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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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3070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社会救济
分类号: D632.1
页数: 23
页码: 97-1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社会救济的情况。其中包括春夏荒救济、冬令救济、战祸与难民救济、五保户救济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社会救济

内容

社会救济,是国家和社会帮助城乡困难户解决生活困难的一项社会保障工作。
  历代政府对城乡贫困百姓都实行过有限的“救助行政”。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都设置一些救济机构,采取赈谷、施银、施粥、施衣等施救措施,以安抚人心。但每次施舍款、物不多,政府官员又多中饱私囊,难于济众。故每遇灾荒,贫民仍是逃荒要饭,流离失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救济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孤老残疾和贫困户的基本生活。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就把社会救济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每年的春夏荒救济、冬令救济、孤老残疾救济、五保户救济以及其他特殊困难救济等等,已逐步形成制度,实行临时或固定救济。1950~1994年全省共发放出社会救济款4亿余元,(见表6-6)。另乡、村(社、队)每年都从公益金总收入中抽出3~5%作为五保户的吃、穿、住、医、葬“五保”供给。至1994年全省共办有敬老院659所,入院供养的五保户7053人,分散享受“五保”待遇的有50472户。
  80年代初,在经济体制发生变革的形势下,全省农村社会救济工作有新的发展,对于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采取群众帮助,集体和国家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发展生产,把救济与扶持生产相结合起来的办法,使他们逐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道路。1979~1994年全省共扶持48万户贫困户,其中已有38万户基本脱贫,有5.7万户进入富裕户行列。
  第一节 春夏荒救济
  宋代,福建农村出现一种群众性的仓储积谷赈荒设施——公益粮仓(也叫义仓),以备荒年。平粜、散发或赈贷。仓储(义仓)分为官办、地方举办和民间举办三类。
  福建义仓始创于宋乾德元年(963年)。当时,诸州所属的县已设置义仓达101所。
  元朝农村设置义仓更广泛,元至元二十三年(1287年),全省置有各类义仓1153所。
  清朝和民国政府,对公益粮仓也很重视,清顺治十一年(1655年)全省有11个府州置设各种义仓70所,贮谷346.3万石。民国29年(1940年),各乡、保、村几乎都有义仓积谷的设置,全省计1000多所,贮谷35万多担。由于抗日战争的影响,到1941年只剩下义仓210所,积谷量仅26万担(其中省仓1个,5000担;县仓69个,7.13万担;区仓48个,6.8万担;乡仓82个,4.9万多担;社仓6个,3250担;其它4个,63450担)。1942年又减少到18万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大多数地区的义仓已名存实亡,除革命老根据地的闽西北各县一部分义仓积谷上交人民政府作为军粮外,其余地区的义仓积谷不是被官吏土豪私吞,便是充当了地方武装(即反共自卫军)的军响。
  1949年9月省民政厅成立后,遵照内务部“积谷防荒”的指示精神,对国民党政府残存的旧义仓进行清理,并在古田、南安、德化、连江、云霄、宁洋、闽侯、晋江、福安、永春、莆田、罗源、永安、周宁、柘荣、清流等县,先后建立新的义仓64所,募集粮食和清理出旧积谷177万斤,对解决贫苦群众在春夏荒期间断炊缺粮的困难发挥了作用。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义仓才告结束。
  1949年,省人民政府刚成立时,农村春夏荒期间断炊缺粮农民达500多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0%),各县结合建立新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农会等中心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并拨出救济款326万元、救济粮1258万斤、农贷款73万元、农贷粮(大米)936万斤,帮助困难户渡过灾荒。
  1951年,“春夏荒”断炊缺粮农民还有300万人,各级政府先后拨出救济款100多万元,救济粮(大米)481万斤进行救助。
  1952年,大部分贫苦农民虽分到土地和财物,但由于他们的家底薄,春夏之交又连遭3次大水灾,有260多万人缺粮断炊。尤溪、德化、大田等10多个山区县,出现灾民吃草根、野菜或靠出卖财物维持生活。政务院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先后支持救济款140多万元,粮食1500万斤,民政厅也拨出救济款372万元,救济粮1271万斤,帮助灾贫民渡过灾荒。
  1955年,因连旱3年,粮食大幅度减产,造成粮食恐慌。据晋江、闽侯、龙溪3个专区的10个重灾县调查,春季断炊农民39万人,晋江专区发现农民出卖子女309个,有539户出卖田地394亩,493户出卖家具财物635件。省人民政府组织11个慰问团分赴惠安、晋江、南安、同安、海澄、东山、平潭、福清、莆田、连江等地慰问灾贫民,拨救灾款和春荒口粮救济款725万元,农贷款4000万元。
  1959~1961年,连续3年遭到特大洪水灾害,加之“大跃进”的失误和“浮夸风”的影响,造成国民经济失调,农业歉收,出现解放以来最严重的粮荒。全省有90%以上农民以瓜菜充饥,因营养严重不良,“四病”(水肿、妇女闭经、子宫下垂、小儿疳积)大量发生,1960年“四病”患者达98万多人,非正常死亡2万多人,农民缺粮断炊上升到1000多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80%以上,弃婴1700多人,出卖子女2000多个,大量劳力外流,土地抛荒。
  在连续3年灾荒期间,省委、省政府一直把救灾防荒、抓粮、治病、生产自救当作中心任务。1959年春,省委召开全省地、市、县委第一书记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大抓公共食堂、大抓粮食、安排好群众生活问题,提出闲时少吃,忙时多吃”,“低标准,瓜菜代”,各食堂都实行计划用粮,按人分等定量,发给餐票,凭票吃饭,节余归已的办法。同时,大力扩种早熟作物、杂粮及采集可食用的野生植物(石猪肝、葛藤根、龙草根、米球、苦球、狗粟、朦礓子等)加工制成代食品,弥补粮食不足。1960年,仅晋江、龙溪、闽侯3个重灾区,组织群众开荒扩种地瓜、杂粮110多万亩,增收粮食3.3亿余斤,开展各种副业生产收入现金2000多万元。1961年,全省共扩种瓜、菜、豆等作物计137.8万亩,各种代食品原料2.7亿多斤,加工成品近8000万斤,全省有43400个公共食堂(占食堂总数的64%),实现粮菜代混吃,每天每人可吃上1~2斤以上蔬菜。3年困难时期,各级政府拨出大量救济物资(黄豆、红糖、米糠等),民政部门共拨出生活救济款1300多万元,帮助灾贫民解决生活困难和为“四病”患者增加营养,保护劳动力,支持发展农业生产(见表6-7、6-8)。
  1962年经济开始复苏,群众生活逐渐好转,春夏荒缺粮面下降到正常年的3%至5%。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政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但在每年春夏交接期间,各级政府都拨出一定数量救济款、粮,以解决春夏荒缺粮问题。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加上当年3次寒害、2次大范围雹灾,造成全省有54个县、市粮食减产8亿多斤,1050万多人(占农业人口51.5%)每月口粮标准达不到30斤,成为全国闻名的“重灾区”。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拨给福建救济款520万元和一批救济物资,省粮食局先后4次安排返销粮4亿斤,并给灾区减征粮3.8亿斤。由于严重灾害,粮食大幅度减产,因此1977年入春,各地出现严重的缺粮断炊。每人每月平均原粮不到25斤的,占农业人口的32.3%,不到30斤的,占50%以上,减产缺粮最严重的有29个县市区(福州郊区、闽侯、同安、松溪、政和、浦城、南平、连江、宁德、罗源、周宁、莆田、福清、仙游、安溪、永春、德化、南安、平和、南靖、华安、诏安、武平、上杭、长汀、尤溪、清流、宁化、大田)中的159个公社,月人均口粮标准仅7至8斤。连江县黄岐半岛在2月份有1820户渔民断炊,3810户半断炊,经济有困难的近万人,200多户出卖儿女,5290户借高利贷,金额达100多万元(月利8分);300多户借高利贷粮,粮食达550多担;因贫病交加死亡23人。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对福建春荒问题作出“要早解决,要解决好”的指示。2月19日,国务院又下达〈关于解决好春荒问题的通知〉,拨来春夏荒生活救济专款800万元,从安徽等地调援粮食(包括地瓜片)5亿多斤支援灾区。
  1979年,由于3次寒害,粮食减产4亿多斤,发生严重春夏荒。省民政局拨出口粮救济款350万元,省粮食局也将第二季度2000万斤的回销粮提前安排下去,及时解决群众缺粮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对群众生活一贯十分关心,每年在粮食青黄不接期间都能及时拨发春夏荒救济款。从1980~1994年,全省共拨发救济款1.25亿元,帮助贫困户解决生活问题和支持发展生产。
  第二节 冬令救济
  福建冬令救济始于民国31年(1942年)。当时设置福建省冬令救济会,并颁布《冬令救济实施办法》。冬令救济会的任务是:工赈、小本贷款、举办平粜粮食、开办平价食堂或粥厂、发售平价衣被、设置庇寒所(或冬令临时收容所)和发放贷金等各项救济设施。经济来源:一是动用地方救济经费;二是动用或平粜地方义仓积谷;三是向地方富户、银商募捐,贷钱、米、谷或衣被等;四是向中央社会部申请拨款补助。中央社会部拨款的分配原则,以60%平均分配各县市,10%奖励办理成绩优良之县市,10%补助地区辽阔、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县市,10%补助贫瘠县,10%补助受灾较重之县份。头一年(1942年),冬令救济会向社会发动募捐冬令救济款、物价值共746万元,中央政府社会部拨来冬令救济奖助费1000万元,受救民众24万多人。
  民国32年(1943年)至35年(1946年),社会募捐和中央政府社会部拨发冬令奖助金共12亿元(国币),重点补助闽北、闽西、闽中56个高寒山区县,受救助民众达114万人。
  1949年后,每年寒冬腊月到来之前,省人民政府都要发放一批冬令救济款和救济物资(棉衣、棉被、卫生衣等),重点解决高寒山区缺衣少被过冬的社会困难户。1950~1988年,累计发出冬令救济款达6000多万元,以及大量的棉布、棉花、衣服、棉被等实物。仅1957年至1966年的10年中,计发放棉布2300万市尺,棉花171万市斤、衣服100多万件。
  省下达的冬令救济款和救济物资指标,年年不断。至1984年全国布票取消后,停止安排冬令救济物资指标,由各县、市自行拨款解决。
  第三节 战祸与难民救济
  抗日战争期间,福建先后被日本侵略军占领的沧陷区有厦门、金门、福州、平潭、林森(闽侯)、长乐、东山等7个县市,部分沦陷的有4个县,毗邻沦陷区及遭受日军劫掠的有9个县市。遭受日本飞机轰炸的49个县市(其中损失惨重的9个县),受轰炸604次,投弹3906枚(福州最多,建瓯次之),被炸死3702人,重伤3189人,炸毁民房29326座(包括日舰炮击毁坏的410座)、船只3500艘,被日本侵略军杀害的群众共4575人,烧毁房屋8435座,造成流离失所的灾难民有230万多人(占总人口22%强),土地荒芜70多万亩。近邻省份逃进福建的难民有40万人,受战事影响返国华侨8万余人。
  民国26年(1937)10月,金门失陷后,为加强难民收容安置,成立了非常时期救济委员会福建分会,并在各地设置难民收容所672所(收容所大部分是利用寺庙祠堂及其他公共场所),先后收容金门、上海逃来难民以及被遣回的闽籍旅台同胞计700多人。
  民国27年(1938)5月,厦门沦陷,仅沿海地区流入内地的难民30万人,广东潮梅一带逃入福建的难民达10余万人。因难民日益增多,当年年底,省政府决定将省赈务会和难民救济分会合并,成立福建省赈济委员会,掌管全省赈济行政事宜,并制订出《战时救济工作实施办法》和《救济空袭被难民众暂行办法》及《沿海义民迁置办法》,规定对遭灾受难的群众,应分别予以慰问、馈赠、医疗、抚恤、收容、救济等。民国28年(1939年)3月,通令各县市设立难民收容所,收容战区逃出之难胞。是年全省共设立难民收容所800多个。
  民国30年(1941)4月,福州、林森、长乐、连江、福清、平潭等县先后沦陷,难民收容所实施紧急救济收容,先后共收容难民2.7万人(占全省难民的4.8%),省政府划拨1000万元充当急救赈费,各县也发出积谷,救济民众。
  民国31年(1942)5月,外地难民逃入闽境增多,省政府在建阳设立输送难民总站,在浦城、祟安、邵武、建宁、泰宁、建阳、建瓯、南平等县设立分站,确定松溪、政和、顺昌、将乐、沙县、尤溪等县作为难民疏散地点,中央政府拨来的4万元寒衣救济专款,用于购布棉制成衫裤1200套,以六折比例分配给难民过冬。省政府多次派员到江西省购买大米共1.2万市担、小麦685市担、黄豆1345市担,平粜接济难民。
  民国32年(1943)4月,为解决广东潮梅各县粮荒逃人福建的难民生活问题,省政府在龙岩设立办事处,并指定武平、上杭、永定、平和、诏安、云霄、漳浦、龙溪、南靖、龙岩、长汀等11个县为救济疏散区,政府发放紧急救济款470多万元。8月,形势缓和,除资遣难民回原籍外,尚有150余人因家乡沦陷无法遣送,由办事处集中,分别安置于闽西北的垦殖农场、难民工艺厂或救济院、教养所等单位。
  从民国27年至33年(1938~1944年)7年中,先后收容省内外难民及难侨共60多万人。有54万多人发资遣送回原籍或亲朋家安置;有4.4万多人有籍而暂不得回,或无亲朋可投,但对有一定劳动力的分别分配于内地举办的难民垦殖农场或难民工艺厂参加生产劳动,其中安置在5个垦区垦殖农场的2.5万多人,安排在73个工艺厂生产劳动的1.9万多人(见表6-2)。尚有1600名丧失劳动力或无劳动力的老弱、病、残、幼人员,送入教养院或儿童院教养。
  民国34年(1945年)11月19日,据省政府主席刘建绪到闽南地区10多个县市巡察的材料记载,仅厦门、金门两市,在抗战期间,先后被日本侵略军残害3600多人,无衣无食的难胞近3万人。省政府从地方财政垫拨给厦门市急救款800万元,大米5万石,给金门县200万元、1000石大米。
  为解决战后灾区群众生活困难问题,民国35年(1946年)2月,善后救济总署浙闽分署成立,1947年9月结束。在这一年多内,分署办了五件事:一、急赈灾难民吃饭、衣被困难。分5批进行:首批给福州、林森等6个县市,二批给闽东5个县,三批给厦门市,四批给沿海渔区13个县市,五批救济返闽侨民。共赈小麦1941吨,大米31.7万吨,面粉1.25万吨,奶粉7597箱,旧衣服1万多包和救济款1.5万元(专救返国侨民);二、拨款特赈公立、私立救济慈善机关53个单位收养人员的生活问题;三、开展工赈。将中央拨来的10551吨粮食,用于组织难民开展修缮水利、交通、水电、围海、垦荒、整修市政和环境卫生等141个项目;四、继续遣送仍在福建未归的浙、江、皖、湘、粤等省难民5278人及返国侨民13128人。
  据统计,民国26年至34年(1937~1945年)的八年抗战期间,用于伤亡群众的医药费807.9万元,埋葬费2010.4万多元。
  1950年,国民党军队从东山县撤退金门时,掳走4000多名青年,大部分渔船被劫,造成劳力、生产工具严重缺乏,群众生活极端困难,省人民政府直接拨给救济专款21万元及—批贷款。1951年,莆田、霞浦、连江、漳浦、南安、晋江、厦门、海澄等县被国民党飞机、炮舰炸毁击毁房屋53间,死亡120多人,劫走渔船14艘,掠夺财物价值8万多元。1953年,沿海农村又先后被国民党飞机、大炮炸毁、击坏房屋87座又3851间,渔船596条,炸死167人,被俘350人。由于国民党军队时常骚扰,沿海渔民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缺粮面达到30~50%,生活十分困难,政府拨专款进行救济。
  1953年7月16日,台湾的国民党军队在美帝国主义者的指使下,派遣1万多人窜犯东山县,给东山人民带来很大灾难。当晚,国民党军队被解放军击退,逃回金门。翌日,省政府和龙溪专署联合组成慰问团到东山慰问参战军民及死难家属,发放5万元救济款和3万斤救济粮。
  1954年9月7日至9日,国民党军队先后出动大批飞机、炮艇,在厦门、海澄、晋江沿海农村市镇投弹900多枚,打炮4800多发,群众伤亡163人,民房毁坏甚多。11月,又有15架美机窜扰同安,投弹16枚。事后,各灾区县的领导带领各界人士和医务人员分头深入遭灾地区进行慰问,协助灾区处理一切善后工作。
  1955年1月20日,国民党军队出动12架轰炸机在福州市区投下大量燃烧弹和定时炸弹,烧毁民房、商店4000余座,死伤居民200多人,灾民达6000多户、2.96万多人。3月,国民党军队先后又出动451批649架次飞机,在连江、晋江、厦门、海澄、东山等县进行滥炸扫射。中央和国务院对“1.20”福州市区被炸事件十分重视,立即拨来专款170万元,省人民政府也立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2700多人,分成120多个小组,携带各种食品4万多斤,逐街逐户进行慰问。机关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捐献衣被、生活用品近3万件和大米26000斤,现金1.6万多元。省人民政府派出以民政厅厅长赵源为团长,劳动、粮食、银行、合作社、海防办等单位同志组成的慰问团,随带京剧团、芗剧团、木偶戏团、电影队及大批物资,分赴沿海受灾的晋江、海澄、厦门、东山等地慰问和抚恤死难家属。
  1956年3月,驻在金门的国民党军队向厦门、大嶝、莲河等地先后打炮1400多发,击死居民6人,毁屋16间,民政部门对受害群众进行慰问、救济。
  从1949年至1959年间,闽南沿海有140多个村庄,遭到驻扎在金门岛上的国民党军队炮击,先后被毁房屋近万间,造成灾民14万人。晋江县围头村,在遭一次炮击中,仅有的40亩土地上中弹3000多发。南安、晋江两县3个沿海公社,遭到炮击的有16个大队、58个自然村,中弹11万多发,击毁击坏房屋6604间、学校9所、有11个村庄几乎被毁平,毁坏耕地4758亩,渔船55只,死亡93人,1959年,国务院拨给福建救灾专款300万元,分别在晋江、南安、海澄等县的草湖埔、古安沃、浦乾、水头、山后、屋井、深沃等地兴建7个新村、12个居民点,共建民房3700多间,安置从沿海前沿迁往内地的3.8万多名老、弱、幼群众(见表6-3)。
  第四节 五保户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对城镇、农村中一部分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或有轻微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孤、老、残、幼者施行特殊救济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并发动邻居、亲友帮助照顾其日常生活。1956年,农村实现农业合作化,省民政厅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53条规定,派工作组在闽侯县荆溪乡对无依无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来源的孤、老、残、幼社员,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供给试点。1957年在全省推开。当年,享受“五保”供给待遇的达5万余人。省民政厅每年均拨专款给五保户生活补助,使之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
  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各人民公社根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试行草案)》第47条规定,推行了“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供给制度,全省享受“五保”供给待遇的人数达到17万(占应享受五保待遇条件人数的95%)。同年8月,福州市鼓山人民公社第一个创办起敬老院,出现了五保户集中供养的形式。随之,许多公社不顾自身的经济实力,一哄而起,仅一年期间,全省就办起敬老院1160所,住院老人、孤儿21619人。由于“大跃进”的失误和“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加上1959年至1961年连续3年的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出现严重闲难,农村到处发生粮荒,许多公社、大队无法负担敬老院的粮食和经费,敬老院难于坚持,陆续停办、散伙。1962年初,全省仅有28个县尚存敬老院89所,住院老人1457人,对于分散在家享受五保待遇的五保户也减少到4万人,并只能享受“一保”(粮食、菜金)或“半保”(只保粮食,不保菜金)。
  1962年至1965年,在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同时,省颁布了《福建省农村人民公社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试行办法》,开展全省性的检查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统筹安排五保户的生活,陆续办起一批敬老院。
  “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五保工作受到严重干扰,许多敬老院因经费、粮食供给断绝,陆续解体、停办,至1976年,全省敬老院仅剩下19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五保供给工作有新的发展。1979年,全省享受五保供给待遇的人数达到44535人(占该享受“五保”待遇人数的98.6%),敬老院发展到32所,住院老人402人。全年由社队负担的经费及粮食折金额共194万多元,另外,国家拨款补助37.6万元,基本上可保证五保户的基本生活。
  1980年,福建农村全面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由于体制改变,工作又没有跟上,社队放松领导,五保户的口粮,菜金供给不落实,五保户分的口粮田也没有落实承包人,造成许多五保户无钱、无粮,生活难度,一些地区出现五保老人外出讨饭。
  1982年4月,省委、省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供给工作的意见》,6月,开展全省性的五保户普查、登记、评定和发证工作。经普查,评定全省享受五保待遇的共47920人(孤鳏老人37689人,残疾人6515人,孤儿3716人),其中有2600名孤寡老人在253所敬老院里安度晚年。“五保”供给标准比普查前有所提高。口粮,每人每年平均400斤至700斤不等;菜金,每人每年平均60元至180元不等;衣服,每人每年2套,棉衣,3至5年一件;棉被,5至8年1床;对治病、住房破漏修缮和柴火供应等方面根据社队经济基础进行解决。随着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五保户供给标准也不断提高。1983年,全省五保户供给费用计450万元(其中社队负担319万多元。政府补助131万元),每人平均生活供给费95元,1987年,五保户人均生活供给费提高到430多元,1994年超过500元。
  1994年,全省敬老院发展到659所(比1983年增长6.6倍)。沙县、将乐、尤溪、龙岩、南靖、建瓯、泰宁、宁化、龙海、惠安、连城、大田等12个县、市,实现乡、镇(街道)都有敬老院。
  从1988年以来,全省新建的敬老院中有80%都是钢筋水泥结构(少数砖木结构)的楼房。敬老院里一般都设置有阅览室、游艺室、电视室、医疗室、浴室、小花园或凉亭等。读报、学习、下棋、打扑克、搓麻将或打太极拳等,是敬老院老人们每天的活动内容,生活有规律,心情舒畅。
  1984年,福清、沙县、南靖等县敬老院率先试行从事一些农工商副业生产,实行以副业养院,效果良好。1988年,全省推行院办经济实体的敬老院达138所,年产值865万元,利润187万多元,其中用于补贴五保老人的生活费26万元。1992年,共有490所推行院办各类经济实体以养院的办法,占总院数的68.4%,使五保老人的生活标准不同程度得到改善与提高。
  在各级政府倡导下,尊老、敬老、养老的良好风气在八闽大地逐渐形成。逢年过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都深人农村或到敬老院慰问老人并赠送慰问品;大部分乡、村都订立了《敬老公约》,并组织青年团、民兵、妇女和敬老院附近的学校师生,建立包户服务小组,为五保户拆洗衣被、送粮、打柴、挑水、做饭、打扫卫生等,多方关心照顾老人;当地驻军也定期派出医务人员到敬老院为老人检查身体;一些乡镇卫生院、电影院和市镇自来水公司、公交公司等单位,对敬老院和五保户实行看病免收“三费”(挂号费、注射费、出诊)、看电影免票、用自来水免收水费、坐公共汽车免费等优待;许多乡镇企事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港澳同胞、海外侨胞都慷慨解囊资助敬老院;全省还有110个乡镇的福利工厂,每年从生产利润中提取计45.2万元交给当地敬老院,补助生活费用。1985~1988年,接收社会人士、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捐献给敬老院的资金计98.9万多元,彩电、冰箱、收录机、洗衣机、汽车以及其他生活用品等物资9.7万多件,
  民间义办敬老院和义养五保老人善举也不断出现。1976年,福清县阳下乡溪头村印尼华侨林文镜,出资在家乡创办敬老院,先后收养老人13人,后又投资45万元,兴办经济实体,以其收入作为院民的生活甚金。1986年,南安县水头镇文斗村农民黄连体(共产党员)夫妇,自费创办一所敬老院,供养五保户老人5名。至1988年止,全省已有义办敬老院5所。1988年7月,国家民政部首次表彰全国19位义办敬老院先进个人,福建受表彰的有2人(林文镜、黄连体),民政部授予他们“德高义重”的铜匾和证书。1995年,宁化县泉上镇敬老院、武平县桃溪乡敬老院和福鼎市秦屿镇敬老院受到民政部的表彰。
  1981年,全省在沿海地区的长乐、福清、连江、闽侯、福安、惠安等县的乡、村先后建立各种“老人会”700多个,参加“老人会”的老年农民50余万人。嗣后,又逐步向山区内陆扩展,至1988年,全省已有“老人会”2000多个,人会老农达200多万人。“老人会”一般以村为单位,是由本村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农民自愿自费举办的一种群众性福利组织。老人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它的任务是:以开展文娱活动为中心,调剂老人身心的健康;维护老人合法权益;关心老人们的生活疾苦和死亡殡葬等事宜。“老人会”都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供老人们娱乐、学习和议论家事、乡事、国事、天下事。老人们在“老有所依”、“老有所乐”的同时,也参与社会活动,贡献余热,如为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出谋献策,宣传法制、计划生育,提倡移风易俗,教育青少年,调解民事和开展“五好家庭”、“好儿女”、“好媳妇”、“好公婆”、“好邻居”等活动。
  第五节 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1959年到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党和政府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精减,大批职工退职回乡。1962年6月,国务院第11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规定,对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作退职处理。其中家庭有依靠的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无依无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是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
  1965年6月9日,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作出新的规定:“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以下简称40%救济)。”“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医疗用费,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享受40%救济费者,而生活有困难的,按社会困难户给予救济1965年底,全省办理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共900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对应当享受40%救济费的老职工停止办理手续。
  1982年,民政部、财政部遵照周恩来总理生前关于对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的指示,联合发出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40%救济费手续的通知。从1983年5月,全省各地市县对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40%救济费和定期不定期救济全面落实、补办。1994年底,全省享受40%救济的老职工共8358人,占符合享受40%救济费条件老职工人数74.5%;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2860人。全年支出救济金额620.7万元(见表6-5)。使精减的老职工的生活有了一定保障。
  第六节 农村扶贫
  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对生活有困难的群众,在每年春夏荒期间、寒冬腊月之际,或年关、节日,都拨出一批救济款进行救济。这种单纯生活救济的办法,只能救急,不能救穷,只能解决燃眉之急,不能改变其贫困面貌。1958年5月,民政厅党组成员、优抚处处长牛德胜率领10多名干部到晋江县罗山乡西滨村进行用救济款扶持贫困户从事养兔、养羊、养猪和发展家庭副业生产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1964年,民政厅提出尽一切力量,改变10多年来的“年年救济年年穷,年年穷又年年救济”的恶性循环状况,决定在保证灾贫民的吃、穿、住、治(病)四大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拨出30万元专款,扶持首批开展“四清”运动的南安、建瓯、连江三个县的一部分穷社穷队发展集体生产。1965年,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救灾救济工作必须支持生产,促进生产,发展生产,为生产服务,不能为救济而救济的通知》精神,拨出65万元,扶持平和、东山、惠安、长汀、福安等15个县的穷社穷队和37个县市的少数民族聚居生产队以及部分渔区、海岛兴办农、林、果场,发展农、渔、副等生产。
  1966年和1967年,全省对比较贫困的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沿地区、海岛等200多个公社,拨给救济款556万元进行生产扶持,通过扶持,生产得到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此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这项工作陷于停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社会救济工作也随着经济体制改变而改革,根据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规划扶贫是帮助贫困户改变面貌的正确途径,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这一工作,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的要求,省民政厅派人协同晋江地区民政局于1979年2月在惠安县山霞公社进行第一个扶贫试点,紧接着在28个县的30个公社和35个大队进行面上试点(见表6-9)。1980年2月,民政厅在漳平县召开扶贫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会后,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贫困户实行规划扶贫的请示报告》,提出在农村中分期分批开展扶贫工作。至1981年底,全省首批404个公社和190个大队完成了扶贫任务,计扶持贫困户53808户、30多万人,通过扶持,有19415户脱了贫(占扶持总户数36.1%),有3万户生活明显好转。
  1982年12月,国家经济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9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认真做好扶助农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198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扶贫工作更加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1985年,省人民政府召开各地、市、县的专员、市长、县长会议,研究讨论扶贫工作,确定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元的农户或乡,而且在三、五年内无法超过这个水平线者,定为贫困户或贫困乡。根据这一标准,通过全面调查核算,全省贫困乡镇有204个(占全省乡镇总数的21.4%),主要涉及17个县的150万人(占这17个县农业人口的28.5%),加上其他乡镇中的贫困户,全省共有贫困户48万户、240万人,这些贫困乡、户、主要分布在4个贫困区。
  一是闽东贫困区(或称鹫峰、太姥山贫困区)。以寿宁、柘荣、政和、福安、古田、宁德、罗源、连江等8个县为主,共有85个贫闲乡。
  二是闽西贫困区(或称武夷山南段贫困区)。以连城、武平、永定、龙岩等4个县市为主,共有24个贫困乡。
  三是闽中贫困区(或称戴云山贫困区以安溪、德化、永泰等3个县为主,共有68个贫困乡。
  四是沿海突出部贫困区(或称沿海半岛、岛屿贫困区)。以平潭、福清等县为主,共有27个贫困乡。
  省政府对4个贫困区采取“统筹规划,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开展”的办法并确定:寿宁、屏南、柘荣、连城、上杭、长汀、罗源、安溪、平和、政和、建宁等11个县(167个贫困乡)为省委扶持重点;寿宁、永定两个贫困县和全省52个分散的贫困乡为省民政厅扶持重点;其他插花贫困乡、村或富裕乡中的贫困户为各地、县(市)的扶持重点。1985年,共扶持12.26万余户,相当于前5年扶持总数的2倍。
  1986年3月31日至4月8日。国务院副总理田纪云,到福建安溪等贫困地区进行考察后,指出“各级党政领导必须把脱贫致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4月,省委根据田副总理指示精神,确定扶贫工作由省委统一抓,成立福建省脱贫致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省委院内)。5月,召开了中共福建省委四届三次(扩大)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扶贫问题,作出了《关于加强老、少、边、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工作的决定》,提出“扶贫先扶志,科技来引路,政策要落实,工作做到户”的要求,重申1985年全省专员、市、县长会议上提出的“三年基本解决温饱,五年摘掉县财政补贴帽子,八年做到收支平衡有所上缴”的“三、五、八”脱贫致富规划。根据各地反映与要求,省委又确定在1985年省扶的11个重点贫困县、167个贫困乡的基础上,扩大到17个县、200个乡,贫困户48万户,240余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17.43%(见表6-10)。
  1985~1988年,全省累计派出近万名干部(其中厅级以上干部43名)协助基层开展扶贫工作,并先后投入扶贫资金9亿余元,建立乡一级扶贫基金会600多个,村一级互助储金会574个,兴办各种类型经济实体672个(其中17个重点贫困县兴办合资、独资企业49家,外向型扶贫经济实体103家)。经过10年的扶持,全省有38万户190万人摆脱了贫困,脱贫率达79.16%。在脱贫户中有5.7万户28.5万人走向富裕户行列。
  福建扶贫工作经历了从“输血”到“造血”;从单纯救济补助到扶持发展生产,治穷致富;从单户扶持到集体连片、整村整乡扶持;从扶持发展农业、家庭副业等自给性、半自给性生产到扶持商品性、开发性和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从由民政独家扶持发展到全党抓、全社会支持、各部门配合协作的发展过程。贫困地区的人民正在巩固脱贫成果,向共同富裕之路迈进。
  1990年,闽东地区为加速贫困地区人民脱贫致富步伐,率先实施“造福工程”(即把生活在自然条件十分恶劣、长期经济得不到发展的边远村的群众,迁移到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方)。一年来,全区共迁移56个村,使6300多人开始走向脱贫致富道路。
  1993年,省委、省政府总结闽东的经验,作出全省贫困地区实施“造福工程”的决定,每年从省财政下拨300万元搬迁补助费,计划用七年时间将生活在边远山区的10万特困户迁移到条件较好的地方重建新村,使之早日脱贫致富。至1994年底止,全省8个地市、45个县的“造福工程”,已完成1994户、10347人的搬迁任务(占搬迁计划任务的69%),其中福州、莆田、三明、南平4个市已超额完成任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民政志

《福建省志·民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始于1949年,下限止于1994年。记述了福建省民政工作的发展情况,分为行政区划、基层政权、退役官兵安置、自然灾害救济、收容遣送安置、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革命根据地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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