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婚姻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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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97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婚姻登记管理
分类号: D632.91
页数: 7
页码: 161-167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的婚姻登记管理,其中包括了登记法规、登记机关与程序、结婚、离婚登记等。
关键词: 婚姻登记 管理 福建省

内容

实行婚姻登记,是区别封建婚姻制度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显著标志之一。在旧中国,婚姻被认为是“私事”,不向政府登记。
  福建省婚姻习俗受封建婚姻制度影响较深。在封建社会,男女结婚多数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买卖、早婚、童婚都很盛行,一些边缘山区还流行租妻和典妻的陋习。民国时期',开始提倡婚姻自由,以公开举行仪式为结婚的重要标志,但仍未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福建省除部分军政界、教育界人士和福州、厦门等城市中少数士绅子女外,民间百姓仍沿旧俗,包办、买卖、早婚、童婚、指腹婚、姑嫂婚等封建婚姻陋俗依然普遍存在。
  1930年3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福建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3月25日公布实施的《宣言及决议案》中(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以双方同意为原则”,“取消聘金及礼物”,“男女结婚须到区乡苏维埃政府登记”等。该(婚姻法)虽只有短短9条,施行范围很小,执行时间也很短,但它在全省甚至是全国起了开风气之先的示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后,又制订《婚姻登记办法》,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公民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婚姻礼俗改革等,实行行政管理,以保障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第一节 登记法规
  清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颁布执行《大清现行刑律》。这个法规。对婚姻案件问题作了规定,但无婚姻登记制度。
  民国19年(1930年),国民政府在《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中,对婚姻问题作出规定:“婚姻自由,男女双方自愿,不受任何人干涉”;“男十八,女十六,即可结婚”。结婚只要举行公开仪式和两个以上的证人,即为合法。在离婚问题上,也规定:“夫妻两愿离婚者,准许自行离婚。”;“夫妻一方有重大不治之恶疾、花柳病、精神病或受虐待不堪同居者以及被判徒刑或生死不明,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诉,请求离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有重婚者,可以离婚,但不作法律保护”。但也未实行婚姻登记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闽西苏维埃政府在1930年3月25日公布的《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这是福建最早的婚姻立法。
  1931年,中央苏维埃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男女离婚,须向乡苏维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第一个重大法律。《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同时,对结婚、离婚和复婚的登记也作了较完整的规定。1950年12月,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合福建具体情况,发布《福建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设制结婚、离婚,恢复结婚申请书、证书、登记簿等,提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应注意事项》,使婚姻登记走上依法办理的轨道。1952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并要求各专区、市在年底前,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连江县1953年3月在全县开展《婚姻法》宣传月运动,抓“两法”的实施,评选模范夫妇、模范家庭、模范公婆和模范婚姻登记机构。宣传月活动期间,全县有200多对男女通过自由恋爱登记结婚。
  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根据新形势的需要,修改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办法》。新《婚姻法》规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并补充计划生育和晚婚节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等内容;还规定了“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民政部先后公布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8年3月,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使婚姻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二节 登记机关与程序
  一、登记机关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为各级民政部门。1950年12月,省政府发布《福建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结婚登记由市、县所属之区(乡)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民政局(科)办理,离婚、恢复结婚登记由区人民政府(区公所)办理。1955年6月,根据内务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婚姻登记机关除县、市(区)民政科(局)和区公所外,在各县、市选择了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试行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1956年起,全省推行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办婚姻登记。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办理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管委会办理。1984年改社建乡,婚姻登记又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
  凡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和台胞同省内公民申请婚姻登记的,均由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1983年9月,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民政厅以及设区的市(福州、厦门、三明、莆田、漳州、泉州)民政局为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其余的县、市涉外婚姻和台胞婚姻登记由民政厅直接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省内公民申请婚姻登记的,由所在的县、市民政局办理。1986年,改为除福州、厦门两市民政局可办理登记外,其他的市县均由民政厅直接办理。
  1988年5月,省民政厅、对台办、外事办、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离婚、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定为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民政局;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结婚、离婚、复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分别为设区的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
  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的专门机关。它的职责任务是: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针对婚事人的不同情况,讲解《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的有关规定,对结婚当事人进行节俭办婚事的宣传教育,做好婚姻登记和整理婚姻登记档案及管理工作。
  二、登记人员
  1950年,全省各地开始办理婚姻登记时,均由县、市(区)民政科(局)指定一名干部兼办婚姻登记工作,区公所一级一般由文书、民政助理员或会计员兼办。1955年后,婚姻登记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办理婚姻登记多数由文书兼办,有的是财会人员兼办。1986年,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第12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由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证书的人员担任”的规定,全省有72个县、市(区)民政局先后举办67期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受训1438人,考核合格的有1324人,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负责婚姻登记。
  1993年,全省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共1466处,登记员2491人,平均各乡、镇、街道有2名婚姻登记员。
  三、登记程序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确定婚姻登记为成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凡是建立或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福建省的婚姻登记,是按照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程序办理。
  1.申请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的,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书。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都必须交验户口证明(户籍簿或身份证)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出生的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等,已离婚的还得交验离婚证件。申请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需交验户口证明或身份证和《结婚证》。申请恢复结婚登记与申请结婚登记手续基本相同,但在申请表上加盖“恢复结婚”字样。
  外国人同省内公民申请结婚的,外国人一方须交验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申请同省内公民结婚的,须交验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和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以上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申请离婚的,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复婚的,按结婚手续办理登记。
  华侨与省内公民申请结婚的,华侨一方须交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申请离婚,若双方自愿,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若仅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应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复婚的,按申请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并收回《离婚证》。
  港、澳同胞同省内公民申请结婚的,港澳同胞一方必须交验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离婚或复婚的,按华侨同省内公民办理离、复婚的手续相同。
  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还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台胞与省内公民申请结婚的,台胞一方须交验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或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商务代表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和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为其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等。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离婚和复婚的男女双方进行认真、慎重的审查。对申请结婚的,主要审查:男女双方是否自愿;有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和不准结婚的疾病;各种证件是否齐全、属实等。
  对申请离婚的,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感情是否破裂;有无草率离婚的问题;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是否适当处理(达成协议)等等。对申请复婚登记的,审查内容同申请结婚一样。
  3.登记和发证
  经过审查,凡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证明齐全,手续完整的,准予登记并发给证书。申请结婚的发给《结婚证》,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申请离婚的,发给《离婚证》,并收取工本费,同时收回《结婚证》。申请复婚的,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和收取工本费。婚姻证书均由省民政厅印制(1992年10月起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由县、市、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结婚证》要贴结婚人像片。结婚人像片上加盖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婚姻登记专用钢印。涉外婚姻的结婚证“结婚人像片”上加盖当地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钢印。
  第三节 结婚、离婚登记
  自1950年5月起,全省遵照《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离婚和复婚登记手续,一般青年男女尤其是自由恋爱的青年双方都能够自动到县、市民政局或区公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证书。从1950年5月至1952年底,全省申请结婚登记共98760对。其中完全自愿自主的或半自主的准予结婚登记92152对(占申请结婚总数93.3%),其中寡妇冲破封建枷锁申请再结婚的有5076人。申请离婚的有15735对,经审查批准其离婚的14411对(占申请离婚总对数的91.6%),其中由妇女提出离婚的有8991起(主要原因,相当部分是父母包办、买卖婚姻或长期受丈夫虐待,也有是姑嫂换婚、等郎配等),占批准离婚数的62.4%。永泰县丹云乡妇女郑赛花19岁时,养父母强迫她与他们的11岁的儿子林宝清结婚(俗称等郎婚)。1951年郑赛花听了《婚姻法》宣传后,冲破世俗,背上小丈夫走了60华里路到区公所要求离婚。但是,在农村尤其是边远山区,群众仍按旧俗办理婚事,不仅结婚不到政府申请登记,而且童婚、早婚、换婚、强迫包办、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妇女等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1953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确定3月份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婚姻法》后,结婚登记率大大提高。1954年申请结婚登记上升到115276对,比1952年增加5倍。其中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批准登记的114650对,占申请结婚总数的99.4%。批准离婚登记的为23921对,经调解不离的5084对,转人民法院处理的4915对。通过《婚姻法》广泛深人的宣传,也打破了闽东部份山区存在的“典妻”、“租妻”婚姻恶俗。
  1954~1965年,全省婚姻登记工作基本上走上正轨,群众结婚、离婚都能自动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履行登记手续。这期间,除1959~1961年三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外,每年婚姻登记平均在7万至8万对左右。
  1966年,因“文化大革命”冲击,全省陷入无政府状态。至1973年,农村群众结婚、离婚,基本上没有进行登记。1974年,各级民政部门恢复后,婚姻登记工作才逐步走上正轨。
  1980年9月,新的《婚姻法》公布后,至1984年底,全省共批准结婚登记775784对,批准离婚13511对,其中1981年因执行新婚姻法废止了地方规定的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登记人数达到192584对,是建立新中国以来最高年份。1985年,全省批准结婚的27万多对,比1979年增加三倍。
  从90年代起,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和档案工作管理的领导,并多次发出通知,认真纠正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1990~1995年,全省共批准结婚的1761050对,年均近30万对,批准离婚共29987对,年均在5000对上下。登记人员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审查离婚案件,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坚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促其和解。
  涉外婚姻登记,在福建历史上,都有福建公民同外国人、外籍华人结婚。从50年代至70年代末期,由于帝国主义国家长期对中国实行封锁,不同中国交往,涉外婚姻很少,华侨、港澳台同胞与内地通婚的也较少。“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影响,强调涉外婚姻要“从严掌握”。1979年,福建公民同港、澳台同胞通婚也只有297人,与华侨和外籍华人结婚28人,与台胞通婚一个也没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随着内外交往的扩大,中外通婚和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胞同省内公民结婚逐年增加。80年代外国人、华人、华侨、港、澳同胞与福建公民结婚登记2万余人,年均2000人。1990年至1995年,涉外婚姻达16850人,年均2800多人,增长38.2%(见表9-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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