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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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6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分类号: D633.1
页数: 5
页码: 306-3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情况。其中包括福建省民政厅民族科、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民族事务 管理机构

内容

民国时期,省民政厅对于“苗夷”和“内地生活习惯特殊国民”仅作基础性的调查统计工作,没有设置下属机构专门管理民族事务。民国27年(1938年),《福建省统计年鉴》根据各县政府及各特种区上报的资料,对“各县区苗夷民族概况”作简略统计。民国36年(1947年),省民政厅对“内地生活习惯特殊国民状况”作调查填表汇总上报内政部。填表的对象是“苗族”、“回族”和“水上民族”,表中认为“苗族俗称畲民”。对于民族事务的专门管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
  一、福建省民政厅民族科(民族处)
  1952年8月,设立福建省民政厅民族事务科(县、团级单位)。科长白子文,配科员4人,其中汉族干部3人,畲族干部2人。
  民政厅民族事务科设立后,着手开展6项工作:(1)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宣传教育。(2)筹备建立县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及乡级民族基层政府。(3)开展全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情况调查。(4)联系团结少数民族中上层人士,培养少数民族干部。(5)配合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少数民族卫生医疗队,开展民族地区防病、治病,改善环境卫生,增强人民体质工作。(6)配合教育部门在少数民族地区举办民族教育事业。
  1953年,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及华东民委派畲民识别调查小组来闽考察,在罗源县八井村与漳平县山羊隔村进行畲民识别调查。由于福建最主要的少数民族——畲族的民族成分一时尚难确定,省民族事务机构于1953年12月撤销。1956年12月,国务院正式宣布畲族是一个具有自己民族特点的单一的少数民族。1957年4月,重新设立民族事务处,处长白子文(兼),配专职干部5人,其中汉族3人,畲族2人,行政隶属于省民政厅,政治指导归省委统战部。同时,省委要求,少数民族为数最多的福安专区,应设立民族事务科,编制5人。少数民族人口聚居万人以上的福安、福鼎、霞浦、宁德、罗源5个县也应设立民族事务科,省里拨给编制13人(暂定福安、福鼎、霞浦等县各配3名干部,宁德、罗源等县各配干部2名),不足之数,由县根据需要调整扩大。其他县、市由该县、市民政局(科)兼管民族工作。任务较繁重的地、市、县应在民政科(局)内配备民族专职干部。1957-1966年,福安专署和福安、福鼎、宁德、霞浦、罗源等县人民委员会都设立了民族事务科,福州、连江、寿宁、柘荣、周宁、顺昌、泉州等县、市都配民族工作专职干部。
  1966年下半年起,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民族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7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成立,民族工作机构撤销,民族工作归省革委会民政、卫生组兼管。1968年至1974年,民族工作归省民事组管。1978年1月成立省民政局后,民族工作归民政处兼管。
  1981年1月,省民政厅恢复设立民族事务处,处长郭维平,配干部6人,其中汉族4人,畲族1人,满族1人。这时,民族事务处主要任务是继续落实民族政策,筹备建立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有关事宜。
  二、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1983年5月26日,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正式成立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民委)。
  其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顾问:钟大湖(畲族,福建省军区副政委)
  陆维特(回族,副省级干部,福建省科协主席)
  主任委员:雷恒春(畲族,省民政厅副厅长、省政协常委)
  省民委与省民政厅合署办公,编制15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事业编制5人。委员会内设办公室、经济文化处、研究室。
  1993年5月,雷恒春离任,钟明森接任省民委主任。
  1994年11月,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事务局合并,组成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邱林华为省民委主任,钟明森、余险峰为副主任,并成立中共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5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福建省宗教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通知》(闽政办〔1995〕81号)核定省民委、省宗教局15项工作职能,行政编制36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3名。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政策研究室、民族经济发展处、民族社会事业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监察室。1998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林文斌为福建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三、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2000年4月,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改称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厅长林文斌,副厅长钟安、余险峰、雷斌,并设立中共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党组,林文斌为党组书记,副书记钟安,党组成员有林文斌、钟安、余险峰、陈希超、雷斌、洪新坤。
  四、福建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
  1996年10月,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全省民族工作;积极支持少数民族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研究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名单如下:
  主任:童万亨(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主任:邱林华(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李其祥(省政府副秘书长)
  钟明森(省民委副主任)
  委员:陈永庭(省计委副主任)
  马长冰(省教委副主任)
  林炳承(省科委副主任)
  蓝致和(畲族、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小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兴喜(回族、省人事厅副厅长)
  唐汉清(省交通厅副厅长)
  张贵生(省水利水电厅副厅长)
  吴炳清(省林业厅副厅长)
  江涌(省贸易厅副厅长)
  庄晏成(省文化厅副厅长)张锦才(省广播电视厅副厅长)
  陆世法(省卫生厅副厅长)
  徐正国(省体委副主任)
  陈大明(省侨办副主任)
  陈兴株(有农行副行长)
  林月婵(省脱贫办主任)
  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邱林华兼任,办公室地点设在省民委。为了使委员单位明确责任、规范工作,结合委员单位的职能,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职责》,分总则、分则共67条。
  1998年7月,福建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调整,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汪毅夫(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主任:张志清(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文斌(省民委主任)
  委员:刘群心(省计委副主任)
  王豫生(省教委副主任)
  林炳承(省科委副主任)
  钟明森(省民委副主任)
  蓝致和(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小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陆志华(省人事厅副厅长)
  江德顺(省交通厅副厅长)
  张贵生(省水利水电厅副厅长)
  陈家东(省林业厅副厅长)
  江涌(省贸易厅副厅长)
  庄晏成(省文化厅巡视员)
  舒展(省广播电视厅副厅长)
  陈秋立(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立仁(省体委副主任)
  卢圣鑫(省侨办副主任)
  陈兴株(省农行副行长)
  林月婵(省脱贫办主任)
  卢景星(省统计局副局长)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钟明森兼任。
  2000年7月,省政府调整福建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如下:
  主任:汪毅夫(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主任:张志清(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
  林文斌(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厅长)
  委员:刘群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江涌(省经贸委助理巡视员)
  钟安(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副厅长)
  俞传尧(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平(省教育厅副厅长)
  吴瑞岚(省水利厅副厅长)
  丛远东(省人事厅副厅长)
  许莹(省交通厅副厅长)
  蓝致和(省民政厅副厅长)
  姜安荣(省农业厅副厅长)
  陈家东(省林业厅副厅长)
  庄宴成(省文化厅副厅长)
  陈秋立(省卫生厅副厅长)
  丛林(省科技厅副厅长)
  吴振坤(省地税局副局长)
  张立仁(省体育局副局长)
  卢圣鑫(省侨办副主任)
  林月禅(省脱贫办主任)
  石九生(省农行副行长)
  卢景星(省统计局副局长)
  翁星(省广电局副局长)
  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钟安兼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族志

《福建省志·民族志》

出版者:海峡出版发行集团

本书记述对象为福建省的世居民族。汉族部分仅记汉族入闽及汉族支系的地域文化特征。共十章,包括远古人类、古代民族、汉族、畲族、回族、满族、蒙古族、高山族、民族事务管理、民族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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