工部制定中准价格的基础上可以分别或同时上下浮动8%。双门和风冷式电冰箱是新产品,暂由各地比照标准品价格定价,待时机成熟后,轻工部再制定作价办法。为了贯彻优质优价政策,获国家金质奖的电冰箱可再上浮8%,获银质奖的可再上浮6%,获部和省市优质产品的可再上浮4%。
省物价委员会在转发轻工部通知时指出,鉴于本省家用电冰箱目前处于试产试销阶段,产品的产销价格可参照部定中准价格水平,暂由地方物价主管部门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本省在80年代投产的福州市无线电二厂进口组装的TOSHIBX167升双门电冰箱和漳州市通用电器总厂进口组装的金章牌140升Z1142IB型电冰箱,自生产到价格放开,物价部门没有正式订价,都是由企业自行定价试销。由于本省80年代开始上市的电冰箱,大部分是进口和省外调入的,价格由商业部门制定。1985~1986年,进口几批日本、苏联、波兰、西德等国的电冰箱,省商业厅及省五交化公司核定的口岸销售价格。
1986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和国家物价局的通知,从9月5日起放开包括电冰箱在内的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工商企业参照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出厂价、销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防止任意涨价。1987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和省政府《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精神,发出了加强对放开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为了制止乱涨价,要求对部分市场紧俏工业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福州市场部分电冰箱由省制定最高零售价。各地、市参照省定福州市场电冰箱的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制定本地区的最高限价。
随着市场物价的逐步稳定,1988年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决定从1988年8月10日起取消福州市场电冰箱的最高限价。电冰箱价格放开十多年来,市场从供不应求到供过于求,前几年价格有所上升,1996年后,在市场竞争中价格略有下降。1998年10月,9地、市平均,几种电冰箱市场销售价格:海尔BCD-268L每台4215.21元;容声BCD196每台2463.73元;长岭13CD-208L每台2168.57元;新飞BCD-216L每台2918元。
第四节 普通灯泡与干电池价格
一、普通灯泡
民国38年(1949年),全省发电量不足700万千瓦时,仅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建瓯等办有发电厂的20个市、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少数居民户使用电灯,灯泡需求量少,货源全靠进口和从上海输入。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市场灯泡零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灯泡需求量逐年増加。1954年,灯泡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商品。1957年,厦门灯泡厂建成投产。继之,福州灯泡厂和光泽灯泡厂也先后建成投产,地产灯泡逐步取代外来产品。
50年代,市场灯泡价格稳中有升。福州市场沪产永亮牌灯泡(220V15~40W),1953年每只零售价0.45元,1954~1956年每只0.42元,1957年每只提为0.50元,直到1962年都保持这个价格水平。1957年,福州和厦门灯泡厂生产的普通灯泡(15~40W)每只出厂价:福州为0.32元,厦门0.30元,产地批发价每只0.34元,产地零售价0.40元。1961年,经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批复,地产普通灯泡(15~40W)每只出厂价调整为0.40元,商业批发价由0.34元调为0.44元,零售价由0.40元调为0.50元。1963年10月起,每只出厂价降为0.31元,批发价降为0.36元,零售价降为0.41元,上海灯泡每只零售价也同时降为0.41元。为了向省外扩销,1964年初调整了地产普通灯泡价格。福州、厦门生产的15~40W普通灯泡出厂价格,每只由0.31元降为0.29元,省内销售价格不动,外省产品15~40W与地产品执行同价。地产60W以上大支光灯泡地销价格一律按上海产品在本省各地批发价执行,批零差一律为18%。商业内部调拨作价:站站调拨,产地站对省内站或省外站调拨,一律按上海产品产地批发价倒扣8%作价;站店调拨,产地站对三级店调拨,以上海批发价倒扣5%,销地站对三级店调拨按沪产品产地批发价作为福厦批发价格,并以此价倒扣5%作价;二级站调给三级店外产60W以上大灯泡时,调拨价按省外产品在省内销价倒扣5%作价。1965年,随着地产灯泡生产成本的降低,省物价委员会再次调低地产普通灯泡价格。福州、厦门生产的15~40W灯泡从1966年元月1日起,出厂价每只由0.29元调为0.283元,产地批发价每只由0.355元调为0.325元,零售价每只由0.41元调为0.38元。上海同规格产品在省内各地零售价仍与福州、厦门产品同价。调出省外的按调整后的批发价和规定的调拨折扣率作价,同一产品在同一市场执行同一价格。196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大支光出厂价、销售价格,(省内、省外产品执行同价),这一价格水平保持到1979年。
1973年4月,省计划委员会核定福州灯泡厂生产的220V1000W普通铁头灯泡,每只出厂价6.87元,商业批发价7.90元,零售价9.16元。1979年3月,省计划委员会发出调整灯泡价格的通知指出,由于大小灯泡价格不够合理,小灯泡价格偏低,大灯泡价格偏高,造成大灯泡积压,小灯泡脱销,决定适当调高小灯泡出厂价格,调低大灯泡厂销价格。15~40W每只出厂价由0.283元调为0.31元,零售价每只由0.33元,调为0.38元;60W以上大支光灯泡出厂价、销售价适当调低,以利扩大销售。
1982年,省物价委员会通知,从3月5日起,再次降低大支光普通灯泡价格,具体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2-38。
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鉴于几年来省产普通灯泡产、销情况变化,小支光灯泡商业进销差率偏紧,影响了经营积极性。为了促进生产,扩大流通,小支光(15~40W)普通灯泡出厂价每只由0.31元调为0.295元,批发零售价不动。198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在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中规定普通灯泡仍为省物价委员会管理价格的商品,但允许企业有8%浮动权。1988年省物价委员会通知,从1988年2月5日起,普通灯泡实行省外、省内分开作价。省外调进的,按产地批发价加地区差价作价,省外至省内各一级站所在地的地区差率。省二级站至县公司所在地地区差价及省内产品,仍按原规定作价。
198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由于灯头、纯碱等原辅材料提价,影响灯泡生产成本提高,对省产普通灯泡价格进行适当调整,见表2-12-40。表列灯泡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调后价格的基础上浮动,上浮幅度10%,下浮不限。
1992年,灯泡价格放开,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价格放开后,市场价格稳步上升。至1998年,普通灯泡市场零售价15W每只1.20元,40W1.50元。
二、干电池
民国14年(1925年),福建开办第一家干电池生产企业——厦门月星电池厂(后改为精华电池厂)。以后十多年,又陆续开办了亚洲、重吉、建福、新月、永光等多家电池厂。这些私营企业均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简单,产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这几家私营小厂合并成立厦门电池厂。与此同时,福州也建立了福州电池厂。1966年,福州电池厂迁往南平,改名福建南平电池厂。福建干电池工业经过多年发展,至1990年,全省电池年产量达到22111万只,工业总产值814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本省市场电池货源大部是进口和省外输入。据福州市场和永定坎市市场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坎市市场汕头生产的三星牌大号电池每只最低零售价0.05元,最高0.113元。在同一时期,福州市场销售的美国永备牌电池最低价每只0.26元,最高价每只0.31元,平均进口电池价格每只比国产电池高4.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受长期通货膨胀的影响,市场干电池价格波动较大。永定县坎市市场1950~1955年干电池价格变动情况。
1957年以后,全省城乡市场干电池价格基本稳定。厦门电池厂生产的建设牌二号电池从1957~1962年价格没有变动,每打出厂价2.01元,产地批发价2.22元,产地零售价每只0.215元。广州产的五羊牌大号电池,从1957~1962年也是同一价格,每只零售价城市0.23元,县城0.24元。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干电池价格的通知精神,从1963年3月1日起,对本省福州、厦门生产的干电池价格进行调整。省内其他销地的价格和省外调进的产品价格,根据产地新价加合理的地区差价调整。
厦门电池厂生产的建设、三圈、三角、夜莺牌干电池,省物价委员会曾于1963年12月核定试销价格。1964年7月,转为正式价格,并进行调整。
1965年4月,省物委核定福州电池厂新生产红碟牌大号干电池试销价,出厂价每打2.13元,产地批发价每打2.42元,产地零售价每只0.23元;商业进销差12%,批零差14%。1965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鉴于几年来市场情况的变化和生产成本的降低,从1965年12月16日起,对地产干电池价格作适当调低,具体价格调整情况。
1973年8月和1974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分别核定厦门电池厂生产的三圈牌和南平电池厂生产的熊猫牌纸板式高容量五号电池价格,每千只出厂价128元,批发价140元,零售价每只0.16元。1975年8月,核定厦门电池厂生产三圈牌纸板式四号电池试产试销价格,每只出厂价0.136元,批发价0.149元,零售价0.17元。1976年9月,省计划委员会核定南平电池厂生产的大号一级全防潮精装熊猫牌电池试销价格,每只出厂价0.204元,批发价0.227元,零售价0.26元。1977年9月,又核定该厂新生产的R14二号熊猫牌高容量电池试销价格:每只出厂价0.135元,批发价0.15元,零售价0.17元。1980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厦门电池厂生产的雄狮牌电池厂销价格。
198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电池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允许在国家订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0%。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由于几年来电池原材料提价幅度较大,影响生产成本上升,决定对厦门、南平电池厂生产的电池产销价格进行调整,出厂价调整幅度15%~25%。调整后的价格为中准价格,允许企业在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不限。
1988年,鉴于锌材、锰粉等主要原材料提价,使电池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省物价委员会决定从1988年6月20日起调整地产电池产销价格,各牌号电池调价幅度13%~35%。调整后的价格为中准价格,仍允许企业在10%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1990年8月,因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电池生产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再次提高省产电池厂、销价格。具体调价情况,见表2-12-49。调整后的电池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企业零售价格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不限。同时,核定厦门电池厂新生产R6P高氯化锌型5号电池一级品出厂价每只0.237元,产地批发价0.266元,产地零售价0.30元;R03C7号纸板高容量电池一级品每只出厂价每只0.252元,产地批发价0.283元,产地零售价0.32元。
1992年,干电池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放开后,市场价格逐步上升,至1998年省产大号电池市场零售价每只1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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