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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六节 日用瓷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53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日用瓷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8
页码:
525-53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瓷器产区的历史和价格变动情况。
关键词:
百货
文化用品
日用瓷
内容
福建是中国著名瓷器产区之一。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城乡市场的日用瓷价格比较平稳。民国25年(1936年)同民国19年(1930年)比较,福州瓷碗价格升0.6%,盘下降4.3%;泰宁和永定坎市持平,龙溪石码升20%,福安穆阳降20%,仙游降29.5%;德化碗降44.9%,汤匙降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省对日用陶瓷价格管理,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1950~1955年),7个市场零售价,除永定坎市1955年和1950年持平外,泰宁下降50%,福州上升33.3%,龙溪石码升81%,仙游升10.77%,福安穆阳升28%,德化碗升11%、汤匙升18.2%。
1956年日用瓷统一由各级供销社包销。从1957年开始,对德化、闽清、宁德、连城、厦门5个县、市生产的日用瓷价格,逐步收归省工商主管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是,先由产地工商协商,并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轻工厅和省供销社审定;对调价幅度大,影响面广的日用瓷应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其他县、市生产的日用瓷价格,应参照省定德化县细瓷和闽清粗瓷价格水平由产地工商双方协商后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1957~1959年,本省日用瓷价格没有大的变动。如福州市场销售闽清产梅汉大碗乙等,每副零售价1957年为0.84元,1958~1959年均为0.91元;闽清产7英寸彩碟每副零售价1957~1958年均为1.21元,1959年为1.33元。
1961年,日用瓷因受原材料、燃料及运输、包装费用的影响,不少地区出厂价低于生产成本,省财贸办公室于2月提出日用瓷调价意见:出厂价在合理成本基础上,加工厂利润5%~10%;零售价格在出厂价调高后,经营部门缩小购销差价,能保本微利的,不动零售价格;亏损过大的,可适当调整,但零售价调整金额应低于出厂价调整的金额。主要品种调整情况:饭碗出厂价(中号每个,下同)由0.10元调为0.125元,调高25%;零售价由0.12元调为0.14元,调高18%(产区,下同)。炖罐出厂价由0.27元调为0.35元调高30%;零售价由0.35元调为0.41元,调高19%。汤匙出厂价由0.032元调为0.037元,调高15%;零售价0.04元不动。
各产地执行省财贸办公室调价方案时,实际调整幅度高达1倍左右。因此,随着国民经济好转,1963年生产恢复正常,日用瓷显得价格偏高,因此瓷器大量积压。基于上述原因,本省连续于1963年、1965~1966年中三次降低日用瓷器的出厂价。其中,1963年9月平均降低13%。1964年,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调整德化地区大桶杯等内销瓷器出厂价。德化瓷器厂小杯类与其他品种比价偏低,4.5英寸光汉汤碗与省外其他产地价格对比也偏低,而德新杯、茶中杯、碟类又偏高,应作相应调整。大桶杯、小桶杯、矮杯提高25%;三号直杯、四号直杯提高15%;小汉令杯、汉酒杯提高20%;4.5英寸光汉汤碗提高6%;5.6英寸光碟、5~7英寸光圆边平盘、折边平盘降低10%;8~9英寸圆边平盘、折边平盘降低5%;德新杯降低8%;茶中杯仍按1963年9月定价执行。手工业社办厂生产上述品种应和国营瓷厂同质同价,达不到部颁标准的按质论价。
1964年9月,省轻工厅、省外贸局调整部分出口瓷的出厂价格。调价主要根据是:省内出口瓷的出厂价格比邻省有高有低;杯类、碟类、杯类合具的出厂价偏低,工厂亏损;出口瓷的品种比价不合理。
1965年3月,调低宁德瓷厂产品产销价格。20件装手拉土碗调低10%,20件装机车碗、三大碗调低10%,机压汉品价格调低7%。
1965年7月,省轻工厅、省供销社,对部分产品因品种质量差、花色陈旧、规格不统一、等级混杂、品种不够对路与省外产品比价不够合理的调整部分瓷品出厂价格:
(1)降低的产品和降价幅度:6~9英寸折边汤盆降20%,5~6英寸光碟降20%,茶中杯降20%,德新杯降5%,4.5英寸汉汤碗降4%,2号石榴杯降15%、饭闭降10%。所有省管地区各种产品价格均以德化地区为标准同质同价按质论价。
(2)白瓷与金彩比价。以白瓷价格为基础、彩一类为白瓷115%,彩二类为122%,彩三类为130%;金一类为白瓷的125%、金二类为132%、金三类为140%。
(3)等级品比价。细瓷:①小杯类及汤匙类(包括大桶、三、四号直杯、汉令、汉酒、石榴杯、矮杯、朱杯等)一等品100%、二等品90%、二等品75%、四等品60%、次品35%。②其余产品:一等品100%、二等品90%、三等品75%、四等品55%、次品30%。粗瓷:一等品100%、二等品90%、三等品70%、次品由工商协议定价。出厂价调整后,批发价和零售价相应调整。城乡差价除运杂费其外,再加0.5%~1.0%地区综合差率。
1966年初,内销细瓷价格仍比1957年高40%左右,为增加生产扩大销售,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于3月调低德化地区内销瓷价格。碗类(包括4英寸、4.5英寸、5英寸、5.8英寸)降低20%;汤匙(包括加大匙、加二匙)降低10%;;代耳个人杯降低10%;一号碗杯、二号碗杯、2.2英寸单耳杯、毛杯、三号耳杯降低25%;异风杯降低30%;半合呼、二合呼、三合呼,小米呼,民主呼,酱醋呼,玉昌呼,德新呼降低10%;盘类(包括4.5英寸、5英寸、6英寸碟)降低25%。出厂价调整后批发价与零售价相应调整。1966~1970年,本省日用瓷价格基本稳定。1971年,由于瓷土、燃料价格上涨,瓷厂为了减少亏损,自行提高部分瓷价格,如闽清县1971年将粗瓷价格提高11%,德化县1972年9月将粗瓷价格提高23%。基于上述情况,1976年2月省计划委员会决定调高的日用瓷价格:①日用粗瓷出厂价以1966年省定一级品价为基础,碗类调高10%,汤匙类调高20%,盘、杯、碟不作普遍调整,个别品种偏低可掌握10%左右。等级差价统一规定为一级品100%,二级品90%(原85%~90%)、三级品80%(原75%~80%);②细瓷价格。出口细瓷(一、二级及部分三级品)价格和粗瓷比已不低,原则上不作调整。内销细瓷价格(三级品以下)由于粗瓷价提高,根据按质论价原则参照粗瓷提价幅度,即碗类提高10%,汤匙类提高20%;③日用瓷出厂价调整后商业市场供应价格按原定进销差、批零差相应调整。
省计划委员会通知后,由省轻工厅、省供销社分县、分品种核定并从1976年7月1日起执行。
1979年4月和12月,省轻工厅、省供销社调整省管部分粗瓷大中碗和细瓷小碗、壶、杯的出厂价其中粗瓷提高8%~20%,细瓷调低6%~14%。
1982年11月,调整省管瓷器价格,采取白瓷少提、金彩瓷多提,平均提高幅度20%。此外,对内销细瓷新品种,实行试销价格。以上价格一直执行到1984年8月。随后,日用瓷改为三类商品价格放开,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
1984年,日用瓷价格放开后到1998年,其间,由于燃料和原辅材料价格提高,德化4.5英寸汉汤碗每百个出厂价120元、批发价160元,细瓷加大汤匙每百个出厂价7.5元、批发价120元,7英寸折边汤盆出厂价180元、批发价220元;闽清7英寸碗每百个出厂价123元、批发价135元、零售价155元,9英寸碗每百个出厂价250元、批发价275元、零售价316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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