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工资与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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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电子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2482
颗粒名称: 二、劳动工资与奖金
分类号: F426
页数: 3
页码: 200-20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电子工业行业职工的工资种类、工资支付形式、历年调资与工资发放情况以及奖金的发放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电子工业 奖金

内容

(一)劳动工资种类
  电子行业职工的工资,按照职工、工种不同,截至1988年止,有20多种工资标准。这些工资标准分别依附在科研、教育、医疗卫生、行政、企业以及机电制造业等大类里。仅福建光学仪器厂1980年职工工资执行种类就有25种。1985年底前,福建省电子工业所有在职职工全部取消了附加工资。
  (二)工资支付形式
  1985年以前,电子行业职工的基本工资,全部采用计时工资形式,即按月支付基本工资。部分企业采用计时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的办法,以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奖勤罚懒。如福日公司从1981年6月起,每人每月从工资总额中扣除9元作为奖勤罚懒的浮动工资。
  1980年以后,由于生产的发展,国营8400厂等部分企业,经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招收部分临时工,补充生产流水线和其它辅助工段的人员缺额。支付给这些临时工的工资,主要采用计件工资加奖金的形式。
  1982年起,全省各电子企业相继开展企业整顿,逐步制定和完善了各工种、工序、工位、岗位的劳动定额。这些劳动定额的完成与否对于工资的影响,除没有完成定额时发生扣减基本工资外,主要是作为超额部分计算奖金的依据。多数企业已采取这种办法。
  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基本工资,严格依照国务院1980年7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8条“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照所在地区同行业的国营职工实得工资的100%至150%确定”的规定执行。职工的奖金及分红部分资金的使用,则依董事会的决议实施。
  (三)历年调资与工资发放情况
  全省电子企事业单位调整职工工资同省内其它行业一样,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定执行。从1970年至1985年,调资时次有:1971年给占总人数20%的职工调资;1977年给占总人数40%的职工调资;1978年底给占总人数2%的职工调资;1979年给占总人数40%的职工调资;1981年給从事教育、卫生工作的职工调资;1983年给在1977年调资时受到级差限制的职工补齐级差;1983年全部职工调资。
  从1984年开始,福建省电子工业企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产值、实现利润、上交税利增长“两位数、三同步”(指上述三项指标同时以10%以上速度增长)的企业,以占职工总数3%的比例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大部分实现该指标的企业都执行了这一规定。
  通过历次调资,相应提高了职工个人收入。1985年与1979年相比,提高了77.26%。职工工资的提高,是严格贯彻“按劳分配”与“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以及“国家得大头、个人得小头”的原则和精神,是以保证国家多收为前提的。
  (四)奖金
  由于奖金制度于1958年和1966年下半年曾两度在全国范围内被取消,所以1978年以前基本上不实行奖金制度。但为了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个别企业在个别时期也对职工实行过临时性的物质奖励和奖金。如1975年,原福建东海机电厂就曾向生产车间提出每生产一部行车(室内吊车)给奖金500元。为此,该厂一位领导还在全省军工系统内遭到点名批判(①(1975)闽革军工党字第019号《关于传达国务院国防工办1975年4月24日会议的情况报告》)。
  1978年6月22日,福建省电子工业局根据国务院(1978)91号文件精神,以(1978)闽电劳字第200号文发出《关于恢复奖励制的试行办法》,就奖金的提取标准、发放范围,以及奖励的条件、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文件的指导思想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但同时又规定了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实行奖励制度。至此,全省电子工业恢复了各种奖金制度,并在后来的实施过程中逐步充实和完善。
  1978年至1982年,省电子工业直属企业的奖金总额,均由省财政厅制定综合指标。在这个综合指标范围内,由各企业根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分配。在实际分配中,扣除各项特别奖金外,规定省直属电子企业人均最高奖金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工资(按规定标准工资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算),最低的在1个半月以上。
  从1978年恢复奖金制度到1988年,电子工业系统在奖金发放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综合奖(包括年终奖)。它是以出勤率为主要考核指标而发放奖金的一种形式,始于奖金制度恢复的初期。1979年以后,这种形式主要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后勤管理科室职工中执行,企业中的其他职工一般也享受年终奖的待遇;事业单位职工按国家规定的发放综合奖标准执行;而企业中实行综合奖的这一部分的奖金总额的比重则逐步减少。大多数企业在完成企业整顿以后,逐步取消了这种奖金。唯有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依然发放‘‘年终红利。”
  (2)单项奖。1982年底至1983年初,经全面落实生产经营经济责任制后,企业实行单项奖。主要有:①超定额工时奖,即由企业的生产、技术、劳工、主要生产车间等各方,联合组织对主要或批量较大产品的工种、工序、工位、岗位确定定额工时标准,按照个人必须完成定额工时(一般以200小时为基点,达不到这个基点,按超额工时定额度标准扣除基本工资,病假或事假规定在国家统一制定发放工资标准范围内扣除),超额部分,乘以根据生产与财务部门预算或确定的工时额度,即得出某生产线或某职工的月奖金数字。这种形式在1983年以后采用较广,方法简便,只要产品质量合格,原辅材料消耗指标没有突破,都可以计算。②能源、原材料消耗节约奖。此种奖金在1984年以前,是在企业奖金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来发放的。从1984年开始,则不计入奖金总额。它主要是根据电子工业部〔84〕电物字149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84〕闽政43号两个文件的规定提奖的。福建省电子工业鉴于行业特殊情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对回收利用各种原材料给予提奖。其办法是:按照回收利用净值,金银材以10%,铜材以15%,其它原材料以20%的比例提奖。此种奖金大部分用于奖励对回收利用直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对超耗部分,凡消耗水平比上年实际上升(剔除不可比因素)的超耗部分,均按牌价加价30%课以罚款,上交国库。③销售承包奖。它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加速资金周转,及时销售企业库存或积压产品,鼓励销售部门职工对销售额进行承包,并从产品销售广告经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也有部分企业采用单机推销奖励办法,按照规定的产品价格出售,乘以推销产品件数以单件销售奖金来计提销售奖金总额。④科研、新产品试制、技术承包和成果奖。1984年10月,省电子工业总公司颁发了《福建省电子工业科研、新产品试制、技术承包和成果奖励办法》,规定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可以从科研试制经费总额中提取2~4%的金额,作为研制人员、责任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奖金(原有奖金不变)等。⑤职务津贴。1981年,福日公司开始实行。副科长以上干部职务补贴制度,支付资金纳入成本。总经理每月50元,副总经理、工场长每月40元,副场长每月30元,正副科长每月20元。有些企业职务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班组长。1983年后,其它一些电子企业也相继实行。
  此外,还有国家工交部门统一制定的一些特殊奖类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电子工业志

《福建省志·电子工业志》

本书记录了福建省电子工业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止,全行业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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