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记人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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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101
颗粒名称: 二、登记人员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1
页码: 1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0年至1993年福建省婚姻登记人员的情况。
关键词: 登记人员 婚姻 福建省

内容

1950年,全省各地开始办理婚姻登记时,均由县、市(区)民政科(局)指定一名干部兼办婚姻登记工作,区公所一级一般由文书、民政助理员或会计员兼办。1955年后,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办理婚姻登记多数由文书兼办,有的是财会人员兼办。1986年,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第12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证书的人员担任”的规定,全省有72个县、市(区)民政局先后举办67期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受训1438人,考核合格的有1324人,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负责婚姻登记。
  1993年,全省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共1466处,登记员2491人,平均各乡、镇、街道有2名婚姻登记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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