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3604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民国警察机构 |
| 分类号: | D631 |
| 页数: | 4 |
| 页码: | 8-11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福建警政始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由福州将军兼署闽督崇善、布政使尚其亨委派按察使朱其煊为总办,成立福建全省警务总局。民国元年(1912)1月,福建警察厅改为福建省警务司。民国3年7月,福建再次强化警察机构,把厦门警察局扩编为警察厅,全省63个县都设立警察所和保安警察队,规定警察所长一律由县知事兼任,县政府直接掌握警权。同年,成立福建水上警察厅,吴鼎任厅长,内设总务、行政、司法、生四个科和督察、稽查等四个处,下设福州、南平、平潭、厦门4个水警区署。每区署辖4个分驻所,共有各级职官、水警、舵工等668人,配有巡舰、哨船、划艇等装备。水上警察厅隶属省民政厅,实行水陆警察分治,各成系统。 |
| 关键词: | 公安工作 警察机构 福建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