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采登记和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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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733
颗粒名称: 一、开采登记和监督
分类号: F407.1
页数: 3
页码: 154-1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91-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结合实际,制订一系列措施,通过矿山年检及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等情况的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矿产资源 开采登记

内容

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结合实际,制订一系列措施,9个设区市均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各县(市)、区相继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三区(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规划》。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矿山年检及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大多矿山企业能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内开采,越界开采、滥采乱挖、破坏、浪费资源现象有所减少。沿海各县(市)、区采石场不断规范开采作业,增加设备投入,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同时发挥矿产监督员的作用,34名矿产督察员对全省重点矿区及矿山开展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开采中存在的问题。
  2001年,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和全国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福建省严格执行矿业权审批制度。探矿权的审批、登记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不再委托下放。开采34种重要矿产[煤、石油、油页岩、烃类天然气、二氧化碳气、煤成(层)气、地热、放射性矿产、金、银、钼、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硫、锶、金刚石、铌、钽、石棉、矿泉水]矿种的采矿权申请,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按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登记发证外,其他均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严格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手续。34种矿产以外的采矿权申请,按《福建省采矿权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手续。凡是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不再进行行政审批。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且在规定的改造期限内矿山开采规模仍达不到福建省已建生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一律由登记机关收回。
  2004年,矿产督察员分别承担214处重点矿山的督察任务,现场督察575矿次,提交《矿山督察备案表》575份,督察报告184篇、综合报告52篇。及时制止永春县地方小煤矿开采侵入国有煤矿矿区范围的越界行为,对76处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露采矿山责令限期整顿,责令24个矿山企业补交规费337.90万元。
  为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2005年,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转让等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加强勘察、开采资质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审批发证。严格实行煤炭勘察设计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勘察规范的项目不予登记。是年,全省共有采矿许可证4151本,注销或废止不合格采矿许可证123本;对原委托市、县发放的600本采矿许可证全部上交,重新确认采矿权。通过清理,纠正法定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矿区范围交叉重叠、程序违法或越权发证行为,使采矿登记进一步规范化。并推进采矿权网上审批信息化建设,制定《福建省省级采矿权网络审批系统建设总体方案》,举办采矿权申请登记项目网上审批培训班,全面连接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福建省志·国土资源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分为12章,分别就福建1991-2005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法制建设、信息化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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