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控告申诉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42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控告申诉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15
页码: 70-84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93至2005年福建省刑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申诉检察 检察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3—2005年,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按照高检院确定的“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依法受理公民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并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作为实施法律监督制约职能的重要工作。
  第一节 来信来访处理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6583件次。在23308件首次信访中,控告检举类21076件、申诉类1177件、其他信访1055件。检察机关妥善处理集体上访38批,缓解告急信访188件,处理信访老户122件,开展法律宣传及咨询575次20084人。各级检察长阅批来信6838件,接待来访5473人次,参与案件535件,组织1716人次下乡接待来访15796人次,受理信访9885件,当场解决问题4703件。
  1994年,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29477件,各级检察机关均按“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也提供投诉渠道,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回音。采取疏导化解的方法,处理集体访和告急访284件。为民办实事213件,收到锦旗、镜框15面。至1994年底,全省检察机关都建立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1995年,各地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6067件次,下乡接待群众55268人次,当场解决问题669人次,开展法制宣传及咨询641场,受教育群众达172906人次。检察长接待日工作逐渐制度化,各分、市、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坚持批阅重要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为群众解决问题,平息可能引起激化的矛盾。1994一1995年,为规范接待制度,省检察院统一下发《文明接待公约》、《群众来访须知》、《接待人员纪律》、《投诉指南》、《处理来访工作程序》等工作规定,进一步促进来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1996年1月1日《信访条例》颁布施行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宣传活动,落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工作原则,摸索出坐堂接待、巡回接待、联合接访等多种形式。全省检察机关结合省委政法委开展“敬业爱岗为民树形象”活动,把接访工作的重心放在处理告急访、集体访、上访老户、久诉不息和上告无门的群众来访上。全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1577件次。其中,来信28845件、来访2732件。告急信访328件,信访老户75件,集体访201批2120人,下乡接待群众513场5157人次,当场解决问题674件,为民办实事948件。全省各级检察长批阅群众来信10507件,接待来访2834人次,参与办案436件,查办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案件225件。
  199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308件次。处理集体访110批2271人次,化解告急访106件,处理信访老户185件,为民办实事147件。各地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和检察长亲自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等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完善“三定”、“四亲自”制度,即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地点,坚持重要来信来访领导亲自接待、亲自交谈、亲自批阅、亲自听取办理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集体访、告急访和上访老户预先排查摸底。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当即受理,及时查办、交办、催办并及时反馈。结合普法宣传、“举报宣传周”活动,将窗口前移,动态接访,并开展省、市、县三级检察长联合接待日工作。全省落实2184个检察长接待日,检察长亲自批阅群众来信6438件,参与办理各类信访件643件。全省全年完成上级交办件18件,省检察院检察长交办115件,反馈80件。省检察院自行交办61件,反馈27件。
  1998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38091件次。各地把检察长接待日工作作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体察群众疾苦的措施来抓,各级检察院一把手带头接待群众来访,把信访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信访老户问题上。全年处理“两访一户”765件2300多人,为民办实事1042件,解决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老户162件。为了使全省控申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省检察院根据高检院“检务十公开”规定,制定修改《群众来访须知》、《接待人员纪律》、《加强举报线索管理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工作制度》等十几个规定,将有关制度挂在接待室,便于群众了解、监督。同时,省检察院控申处根据各地工作实践,制作了一系列相应表格,下发全省,推广使用。
  1999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8223件次,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通过检察长接待日活动,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共落实检察长接待日2335个,接待来访群众13821批。省检察院与分市、基层检察院一起联合开展三级检察长接待日活动。6月22日,省检察院与泉州市检察院及鲤城、洛江、丰泽等区检察院在泉州开展三级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共接待群众240批700多人,对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均作交办,并做好督办、催办。依法妥善处理“两访一户”(即集体访、告急访和上访老户)2194件,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为民办实事2103件。
  2000年,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处理群众信访。受理群众信访29700件次。省检察院制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和规范检察长接待日工作的规定》,下发全省执行,进一步规范检察长接待日各环节的工作。全省开展检察长接待日活动3216次,接待来访群众13233人,批办案件5671件,办结4598件,妥善处理“两访一户”2540件。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部门要求,全省排查信访老户和信访积案73件,办结57件,息诉息访41件。福州、南平市检察院,鼓楼、连江、上杭、连城等县(区)院试行首接(问)责任制,由首接(问)责任人负责来访件的督办、催办工作,实行查询、催办、反馈、息访负责到底的工作制度,缩短了办访周期。各地探索建立预警机制和信息网络,加强检察机关与当地党委、政府、公安协调与联系,加强预测和排查工作,提高处理和解决集体访和告急访的能力。
  200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4215件次。集体访75批,受理控告举报“严打”案件2788件,其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黑恶势力团伙、黑恶势力保护伞职务犯罪等5类案件998件。排查涉检信访65件,交办并及时办结反馈。在工作中,实行信访案件滚动管理办法和首办责任制,全省信访案件办结率提高,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下降。针对检察长接待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改进工作方式,全省大部分检察院实行了检察长预约接待制度,各地在检察长接待日前,认真拟订接待计划,预约来访人员,分析信访源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好预案,抓好跟踪催办与督办工作,方便群众信访。落实2472个检察长接待日,接待来访群众11347人次,批办案件3605件,办结3156件,及时处理解决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开展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工作,在检察环节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重点抓好犯罪情节严重、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三类案件的办理,做好与侦查监督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各地开展此项工作效果卓著,福州市市、县(区)两级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提出纠正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的有72件。
  2002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26887件,协调“两访一户”案件6369件,落实检察长接待日2472个,共接待群众11347人次。在原有的首接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首次信访责任制的基础上,经过实践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行首办责任制。4月份,确定3个设区市检察院和省委宣传部确定的9个“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的基层检察院作为省级首办责任制试点单位。各设区市检察院确定2~3个县(市、区)检察院在上半年先行一步,积极探索,适时推广示范点的经验,并在下半年全面铺开,在全省形成了以点为主、点面结合,边试行、边探索、边总结、边提高的工作格局。
  2003年,“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在全省开展,各级检察机关对群众来信来访坚持日清日结制度,做到当天分流。在“非典”期间,做好接待场所及信件的消毒工作,坚持每日开放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全省检察机关全年受理信访24129件,落实检察长接待日2195个,接待群众3152人次,受理群众控告申诉1410件,有1280件由检察长批阅后得到落实。省检察院推出下访接待和预约接待制度,即根据平时接访情况,定期整理,筛选典型案件,安排领导约访上访人。6—8月,各地开展集中清理上访老户活动,制定清理方案,确定排查重点,尤其是对上访老户和未结交办件,逐件排查,挂牌督办,解决一批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年底,针对群众上访剧增的情况,省检察院对高检院9月以后通报的进京访、到省检察院的集体访,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20件涉法信访问题派出三个督查组到重点地区逐件督办。各级检察院加强对交办案件的催办、督办,通过电话跟踪催办和派员督办,促使控告工作实现由转到办。省检察院全年办理交办、督办案件37件,其中高检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15件,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9件,省检察院领导交办13件,已办结35件。当年,省检察院在总结近年来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首办责任制,对检察机关管辖内首次信访依“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控申举报台账制度。通过建立来访情况月通报制度,促进各地按照信访案件滚动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省检察院,减少越级重复访。
  2004年,各级检察机关开展集中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省检察院对涉检上访案件多次进行排查清理,特别是对中政委通报的进京上访案件和比较突出的到省串访情况进行分析,两次排查148件,逐件建立台账,加大对重点案件督查力度。院领导包案协调督办高检院、中政委交办的6件重点案件,妥善处理2件进京上访案件。全省派出督查组120批479人到上访较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发案地区进行实地督办督察,多管齐下,解决一批重点案件。面对涉法上访越来越复杂的特点,各地探索推行信访导访、公开听证、案件回访等一系列工作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涉法上访处理工作。“三定、四亲自”制度继续施行,全省检察长全年接待群众信访2382件,批办1277件。各级检察机关将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变被动为主动、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推行预约接待、业务部门对口接待、巡回接待等制度,贯彻执行首办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意见,把首办责任制具体运用到处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中。省检察院制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分工处理办法》,各级检察院也相继制定信访处理办法,明确各业务部门职责,提高一次性处理信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建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出台,全省全年妥善处理集体访70批。
  2005年,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全省检察机关以深入开展集中处理涉检上访为工作重点。3月和7月,省检察院分别召开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处理涉检上访工作会议,动员部署该项工作。各级检察院对本辖区内涉检信访案件全面摸底排查,逐件建档备案,分类处理,落实措施。全省排查重点涉检信访案件387件,办结355件,息诉317件。省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包案协调仙游县杨小花信访问题,多次约访上访人,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案件,抽调省检察院控告处干警与基层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具体办理约访、协调、稳控等事项,帮助上访人协调处理经济救助、子女安顿、落户原籍等问题,圆满解决了上访十年的老案。全省检察机关运用联席工作机制,通过党委牵头组织开展处理工作,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中央政法委向福建省检察机关交办的4批31件进京上访案件,经审查有7件属检察机关管辖,各级检察院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联席会议协调,将管辖外的案件转给有关部门处理,促使信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2005年,“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竞赛活动继续开展,确定20个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作为窗口示范点,其中5个窗口作为“高质量文明窗口示范点”培育对象。
  第二节 举报工作
  1993年,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查办6件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4月,省检察院在福州召开全省举报工作会议,传达全国第二次举报工作会议精神。决定三明、福州等市检察院调整充实人员,莆田市检察院由原来单设的举报中心改为与控申部门合署办公,在厦门市思明、鼓浪屿、开元和湖里4个区建立举报中心等事项。为推动全省举报宣传工作开展,4月中旬,省检察院在南平市检察院召开全省举报宣传工作现场会。南平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介绍1991年起运用典型案例图片开展举报宣传的经验和成效,并组织观摩南平市检察院制作的80幅举报宣传案例图片。省检察院向《中国检察报》报社订购案例图片71套,制作适合福建省特点的案例图片进行巡回展出,集中开展“举报月”、“举报周”活动,利用新闻媒介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法、受案范围、保护举报人规定。全省2/3的基层检察院建立定期下乡接访制度,并在一些企业、商业、金融系统建立联系点,受理举报线索,主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沿着法制轨道运行。全省37个控申、举报部门建立了53个联系点。
  1994—1995年,各级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件,经初查成案率为50.5%,由举报立案的大案要案1029件,并促使265人投案自首。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省检察院部署各地对1993年以后上报的处级以上干部要案线索备案材料进行清理,完善备案制度,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奖励制度,全省共奖励103名举报有功人员,奖金总额达到13万元。省检察院配备微机和软件,安装高检院《举报线索和控申检察计算机管理系统》,试点全国控申软件,并开始初步运用。
  1996年,省检察院制定《福建省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初查工作规定》,下发全省施行。5月29日至6月1日,全省检察机关第四次举报工作会议在晋江市召开,会上明确举报中心以“初查、线索管理、宣传”为三项重点工作,明确举报中心与控申部门合署办公、—个窗口对外的机构设置模式,要求省内少数举报中心不在控申部门的单位尽快统一归建,实现上下对口。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清理1993年以后积压举报线索,计划至1997年底,将每半年清理一次积压线索形成制度,通过清理工作,加快线索消化。省检察院制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举报线索管理规定》、《福建省检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受理电话举报程序与文明用语》等多项制度,部署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建立专人管理、严格保密、备案及时的工作制度。
  1997年,全省举报宣传工作在内容上突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举报承诺制和党中央反腐败指示精神。11月份,省检察院下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举报线索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举报线索统一归口管理工作的监督。全省统一实施举报中心每半年清理一次线索的线索管理制度,各业务处室每季度向举报中心反馈一次举报线索查处情况,各级检察院控申部门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管理,纠正举报线索管理无序的不正常现象。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初查工作,加快举报线索消化,衔接初查和侦查的关系,探索依法开展初查的策略和方法,实行保护和奖励并举。全省共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13件,利用举报诬告陷害2件。省检察院举报中心建立举报奖励基金62万元,全年全省奖励举报有功人员520人,发放奖金28.8万元。
  1998年,省内开通“96100”举报电话,各地通过印发举报联络卡、办专栏等方式及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渠道宣传“96100”举报电话。7月20日,举报中心成立十周年,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三级检察院大规模法律宣传活动,拍摄举报宣传专题片,在省电视台、东南电视台播放,提高举报中心知名度,引导群众正确举报。各地均成立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建立健全线索审查协调制度,完善举报线索管理机制,加强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工作,在高检院集中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中,省检察院上报4起案件19位举报有功人员均获奖励。
  1999年,省、市两级检察院加装并开通一部后四位数为“2000”的举报电话。全省举报工作重点放在线索管理和监督初查上,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和省检察院《关于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工作实施细则》,各地制定举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规范举报线索管理。各地定期和不定期清理积压举报线索,建立待查、缓查制度。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十五届四中全会和高检院关于检察工作必须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精神,通过法律咨询、上法制课等形式,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服务。
  2000年,各地检察机关在坚持以往做法的同时,注重创新,利用互联网、举报箱、检察信箱等方式,开展举报宣传。在举报宣传周期间,全省318位正副检察长参加宣传活动,出动干警2310人次,设宣传点316个,制作展板102套,出动宣传车200辆,发放宣传资料19万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近1万人次,受理信访2374件。部分地方使用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实行“二次审查、二次分流”的审查协调制度。各地积极做好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工作,漳平市检察院试行了举报人人身保险制度,用不记名方式为举报人投保。
  2001年,各地坚持做好经常性举报宣传工作,以“举报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举报宣传工作。各地普遍实行“二次审查、二次分流”的审查协调制度,有效减少分流举报线索随意性,提高举报线索分流准确性。各地还落实“署名举报,件件答复”制度,做好答复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开展初查工作,并积极开展为经查举报失实的被举报人“正名”活动。省检察院制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规范奖励制度。全年奖励18起大要案31名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近11万元。厦门湖里、集美区检察院和永安市检察院在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方面推出了“密码举报”制度。
  2002年,围绕“预防职务犯罪,大家来参与”的举报宣传主题,全省检察机关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扩大宣传,全省正副检察长232人次和干警1490人次参加“举报宣传周”活动,设宣传点229个,制作展板1199个,出动宣传车170辆,接受法律咨询近万人,受理信访615件。省检察院与福州市、鼓楼区、闽清县检察院联合开展三级检察长接待日法律咨询活动,并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举行座谈会,邀请部分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以及纪委、公安、工商、税务等15个部门领导参加座谈,增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全省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管理,对举报线索实行统一管理,严格登记、移送和保密制度,对要案线索实行专人管理和备案制度,实行微机化管理。
  2003年,由于“非典”原因,高检院不再统一部署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全省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举报宣传活动。如石獅市检察院通过该市广播电台开设“检察之声”以现场热线方式向群众宣传,漳州市龙文区检察院推出“阳光短信工作”,通过短信平台向每一位手机用户发送举报宣传信息及举报号码。全省大部分检察机关都实行举报线索微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举报线索统一管理,严格登记、移送和保密制度,对要案线索实行专人管理和备案制度,并加强对分流后举报线索的跟踪监督。许多检察院举报中心也承担一部分的初查任务,为自侦部门提供更准确的案件线索。各地在奖励范围、对象、标准、方式和审批程序方面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争取财政支持,设立举报奖励基金。
  2004年,各地围绕“依靠群众,反腐倡廉”主题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全省共有正副检察长209人次参加,出动干警1116人次,设宣传点187个,出动宣传车128辆次,发放宣传材料33377份,新闻媒体报道352次,深入国有企业和重点行业宣传547人次,有25028人次接受了宣传教育,受理群众信访1136件。省检察院开通网上举报,受理96件。在“举报宣传周”期间,省检察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自2003年起全省检察机关举报工作成果,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情况。
  2005年,各级检察机关对所有举报线索坚持实行专人管理和备案制度,探索举报线索微机化管理,完善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定期清理、催办,减少线索积压,增强制约功能。全省检察机关做好线索评估工作,开展线索初查工作,全省有1/3的基层检察院开通网上举报或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受理举报,并与信息技术部门沟通联系,加强网络防火墙建设,增强网上举报线索的保密性,受理网上举报、控告和申诉236件。
  第三节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
  1993年,为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向全省检察机关转发高检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全面复查,追究遗漏犯罪,做到不枉不纵。如古田县检察院控申科在复查该县一副乡长受贿免诉案时,发现申诉人于1988年从他人处所分得的7000元现金,确系其合伙做木材生意所得的利润款,虽属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随即撤销原免诉决定。三明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诬告申诉人同其合伙盗窃,大田县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对犯罪嫌疑人作了免诉。申诉人不服,认为犯罪嫌疑人尚有其他盗窃未处理,经过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盗卖价值4万余元煤炭的新犯罪事实,决定撤销原免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全省全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82件,办结149件。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181件,维持111件,纠正37件。其中复查不服免诉申诉案件151件,已结121件,维持89件,纠正32件。
  1994年,全省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学习贯彻高检院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并举办全省控告申诉科(处)长培训班。各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在工作中坚持对申诉人负责,对法律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厦门市检察院复查的—起不起诉决定案中,经复查得知原认定中的法医鉴定轻微伤存在问题,案件承办人查到被害人最原始的X光片后,会同公、检、法法医联合鉴定,并走访省检察院、省协和医院的专家,再次进行鉴定,最终作出轻伤的结论。据此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当年,全省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42件,其中属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137件,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5件,依法纠正26件,向法院提出抗诉4件。
  1995年9月,全省刑事申诉案件法律文书评选工作会议在莆田市召开。全省全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447件,立案复查135件,审查不立案175件,其中不服免诉105件,纠正27件,维持71件,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2件,改判1件。
  1996年,办理“两不一免”(不立案、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免予起诉)的刑事申诉案件是全省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办案工作重点。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不仅加大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力度,而且加强对基层复查工作的指导,全年累计下基层300多天,先后组成4个办案小组深入龙岩、宁德、漳州、泉州等地现场调查取证。全省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81件,不服免诉142件,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22件,立案130件,审查不立案51件,纠正42件,维持66件,抗诉7件。其中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直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52件,经过复查,依法作出撤销原决定13件。省检察院还审查了分、市检察院上报的备案材料45件,并对其中存在定性、制作、格式等方面错误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13件。
  1997年1月2日,针对少数检察机关不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情况,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转发高检院《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法。4月24日,高检院刑事申诉复查和刑事赔偿工作座谈会在福州召开,会议着重对1995年以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开展刑事赔偿工作的情况、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对控告申诉工作如何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出意见,并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进行修改讨论。
  1998年7月7日,省检察院控告检察申诉处转发高检院《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各地检察机关遵照执行。11月16日,省检察院向全省检察机关下发《关于加强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的通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抓紧贯彻落实,结合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把复查案件、纠正错案作为加强法律监督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来抓。如省检察院复查的某县外贸公司职工因贪污罪不服法院判决—案,面对长达十年几经复查的申诉案件,承办人为了查清证据疑点远赴江苏大丰县偏僻的乡村寻找证人,省检察院依法提出再审意见后,省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漳州市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的意见,组成复查组,对某县农业银行干部及其妻子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申诉案进行全案复查,查明是一起错案后,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主动赔礼道歉,并责成该县检察院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刑事赔偿。
  1997—1999年全省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938件,其中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刑事申诉368件,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60件,已办结252件,其中立案复查195件。
  2000年6月12日,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转发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并制定办案时限流程表,明确从受理、立案直到送达各个环节的时限。三明市某供销经理部某业务员因不服三明市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对其作免予起诉和没收财产决定,多次上访。三明市检察院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申诉人仍然不服。省检察院经过认真复查,认为原决定部分事实定性、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决定将没收不当的款项10.831万元和两台彩色电视机、一台录像机退还给申诉人。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加强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执行的指导,不定期与设区市检察院联合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各地也积极探索听证会外的公开审查形式,如座谈会、示证会、质证会等。省检察院于5月、8月分别在福州、三明主持召开一起申诉案公开审查听证会,组织所辖检察院控告申诉干部列席,以会代训,培训干部,各地也逐步开展试点工作。全省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506件。其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485件,立案复查113件,审查不立案40件。受理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54件,立案2件,审查不立案6件。
  2001年3月6日,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受理的各类刑事申诉案件中,不服免诉决定的申诉占很大比例的问题,省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转发高检院《关于复查免诉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强调复查免诉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并对涉及当事人财产等相关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各地检察机关注意发挥主动性,积极受理,依法复查,基本实现刑事申诉工作“由转到办”的转变。南平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认真审查被害人不服光泽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申诉案,提出纠正意见,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追究被不起诉人及同伙的刑事责任。全省全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案件501件,立案复查128件,审查不立案113件,作其他处理196件,依法纠正20件,维持108件,提起抗诉7件,复查息诉148件。
  2002年5月1日起,省检察院将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从控告申诉检察业务中分离出来,成立刑事申诉检察处。全省各地成立以主管检察长为组长的清理积压刑事申诉案件工作领导小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具体抓,有关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全省共清理办结积压管辖内刑事申诉案件40件。其中,县级检察院12件,设区的市级检察院25件,省检察院3件。省检察院在三明、南平分别召开两场听证会,对一起贪污案和一起徇私舞弊案进行公开审查,通过公开质证、辩论,两个申诉人均表示接受维持原决定,不再申诉。全省全年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541件,立案复查136件,维持121件,纠正15件,作审查处理229件。
  2003年,全省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控申)检察部门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抓办案、抓改革、抓制度和队伍建设。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积极开展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专项清理工作。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并学习贯彻高检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通知》、《关于开展超期羁押和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专项清理工作加大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关于不服同级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办理程序的答复》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交办控告申诉案件暂行规定》等文件。省检察院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下发《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加大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办理力度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清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确定工作范围和重点。全省全年共清理和受理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115件,立案复查23件,提出抗诉意见2件,作审查处理81件。清理和受理刑满释放人员申诉案件27件,立案复查6件,作审查处理18件。清理和受理被害人申诉案件40件,立案复查11件,作审查处理25件。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110件,立案复查76件,作审查处理34件。省检察院申诉处共办理高检、省政法委和省检察院领导交办件7件,对其中4件,由处领导带队,深入基层,督促办理。
  2004年,根据高检院《关于开展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的通知》要求,省检察院制定下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开展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专项复查领导小组,并组成复查小组,确定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深入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检察院集中阅卷审查,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调卷复查,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复查工作的指导和信息反馈。全省共清理2003年不起诉案件1026件1388人。其中,公安机关移送793件1088人,检察机关自侦233件300人,绝对不诉107人,相对不诉742人,存疑不诉539人。在清理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申诉20件,被害人申诉57件,公安机关提请复议15件。经审查已经作出纠正的有33件。其中,当事人提出申诉的7件,公诉部门自行纠正的26件。各级检察机关在复查中注重严把事实、证据、法律关,坚持与申诉人“两见面”制度(即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要与申诉人、被申诉人见面,与原审法官、律师代理人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陈述意见)。全省共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72件,改变原处理决定15件,作维持决定的49件。立案复查不服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83件,提出抗诉意见2件,提出再审建议5件,法院已改判2件。4月20日,为规范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省检察院制定下发《复查不服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办案细则(试行)》,要求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需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出庭支持公诉。
  2005年,为贯彻《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题整改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全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查找和解决当前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会同控告检察处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在专项整改活动中,各级检察机关重视加强完善各项办案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落实工作,着重在办理案件权利与责任的定位、办案期限以及决定的执行等制度、规定的建立、健全上下功夫。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制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流程》、《交办案件办理流程》等四个办案流程,下发全省执行。根据高检院《关于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办理情况开展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各地把开展质量检查活动作为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载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质量检查,共复查2004年度不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作不起诉的申诉案件9件9人,维持原不起诉决定4件4人,相对不起诉改绝对不起诉2件2人,撤销不起诉决定的3件3人。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对不服自侦案件作不起诉的申诉案件的质量检查,清理纠正不起诉处理错误的案件,总结分析自侦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和申诉复查等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有效推进全省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发展。龙岩市检察院注重完善和丰富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通过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不仅查清原审案件存在的错误,而且发现原案办理中职务犯罪的线索并移送给专案组,经专案组进一步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法院系统、公安系统原承办人分别立案侦查4件,对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件。全省全年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85件,立案复查51件,审查处理14件。受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182件,立案复查24件,审查处理59件,提出抗诉6件,法院改判3件。
  第四节 刑事赔偿工作
  1995年1月1日,全省检察机关正式开展刑事赔偿工作。省检察院转发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刑事赔偿文书格式样本(试行)的通知》。各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组织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省、市检察院均建立刑事赔偿机构,成立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检察院也有专人负责刑事赔偿工作。
  1996年2月10日,省检察院启用福建省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印章。6月5日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向各分、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处)发出《关于报送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材料的通知》,对各地报送设立赔偿机构、人员配备、开展《国家赔偿法》宣传活动情况以及受理刑事赔偿申请、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调查。8月7日,省检察院对各地1995年开展刑事赔偿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全省全年受理赔偿请求9件,办结2件。
  1997年1月14一21日,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派员赴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地,就1996年以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情况、经验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对福州等四地刑事赔偿工作的调查情况》下发各分、市检察院。全省各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控告)检察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和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刑事赔偿案件的质量和结案率。全省全年受理赔偿请求10件,办结7件,赔偿0.188025万元。南平市检察院在受理一起错捕刑事赔偿复议案中,经审查确定原案中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决定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原作出决定的建瓯市检察院赔偿0.188025万元。
  1998年1月19日,省检察院转发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诉讼文书样式》。全省全年受理赔偿请求26件,办结13件,赔偿1.0997万元。
  1999年,省检察院和分、市检察院多次派员深入基层,就刑事赔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加强个案指导。各地主动探索,把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落实到办案上,办理一批刑事赔偿案件。全省全年受理赔偿请求24件,办结18件,赔偿57.3116万元。
  2000年全省共受理刑事赔偿案件21件,办结8件,赔偿2.4702万元。
  2001年2月23日,省检察院转发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法律文书样式》。3月7日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刑事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刑事赔偿工作的整体运作。全省全年受理赔偿请求28件,办结18件,赔偿13.971万元,返还财产22.5万元。
  2002年,全省检察机关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树立有错必纠、依法赔偿的观念,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努力把赔偿案件解决在首办环节,降低复议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不予赔偿的比例。泉州市、晋江市检察院探索赔偿案件公开审查有关业务,出席全省首例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申诉赔偿请求听证会。全省全年受理赔偿请求35件,办结20件,赔偿18.7万元。
  2003年,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下发《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办案责任制》,量化考核,量化管理,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刑事赔偿工作效能建设。申诉人就其涉嫌放火一案申请国家赔偿,泉州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后,晋江市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理赔。全省全年受理赔偿请求46件,办结8件,赔偿4.3万元。
  2004年,省检察院党组决定从3月至6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执行刑事赔偿案件及财产申请的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工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及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清理工作的时间、步骤和具体要求。同时利用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十周年活动的契机,与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联合召开座谈会,回顾总结执行赔偿法工作情况和经验,探索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专项清理活动共清理11件,其中2件提请省人大内司委协调。针对宁德市检察院以爆炸罪对申诉人提起公诉一案,省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其无罪。申诉人向宁德市检察院和法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宁德市检、法两院作出共同赔偿决定书,决定两院共支付赔偿金5.053275万元。全省全年受理赔偿申请46件,办结8件,赔偿8.633275万元。
  2005年,为配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制定下发《刑事赔偿案件办案流程》。11月30日至12月1日,组织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座谈会,研究分析全省检察机关刑事赔偿工作情况,探索建立刑事赔偿案件听证制度。德化县检察院对申诉人因其子在羁押期间死亡要求刑事赔偿一案,在县财政困难、刑事赔偿金一时无法到位的情况下,先从办案经费中列支1.8万元送交赔偿请求人。全省全年受理赔偿申请43件,办结12件,赔偿13.71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福建省志·检察志(1993—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该志全面系统地记述了1993-200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历史沿革、重要标志和发展进程。1993-2005年是人民检察事业深刻变革和全面发展的十三年,集中展示了福建特定区位和海峡西岸检察实践的重要成效,见证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昭示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强大的生命力。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