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军区关于气象科、台、站转移建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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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825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军区关于气象科、台、站转移建制的规定
分类号: K295.7
页数: 2
页码: 191-192
摘要: 本文为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福建人民政府文件,内容为关于气象科、台、站转移建制的规定。
关键词: 气象站 文件 福建省

内容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八月一H所联合颁发之(53)联政政字第一一八号联合命令及华东军区于一九五三年九月六日所颁发之务字第三九三号命令略开:“为使气象工作与经济建设密切结合,同时又能为国防建设服务,故特决定除海空军及防空部队之气象组织外,其余均由军事系统转建政府系统。”遵此,并根据上述二命令对转建工作之各项规定,本府、本军区对军区气象科及其所属各台、站之转建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根据中央军委及政务院联合命令中第一项规定的精神,决定将原属军区之气象科及其所属之福州气象台、厦门甲种气象预报站,三都乙种气象预报站,南平、浦城、武夷山、平潭、龙岩、永安等六个乙种气象站,福鼎、建阳、连城、沙县、长乐、龙溪等六个丙种气象站及现派驻水兵师之一个预报站,计共一个科十六个台、站统转省人民政府系统建制。
  二、根据中央军委及政务院联合命令中第四项规定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上述气象机构在转为省府系统后,划归省府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办公室领导。气象科转建后之名称由省府另行决定之。气象科转建后对所属台、站的建制领导关系不变。但为便于尔后的工作,兹决定:在行政生活、政治生活、供给诸问题上,与转建后,除福州台、水兵师预报站由气象科直接负责外,其余分布在各地的十四个站,概由各该地的专署或市、县人民政府代领代管。由各该地专署或市、县人民政府中之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负责。具体决定如下:
  厦门甲种气象预报站原由三十一军代管,转建后由厦门市政府代管。
  三都乙种气象预报站原由气象科直接管理,转建后由福安专区宁德县人民政府代管。
  浦城乙种气象站原由建阳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建阳专区浦城县人民政府代管。
  建阳丙种气象站原由建阳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建阳专署代管。
  永安乙种气象站原由永安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永安专署代管。
  南平乙种气象站、沙县丙种气象站原由南平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南平专署代管。沙县站由迁移至崇武后,由晋江专区惠安县人民政府代管。
  福鼎丙种气象站原由福安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福安专署代管。
  武夷山乙种气象站原由军区干部疗养院代管,转建后由建阳专区崇安县人民政府代管。
  平潭乙种气象站原由气象科直接管理,转建后由闽侯专区平潭县人民政府代管。
  龙溪丙种气象站原由龙溪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龙溪专署代管。
  龙岩乙种气象站、连城丙种气象站原由龙岩军分区代管,转建后由龙岩专署代管。连城站在迁移至东山后,由龙溪专区东山县人民政府代管。
  长乐丙种气象站原由气象科直接管理,转建后闽侯专区长乐县人民政府代管。
  三、根据中央军委及政务院联合命令中第三项规定,由于一九五三年的气象机构的各项经费预算均在军事系统内,因此,气象科及其所属各台、站的经费、供给,仍向原军区系统的领导单位和代管单位领报。各该领导单位或代管单位之后勤部门应对此切实负责,所缺者按制度补齐,该发者按标准发足。待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即改向政府系统领报。四、根据中央军委及政务院联合命令中第二项规定:“凡有军籍的军人转建后,按过去一般的转业干部同等看待,即暂时保留军籍,并同样评定军衔”。因军衔评定工作全军推迟,固暂不评定,待统一评定时,由军区干部部按转业干部军衔评定办法办理之。
  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委会财农四二号电示规定:“转建后所有干部及工作人员之生活待遇与政治待遇一律按待遇不变”。此规定如何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请示上级后另行颁布之。
  六、气象科及其十六个台、站之建制关系的移交接收,统一由军区司令部、政治部代表军区一方,由省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代表省府一方,各派适当人员会同办理之。交换集体事宜,另行签订文书。并于本年度十一月上旬前办理完毕。
  七、各负责代管之单位不办理建制关系的移交、接收手续。但原负责代管之军区系统各单位,应在十一月中旬以前将所代管的气象站之行政生活、政治生活情况等介绍给本命令第二项中所指定的转建制后负责代管之政府系统各单位。政府系统之各单位应负责接受,并从即日起负代管责任。
  八、根据华东军区命令中第五项规定,气象科、台、站现用之各项印信,自正式转建日起停止使用。并按颁发单位截角上交。胸章、帽徽则自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起停用,上交。干部档案材料由军区干部部转交省府有关部门。转建后之新印信及证明身份的证件统由省府另行颁发之。
  九、根据中央军委及政务院联合命令中第五项规定之精神,决定今后军区系统所需之气象情报、资料,仍由转建后之省人民政府气象机构负责供给之。在未有重新决定前,其供给办法按现状不变。气象科、各气象台、站,不得因转建而擅自停止对军区系统之气象情报的供给。
  十、无论军区系统或政府系统之各负责代管单位,均不得在转建前或转建后从所代管之气象站抽调任何人员、器材、武弹、装具、营房、营具。
  此令
  主 席 张鼎丞
  司 令 员 叶 飞
  兼政治委员 张鼎丞
  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气象志

《福建省志·气象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是福建省气象事业发展脉络的资料性著述。全书全面、系统地、准确地记述了1991-2005年期间气象事业在历史巨变中的新面貌、新成就、新特色,客观地体现出气象与经济、气象与社会民生的密切关系,详述出气象科技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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