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业检察的法律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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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6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业检察的法律监督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
页码: 65-66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1985年至1992年福建省林业检察的法律监督发展情况。
关键词: 法律监督 林木检察 福建省

内容

自1985年林业检察职能转换后,其法律监督职能与刑事检察相同。
  一、侦查监督
  1985年7月至1992年,全省共受理林业公安提请批准逮捕人犯4062人,在已审结的3957件案件中,对其中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3340人作出批捕的决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372人作出不捕的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45人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同期受理林业公安移送起诉2542件3845人、经审结的2280件3294人,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2167件3064人作出起诉的决定;对不需要刑事处罚的113件230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审判监督
  林业案件的审判监督始于1985年,至1992年,全省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9件。其中认为本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错、提出抗诉33件,认为二审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有6件。以上抗诉案件,人民法院改判的有15件,改判率为45.4%。1987年,程兴碧等6人盗伐林木243立方米,漳平县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滥伐林木罪定性,判处程犯等6人3年以下徒刑。县检察院审查判决书后,认为法院定罪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重罪轻判。根据其犯罪事实,应定盗伐林木罪,而不是滥伐罪,遂按上诉审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定检察院抗诉有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程犯等6人5年以上徒刑。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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