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房地产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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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0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房地产价格
分类号: F293.352
页数: 33
页码: 98-13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房地产价格的详细情况,包括地价管理和房屋价格,省政府要求各地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和引导地价水平。
关键词: 房地产 地价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一、地价管理
  1999年3月,省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和引导地价水平。土地基准地价是按照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分别评估确定的商业、居住、工业等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福建省基准地价确定和公布工作始于1999年。至2001年年底,全省各市、县第一轮基准地价确定和公布工作基本完成。
  2001年5月,省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拍卖人)负责,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12月,省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及公布暂行办法》,明确全省实行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确定及公布制度,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变化,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调控、引导土地市场价格水平,依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以及市场供需情况,评估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确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调控幅度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标准,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参考依据。县级以上土地、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市、县土地和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设区市及县级市基准地价由省级土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其他县基准地价由设区市土地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后的标定地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全省建立城镇基准地价协调、平衡制度,市、县城镇基准地价批准前应上报省土地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平衡,核准后方可由市、县政府批准并正式对外公布执行。标定地价实行备案制度,设区市、县级市的标定地价报省级土地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县城标定地价报设区市土地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003年,省政府将基准地价纳入《福建省定价目录》,明确基准地价的定价部门为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授权市、县政府定价,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审核、平衡后,由市、县政府批准公布。
  2004—2005年,各市、县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适时对土地基准价格进行更新和调整。土地基准价格基本体现了这一时期各市、县不同用途、不同地段土地的平均价格水平。这次更新对土地基准地价的内涵作了统一:一是统一基准地价用地类型,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三类,其中商服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和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用地及其他商服用地等,住宅用地包括办公服务类、高级住宅、普通住宅,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业、交通用地。二是统一基准地价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各类用地价格是指各种类型土地用途的法定出让土地最高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三是统一基准地价开发程度,明确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为地面基准地价(熟地),即各市、县城区基准地价按“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信、土地平整)开发程度测算,各乡镇所在地的基准地价按“三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土地平整)开发程度测算。四是统一基准地价容积率,省定统一标准容积率为:沿海地区的市、县商服用地为2.5,住宅用地为1.8,工业用地为1.0;山区地区的市、县商服用地为2.0,住宅用地为1.5,工业用地为1.0;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基准地价的容积率进行更新修订工作,但要公布修订容积率的公式,以便修订到省定标准容积率下的基准地价。五是将基准地价评估时间统一定为2004年1月1日。
  二、房屋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从1998年开始纳入政府管理,是年9月,福州市政府颁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12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构成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执行。
  1999年3月,省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按照规定,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4项因素成本为基础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价格扶持政策,除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外,降低有关收费,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设计、监理、安装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收。4月,省物价委、省房改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改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房改部门审核在福州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驻福州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不同建设项目分别确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企业的个别成本,加上法定的利润和税金核定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在核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和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总成本-经营性用房应摊成本+利润+税金)÷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销售价修=基准价格×(1±价格浮动率)×(1±层次系数±朝向系数)
  按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和作价办法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是政府指导价格,即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单套住宅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加上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开发经营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房的基准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开发经营企业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
  2001年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2002年9月,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费用监控,禁止乱摊和虚列成本,依法查处假冒经济适用住房骗取优惠政策非法牟利的行为。
  2003年2月,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项目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结算办法和费用标准等均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改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基准价格。
  2004年12月,省建设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房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做好价格构成测算,严禁将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店面或车库等经营性用房的建设费用摊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挤占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收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单位切实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得不高于3%的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经营性用房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实行专项管理,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由各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2005年4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限价销售,确定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二)廉租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福建省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始于1999年,3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要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并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政府确定。
  2000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本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最低收入家庭相适应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9月,福州市政府发出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公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11月,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实行政府定价。
  2001年1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2005年8月,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并明确提出,制定或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单位面积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确定。
  2.部分设区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1)福州市
  2002年2月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三分之一确定,即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0.84元。随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提高,2004年6月,廉租住房租金从每平方米0.84元调整为0.94元(即当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1/3)。
  (2)厦门市
  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的原则,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中维修费和管理费占其总费用的36.67%来测算。2001年4月,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3.90元测算,确定为每平方米1.43元。
  (3)三明市
  2000—2005年,低保及低收入人员每平方米1.00元,大中专毕业生每平方米3.00元。
  (4)南平市
  2000—2005年,每平方米1.10元。
  (三)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
  2001年前,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均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2001年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规定各市、县2001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增幅,原则上不低于2000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3%,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同时明确提出,2001年以后各市、县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按照逐步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的原则,由市、县政府制定后公布实施,不再上报审批。
  (四)商品房价格
  1999年3月,省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必要时,政府也可以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控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同月,省物价委印发《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规定商品房交易价格的确定,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并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商品房销售不得冠以安居和广厦工程住房、福利房、解困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带有价格优惠性质的名称,诱导欺骗购房者。商品房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开发成本(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开发间接费)、开发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支出)、税金、利润和商品房楼层、朝向差价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上述项目,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以外任何费用,政府调整的税外费除外。商品房销售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采取售房标价书的标价方式。售房标价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填写售房标价书。对商品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于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使用时搭车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者应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2005年4月,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管,通过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完善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价格构成和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机制,抑制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商品住房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的利润,并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商品住房的成本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种规费、税金等构成,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按规定计人房屋建造成本,一并计入房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重复计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商品住房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调控引导,定期测算并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造的平均成本,引导住房价格合理形成。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的高档商品住房,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必要时,政府也可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控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价售房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其售房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商品房明码标价牌和售房标价表,标明位置、户型、套内面积、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禁止虚假标价。商品房销售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合同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监测调控,及时掌握房地产及其相关商品价格运行态势,关注房地产价格变动对群众的影响。福州、厦门市要加强对土地出让价格、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交易价格的定期监测工作。要切实防范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发现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现象,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连续三个月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同期居住类价格涨幅较大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暂停出台公用事业提价项目。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部分住房价格上涨过大的地区和城市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外乱收费用的、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欺诈手段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要严肃查处,以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按照省物价局要求,福州市物价局开展了商品房成本测算工作。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
  1998年以前,福建省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大多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房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1998年6月23日,为适应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迅速发展的要求,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有效地解决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存在的部门垄断、多头评估和重复收费问题,省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省、市(地)物价、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省、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实行资质等级管理。7月,设立由物价、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组成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在省物价委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增挂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随后,各设区市先后设立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并配给物价部门专门的人员编制。11月,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对各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及营业范围、审核、审批程序、资质等级的升降或取消,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或确认及相关衔接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甲级、乙级、丙级机构的资质条件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包括有7名、5名、3名以上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每年评估执业人员分别有40%、30%、30%以上经过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培训。甲级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可以接受房地产价格管理委员会委托,对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评估,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甲级评估机构可跨省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乙级评估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丙级评估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其注册地(市、县)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对1998年6月23日之前已经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省、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即可套档换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对不完全具备最低等级规定条件但又确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能力的机构,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颁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临时资格最长期限为二年,不得再次申请延长临时资格。
  1999年4月和12月,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先后两次对全省已取得相关部门资质的评估机构及资质等级进行审核确认,对部分资质条件及评估人员不足、评估业绩不良的机构进行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的处理,经审核确认并套档换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全省共163家,其中甲级21家,乙级41家,丙级70家,临时资质的31家。
  2000年,省政府办公厅批准调整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为省物价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省编委正式核定省物价局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3名。11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对脱钩改制的具体要求、脱钩改制后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专营或兼营评估机构,凡继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服务的,均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文件规定,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按照规定要求,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对脱钩改制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重新确认和换发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工作。
  2002年6月11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规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服务业务,禁止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估中介机构兼职,禁止评估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有关评估机构执业条件,除达到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外,还要按照“互认”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机构中的执业人员比例,即在甲级、乙级、丙级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分别不少于3名、2名、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均不少于2名。7月,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年度审验工作。12月印发《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换发新证及年审结果公告》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起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每年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或年度审验工作,对房地产价格机构设立情况、内部管理、经营业绩、估价报告质量和职业道德、评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对年度审验合格、基本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换发新证并实行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2003年4月,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及评估执业人员资信档案系统的通知》,将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所属评估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年度检查及分支机构备案情况等有关信息纳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和省物价局办公自动化网络信息系统管理。至2005年年底,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已系统建立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所属评估执业人员资信档案数据库,根据评估机构资质变动、专职评估执业人员状况和更换资质证书等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进行资信档案有关资料的更新、修改和完善工作。
  2005年3月,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均为注册估价师,出资人或合伙人原则上也是注册估价师。新申请的机构,从丙级开始申报,申请调整资质等级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除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要有良好的评估业绩和资信度,且连续2年以上年审合格、无不良行为。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不得采取分成评估收费、接受各种指定评估、压低评估收费以及迎合委托人的意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估业务。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有原始资料存档,包括盖有评估机构公章和注册估价师签字的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要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评估委托合同、工作底稿,经2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签字的现场勘察记录,评估报告分析测算过程及相关依据材料,评估报告质量审核、复核件,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等。注册估价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内执业,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兼职从业、跨机构执业。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的管理,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是按照规定条件设立、由所属评估机构统一管理并由分支机构专职注册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必须以所属评估机构名义签订评估项目委托合同、出具评估报告,并盖有评估机构的公章和专职注册估价师的签名。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向省和所在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挂牌执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资质等级根据其评估业绩、社会信誉、资信状况、专职注册估价师人员状况、年审结论等综合评定。各级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评估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跨地区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和年审情况作为评定其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对少数评估机构违规执业、评估执业人员虚假重复注册或兼职从业、跨机构执业等问题,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和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999一2005年,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先后召开8次主任会议,对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初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进行审核认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管。
  截至2005年年底,经年度检查和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格、基本合格的共109家,其中甲级34家、乙级38家、丙级37家。
  四、2005年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资质等级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曱级资质34家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华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华茂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华益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大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省青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华融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财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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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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