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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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94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F726
页数: 11
页码: 1-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从魏晋至唐五代至清末福建的粮食价格变动情况。主要原因包括社会稳定、北方汉人入闽、自然灾害、战乱、政策影响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 概述

内容


  魏晋至唐五代,福建经济逐步进入开发时期。由于社会稳定,北方汉人陆续入闽,带来了中原先进的生产技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市场多为以物易物。商品价格状况因受档案资料记载和保藏条件所限,很不完整。只能重点叙述粮食价格变动情况。
  明正统元年(1436年)至万历十七年(1589年),粮食价格增幅比较平缓。其中,正统元年(1436年)至景泰二年(1451年),本省粮价和江南接近,每石白银(下同)0.25两;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米价低时为0.5~0.9两,中价为1.0~1.2两。较高时为1.5两,但持续时间较短。据万历《福州府志》载,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3~4月,福州“斗米百钱”,兴化府“斗米三百钱”,比衙门定价“一两一石”涨了2~3倍。明崇祯年间,因受北方战乱、连年严重自然灾害和官府加派赋税的影响,加上受江南米市价格上涨拉动等原因,本省米价上涨。崇祯十四、十五年(1641、1642年),米价上升为每石白银4~5两,比万历年间平均数涨4~5倍。粮价波动一直到清顺治年间。顺治年间,福建粮价波动原因:一是受战乱影响,但战势没有江南紧张;二是崇侦年间,多次受严重水旱灾害影响,但总的粮价波动趋势要比江南地区略低些。福建省米价的高峰期为崇祯元、三、八、九和十五年(1628、1630、1635、1636年和1642年),南平、邵武因受自然灾害故米价较高。顺治三年(1646年),清军入闽,郑成功等起兵抗清,福建成为主战场之一。战争破坏及清军、郑成功部队接连征赋派役,粮价猛涨。顺治四、五年(1647、1648年)间,罗源、宁化、诏安、清流、邵武等府、州、县的米价每石涨至白银5~10两以上,高于江南主产区粮价。
  清顺治六年(1649年),战势稍为稳定,米价下跌,与江南同期米价大致持平。顺治十二、十三年(1655、1656年),江南米价逐渐恢复到抗清战前水平,而接近万历年间中等价格。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政府严令迁界,沿海数十万居民背井离乡,导致粮价上涨。康熙二、三年(1663~1664年),福建米价高于江南。康熙五年(1666年)至十六年(1677年),本省社会趋于安定,农业耕作正常,气候较好,粮食丰收,米价下降。康熙十七、十八、二十年(1678、1979、1681年),因耿精忠叛乱和水旱灾害影响,米价又上涨,其余时间各地米价一般在每石白银5钱左右。康熙三十年(1691年)后,各地米价开始回升,每石白银5钱者已经少见,但价格并无大的起落。康熙三十四至三十六年(1695~1697年),莆田、南平、上杭等县,因自然灾害,米价每石涨至白银3两。康熙五十年(1711年)后,本省连年发生多种自然灾害。康熙六十年(1721年),台湾府暴发朱一贵起义,清军大量入闽,粮食需求量激增;台湾因战乱影响,粮食产量锐减;清政府为切断朱一贵与大陆联系,中断福建与台湾的粮食等商品贸易,康熙末年和雍正初期福建粮价明显上升。雍正二至四年(1724~1726年),福建又连续受灾,漳、泉府米价每石高达白银3~4两,超过江南米价。雍正五年(1727年),福建总督请开海禁,台湾大米流入福建,米价有所回落。雍正后期,本省米价仍有波动,接近于江南米价。
  乾隆初,本省米价每石白银(下同)2两。乾隆十年(1745年)后,米价略降,多为1两5钱,低于江南;直至乾隆五十年(1785年)。其原因:一是福建社会安定,二是台湾的粮食生产增长,较大量输入本省。乾隆末年,排除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本省米价缓慢而平稳上升,乾隆五十年(1785年)至六十年(1795年)上升尤为突出。因为连年遭受自然灾害,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台湾又发生反清暴动,再次切断台湾与大陆粮食等贸易往来,漳浦、云霄等地米价再度暴涨,每石白银8~9两;闽西地区米价飞涨,永定大饥,每石大米白银10余两。随后,社会恢复安定,收成好,米价也随之下降。至嘉庆初年(1796年),福建粮价基本保持在乾隆五十年(1785年)的水平上。
  闽侯县(今福州)是严重缺粮区,米价有波动,但没有大起大落。其原因:一是官府通过常平仓干预粮食市场;二是常平仓的费用来自青黄不接时期平粜的收入;三是来自捐纳监生的银两(捐纳监生的收入,专门用于买粮充仓)。
  道光至光绪前期,福建粮价缓慢上升,正常年景米价每石在白银1两5钱至2两5钱之间波动;光绪后期流通“大清银元”后,每石米价为4~5元。
  民国元年至18年(1912~1929年),本省粮价保持相对稳定。民国19~25年间,民国政府设置市场和物价管理部门,商品的流通和交换出现新的变化。例如,民国25年,本省33个县平均晚籼谷每百市斤为3.18元,14个县小麦平均价为每百市斤5.75元,62个县大豆平均价为每百市斤7.05元。市场上大米价格每百市斤均在5~6元之间。
  民国19~25年(1930~1946年)抗日战争前,货币币值较稳定,物价总水平较平稳,但工农业商品比价存在较大的剪刀差。随后,因为战争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本省工农产品生产和交换比价陷入混乱状态。
  抗日战争时期,民国省政府为应付紧张的战局,注意对经济、物价等方面的管制。日本军队侵占上海之后,金融开始紊乱。福建省发布实施行政院的《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建立和强化战时金融统制体制,旨在制约物价变动。民国26~27年(1937~1938年),省政府实施《增进生产调整贸易办法大纲》,责成建设厅等部门管制与调节农产、工矿、贸易等行业。因战争时间延长、战区扩大,军需民用各种重要物品的生产、调拨、经费等逐步列入管制。不久,又公布《战时农矿工商管理条例》,各种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及储备等均由建设厅负责处置。这一时期,对工农业生产、市场物价采取法律法规形式管理。民国27年6月,对战争与交通运输的必需品汽油、煤油等液体燃料严加管制;对油商、经理商,责令其将油料存量、储藏状况、市场价格实行登记,逐月报告;对于油料进口,实行查考、统筹运输制度。民国27年末,省政府实行《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代替《战时农矿工商管理条例》,由建设厅等经济部门实行全面统制,统制物资大体分为粮食类、工业器材类、外销物资类、专卖物资类,包括盐、糖、火柴、卷烟等。依照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有投机、垄断或操纵行为。对于指定物品输入输出,得因必要,分别为禁售或平价之处分。为了战时非常时期的需要,得依公平价格。在实施与物价管制有直接关系的法令、政策外,鼓励产销,吸收通货,减少暴利,以助抗日战争初期物价的稳定。
  民国28~29年(1939~1940年),省政府公布《非常时期评定物价及取缔投机操纵办法》明文规定,管制物价设立平价委员会,办理当地日用必需品平价事宜;平价委员会评定日用必需品的价格,并制定平价或标准的具体条款;指定平价的物品,多为粮食、肉类、蔬菜、火柴、肥皂、布匹、煤炭、木材等。这些措施对于稳定物价,取缔投机、操纵,起到一定的作用。事实上,战时物价统制初期,“法令多于工作,制度多于行动”,粮价仍在上涨,商品管制不见成效。民国30年初,省政府又执行经济部颁布的《非常时期取缔日用重要物品囤积居奇办法》,所指定的日用重要物品,包括粮食类、衣着类、燃料类、日用品类等。同年10月,在江西召开浙闽皖赣4省粮食会议,通过议案,督促共同遵守,但效果甚微,以粮价为主的商品价格继续上涨。为平抑粮价,疏畅民食军粮的供给,宣传《非常时期实施消费节约办法大纲草案》、《平准物价对策》等文件。物价调查工作由民国省政府主计处负责实施。各地重要县、市开始筹设机构,全面调查物价。此后,本省物价统计资料渐趋完善。物价管制主要是核价、评价,控制消费和适当掌握供给,只是治标办法。由于战争环境日益恶化,物价涨势不减。民国31年1月至34年8月,强化物价统制,市场物价加剧震荡,成为社会公害。随即实行对盐、糖、火柴、烟类物品的专卖制度。由于专卖制度侧重在运销方面,又采用核价政策为主,故物价终未能平抑;实施限价也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福州等地粮价超过限价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抗日战争末期,城乡物价总指数狂升。如福州物价总指数由抗日战争初期的107.4点位,上升到抗日战争末期为87682点位,暴涨816.4倍。其中,民国34年比上一年翻一番,相当于前6~7年物价总指数累计增幅的总倍数。
  民国34年(1945年)9月,抗日战争结束。由于民国政府随即发动内战,这一时期金融和通货膨胀挟持着物价总水平异常上涨,本省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大量增加流通的法币数额,金融动荡直接影响本省经济,造成金融秩序紊乱。物价涨势的特点是,狂涨风波间歇期短,上涨风波延续时间长,上涨幅度大。主要原因是货币发行额过大,物资供应锐减,民国军队溃败,影响群众对法币的信任,刺激物价急剧上涨。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民国政府发行金圆券,实施冻结物价,仅9个月时间,金圆券崩溃,粮价直飞而上。物价全面暴涨,是经济崩溃的综合性反映。金圆券崩溃后,在极短时间内强制推行银元券,随之也很快贬值。因此,城乡市场盛行以物易物交易的方式,以粮价为中心,自行核价,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
  二
  1949年8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由于生产尚未完全恢复,投机资本兴风作浪,加上以往物价飞涨的影响,社会上金、银、外币还在市场流通,粮食、纱、布等主要商品物资仍为私商所操纵,市场物价处于波动状态。9月和11月,福建两度刮起物价上涨风。1950年3月下旬,福建省财经委员会贯彻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规定:全省统一财政收入,厉行节约,制定各级政府人员编制和薪金标准,实行包干制;大力整顿税收,统一税法,贯彻合理负担政策;由国家接管官僚资本和官商合办的银行、电力、邮电、交通运输等主要行业,掌握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命脉,积极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加强对主要工农业产品收购工作,统一调度粮食、棉布、工业器材等重要物资,适时大量抛售粮食、纱、布等,做好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管理,制定和调整粮、油、纱、布、盐、糖、煤和石油等价格,对市场物价施加影响,严厉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加强现金管理,禁止使用银元,大力推销公债,举办折实储蓄,迅速扭转金融混乱局面,紧缩了货币流通量,制止了通货膨胀。1950年4月起,物价波动得到控制。按照中共中央部署,从1950年6月开始,调整工商业内部的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销关系,认真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私营工商业逐步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市场商品价格稳步回升。扩大了城乡物资交流,市场交易又趋活跃。但是,国家财政还没有根本好转,物价仍存在不稳定的因素。特别是1950年6月以后,美国发动侵略朝鲜战争并对中国实行封锁,进口的物资价格上涨,部分土特产品出口受阻,价格下跌;从上海等地输入工业品由海运改为陆运,成本高,价格贵,市场物价出现波动。为了打破美国对中国的封锁,中国发展与苏联及东欧国家的贸易,扩大工农业产品收购,进一步控制国内市场的商品。经过一系列努力,到1950年12月,市场物价恢复了稳定。1951年,抗美援朝战争需要国家财力、物力的支持,市场商品供应比较紧张,下半年市场物价又上涨。1952年,广大农村土地改革工作基本完成,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此后农业连年丰收,工农业生产发展比较快,商品供应情况好转。国营商业采取广泛的降价措施,全省市场物价至7月就回落到1951年同期水平,下半年基本没动。同年,在国家机关、部队、国营企业等单位中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在全国资本主义工商业中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随着国营商业机构壮大,逐步掌握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价格,增强了社会主义国营商业经济优势,全省市场物价保持稳定并略有下降,保证了人民生活的安定。
  1952年,福建粮食总产达到74.35亿斤,比1949年的49亿斤增加25亿斤,超过了抗日战争前福建最高年产73亿斤的水平;工农业总产值为18.46亿元,比1950年增长52.2%。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增长,给物价稳定创造了物质基础和平衡条件。据统计显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3年间,福建物价的上涨幅度远较1950年以前为低。市场物价受到政府控制,并从此基本稳定了下来。
  1953~1957年,根据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这一时期物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在巩固物价稳定的前提下,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以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现。在物价政策上,继续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适当提高农产品特别是边远山区农产品收购价,降低工业品销售价,适当缩小工农产品交换的比价,对突出不合理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1953年9月,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促进中小批发、零售商向当地国营商业进货,打击私商投机,巩固国营商业对市场的领导,大部分商品价格趋于稳定。但有一些副食品因国营商业货源不足,市价上涨,食糖、食油,尤其猪肉供应开始偏紧。为了掌握货源,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2月,福建城乡全面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统购统销品种包括稻谷、大米、小麦、大麦、面粉、黄豆等;同时,对食用植物油(包括油脂和油料)也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9月,实行棉布统购统销,同时公布国家对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5年,实行生猪派购,对城乡人民用布实行凭票供应;对城镇居民的粮、油及副食品、烟、酒等按定量凭证凭票供应。1956年,对烤烟、黄麻、甘蔗、茶叶等10余种主要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1957年,进一步扩大收购范围。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以后,在农村开放粮食交易市场,允许农民在缴纳公粮和完成计划收购任务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自用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上进行交易。福建执行国家制定的“产、运、销三者有利”的地区差价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随着国营商业掌握的货源范围扩大,地区差价逐步缩小,全省国营商业批发额,1954年占总额的86%,1955年底占总额的95%。“三反”、“五反”后,私营零售商营业额下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采取了调整商业措施,对私营商业减少一些经营限制,扩大批零差价。对私营工业实行产品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政策,配合了对私营工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至1956年,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福建土特产丰富,特别是木材、糖蔗、水果、茶叶等产量大,加工价值高。在“一五”期间,实行“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推销”的方针,开始发展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轻工业。1953~1957年,全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17.4%,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下降5.8%,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剪刀差缩小了19.7%。因此,工农业品的比价向有利于农民的方面发展。但有少数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长期偏低,不利于生产发展。从1953年开始,人民生活趋于改善,由于粮食生产发展缓慢,致使饲料供应紧张,价格上涨,农民养猪成本增加,而生猪收购价格却长期偏低。1957年与1952年相比,粮食收购价提高12.7%,经济作物提高7.0%,毛竹、木材提高38.1%,禽畜产品提高20.9%,干鲜果下降10.6%,干鲜菜提高48.1%,土副产品提高17.8%,水产品提高12.4%。
  根据稳定市场物价的方针,1953~1957年,日用工业品的零售价格一般保持稳定,只对少数极不合理的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1957年鹰厦铁路通车以后,地区差价缩小了4.4%,从省外输入的工业品价格随之有所降低。“一五”期间,福建省贯彻全国统一部署,曾两次冻结物价。第一次,1955年2月,执行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规定在发行新人民币期间商品价格一律不准调高。第二次,1956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期间停止调整物价的通知》,规定从7月份开始暂时冻结物价。
  1958年,福建省贯彻中共八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开展“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出现大炼钢铁、大搞农田水利建设的高潮。由于片面强调高指标,搞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极大地挫伤了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这一年,国民经济初露比例失调,商品供应开始出现短缺,市场物价潜在上涨压力加大,全省集市贸易价格比上年上升了5.6%。1959年,福建农业大幅度减产,农业总产值下降。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副食品、日用消费品供应不足,集市贸易价格又有上涨。1960年,农业继续减产,粮食供应进一步紧张,副食品奇缺,市场商品显著减少,有些生活必需品脱销。粮食、食油、棉布、肉、鱼、食糖、糖果等凭证限量供应的商品范围扩大,不能实现的一部分购买力便冲往集市,集市贸易价格比上年又上涨15.7%。1960年5月,福建提高了山区等部分地区粮食收购价格,并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奖励办法,重新开放粮食市场,允许农民在完成议购任务后的余粮在农村集市出售。由于粮食持续减产,主要农产品产量全面下降,城乡人民生活出现严重困难。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农村经济政策,福建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农业生产恢复迟缓,经济状况并未好转。由于农业大幅度减产,主要农副产品收购量下降,市场商品严重短缺,物价大幅度上涨。1961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比上年上升22.5%。1958~1960年“大跃进”期间,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生产萎缩,通货膨胀,物价大幅度上涨,第二个五年计划遭到严重挫折。当时浮夸风盛行,追求高指标,虚报高估,造成向农村征购过头粮,农村人均口粮水平从1957年的530斤,下降到1959年的366斤,再降到1960年的337斤。由于农业生产全面萎缩,副食品十分缺乏,集市贸易价格不断上涨,1961年比上年猛涨1.71倍,市价比牌价平均高1.77倍。这是福建集市贸易价格涨幅最大最猛的一年,人民生活遇到严重困难。1961年9月,中共中央提出“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福建立即组织贯彻,压缩基本建设,做好财政收支、信贷收支、商品供需三大平衡,扩大商品定量供应范围,增加一些商品供应,下放职工等。为了回笼货币,对一些高档商品,实行高价政策;保持1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调整了农副产品收购政策,把国家收购的农产品划为三类:第一类实行统购政策,第二类实行派购政策,第三类实行议购政策;还把并入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的小商小贩划出,重新组成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并恢复了集市贸易。1962年,进一步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国民经济,福建农业生产得到恢复,粮食和各种农产品均有所增长,出现复苏势头。1962年,继续提高粮食和一些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为了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全省物价。1962年8月,福建成立了省物价委员会,地、市、县各级政府也专设物价管理机构,以全面加强对物价的集中统一管理。同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的部署,提高火柴、机制纸、竹壳热水瓶、自行车零件、卷烟、缝纫机价格并扩大城乡差价。为了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1963年,调整了农村粮食销价。随着全省市场商品供应趋于好转并加强物价管理,价格水平下降。1964年10月,全国物价会议召开,调整消费品市场销价。1961~1965年实行高价供应,对回笼货币,平衡财政收支,促进集市价格回落,起了重要作用。在1963年调整农村粮食销价后,1965年调整城镇粮食销价,对部分职工实行粮价补贴。这一时期,全省投资近4亿元用于农林水利建设,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陆续提高,农业生产得到复苏;用于工业基建设资17亿元,工业生产能力提高,产品产量增加。1963年起,市场物价持续回降。反映在工农业品比价上: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1965年比1962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下降6.5%,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下降10.1%,工农业品交换比价进一步缩小。反映在市场物价上: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1965年比1957年上升8.1%,年平均只递增1%。
  1966年7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较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同时停止执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从8月10日起,参照统购价提高的幅度,调整了统销价,并发给职工粮价补贴。“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工业生产下降,交通运输阻塞,市场供应紧张,物价稳定的因素遭到破坏,面临失控的危险。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等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福建省贯彻上述指示精神,物价基本停止调整,进入冻结阶段。1968年,福建国民经济继续恶化,很多企业停工停产,全省工农业总产值下降,市场商品供应紧张,特别是日用工业品、小商品、农副产品短缺,卷烟、火柴、煤油等,不少地方长期脱销。1969年起,全省政治局势相对趋于稳定,扭转了连续两年生产下降的局面。由于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商品供应减少,商品质量降低,成本升高,企业亏损,稳定物价的基础受到破坏,不少企业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擅自提价,变相涨价,市场物价存在不稳定的因素。从1971年起,国家对部分工农业产品价格作了调整。“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商品零售价格,1976年比1965年上升0.3%。物价指数变动不大是在商品短缺情况下,很多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凭证、定量分配,压低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的。“文化大革命”的10年,全省工业总产值虽有增长,但1976年全省工业企业的产值利税率比1965年下降了三分之一,工业企业的亏损面达30.7%;受“左”的政策影响,关闭农村集市贸易,不少地方规定农户饲养的“鸡头、鸭头不得超过人头”,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全省商业部门农副产品收购量下降。1976年比1966年,生猪收购量下降28%,水产品收购量下降56%,以经济作物为原料的轻工产品的发展也受到影响,1976年全省糖产量比1965年下降12%。物价工作受“左”的政策影响,忽视价值规律,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价格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时间的延续,价格结构和价格体系不合理现象有增无已,物价方面积累的问题愈加突出。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福建省进行经济恢复和调整。1977~1978年,物价工作的重点是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一些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同时开展物价检查和整顿工作,组织进行调查研究,调整少数商品的计划价格。1978年2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精神,福建省有重点地检查整顿消费品、支农产品和原材料价格,纠正和处理一些工商企业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和乱收费问题,加强了市场物价管理。下半年,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农产品价格调查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重点调查研究粮食、油料、生猪等各种农产品收购价格和采购、奖售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粮、油、猪的收购和销售价格提出了调整和安排意见。按照全国统一部署,第四季度大幅度地提高山林土特产品收购价格,并提高了部分纸张及其制品的厂销价格。
  1977~1978年,福建省进行经济恢复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仍然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奋斗目标,重速度,轻效益,使“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国民经济严重比例失调和经济困难局面未能得到根本扭转。在物价方面,由于当时仍然强调“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继续坚持“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价格体系没有得到合理调整;价格管理体制,仍然沿袭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几乎覆盖全部商品,制定和调整价格都通过行政指令自上而下地严格执行。1978年与1976年相比,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仅上升0.4%。1967年冻结物价后,12年基本上没进行系统而及时的调整变动,使农产品价格严重偏低,加工工业品价格偏高,第三产业价格偏低。导致许多商品价格与价值背离的情况日益发展,农业、矿业和某些原材料工业因价低亏损常常不能完成计划,市场缺乏商品供应,而加工工业特别是机城工业价高利大而超额完成计划,造成积压。长线产品生产压不下来,短线商品难以拉长,许多商品比价和价格结构不合理,是造成国民经济不能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进行统一规划,逐步调整,成为物价工作当务之急。
  三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工作重点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经济体制进行改革,选择从第一次分配入手,进行价格改革。
  1979~1984年,以农产品价格改革为重点,实行“调放结合,以调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央赋予福建省“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精神,福建省享有部分价格管理自主权。从1979年开始,有计划地逐步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同时,改革农业生产管理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本省价格改革采取“慎重决策,小步快走”的方法,1979年,大规模提高粮食、棉花、油料、生猪、木材、毛竹等29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提价幅度为20%~50%。随后,又提高了猪、羊、蛋、菜等8类副食品销售价格,同时给每个职工每月4.5元的价格补贴。1980年,提高生铁、焦炭、铸铁管、胶合板等价格,降低聚氨脂、中西药、农药等价格,对部分机城产品、电子产品、废杂铜等实行浮动价格;随后,对部分化工、建筑等材料也实行浮动价格,还先后调整了市内电话资费标准、电报收费标准、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和中小学学杂费及戏剧票价等。粮、棉等收购价格提高之后,影响到粮、烟争地和酒类成本上升。因此,于1981年提高了烟、酒价格,同时降低涤棉布和中长纤维织物两大类价格。对生产国家统一定价的钢材、焦炭等重工产品,当企业发生亏损时,可在不超过成本利润率5%的国家规定价格20%的幅度内,制定地方暂时价格。1982年,改革流通领域商品作价办法。允许国营食品部门在保本微利经营的原则下,以议购议销价格为基础,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为了适应人民生活需要,促进生产发展,放开218种小商品价格,实行工贸双方协商定价。邓小平指出,价格改革要如履薄冰。1983年,省物价委员会重新修订、印发《福建省有关部门农产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对农产品价格管理权限重新明确规定。放开三类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同年,相继提高玻璃、煤炭和棉织品价格,同时降低纯涤纶织物价格。对国产手表和部分纺织品价格实行品种规格差价和花色差价。改革收费管理办法:从1983年开始,对戏剧演出实行浮动票价原则;同时,省物价委员会制定《福建省涉外非商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明确非商品收费管理权限。同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制止乱收费、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省物价委员会也印发《福建省非商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大力开展对乱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级物价部门加强收费管理,将收费管理范围逐步由少数的传统服务行业扩大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新兴的第三产业。1984年,放开超计划生产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价格;对于部分工业品,实行优质加价办法,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季节差价和城乡差价。为了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实行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工业生产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一般按不高于国家定价20%的规定,由企业自行出售。对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对列入国家计划又供给原材料的产品,执行国家定价;对不供应原材料又不调拨的产品,由企业自行定价。通过改革,1979~1984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66%,平均每年递增8.8%。
  1985~198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入城市。邓小平指出:“物价改革是个很大的难关,但这个关非过不可。不过这个关,就得不到持续发展的基础”。国务院通知也强调:价格改革要“慎重初战,务求必胜”。1985年,首先放开集体木材价格,5月,全面放开了猪、禽、蛋、蔬菜、水产品等副食品价格,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同时,将国家用于副食品购销价格倒挂补贴和经营亏损部分的财政补贴,暗补改为明补,取消凭票证购买政策,由消费者自由选购。同年,调整粮食购销价格,取消稻谷、小麦、豆类统购派购制度,实行按“倒三七”比例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在原统购价格基础上加价50%)并实行合同定购。陆续放开手表、收音机、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电冰箱、电视机等价格。同时,放开中外合资、合作饭店的房费、餐费,由企业自主定价。1986年,提高了甘蔗、木材、松脂、茶叶等主要农副产品价格,放开黄豆和行业用油价格,压缩部分行业用粮;对人参、三七、黄连等20种药材收购价实行计划指导下的议价。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将部分针纺织品、火柴等15种属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的商品,下放给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扩大日用品类商品企业定价范围。省内地方外汇进口的商品,均按外贸部门代理的原则作价,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退税制。为促进创汇农业的发展,除了某些出口基地产品和精加工、高附加值的专项商品外,对于省内市场也十分需要的农副产品,在价格上作出统筹安排,防止抬价争购出口商品货源,保证内销市场的供应,避免价格受到大的冲击。同时,扩大食品等10多种轻工产品的城乡差价和地区差率,对流通领域的部分商品如酒类、毛纺产品等实行顺加作价。1987年,提高粮油合同定购价和生猪、饲料、蛋品等购销指导价。副食品生产在价格政策引导下迅速发展,特别是蔬菜供应充足,改变了原来的“油、天、空当家,老、大、粗挂帅”(即油白菜、天津白、空心菜当家,老菜、大路菜、粗品种菜挂帅)的历史。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人大通过并公布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改革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办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集中抓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逐步推行收费许可证制度。1987年,省物价委员会、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制定《关于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具体规定》,省物价委员会还制定《福建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有计划地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1988年,邓小平指出:“理顺物价,改革才能加快步伐”。根据国务院批准本省实行“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方案,加快价格改革步伐,闯过价格改革关。一是提高粮油、甘蔗等收购价格,并对合同定购的粮食、油料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二是进一步放开了肉、蛋、菜、水产品等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是将机电、化工、建筑材料产品的定额运杂费审批权下放给物资部门管理,将小水泥、小水电放给当地物价委员会管理,省产大部分机城产品价格,也下放给地市物价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管理,省产农药价格由省统一核定厂、销价格改为省只定出厂价,零售价下放地市管理;四是对玻璃、部分钢材、工业硫酸等15种产品的作价办法进行改革,使物资部门能获得合理利润;五是对电力价格改统一电价为多元电价;六是相继提高铁路、水运和公路、航空运输价格以调整客货运输结构;对公路货运价格由全省统一价格改为分级管理;七是对部分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最高限价;八是下放对涉外宾馆、饭店的管理权限;九是对厦门特区医疗收费、电影票价等的管理权,下放给特区政府管理;十是对国际旅游价格进行初步改革,制定“省内段旅游综合服务费”。省政府还下达了《福建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调整和取消了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企业经营性收费和公用事业收费,采取分级管理办法。
  由于1988年价格改革的步伐太大,超过本省国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商品可供量,造成请场物价大幅度上涨。如1988年的9~10月,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比上年同期上涨136.10%~138.10%,引起群众恐慌。中央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治理整顿。在1989~1992年初的治理整顿期间,价格改革实行“控调结合,以控为主”的方针,严格控制物价上涨。本省实行价格目标领导责任制,建立“六〇控价工程”(即对55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实行限价销售,对5种重要收费项目列为重点控制),对许多商品实行调价申报制度。
  1989年,本省全面推行控价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领导负责制,把控价具体指标分解下达各地市,从9月份起实行“六〇控价工程”。同时,严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控制了物价上涨水平。为了增强省级平抑物价的能力,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全年共征收485.2万元。1990年,本省抓住通货膨胀受到抑制以及市场疲软的有利时机,适时推进价格结构性调整和改革。全年共调整55类114种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调价总金额约为12亿元。同时,对消费者实行暗补改明补,弱化社会震动,减轻财政负担。此外,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制止乱收费也取得了一定成果。1991年,继续进行价格结构性调整。先后调整了85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净提价金额约10亿元,全省统一调整了粮油统销价格,调整了原油、成品油、有色金属、钢铁系列产品及铁路货运、沿海和内河货运价格及部分收费标准。经国务院批准,顺利出台了修建出省铁路第二通道的加价集资方案;各地也有计划地调整了一些地方管理的商品价格。这些调价措施推出后,对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缓解本省交通、能源和基础原材料价格偏低的矛盾,减轻财政负担,起了积极作用。特别是粮油统销价格的调整,是本省自1988年以来最大的价格改革措施,涉及面广,牵动面大。1992年的物价工作,坚持“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继续调整20类91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调价总金额约为8.01亿元,〓是实施了粮食、统配煤、成品油、
  铁路货运等调价项目,把连锁反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震动面。各级物价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在分管的权限内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部分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全年取消了原定的23种类商品和收费的提价申报制度,制定实施有利于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政策。
  1993~1998年,福建省物价工作重点是培育市场形成价格的运行机制,价格改革实行“调控结合,以控为主”的方针。1993年,先后提高了煤炭、华能电价、铁路货运和公共交通票价;同时,提高了房租、自来水、学生学杂费和幼托保育费标准。提价总金额8.4亿元。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过大,造成货币超额发行;又因金融秩序混乱,有些地方政府乱搞集资建设,经济过热导致通货膨胀,物价总水平急剧上升。1994年,本省物价工作指导思想是深化价格改革,扩大开放,建立价格调控机制,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经过努力,1994年,全省零售物价总指数涨幅仍高达2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达到125.3。1995年,物价工作以抑制通货膨胀为中心,深化价格改革,健全价格调控机制,确保物价涨幅低于上年。为了更有效地制止乱涨价,1995年10月13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实施办法》并依法监督。至年底,全省平均零售物价指数与上年比回降到114.4%。截至1995年,在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额中,属于国家定价商品,由1978年的98.3%降至1.07%;国家指导价的商品,由1978年的0.3%,上升到2.8%;市场调节价的商品,由1978年的1.4%上升为96.06%。由于持续地通货膨胀,反映在零售物价总指数涨幅连续3年超过两位数,这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首次发生的情况,故引起各级政府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注。1996年的物价工作,按照本省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控价目标,仍以抑制通货膨胀、控制物价上涨为中心;继续实行以行政首长负责的控价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加快价格法制建设。全年共调整各类商品价格34大类,调价总金额达42.74亿元,这是自从抑制通货膨胀以来,调价金额最多的一年。在整顿和调整商品价格结构的同时,在价格立法工作上取得新的进展。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重新修订后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拟定了《福建省经营性收费管理规定》和《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制定了《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界定服装价格暴利行为试行规定》等行政性规章,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体系建设。经过努力调控,全省年平均零售物价总指数回降到一位数,为104.5%。1997年,继续实行政府控价目标责任制,理顺价格结构,创造良好经济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为了提高价格调整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对关系人民生活必需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试行“审价听证会制度”,收到良好成效,这也是价格调控机制建设的新起点。为了贯彻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本省实行以“清费、治乱、减负”为中心的整顿治理,减轻农民负担。鉴于1996年以来,宏观经济环境逐步改善,本省国民经济呈现“经济高增长,物价低涨幅”的良好态势。1998年,物价工作的重点是: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功能,为扩大内需、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1997年以来,受到亚洲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影响,本省传统出口商品受阻,本省及沿海各省、市走私猖獗,猛烈冲击国内市场,造成家用电器、石油、水泥、食糖、汽车、钢材、轮胎、化纤、香烟等企业竞相降价。同时,其他消费工业品也供大于求。市场商品供应呈现由“卖方市场”变为“买方市场”,商品价格稳中趋降。为了启动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省物价委员会组织力量对〓〓批36家重点企业进行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的调查,提出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探索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扩大内需。行政规章制度建设也有新的进展,省物价委员会制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会同省文化厅制定《福建省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价格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实行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在进行价格改革的同时,重视对物价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进行政治和业务知识培训,以提高干部素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在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工作中,经常与权钱交易、执法犯法、行贿受贿、贪污腐化、敲诈勒索、铺张浪费等违法行为作不懈的斗争。1997年,继续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进行“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活动。1998年,又进行“形象工程”建设,开展“当公仆、评先进、创十佳”活动,努力建设一支务实、高效、廉洁的物价队伍,以保证价格改革顺利开展。同时,物价系统努力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调控体系、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法制体系、价格监督检查体制、价格信息服务网络等基础建设而勤奋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自己的贡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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