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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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7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商品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105
页码: 26-130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商品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了生活资料价格、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工业消费品价格、水电与燃料价格、房地产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商品价格 物价

内容

第一节 生活资料价格
  一、粮食价格
  (一)粮食收购价格
  粮食收购价格包括定购价和保护价两种。
  1999年,定购粮收购价和保护价实行同价,每50千克早稻53元,晚稻58元,等级差率按3%执行。定购粮继续保留每50千克10元的价外补贴政策,价外补贴由各级财政筹措,列入预算安排,不进入粮食成本,不从银行贷款垫付,不转嫁给粮食企业负担;定购粮(包括公粮)每50千克奖售化肥12.5千克(标量),折合“三化”尿素(即三明化工厂生产含氮量46%尿素)6.25千克。保护价粮不享受价外补贴政策。
  2000年早稻退出定购和保护价收购范围,中稻和晚稻仍实行定购制度和保护价政策。中稻和晚稻的定购价与保护价继续实行同价,每50千克中稻56元,晚稻58元,中稻和晚稻各等级差价统一为每50千克2元,取消了定购粮价外补贴政策,粮肥挂钩政策不变。
  2001年起,全省推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消定购任务的同时也放开粮食收购价格。
  2004—2005年,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储备订单早稻、中稻和晚稻最低收购价水平,具体价格为:每50千克早稻70元,中稻和晚稻72元。
  (二)粮食销售价格
  1999一2003年大米价格走势较为平稳,全省年平均每500克早籼米、晚籼米、粳米价格分别在0.85~1.05元、0.99~1.15元、1.15~1.31元之间波动。
  2003年年底,粮食价格上涨。
  2004年,粮食价格延续自2003年年底起的上涨势头,全省年平均每500克早籼米、晚籼米、粳米价格分别为1.31元、1.41元和1.49元,较2003年分别上涨31%、36.9%和19.2%。当年,省物价局与省粮食局制定并发布对大米等粮食销售价格在过快上涨时期实行价格干预的预案,对实行价格干预的粮食品种、干预的措施和时间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5年,粮食价格呈现总体平稳、略有涨跌的走势,全省年平均每500克早籼米、晚籼米价格分别为1.27元和1.38元,较2004年分别下跌3.1%和2.1%;粳米1.56元,上涨4.7%。
  二、食用油价格
  1999一2005年,全省大豆油价格连续下跌,平均每500克从1999年的5.09元跌至2005年的3.47元。
  全省菜籽油价格波动明显,平均每500克菜籽油从1999年的4.54元跌至2002年的3.17元。2003年起,市场菜籽油价格开始连续两年上涨,全省平均每500克菜籽油到2004年上涨至3.92元,2005年下跌至3.54元。
  三、肉禽蛋价格
  (一)猪肉价格
  1999一2002年,全省猪肉年平均价格从每500克8.45元降为6.43元。2003年1一9月,全省猪肉月平均价格徘徊在每500克6.20~6.58元之间。2003年10月,全省猪肉价格开始上涨,至2004年9月上旬全省平均每500克猪肉为8.66元。2004年10月以后,猪肉价格逐步回落。2005年全省年平均价格每500克猪肉价格为7.86元。
  (二)白条鸡价格
  1999一2003年,全省白条鸡年平均价格从每500克6.72元降至5.77元,降幅为14.1%。2004年12月全省平均每500克白条鸡6.54元,较年初上涨0.70元,涨幅为12%。2004年全省每500克白条鸡年平均价格为6.16元,2005年达到6.73元。
  (三)蛋品价格
  1999一2000年,全省鸡蛋年平均价格每500克从3.04元降至2.48元。2000—2003年,全省年平均每500克鸡蛋价格在2.5~2.7元之间波动,2004年至2005年,鸡蛋价格连续上涨,2005年平均每500克鸡蛋价格为3.2元。
  1999一2001年,全省鸭蛋年平均价格从每500克3.41元降至2.99元,2002年、2003年全省年平均价格每500克鸭蛋分别为3.19元、2.98元。从2004年起,鸭蛋价格逐月上涨,到2005年,全省鸭蛋年平均价格为每500克4.02元。
  四、蔬菜价格
  1999一2005年,监测的18种蔬菜每500克年平均价格在1.27~1.71元之间波动。2005年,全省频遭台风及暴雨侵袭,市场供应量减少,蔬菜价格明显上涨。18种蔬菜年平均价格为1.71元,比2002年上涨56%。
  五、水产品价格
  1999一2003年,全省水产品价格比较稳定,从2004年起价格上涨。2005年全省年平均每500克鲜带鱼11.12元,草鱼5.63元,鲢鱼4.42元,鲫鱼4.78元,鲤鱼4.78元,较1999年分别上涨32.4%、18.3%、18.5%、19.5%和9.6%,带鱼价格基本持平。
  六、水果价格
  1999一2005年,监测的3种水果中:苹果、香蕉、西瓜每500克年平均价格分别在2.48~2.75元、1.04~1.71元和1.44~1.72元之间波动。
  七、烟叶价格
  1999年,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对烤烟收购价格实行分区定价。全国共分五个价区,福建省执行二价区的收购价格。同时,各种价外补贴一律取消。1999年,全省烤烟中准级收购价为410元/50千克。2000—2001年,全国烤烟收购价格总水平、价区划分和各价区中准级收购价格仍按照1999年的规定执行。2002年全省烤烟中准级收购价调为430元/50千克。2003年,各等级烟叶之间比价关系作了调整,但烤烟收购价格总水平维持不变。2004年,烟叶收购价格调高,全省中准级收购价由每50千克430元提高到500元。2005年,调整了部分小等级烤烟差价。
  第二节 工业生产资料价格
  一、钢材价格
  1999年,福建省5种主要钢材平均价格为每吨5500元,东南亚经济危机后,世界经济复苏以及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使钢材价格上涨。2000年、2001年均价为每吨6500元。2002年平均价格降为每吨6000元。
  2003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明显加大,全省钢材需求快速增长、钢材价格上涨。2003年,全省螺纹钢、线材每吨价格均超过3000元,2005年全省螺纹钢、线材年均价已升至每吨3500元左右,比2002年每吨上涨了1000元以上。
  二、有色金属价格
  1999年以后,由于东南亚经济的复苏和国际生产厂家实行限产保价政策,国际市场有色金属供大于求的状况逐渐改变。至2001年,福建省有色金属价格结束长达4年的下跌行情,开始回升。
  2002年,在全球经济低迷、金属消费减少、产能急剧增加的影响下,全省铜、铝、锌、镍等主要有色金属价格总体比2001年下降12.7%,但有色金属价格上涨的大趋势并没有改变,随着2003年世界经济和国内供求关系的好转,有色金属价格回升。
  2004—2005年,有色金属价格继续上涨。由于全省经济的逐年快速增长,对有色金属的需求也明显增加,市场供不应求状况加剧,使得有色金属价格升势较前几年明显加大。
  三、化工产品价格
  (一)塑料原料价格
  1999一2005年,全省塑料原料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1F7B高压聚乙烯1999—2003年年均价在每吨7000~8500元之间波动,2004年快速升至每吨10724.45元,2005年升至每吨11685.9元。
  (二)酸碱产品价格
  1999一2002年,全省硫酸价格逐年下降,2003年价格回升,2004年价格猛涨,2005年价格继续上涨。1999一2001年,全省纯碱价格上涨,2002年价格小幅下调,2003—2005年价格逐年上涨。
  (三)橡胶价格
  1999一2001年,全省橡胶价格逐年上涨,2002年回落,2003年起价格大幅上涨。2005年合成顺丁胶全省平均价格为每吨14561.31元,比1999年上涨8330.3元,涨幅133.7%。
  四、水泥产品价格
  1999一2002年,全省水泥每吨平均价格在340~358元之间。
  2003年,水泥价格开始上涨,10月份以后上涨速度加快。福州市场袋装42.5强度炼石牌普通硅酸盐水泥,1一9月,价格小幅波动,总体升势并不十分明显,每吨在340.0~347.3元之间波动;但从10月份开始,每吨由365元快速上涨至12月中旬的538元的全年最高价,涨幅达47%。由于水泥价格髙位运行时间短暂,2003年全年平均价格为每吨365元。
  2004年,水泥价格回落,福州市场袋装42.5强度炼石牌普通硅酸盐水泥每吨由年初的508元回落至年底的391元。2005年全省水泥市场价格呈现先降后涨的走势,其中1一9月连续下跌,福州市场袋装42.5强度炼石牌普通硅酸盐水泥每吨最低跌至360元左右,10—12月开始持续回升,12月底炼石牌水泥每吨又回升至450元左右。
  五、木材及制品价格
  1999一2001年,全省木材及其制品市场销势转好,价格稳步上涨,9个设区市当地主销的14~18厘米口径的杉原木平均价格在每立方米820元左右,而国产胶。
  第三节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一、化肥价格
  1999年4月,福建省对化肥生产流通体制进行改革,除定购粮挂钩化肥外,化肥出厂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化肥中准出厂价和浮动幅度,放开除定购粮挂钩化肥外的化肥零售价格管理。
  (一)定购粮挂钩化肥价格
  定购粮挂钩化肥(即三明化工厂生产的含氮量46%的尿素),1999年4月规定的出厂价格为每吨1300元,农资部门省级调拨价格为每吨1240元(由省财政和省化肥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差价),零售价格由地(市)物价部门在确保兑现给农民的最终价格每吨低于市场价格80元的前提下具体核定并报省物价委备案。
  2000年出厂价格为每吨1300元。6月,农资部门经营定购粮挂钩化肥的省级调拨价格为每吨1075元(仍由省财政和省化肥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差价),定购粮挂钩化肥零售价格由地(市)物价部门在确保销售给农民的最终零售价格每吨低于当地市场价格100元以上的前提下具体核定(运杂费据实核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2001年起全省定购粮挂钩化肥价格取消。
  (二)其他化肥价格
  1.出厂价及进销差率、批零差率规定
  1999年1月至2001年10月,全省除定购粮挂钩化肥以外的尿素出厂价格执行1998年规定,即保护价每吨1300元。2001年11月降为每吨1000元。2002年7月调为每吨1350~1400元。2003年最高时为每吨1400元。2003年4月,《福建省定价目录》未将化肥价格列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省内化肥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化肥经销价格均由企业根据供求情况自主定价,价格随行就市。
  1999年1月至2002年3月,省产碳铵等其他化肥出厂价执行1996年的保护价规定。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省产碳铵等其他化肥出厂价格放开。
  2004年4月3日,省内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农用尿素、碳铵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核定尿素中准价格为每吨1550元,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碳铵中准价格为每吨420元,最高可上浮10%,下浮不限。流通环节对尿素、碳铵、复合肥(含进口复合肥)实行限制批发环节和差率管理。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或港口调拨价基础上,加4%进销差率和运杂费计算;批发环节限一道批发;进口复合肥的港口调拨价按5%经营费率和每吨60元的港口费用计算;尿素、碳铵、复合肥(含进口复合肥)的批零差率不超过5%。
  2004年4月27日起,全省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中,三明化工厂生产的尿素最高限价为每吨1500元,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和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最高限价为每吨1470元,省内企业生产的除尿素外其他各品种化肥一律以各企业2004年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水平为最高限价。流通环节继续实行限制批发环节和差率管理,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或港口调拨价基础上加3%进销差率计算,合理运杂费另计。进口化肥的港口调拨价按3%经营费率和每吨60元的港口费用计算。零售价格在批发价基础上加4%批零差率计算,合理运杂费另计。8月20日,省物价局调整化肥价格监管政策,三明化工厂生产的尿素出厂最高限价调整为每吨1550元,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和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最高限价调整为每吨1520元,其他各品种化肥的出厂最高限价水平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各地核定的各企业现行最高限价基础上上调不高于10%。12月8日,省经贸委、物价局发出《关于做好冬储化肥生产的通知》,提高化肥的出厂最高限价水平,三明化工厂生产的尿素出厂最高限价调整为每吨1680元,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和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最高限价调整为每吨1650元,其他各品种化肥的出厂最高限价水平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现行最高限价上浮15%的幅度内核定。
  从2005年5月25日起,全省改变化肥流通环节限制一道批发的做法,实行同城限制一道批发,缩小进销差率水平为2%,明确工业用尿素和农业用尿素同时实行出厂价格最高限价管理政策。从7月1日起,三明化工厂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执行与大型氮肥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其出厂中准价格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为10%,下浮不限。11月14日起,承担冬储化肥任务的企业,按冬储计划实际冬储的化肥,其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水平调整为不超过3%。
  2.零售价格
  1999年,全省化肥零售价格小幅下降,2000年继续下降。2001年,除碳酸氢氨零售价格小幅上涨外,其他品种化肥零售价格继续下降。2002年,国产化肥零售价格小幅上涨,进口化肥零售价格略有下降,总体价格保持2001年的水平。2003年,全省化肥价格普遍上涨,2004—2005年继续上涨。
  二、农药价格
  1999一2003年农药价格逐年下降。2004年农药价格止跌回升。2005年农药价格继续上涨。
  三、农膜价格
  1999—2002年,全省农膜价格总体呈现稳中上升的运行态势。2003年农膜价格下降。
  2004—2005年,由于现代农业的迅速发展和推广,农膜在农业增产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以及原料价格上涨,使其价格大幅上涨。
  第四节 工业消费品价格
  一、盐产品价格
  盐产品价格包括工业盐价格和食盐价格。
  (一)工业盐价格
  1999年1月至2001年4月,福建省工业盐(即无碘散装原盐)执行1996年省定价格,全省统一无税中准出场(厂)价每吨230.76元,含税中准出场(厂)价每吨270元。
  从2001年5月1日起,两碱(烧碱、纯碱)企业的工业用盐价格改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两碱企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指普通原盐)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中准供应价格和浮动幅度。两碱企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不再实行分价区作价,实行全省统一中准供应价格为每吨539元(含增值税),上下浮动幅度为5%,具体供应价格由省盐业公司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该中准供应价格为用户就近到当地盐业公司仓库提货的车(船)上交货价格,盐场附近的用户赴场自运的,其供应价格在省定中准供应价格及浮动幅度内适当扣减运费,具体扣减运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对年使用量在1000吨以上的其他工业用盐用户,盐业公司实行优惠的价格政策,具体供应价格以规定的中准供应价格为高限并在下浮5%的幅度内确定。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规定,对年使用量在3000吨以上的其他工业用盐用户,供应价格可以在20%的幅度内下浮(以中准供应价格为基础)。
  2004年2月1日,省物价局降低精制工业盐批发价格,调整后的精制工业盐批发价格由分价区作价改为实行全省统一中准供应价格,中准价格水平及浮动幅度等有关规定按照两碱企业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价格规定执行。
  (二)食盐价格
  1999年,食盐价格延续此前的管理办法,食盐出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制定,具体零售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根据国家计委统一制定的作价办法确定。
  2000年1月,省物价委核定400克防伪复合膜包装自然盐零售价格为1.00元,顺加批零差率(批零差价占批发价格的百分比,称为顺加批零差率)为20%。500克日晒细盐包装差价由原来的每包0.15元调为0.23元(散装盐价格不变),具体'价区划分按1996年规定执行。从6月1日起,酿制品、其他食品加工、农牧渔业用盐改按1996年2月制定的当地食盐批发价格执行。8月,省物价局规定400克防伪复合膜包装甲亢患者用自然盐零售价格为1.00元,顺加批零差率为20%。
  2001年11月,全省食盐销售开始实行配送制,即碘盐销售网点直接到当地盐业公司进货的,由盐业公司负责送货上门,除卸车费用由销售网点负担外,其余一切费用由盐业公司负担。同时,改变福建省食盐零售价格分区作价的办法,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2001年11月,省物价局核定500克复合袋加碘日晒盐(大包装为纸箱)全省零售价格为0.90元,规定顺加批零差率为13%。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盐业公司对委托经营食盐企业(指未设盐业公司的县、市)的批发价格可在规定批零差率的基础上按8%的转批折扣作价。9月,省盐业公司开始从江苏引进多品种食盐,省物价局核定零售盒装500克加锌盐、加硒盐、加钙盐、加铁盐为3.30元,450克低钠盐3.30元/盒,实行配送制,顺加批零差率13%。
  2003年,《福建省定价目录》及国家计委发布的《食盐价格管理办法》规定,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管理权限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食盐零售价格、食盐小包装费用标准管理权限为省物价局。
  2003年4月10日,省物价局核定无碘日晒盐加工、畜牧渔业用盐全省统一配送批发价格为每吨650元(含税),规定包装物为50千克装编织袋。同时规定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年用盐量2500吨以上)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经供、用企业协商,价格可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2004年2月1日,省盐业公司再引进和生产多品种食盐,省物价局核定其零售价格为:引进的袋装或瓶装450克莫顿精制低钠盐为2_90元,130克莫顿蒜香盐为5.90元,115克莫顿清香即食盐为6.50元,130克莫顿炖肉烧烤盐为6.90元;自行生产的2500克家庭腌制盐为2.60元,250克餐桌盐为1.00元,250克低钠盐1.20元;以上食盐实行13%的顺加批零差率,并实行配送制。同时,对400克防伪复合膜包装自然盐、400克防伪复合膜包装甲亢患者用自然盐实行配送制,顺加批零差率由20%调整为13%。6月15日,各类小包装食盐在全省统一实行配送制的基础上,对每次购货量3吨以上(含3吨)且每月购货量累计达10吨以上(含10吨)的碘盐销售网点,批零差率按15%执行。同时,对加碘日晒盐、无碘精制盐和加碘精制盐全面实行配送制,批发价格由分价区作价改为实行全省统一价格,并适当降低价格水平,具体批发价格(含增值税,包装物为50千克装编织袋)为:加碘日晒盐每吨720元,无碘精制盐每吨750元,加碘精制盐每吨800元。
  2005年4月20日,国家停止征收碘盐基金,全省无碘散装日晒细盐不含增值税出场价格由1996年规定的每吨250元调整为275元,无碘散装精盐不含增值税出场价格由1996年规定的每吨368.47元调整为393.47元。同时,相应的加碘包装(50千克)日晒细盐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由1996年规定的每吨363元调整为388元,加碘包装(50千克)精盐不含增值税出厂价格由1996年规定的每吨448.47元调整为473.47元。至2005年年底,复合袋加碘日晒盐全省零售价格仍为500克0.90元,防伪复合膜包装自然盐零售价格仍为400克1.00元。
  二、药品价格
  (一)政府定价药品
  政府定价药品指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1999一2005年,全省政府定价药品范围经过多次调整,到2005年底,全省政府定价药品品种共2400个左右。
  1.定价办法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24日,省级政府定价药品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9月发布《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1997年8月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以及1998年5月国家计委《关于认真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政府定价药品计价办法执行。2000年12月2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开始施行,对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医院制剂、中药饮片的管理权限、定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分别作了规定。
  (1)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
  2000年12月25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计委文件规定,全省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进口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口岸价格由到岸价、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和税金构成。药品流通差价由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计算公式: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价率)
  国产和进口分装药品出厂价的计算公式:
  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
  进口药品口岸价的计算公式:
  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口岸地费用
  (2)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14日,全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流通环节作价仍按国家医药管理局1988年公布的作价办法执行。
  2003年6月15日,省物价局印发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规定全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接货制,医药商业分环节作价,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凡国家指定的全国统一收购单位(简称一级经营)的调拨价,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只加进货时的运输保险费,再加17%综合差率(包括运杂费)制定。福州二级经营单位中转只能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基础上加10%综合差率(含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制定中转调拨价。二级经营单位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或中转调拨价基础上加运杂费和实际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10%制定调拨价。直接销售给用户的,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或中转调拨价基础上加14%综合差率(含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制定当地批发价。三级经营单位的批发价在二级调拨价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后再加综合差率9%制定。零售价格一律在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5%制定。同城销售同种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只能加一道综合差率,实行统一价格。2004年9月1日,省物价局重新制定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对部分流通环节差率作出调整,将二级经营单位在一级经营单位调拨价或中转调拨价基础上制定调拨价的综合差率(含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由10%提高至13%。三级经营单位的批发价在二级调拨价基础上,制定调拨价的综合差率(含实际运杂费和运输保险费)由9%提高至12%。
  (3)医院制剂
  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全省医院制剂价格按照1996年8月国家计委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1997年8月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医疗单位自配的药物制剂按照只能保本、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原则制定零售价格。
  具体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制造成本(委托加工出厂价)×(1+成本利润率)
  成本项目包括: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燃动费、水电费、药品检验试剂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工资性费用等,据实核算。计算损耗,中药原料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20%、西药原料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5%。成本利润率不得高于5%。
  2004年6月,省物价局印发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规定对全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单位,生产市场上无供应、本单位临床医疗和科研需要,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的药物制剂,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医疗单位之间调剂调拨利润率不得超过3%,临床上疗效确切的新型制剂和经验处方,制造成本利润率在5%基础上增加2%。省级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设区市医疗单位制剂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县(市)及县(市)以下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中央机关、部队在闽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其余由医疗单位所在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医疗单位制剂价格构成及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制造成本×(1+制造成本利润率)
  制造成本=[(原材料成本+辅助材料成本)×(1+损耗率)+包装材料成本×(1+损耗率)]×(1+药品检验费率)+定额生产费用
  调剂零售价格=调剂调拨(购人)价×(1+调剂调拨利润率)
  西药原料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中药口服液、冲剂、糖浆剂原料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5%,合剂、汤剂原料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胶囊剂、片剂、散剂、中药丸剂(蜜丸)、酊剂、膏剂原料损耗率最高不超过8%。包装材料成本损耗率最高不超过5%;药品检验费率为8%。
  2005年11月20日,省物价局修订《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对部分医疗单位之间调剂调拨利润率、原料损耗率以及定额生产费用作出调整。医疗单位之间调剂调拨利润率由原来的3%上调为5%,中药口服液、冲剂、糖浆剂原料损耗率由原来的15%上调为18%,合剂、汤剂原料损耗率由原来的10%上调为12%,胶囊剂、片剂、散剂、中药丸剂(蜜丸)、酊剂、膏剂原料损耗率由原来的8%上调为10%;药品检验费率由原来的8%上调为15%。
  (4)中药饮片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24日,福建省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按照1998年8月1日省物价委下达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执行。以原药进价为基础,加现行实际费用、损耗及规定的税金、利润率制定。无税价和增值税分开,零售价为含税价,出厂与批发实行同价。
  饮片批发价格作价公式:
  无税批发价=[原药无税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
  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税率)
  国家定点生产的饮片,最高成本利润率为7%,其他为4%。调往销地后的批发价综合顺加差率不高于14%。
  饮片零售价格作价公式:
  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贵重中药饮片批零差率顺加不高于25%,其余所有中药饮片批零差率顺加不高于35%
  2000年12月25日至2005年12月31日,按照国家计委印发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中药饮片的出厂、批发实行同价,无税价与增值税分开。
  中药饮片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
  含税出厂价格(含税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
  (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统一为5%。
  中药饮片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价=含税出厂价×(1+流通差价率)
  流通差价率规定不变。
  2.差比价规则
  2005年3月30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相同,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药品制剂;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包括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药品制剂,取同种临床中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药品为代表品,按照规定的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不同比值计算出不同价格。
  (1)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两种以上有效成分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分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1.71og2X(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
  (2)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1.9log2X(K=比价值=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志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l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l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3)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
  k=1.95log2x(A:=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00元,软袋最高加4.00元。
  (4)规格差比价中的药品性状差比价关系
  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00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00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难溶药物的水针比粉针成本髙、水针向粉针转化中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明显提高、因剂型规格不同导致适应证不同等除外。
  3.定价和调整
  1999年至2005年,国家和福建省多次对政府定价药品进行核定和调整。
  1999年,布洛芬片剂O.lg×lOO片由4.04元下调至3.43元,降幅达15.09%。2000年,阿奇霉素颗粒剂,规格250mg×6袋,由66.40元下调至50.00元,降药品定价目录公布后,2001—2005年,福建省正式公布政府定价药品价格27批8560个品种规格,其中2001年5批1711个品种规格,2002年5批2229个品种规格,2003年5批1861个品种规格,2004年6批1078个品种规格,2005年6批1681个品种规格。
  (二)药品招标及计价办法
  2000年6月开始,厦门市定为国家药品招标采购试点。6月21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规定招标后医疗单位以中标价格为基础,顺加20%以内的差率制定销售药品零售价格。11月7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对全省药品招标有关价格政策作出调整和补充,明确: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各级物价部门在规定不超过20%幅度内调整公布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单位(医疗机构)参照政府定价品种的作价办法自行制定药品零售价格,在醒目位置公布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调整前、后的零售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2001年9月1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选择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肿瘤医院、省级机关医院、省人民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皮肤病院、省性病防治院、省老年医院和南平市作为试点,并规定:以实际中标价为基础,先顺加15%差率,然后将政府定价药品规定零售价格或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与中标价格之差,按医院与患者之间35:65比例制定实际零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实际零售价=实际中标价×115%[(规定零售价一实际中标价×115%)×35%]
  实际零售价超过实际中标价格30%的,按实际中标价格顺加30%差率作价。
  2002年3月20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统一执行2001年9月1日医疗机构试点的作价办法。2002年3月20日至2003年3月1日,进行第一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合招标采购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物价局下发《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取消中标临时零售价顺加不得超过30%差率作价的限制,中标临时零售价不得髙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不高于企业自主制定的零售价格。
  2004年6月20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医疗机构集中招标(含议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顺加作价办法,作价公式为:
  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中标价格(或实际进价)×(1+购销差价率)
  (三)临时价格干预
  2003年2月,国内发生“非典”疫情,与“非典”相关的部分药品、药材价格出现暴涨。4月24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对部分中药材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对防治“非典”中药处方所需的中药材(含金银花、银花、白术、黄芪、沙参、苍术、广藿香、贯众、防风等)及其饮片、汤剂价格均实行限定最高差价率的干预措施。规定中药材(原药)批发价:省外购进的,以省外购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含运杂费、损耗)制定,省内不得超过一道批发环节。省内生产的,产地批发价以产地收购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制定,销地批发价以产地批发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15%综合差率制定。中药饮片批发价:以中药材(原药)进价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35%综合差率制定。中药饮片零售价:在批发价基础上,按顺加不超过30%综合差率制定。
  三、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
  1988年8月,轻工部、国家物价局将中小学课本用凸版纸价格定价权限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
  1989年6月省物价委制定的中小学课本每一印张(即32码)价格为0.17元的标准。
  1993年,省物价委对中小学课本印张价格进行调整,将春季省编教材用52克凸版纸印刷的内文每一印张价格调整为0.19元,插页每页0.05元,封面每个0.10元;秋季用52克凸版纸印刷的统编中小学课本内文每一印张价格调整为0.21元,省编中小学教材内文每一印张价格调整为0.23元。
  1994年4月,省物价委对1994年秋季开始的中小学课本印张价格进行调整,将52克代凸版纸(新闻纸)生产的单色铅、胶印统编教材内文每一印张价格调为0.25元,省编教材调为0.27元;32开课本封面每个调为0.12元,插页每页调为0.06元。双色四色价格在单色价格的基础上每印张加价0•03元。
  1995年8月,省物价委调整1995年秋季和1996年春季中小学课本印张价格。1995年秋季统编教材单色铅、胶印内文价格每一印张调为0.32元,省编教材调为0.34元;32开课本封面每个调为0.14元。1996年春季统编教材单色铅、胶印内文价格每一印张调为0.44元,省编教材调为0.46元。1996年春季开始建立中小学课本价格调节基金,凡印刷课本用纸价格(出厂价)低于每吨7500元的差价,均作为中小学课本价格调节基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2001年3月14日,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新闻出版署《关于核定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核定全省2001年秋季中小学教材价格及教辅材料价格,凡列入省教育厅2001年秋季征订目录中的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均按规定的价格执行。
  2001年3月29日,省物价局核定福建教育、福建人民和鹭江3家出版社2001年省编教材中增加新规格品种的内文用纸价格,具体为:55克787米黄色书写纸单色内文印张价格为0.56元,80克880双胶纸彩色内文印张价格为1.18元。该价格仅适用于2001年秋季省编中小学及教学辅导教材。4月5日,省物价局核定85克787铜版纸彩色内文印张价格为1.08元,120克787铜版纸彩色封面单价为0.70元(覆膜)。该价格仅适用于2001年秋季福建省出版总社向人民美术出版社租型印制的《美术》教材。
  2001年11月,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下发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下同)规定重新制定中小学教材正文印张价格。同时规定封面按2001年3月14日核定的标准执行,内文插页价格按同等纸张内文价格折算,美术版教材使用120克890铜版纸的每个封面0.84元。
  福建省被国家列为教材招投标试点省份,经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与有关部门于2001年8月至2002年3月开展教材招投标试点工作,主要是采取最高限价方式,最终价格在竞标中形成。经过招投标,出版方面,《小学社会》每册平均降低约0.67元;《初中化学》每册降低0.46元。发行方面,2002年秋季到2004年春季全省中小学教材发行折扣率彩色版为27%、黑白版为29%,与国家规定的发行费用相比,降低折扣率1个百分点,并直接从教材零售价格中扣除。
  2004年5月,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加强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精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实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凡列入省教育厅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实验教科书一律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与列入省教育厅教学用书目录中的普通教科书实行同等同价管理,并实行省外直供实验教材价格核准制度。7月,省物价局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对福建教育出版社租型印制的“苏教版”实验教材印张价格进行核定:彩色80克双胶,纸张规格1000毫米×1440毫米教材正文每一印张价格为1.23元(不含税),32开彩色128克铜版纸教材封面(防伪印刷)每本价格为0.60元(不含税)。
  2005年10月,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厅下发《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重新公布中小学教材正文印张和封面、插页价格标准。
  第五节 水电与燃料价格
  一、自来水价格
  1999年,福建省部分设区市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2002年4一6月,省物价局、建设厅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全省自来水价格审价工作,为推进水价改革作准备。
  2003年4月,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设区市城市自来水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授权设区市政府制定所辖县(市)城区自来水价格,授权县(市、区)政府制定所辖乡镇自来水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6月,自来水价格的管理列入价格成本监审目录,8月列入价格听证目录,调整价格实行成本监审和听证制度。
  2004年10月1日起,星级宾馆、饭店用水价格按工业企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999年初,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岛供水价格为每吨0.16元,惠安县菱溪水库的供水价格为每吨0.23元。2月,菱溪水库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0.28元。
  1999年6月,省物价委、水利水电厅对《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联合制定《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构成、价格核定办法和原则、价格管理权限等作明确规定。同时,制定下达《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测算办法》,对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核定及分摊办法等问题作出规定。全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大型及跨市(地)水利工程的供水(含向省属企业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直属、中型及跨县(市、区)水利工程的供水(含向地、市属企业供水)价格由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000年11月,菱溪水库对县城自来水公司的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0.28元。
  2003年4月,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全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至2003年8月,列入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重点的123座大中型水利工程中,有112座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进行了核定和调整。这123座水利工程调整前平均供水价格每吨为:农业供水0.0288元,工业供水0.12元,生活供水0.15元,发电供水每千瓦时0.0129元。调整后平均供水价格每吨为:农业供水0.0365元,工业供水0.129元,生活供水0.202元,发电供水每千瓦时0.021元。2003年10月,菱溪水库对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供水价格调整为0.33元。
  2005年,莆田市东圳水库供莆田市自来水公司和北岸供水公司的水价每吨为0.16元,供乡镇水厂的水价为每吨0.18元,直供工业用水的水价为每吨0.25元。省属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岛供水价格仍为每吨0.16元。
  三、电力价格
  (一)省电网销售电价
  1999年1月,福建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取消超出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金,公布了省电网暂行电价表。
  2000年7月,国家计委批复福建省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取消老价电和新价电并存的电价双轨制,将原来价外征收的基金和附加(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并人电价,实行价内征收,销售电价水平调整至每千瓦时0.412元;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较多的用户电价调整分年逐步到位,同时取消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
  2002年2月,省物价局、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供(配)电工程贴费。12月,省电网销售电价水平调整至每千瓦时0.423元,其中大工业用电价格适当降低,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当提高,并实行统一趸售电价,福建省电网直供区城乡用电同价。
  2004年,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和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的淘汰和限制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用电价格在正常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全省实行满负荷发电电价奖励、新购电量高进高出电价政策。增设尖峰时段(19:00—21:00)和尖峰电价(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浮70%)。对省电网直供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分档累进加价,对冰蓄冷空调和蓄热式电锅炉实行特殊电价政策。
  2004年1月和7月,全省先后两次提高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08元和0.0188元。
  (二)趸售供区销售电价
  1999一2002年,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全省开展并完成“两改一同价”(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全省基本实现以省电网直供区和各趸售供区为单位的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省物价局测算审批了各趸售供区电网销售电价。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使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平均电价从“两改一同价”前的每千瓦时0.863元下降至0.486元,平均下降0.377元。2004年,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趸售供区电价管理,重新测算审批各趸售供区电网的销售电价。2005年,省物价局对趸售供区电网销售电价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疏导。省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从0.42元提高到0.435元。
  (三)上网电价
  1.上网电价管理权限
  1999一2004年,全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委(物价局)按照一厂一价的原则审定后报国家发改委批准。2004年国家实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后,2004—2005年期间新建机组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按现行燃煤标杆电价批准执行。1999一2005年期间全省大部分燃煤电厂都根据上述原则核定上网电价,仅有外商投资的后石电厂、湄洲湾电厂上网电价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1999一2003年,全省水电上网电价实行分级管理,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含5万)水电站,由国家发改委审批;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上省级电网的由省物价局核定,上县级电网的由所在地市、县物价局核定。2004—2005年,省物价局将县级电网水电站上网电价统一委托所在设区市物价局管理,县物价局不再核定上网电价。
  2004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各省新建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实行“一省一价”,规定福建省未安装脱硫设备机组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0元,安装脱硫设备机组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65元。福建省对小水电上网电价重新梳理和调整;地方小水电所发富余电量上省级电网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为基价,高峰时段上浮20%,低谷时段下浮20%。
  2005年,国家发改委实施第一次“煤电价格联动”政策,规定水电厂也按照火电厂的50%联动调价幅度提高上网电价。福建省对国家发改委审批上网电价的电厂实行“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火电厂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4元,部分省管电厂(站)上网电价也相应作了调整。
  四、成品油价格
  1998年6月至2005年12月,成品油零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福州市的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制定,具体零售价格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规定浮动幅度内制定。同一期间,福建省成品油零售价格分为三个价区。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执行一价区价格;宁德、漳州执行二价区价格;南平、龙岩、三明执行三价区价格。上述设区市均指设区市所在市区,各设区市辖区内县(市)执行的价区不完全一致。
  1998年6月,国家计委制定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并规定其上下浮动幅度为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的汽、柴油批发价实行差率管理。
  1999年11月5日,省物价委规定供系统外零售企业的倒扣批零差率不小于6%,供系统外其他批发用户的倒扣批零差率不低于5.5%。
  2000年5月2日,省物价委规定执行批发价格的系统外其他批发用户对象为一次性供应量在8吨(含8吨)以上的用户。
  2001年10月17日起,国家计委将成品油零售价格浮动幅度由5%调整为8%。
  2004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省物价局规定供系统外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零差率临时调整为5.5%。从2005年1月1日起,省恢复供系统外批零差率为6%。
  2005年3月23日,漳州市辖区成品油零售价格调整为执行一价区价格。从5月1日起,对一次性供应量在8吨(含8吨)以上的用户实行临时性批发加价政策,具体加价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经营单位自采成品油及配置油的有关情况按季度审批。从9月1日起,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零差率调整为5.5%,同时取消对一次性供应量在8吨(含8吨)以上的用户实行批发价格及实行临时性批发加价政策。
  1998年6月至2005年,成品油零售中准价格经过多次调整。
  五、燃气价格
  (一)管道燃气价格
  从1990年起,福州市通过市政燃气管网陆续开始供应管道煤气和管道液化石油气混空气,其他地区也陆续开始供应小区管道液化石油气。1990年11月27日,省物价委暂定福州市煤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75元。11月30日,省物价委下达煤气、液化气价格管理权限,规定自12月1日起,福州市的管道燃气价格由省物价委审定;其他地(市)的管道燃气价格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审定。1995年,福州市采取石油液化气混空气的技术,生产混合气向市民供气。1996年1月22日,省物价委核定福州市管道混合气(液化气混空气,热值为10800大卡/立方米,下同)试销价格:每立方米民用混合气价格为3.00元,工业用混合气价格3.60元,营业用混合气价格为4.80元。1997年7月1日,省物价委正式核定福州市管道混合气价格:每立方米民用混合气价格为3.60元,工业用混合气价格为4.20元,营业用混合气价格仍为4.80元,同时规定民用混合气每户每月用气不足3立方米的,按3立方米计费。
  2001年11月1日,省物价局取消福州市管道混空气每户每月用气数不足3立
  2002年8月起,省物价局调整福州市煤气公司管道混合气价格,其中工业用混合气价格调为每立方米3.80元,营业用混合气价格调为4.20元,民用混合气价格仍按3.60元执行。至2005年年底,福州市管道混合气价格未做调整。
  (二)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1.液化石油气出厂价
  1999年4月22日,省物价委核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为每吨2300元(含灌装费,下同),并允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在20%幅度内上下浮动。从8月26日起,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价调整为每吨2600元,浮动幅度不变。
  2000年3月17日,省物价委将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计划外液化石油气出厂价管理形式改为制定最高出厂限价,核定其最高出厂价格为每吨3300元。从10月1日起,其最高出厂价格调整为每吨3600元。2003年2月15日,最高出厂价格调整为每吨3960元。4月,《福建省定价目录》出台之后,省物价局不再核定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与汽油出厂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自行确定。
  2.液化石油气批发、零售价
  20世纪90年代,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委制定,具体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部门制定。
  从2000年1月15日起,省物价委对液化石油气价格采取临时最高限价措施,规定液化石油气的最髙批发价格为每吨3600元,最高零售价格为每瓶(14.5千克±0.5千克)60元;并规定各地现行液化石油气价格如高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低于上述标准的,则仍维持原标准。3月20日,液化石油气的批发价、零售价改由各地(市)物价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委备案。4月,《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批发价未列入政府定价内容。9月,省物价局出台《福建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其计价公式为:
  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基准价格(含税)=[(进货价+运杂费)×(1+综合费率)-进货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应缴税税率)。
  具体价格由各地价格部门在规定的经营费率内制定和调整。
  六、煤炭价格
  1999一2003年,福建市场上销售的炼焦用洗精煤(9级以上)在每吨380~410元之间波动,工业锅炉用混煤在每吨340~380元之间。
  2004年,福建市场上销售的精洗煤均价为每吨523.32元,工业锅炉用混煤461.49元,比2003年上涨了29%和27%。
  2005年精洗煤年均价上涨至每吨565.56元,混煤年均价上涨至519.03元。
  第六节 房地产价格
  一、地价管理
  1999年3月,省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和引导地价水平。土地基准地价是按照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土地级别或均质地域分别评估确定的商业、居住、工业等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福建省基准地价确定和公布工作始于1999年。至2001年年底,全省各市、县第一轮基准地价确定和公布工作基本完成。
  2001年5月,省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标人、拍卖人)负责,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12月,省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联合印发《福建省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确定及公布暂行办法》,明确全省实行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确定及公布制度,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应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变化,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体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调控、引导土地市场价格水平,依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要求,以及市场供需情况,评估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确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调控幅度和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标准,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的参考依据。县级以上土地、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由市、县土地和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地价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设区市及县级市基准地价由省级土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其他县基准地价由设区市土地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后的标定地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全省建立城镇基准地价协调、平衡制度,市、县城镇基准地价批准前应上报省土地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平衡,核准后方可由市、县政府批准并正式对外公布执行。标定地价实行备案制度,设区市、县级市的标定地价报省级土地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县城标定地价报设区市土地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003年,省政府将基准地价纳入《福建省定价目录》,明确基准地价的定价部门为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授权市、县政府定价,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物价局审核、平衡后,由市、县政府批准公布。
  2004—2005年,各市、县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适时对土地基准价格进行更新和调整。土地基准价格基本体现了这一时期各市、县不同用途、不同地段土地的平均价格水平。这次更新对土地基准地价的内涵作了统一:一是统一基准地价用地类型,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三类,其中商服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和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用地及其他商服用地等,住宅用地包括办公服务类、高级住宅、普通住宅,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业、交通用地。二是统一基准地价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各类用地价格是指各种类型土地用途的法定出让土地最高使用年限的土地价格。三是统一基准地价开发程度,明确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为地面基准地价(熟地),即各市、县城区基准地价按“五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信、土地平整)开发程度测算,各乡镇所在地的基准地价按“三通一平”(通路、通上水、通电、土地平整)开发程度测算。四是统一基准地价容积率,省定统一标准容积率为:沿海地区的市、县商服用地为2.5,住宅用地为1.8,工业用地为1.0;山区地区的市、县商服用地为2.0,住宅用地为1.5,工业用地为1.0;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类基准地价的容积率进行更新修订工作,但要公布修订容积率的公式,以便修订到省定标准容积率下的基准地价。五是将基准地价评估时间统一定为2004年1月1日。
  二、房屋价格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从1998年开始纳入政府管理,是年9月,福州市政府颁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12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构成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执行。
  1999年3月,省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按照规定,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4项因素成本为基础计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价格扶持政策,除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外,降低有关收费,凡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设计、监理、安装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的低限予以减收。4月,省物价委、省房改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改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房改部门审核在福州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驻福州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房改部门负责审核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不同建设项目分别确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企业的个别成本,加上法定的利润和税金核定基准价格;开发企业在核定的基准价格基础上和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浮动幅度控制在基准价格的±3%。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总成本-经营性用房应摊成本+利润+税金)÷实际可售住宅建筑面积
  住宅销售价修=基准价格×(1±价格浮动率)×(1±层次系数±朝向系数)
  按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和作价办法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是政府指导价格,即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单套住宅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加上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开发经营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住房的基准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审核,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文执行。开发经营企业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审批的基准价格和价格浮动幅度批准文件。
  2001年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再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2002年9月,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费用监控,禁止乱摊和虚列成本,依法查处假冒经济适用住房骗取优惠政策非法牟利的行为。
  2003年2月,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确定或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上浮幅度,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项目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结算办法和费用标准等均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改部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基准价格。
  2004年12月,省建设厅、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房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做好价格构成测算,严禁将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店面或车库等经营性用房的建设费用摊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挤占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要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收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单位切实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得不高于3%的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经营性用房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实行专项管理,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由各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2005年4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限价销售,确定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二)廉租住房租金
  1.廉租住房租金管理
  福建省对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始于1999年,3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要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并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改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政府确定。
  2000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本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最低收入家庭相适应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9月,福州市政府发出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公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11月,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实行政府定价。
  2001年1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
  2005年8月,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并明确提出,制定或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单位面积租金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存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确定。
  2.部分设区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1)福州市
  2002年2月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三分之一确定,即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0.84元。随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提高,2004年6月,廉租住房租金从每平方米0.84元调整为0.94元(即当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1/3)。
  (2)厦门市
  根据《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的原则,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中维修费和管理费占其总费用的36.67%来测算。2001年4月,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3.90元测算,确定为每平方米1.43元。
  (3)三明市
  2000—2005年,低保及低收入人员每平方米1.00元,大中专毕业生每平方米3.00元。
  (4)南平市
  2000—2005年,每平方米1.10元。
  (三)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
  2001年前,全省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均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2001年1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规定各市、县2001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增幅,原则上不低于2000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3%,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同时明确提出,2001年以后各市、县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按照逐步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的原则,由市、县政府制定后公布实施,不再上报审批。
  (四)商品房价格
  1999年3月,省政府发布《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必要时,政府也可以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控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同月,省物价委印发《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规定商品房交易价格的确定,以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并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商品房销售不得冠以安居和广厦工程住房、福利房、解困房、成本房、微利房等带有价格优惠性质的名称,诱导欺骗购房者。商品房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开发成本(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开发间接费)、开发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支出)、税金、利润和商品房楼层、朝向差价组成,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包含上述项目,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以外任何费用,政府调整的税外费除外。商品房销售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采取售房标价书的标价方式。售房标价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填写售房标价书。对商品房价格构成外的代收费用,属于选择性的服务项目,由购房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属于分摊性质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合理分摊,不得额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属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代收。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在商品房销售或交付使用时搭车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者应拒绝交纳,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2005年4月,省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管,通过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完善土地价格管理,规范商品住房价格构成和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机制,抑制住房价格的过快上涨。商品住房价格应当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的利润,并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商品住房的成本由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各种规费、税金等构成,属于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按规定计人房屋建造成本,一并计入房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重复计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商品住房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调控引导,定期测算并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造的平均成本,引导住房价格合理形成。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的高档商品住房,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必要时,政府也可规定开发企业利润限制幅度,控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商品房销售实行一房一价售房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其售房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商品房明码标价牌和售房标价表,标明位置、户型、套内面积、价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禁止虚假标价。商品房销售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合同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监测调控,及时掌握房地产及其相关商品价格运行态势,关注房地产价格变动对群众的影响。福州、厦门市要加强对土地出让价格、商品房和存量房的交易价格的定期监测工作。要切实防范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发现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现象,必须及时报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连续三个月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同期居住类价格涨幅较大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暂停出台公用事业提价项目。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部分住房价格上涨过大的地区和城市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外乱收费用的、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欺诈手段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要严肃查处,以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按照省物价局要求,福州市物价局开展了商品房成本测算工作。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
  1998年以前,福建省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大多是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估价机构,房管(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1998年6月23日,为适应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迅速发展的要求,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有效地解决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存在的部门垄断、多头评估和重复收费问题,省政府颁布实施《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省、市(地)物价、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省、市(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申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实行资质等级管理。7月,设立由物价、房管、土地、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组成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在省物价委房地产价格管理处增挂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随后,各设区市先后设立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并配给物价部门专门的人员编制。11月,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对各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及营业范围、审核、审批程序、资质等级的升降或取消,以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或确认及相关衔接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甲级、乙级、丙级机构的资质条件除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包括有7名、5名、3名以上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每年评估执业人员分别有40%、30%、30%以上经过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培训。甲级评估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可以接受房地产价格管理委员会委托,对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评估,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甲级评估机构可跨省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乙级评估机构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丙级评估机构可从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以在其注册地(市、县)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对1998年6月23日之前已经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并经省、市(地)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即可套档换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对不完全具备最低等级规定条件但又确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能力的机构,由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颁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临时资格证书,临时资格最长期限为二年,不得再次申请延长临时资格。
  1999年4月和12月,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先后两次对全省已取得相关部门资质的评估机构及资质等级进行审核确认,对部分资质条件及评估人员不足、评估业绩不良的机构进行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级的处理,经审核确认并套档换发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全省共163家,其中甲级21家,乙级41家,丙级70家,临时资质的31家。
  2000年,省政府办公厅批准调整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为省物价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省编委正式核定省物价局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编制3名。11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出台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意见》,对脱钩改制的具体要求、脱钩改制后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所有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专营或兼营评估机构,凡继续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服务的,均按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文件规定,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彻底脱钩。按照规定要求,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对脱钩改制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重新确认和换发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工作。
  2002年6月11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规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中介服务业务,禁止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估中介机构兼职,禁止评估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有关评估机构执业条件,除达到规定的人员数量要求外,还要按照“互认”原则合理确定评估机构中的执业人员比例,即在甲级、乙级、丙级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分别不少于3名、2名、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均不少于2名。7月,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年度审验工作。12月印发《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换发新证及年审结果公告》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起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每年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或年度审验工作,对房地产价格机构设立情况、内部管理、经营业绩、估价报告质量和职业道德、评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对年度审验合格、基本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换发新证并实行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
  2003年4月,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及评估执业人员资信档案系统的通知》,将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所属评估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年度检查及分支机构备案情况等有关信息纳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和省物价局办公自动化网络信息系统管理。至2005年年底,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已系统建立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所属评估执业人员资信档案数据库,根据评估机构资质变动、专职评估执业人员状况和更换资质证书等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进行资信档案有关资料的更新、修改和完善工作。
  2005年3月,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均为注册估价师,出资人或合伙人原则上也是注册估价师。新申请的机构,从丙级开始申报,申请调整资质等级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除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要有良好的评估业绩和资信度,且连续2年以上年审合格、无不良行为。评估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不得采取分成评估收费、接受各种指定评估、压低评估收费以及迎合委托人的意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估业务。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符合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有原始资料存档,包括盖有评估机构公章和注册估价师签字的评估报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要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评估委托合同、工作底稿,经2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签字的现场勘察记录,评估报告分析测算过程及相关依据材料,评估报告质量审核、复核件,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等。注册估价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内执业,不得虚假重复注册、兼职从业、跨机构执业。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的管理,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是按照规定条件设立、由所属评估机构统一管理并由分支机构专职注册估价师开展评估业务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必须以所属评估机构名义签订评估项目委托合同、出具评估报告,并盖有评估机构的公章和专职注册估价师的签名。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向省和所在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挂牌执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资质等级根据其评估业绩、社会信誉、资信状况、专职注册估价师人员状况、年审结论等综合评定。各级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评估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或跨地区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和年审情况作为评定其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对少数评估机构违规执业、评估执业人员虚假重复注册或兼职从业、跨机构执业等问题,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和估价师注册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1999一2005年,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先后召开8次主任会议,对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初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进行审核认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管。
  截至2005年年底,经年度检查和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格、基本合格的共109家,其中甲级34家、乙级38家、丙级37家。
  四、2005年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资质等级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曱级资质34家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华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华茂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华益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大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省青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华融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财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华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正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建科评估行有限公司
  福建君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兴闽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厦门均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厦门金科信咨询评估事务所
  厦门方华土地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均达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中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中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漳州天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漳州德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漳州龙信宇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龙岩市均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明中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三明恒宇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乙级资质38家
  福建闽才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建融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福州银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
  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龙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名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云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国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开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清鑫玉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州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中诚信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州功在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厦门银晟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同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巨臣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信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银兴评估有限公司
  厦门大成资产评估事务所
  福州中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泉州闽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中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南安市恒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漳州兴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漳州汇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龙岩恒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龙岩大成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龙岩中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永安市燕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南平永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德市嘉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宁德市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宁德市正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宁德市智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三)丙级37家
  福建建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南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州榕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信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诚德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厦门知人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
  厦门辰达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市至业评估有限公司
  泉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中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信捷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泉州市立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莆田华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省智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尤溪县华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龙岩市青舟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泰宁金湖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和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建安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浦城县鑫恒不动产评估事务所
  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福鼎市居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宁德市朝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建瓯市阳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龙岩景舜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乾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泉州宁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石狮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明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中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厦门信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泉州择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泉州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福建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
  福州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莆田莆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厦门厦金信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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