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产法规制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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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748
颗粒名称: 二、矿产法规制定
分类号: D922.3
页数: 2
页码: 183-18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91-2005年,颁布《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等矿产法规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矿产 法规制定

内容

1993年,为了更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实现全省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省国土资源厅颁布《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可采区、禁采区的若干意见》。
  2001年8月9日,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结合省内施行情况,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规定采矿权实行分级审批。对原1998年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委托审批、颁发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关于下发〈明矶石等十类矿产矿山建设规模分类表〉的通知》、《关于调整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中“零星分散型”规模上限的通知》、《关于委托地(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对部分地热、矿泉水采矿权进行审批、发证的通知》同时废止。11月13日,经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福建省矿产储量评估员管理暂行办法》,确定评估员条件、考核办法、资格证书颁发以及评估员权利义务等项目。12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河沙三个矿种采矿权的出让,不再实行行政授予,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2002年1月24日,出台《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新设定建筑石料、饰面石材、河沙三个矿种采矿权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其他能够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也应当采用。
  2003年1月17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明确新设立采矿权除由探矿权人直接转为采矿权人外,一律实行招标、拍卖与挂牌方式出让。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开采,或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扩大开采范围的,经有权审批的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双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协议,审批机关收取采矿权出让价款。同时,对采矿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的实体性和程序作明确规定。3月18日,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福建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评审机构、认定条件、评审程序、储量技术标准等项目。4月25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制定《矿业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2005年8月23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福建省矿产资源勘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就加强对省矿产资源勘察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出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分为12章,分别就福建1991-2005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法制建设、信息化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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