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建设用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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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0294
颗粒名称: 二、集体建设用地
分类号: F301
页数: 3
页码: 160-16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审批情况。从历史沿革、改革开放后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以及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 福建省 建设用地 集体

内容

在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有些如宗祠、书院等类似集体的建筑建造在家族拥有的族田或学田上,无需政府批准。
  1958年9月,福建全省实现人民公社化,除了农民的少数自留地外,农村绝大多数土地归社队集体所有。一些社队兴办企业,使用土地多是社队自用,公社自批,缺乏严格的管理。1959年9月,福建省民政厅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中规定:公社建设用地,一般由其自行安排,不必办理征用手续。但为了防止浪费土地和合理安排工农业建设,公社兴办各种事业计划应报经县、市计划部门批准。公社建设用地超过30亩以上者,则应报县、市人委批准。为了克服审批手续的混乱现象,各专、市、县应确定一个部门主管审批征用土地的具体工作。但集体建设用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的情况仍普遍存在,土地浪费十分严重。1965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征用土地的几项暂行规定》,规定:集体单位自筹资金的零星基建项目应由各地计委统一安排,并事先报县、市审查后,直接送省主管征用土地部门审核转报省人委批准。同年4月,又下达通知规定:集体建设使用耕地1亩以下或空地、荒地、房杂地10亩以下,由县(区)人委审批;建设用地数量多的,报地市以上人委审批。“文化大革命”中,集体建设用地又由公社和大队自行调剂,不办理审批手续,管理混乱。当时的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曾经发出通告,试图加以制止和纠正,由于当时处于无政府状态,有关加强土地管理的通告实际是一纸空文。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迅速增加,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也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1981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文规定:社队办企业占用耕地10亩或山地、荒地、空地50亩以下,报县人委批准。
  1982年3月,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精神,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除了重申一切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集体和个人建房用地要节约土地、尽量不用耕地外,还对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的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关于审批权限,规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举办企业、事业需要占用耕地和果园的,必须根据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和占地平面布置图,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耕地、果园1亩以下的(不含1亩)由人民公社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1~2亩(不含2亩)由县人民政府批准;3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社、生产大队企事业占用生产队的山地、荒地的,必须按照国家基建征地规定办理手续。占用耕地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在保持水土,保障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开荒造地,以补偿恢复和发展耕地。凡在城镇近郊新建社队企业、事业,其建设地点,要同时征得城镇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关于占用耕地的补偿,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举办企业、事业经批准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与地权所有单位拟定合理负担协议。一般应调剂土地,不能调剂土地的,要给予合理补偿,由社队企业利润或由受益社队公共积累中支付。社队各种建设用地,国家不调整粮食购销指标和经济作物收购基数,应在公社、大队范围内根据受益情况作适当调剂。关于砖瓦窑占地问题,规定:农村社队砖瓦窑,应建在非耕地上。已建的砖瓦窑占用耕地,应由县社队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清理。经批准继续生产的,其占用土地的数量由公社审查,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准继续生产的,必须立即封窑、拆迁。必须在耕地中取土的,也应按上述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保存好表土,挖土后要及时平整恢复利用,不准废弃。关于养殖占地和开山采石问题,规定:发展淡水养殖要尽量利用现有水面,不要毁田造塘,个别确需占用耕地的,事先必须经过县一级水产主管部门的可行性研究,认可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山采石,必须向所在公社办理申报手续,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规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作业。抢修水毁工程,可先征得所在公社同意,后补办审批手续。在城镇、文物、古迹、风景区及国营公路、桥梁、水利和水电设施附近开山采石,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开采后要搞好水土保持,不准破坏自然资源,影响农田水利和道路。
  1987年2月颁布的《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设专章规范乡(镇)建设用地,并在后来的实践中形成比较完备的管理办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国家建设征地的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乡(镇)村集体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严禁占用耕地兴建砖瓦厂,在耕地取土的,应定出有效的恢复耕作措施,并报县级土地管理局批准。同时规定,乡(镇)村建设的用地单位应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妥善安置被用地单位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是:用地单位必须持经有权机关批准建设的文件、设计总平面图、资金证明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和乡(镇)村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乡(镇)村集体建设必须符合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选址定点。城市近郊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需附《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由市、县土地管理局、乡(镇)土地管理所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依法协商补偿安置方案,并签订用地协议;市、县土地管理局用地股(科)严格审查用地条件、征地图件资料、用地指标是否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写出审理报告,依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依法报批;发给《建设用地批准证书》;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准予申请土地登记,收回《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换发《土地使用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1997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规范乡镇企业用地管理,提倡集中连片建设,充分利用荒山、荒滩、废弃地,按照村镇建设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按项目统一安排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乡(镇)工业区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布点,经科学论证后,由县人民政府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立项。同时要求对现有的乡(镇)工业区进行清理整顿,做到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凡乱占滥用耕地的,要退地还耕。凡是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限期拆除、补穴、复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福建省志·土地管理志》

本书记述1997年以前,福建省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分为土地资源现状、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和机构与队伍等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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