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格调节基金征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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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77
颗粒名称: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管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
页码: 24-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设立价格基金征收管理机构,征收机构大多设在价格部门。价格调节基金仅开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项,用于支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等。1999年降低征收标准,暂停对宾馆、酒店等旅馆业的住宿部分征收。2003年厦门市调整征收渠道。
关键词: 价格调节 基金征管 福建省

内容

1999年,依据《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设立价格基金征收管理机构,征收机构大多设在价格部门,依托各级价格部门相关科室专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征收。基金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规定拨付。全省价格调节基金仅开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项,其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向社会征收,无偿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对副食品基地生产或因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重要副食品储备进行补贴。
  1999年10月,省政府下发关于适当降低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餐饮企业(含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按其营业额征收3%下调为1.5%。娱乐企业(含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厅、发廊、电子游戏机室等娱乐业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按其营业额征收3%下调为1%征收。各地凡出台对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旅馆业的住宿部分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均暂停征收。
  2003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厦门市调整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渠道,取消对餐饮业、装潢业、建筑业、舞厅业、录像业、卡拉OK厅、电子游戏机、发廊业等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保留对桑拿业(含足浴)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饭店客房业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住房实际支付客房费的4%征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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