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保障体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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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农业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397
颗粒名称: 五、社会保障体系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444-4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2005年福建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包含了实施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农垦 社会保障 福建省

内容

(一)实施养老保险
  1991年,全省农垦系统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劳动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施行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1991年年底,龙岩、宁德2个地区共有26个农垦企业,已全部加入各自所在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参与的在职职工共2951名、退休人员1281名,其中国有农场职工2142人,在职职工参保率为73.81%。
  1992年1月,省农业厅与省劳动厅在龙岩市联合召开了全省国有农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调查汇总会议。会后由福建省社会保险局草拟了《关于国有农场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纳入全省统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1992年12月23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办好农垦企业的通知》,该文第九条明确规定农垦企业应积极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1996年10月,根据省劳动局关于加快国有农场职工养老保险改革步伐的精神,对已实行农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当地统筹的龙岩、宁德及全省国有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进行全省范围内的专题调查。
  1997年11月12—13日,为推动农垦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省农业厅农垦局在漳浦县召开全省农垦系统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全省9个地(市)农场主管部门及2个省属国有农场有关领导出席会议。来自省和漳州市社会保险公司的人员与会议代表对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草拟的《国有农场企业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办法(讨论稿)》展开讨论和交换意见,在部分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1999年5月5日,省政府副秘书长受分管领导的委托主持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会议听取福建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建省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过渡方案》(简称《过渡方案》)的情况汇报。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要求,农业厅代拟了《福建省农垦企业以地养老实施办法》,共9条内容。分别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该办法自《过渡方案》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13日省农业厅农垦局召集全省各地(市)农垦主管部门及省属国有农场代表,在福州专题研究全省国有农场社会保障工作,布置再次核实属无经济能力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场的基本情况。6月底完成全省农垦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测算数据。12月16日,省政府召集福建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召开全省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养老保险加入省级统筹协调会。2000年3月20日,省政府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全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
  2000年5月23日,《福建省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简称《方案》)下发。该《方案》共14条规定,《方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期5年。截至2000年底,全省农垦系统共有139个农垦企业,38616人(其中离退休人员n392人),参加了《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分别占应参保农垦企业、职工的98%和64%。全省国有农垦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共出资人民币18247.11万元,其中市县财政配套资金1263.6万元,国有农垦企业自筹资金9212.8万元,职工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出资7440.9万元。加上政府省财政的五年累计出资部分,可以保证冲抵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缺口。
  2002年1月3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200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第2条规定,2000年底以前按《过渡方案》纳入省级统筹的国营农场的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施行相同待遇,按2002年7月4日,省农业厅发出《关于依法纠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福建省国有农场退休人员减半增发基本养老金做法的函》执行。
  2002年5月2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简称《意见》),省农业厅农垦局再次发文提请各地市农垦主管部门、农垦系统各国有农场,注意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在职职工应补缴的年限和2000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应补缴的年限。该《意见》下发后新纳入统筹的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应补缴的年限应在参保时办结补缴手续,参保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2003年6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对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作了9条原则性的规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参加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施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到2005年年底,全省农垦系统共有职工61722人,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职工35285人(其中农业职工29%8人),离退休人员26«7人(其中离休人员61人)。
  (二)其他社会保障
  1.实施低保政策
  2004年12月,省农业厅农垦局根据民政部《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春节前将农垦企业困难职工家庭主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紧急通知》,将文件精神转发至各地(市)农垦主管部门,要求将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困难职工家庭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纳入当地低保范围,享受低保政策和相应待遇。文件下达后有1448名农场职工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纳入低保范围,绝大部分农场困难职工则是按农村低保标准纳入当地的农村低保范围,享受农村低保待遇。2005年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3293人,当年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3324人,当年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总额165.62万元,月人均领取补助金数额41.52元。
  2.参加医疗、失业保险
  2005年,全省农垦系统共有职工2881人、离退休人员3797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当年企业应缴费472万元,实际缴费388万元,职工个人应缴费229万元,实际缴费222万元。是年,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3408人。
  3.落实户口政策
  2003年5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省农业厅就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的请示》提出意见。2003年12月30日,省政府转发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市)于2004年4月底前结束落实户口政策工作。据此精神,2004年,省农业厅、公安厅下发《关于抓紧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户口变更登记的通知》,截至2005年,仅有厦门市、漳州市部分垦区大约3万多名职工及家属变更了户口簿。其余垦区仅有零星职工及家属进行户口变更登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农业志1991-2005

《福建省志·农业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设有生产条件、农村经济、农业技术、粮油作物、工业原料作物、园艺作物、热带与南亚热带作物、教育与科技等类目,记述了1991~2005年福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历史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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