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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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7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4
页码: 106-1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9年到1994年福建省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救济 职工

内容

1959年到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党和政府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精减,大批职工退职回乡。1962年6月,国务院第11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规定,对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作退职处理。其中家庭有依靠的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无依无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是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
  1965年6月9日,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作出新的规定:“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以下简称40%救济)。”“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医疗用费,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享受40%救济费者,而生活有困难的,按社会困难户给予救济1965年底,全省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共900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对应当享受40%救济费的老职工停止办理手续。
  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遵照周恩来总理生前关于对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的指示,联合发出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费手续的通知。从1983年5月,全省各地市县对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40%救济费和定期不定期救济全面落实、补办。1994年底,全省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共8358人,占符合享受40%救济费条件老职工人数74.5%;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2860人。全年支出救济金额620.7万元(见表6-5)。使精减的老职工的生活有了一定保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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