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查处侵权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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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13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查处侵权罪案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4
页码: 32-3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民国时期查处侵权罪案,民国20~24年(1931~193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共查处此类罪案2394件。1955~1956年,法纪案件归刑事侦查机构管理。据1956年的统计,全省共查处刑事案2727件,其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758件。1957年下半年至1960年,刑事侦查机构被撤销,查处法纪案件受到不公正批判,受理法纪案件大幅度下降,如1958年仅受理5件情况。
关键词: 查处 侵权 罪案

内容

民国时期查处侵权罪案包括: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誉及信任、伪证及诬告等罪。民国20~24年(1931~1935年),福建省检察机关共查处此类罪案2394件。
  从50年代初开始,人民检察机关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件,主要是配合各项政治运动,重点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1952年9月,光泽县山坊村地主毛玉壁、戴家馥,勾结工作组个别人和村治安主任,合谋陷害村治安员王和斌致死。建阳分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毛玉壁、戴家馥死刑,立即执行,对此案有关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同年12月13日,平和县署接到人民群众检举,原在民主革命时期任当地游击队排长的张振忠,在平和县第五区(今安厚乡)被当成“反革命分子”枪决。此事引起省、专、县各级党政领导重视,省署立即派员,偕同龙溪分署和平和县署的人员,深入平和县第五区调查,发现此案纯由借机诬告所致。平和县院起诉后,法院判处主谋人吴盈科死刑,执行枪决,同案人张加力、张进才逮捕判刑,与该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至1954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县、区、乡干部违法乱纪案件2217件。对查处的各类违法乱纪行为,主要以批评教育和党纪、政纪处分为主,只对那些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少数人追究刑事责任。
  1955~1956年,法纪案件归刑事侦查机构管理。据1956年的统计,全省共查处刑事案2727件,其中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758件。
  1957年下半年至1960年,刑事侦查机构被撤销,查处法纪案件受到不公正批判,受理法纪案件大幅度下降,如1958年仅受理5件。在“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和生产“瞎指挥风”(简称“五风)一度泛滥成灾,一些县和社、队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十分突出。1959年,中共中央发出整风整社、纠正“五风”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给各级检察长的内部通讯》,提出要加强同违法乱纪作斗争,全省检察机关恢复对法纪案件的侦查。1959~1962年,共受理法纪案件2439件。这一时期,大量的是农村基层干部的违法乱纪。而这些问题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以及一些农村基层干部迫于任务重、要求急、政策水平低、作风简单粗暴等有关。所以在处理上,坚持以教育为主,不轻易追究刑事责任;多数是转移给有关部门以党纪、政纪处分;只对问题严重、情节恶劣的,予以立案侦查。当时依法逮捕220人。1959年,宁德县九都公社副社长等3人,在农村整风整社期间,拷打群众30多人,其中被迫自杀1人,重伤4人。经群众告发,宁德县院立案侦查,认定情况属实,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此案于1962年提起公诉。
  在1963~1964年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露出违法乱纪等问题,检察机关贯彻“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的方针,重点打击少数蜕化变质分子,批捕273人,占受理数的23.4%。对大多数人则给予批评教育,有的作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不作处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至1967年,全省仅查处侵权案7件。
  人民检察机关在重建初期,除参与纠正一些冤假错案外,对少数地方仍沿用“文化大革命”中以举办“学习班”的形式变相关押群众、刑讯逼供、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通过检察予以纠正,严禁再办此类班。同期,全省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还配合中共党组织的纪律检查部门查办各类违法乱纪案件141件227人;这些案件发生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有69件,占查办件数的48.9%。在已侦结的117件191人中,依法逮捕6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2人。
  1979年6月,《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福建各级人民检察机关查处法纪案件,由处理“文化大革命”的遗留问题为主转向以经常办案为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查处下列侵权案件:刑讯逼供、诬告陷害、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管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伪证、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在实际工作中,查处的侵权案件,以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搜查等方面占多数。1960~1982年,全省立案查处侵权案233件,其中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搜查案计200件,占立案数的85.83%。同安县策槽公社埭头大队党支部书记苏清烟,于1978年11月22日深夜,未经调查,便将一名外来的神经病患者洪世昌当作盗贼扣押起来,亲自捆绑,刑讯逼供,并纵容手下人吊打拷问,致使洪惨遭毒打身亡。1980年,同安县院在厦门市院的支持下,排除阻力,秉公执法,终于查清全案,向法院起诉,苏清烟被判刑4年。福安县溪尾公社公安特派员蔡成贤,侦查一起盗窃案时,非法拘禁雷成乐,讯问中刑讯逼供,雷屈打成招,公社书记刘阿兰信以为真,率队砸抢雷家,雷悲愤至极服毒自杀身亡。福安县院查清这起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后,提起起诉,蔡被法院判刑,有关人员也受到党纪处分。
  1983~1987年,检察机关查处一批在“严打”斗争中的违法违纪案件:福清县音西乡一公安特派员,在“严打”中,将一起民事纠纷当事人非法拘禁,交给临时雇用的看守人员看管,拘禁后被伤害致死。案发后,福清县院在省、市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排除阻力和干扰,彻底查清犯罪事实,起诉后该特派员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5名凶手也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受到惩处。厦门大学派出所一个民警,着便衣出巡时,随便将8个民工当作流氓抓到派出所罚跪、殴打、逼供。思明区院以刑讯逼供罪起诉,法院判决该民警拘役8个月。1985年初,长乐县金峰、航城镇和潭头、梅花、漳港等5个乡私设“牢房”,非法拘禁被认为有问题的群众共400多人,受拘禁者被剥夺人身自由,每人每天还要交纳看管费1~2元。福州市院、长乐县院派员到实地调查取证后,写出《关于长乐县一些乡、镇非法关人的情况调查报告》,引起中共长乐县委的重视,县委召开各乡、镇领导干部会议,要求各乡、镇立即拆除用于非法关人的“牢房”,解散剥夺人身自由的“学习班”。同年5月22日晚10时左右,石狮市公安局民警到石狮企业总公司贸易部检查外来人口,遇上晋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洪跃年也在该部处理合同纠纷问题。因检查户口和证件之事,洪跃年与民警发生争论,遭受民警电棍撞击。该局副局长郑志强询问并查看洪跃年律师证件后,竟下令强行将洪关进拘留室。在拘留室内洪又遭到同室犯人殴打,次U凌晨2时左右,县公安局得知后,将洪释放。6月30日,晋江县院以郑志强执法犯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并以同样罪名起诉,法院判处郑志强有期徒刑一年。这个时期,全省立案侦查侵权案269件,其中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搜查案件共251件,占立案数的93.30%。
  1988年起,经济交往和商贸活动中的纠纷和购销合同纠纷增多,为此而发生的扣押“人质”以索取钱物的“人质型”非法拘禁等行为频频出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此类案件逐年增加,1988年为55件,1989年为58件,1990年为85件,1991年为166件,1992年为136件,合计5年立案500件,占同期“侵权”案总数的60%。泉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在立案查处的136件非法拘禁案中,共解救被非法拘禁的人质180人。石狮市蚶江镇水头村一村民,欠村民王明元“标会”款2万余元,王乘该村民的父亲从台湾回来探亲之机,将其扣押做人质,关押于民房内并带上手拷,检察机关接到报案,立即派员侦查,迅速查清此案,解救台胞。1990年福州市立案查处以扣押人质索取钱物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比上年增加13%。连江县坑园乡颜岐村海带货栈负责人颜占天等人,为了追回被贵州省遵义地区酒类联销公司拖欠的10万多元货款,合谋诱骗该公司经理赵温涛等3人到连江扣作“人质”,并多次转移拘禁地点。福州市院两次派员协助连江县院查处此案,将扣押长达86天之久的人质解救出来。浙江省桐庐县个体工商户徐荣金同光泽县城关蔡业荣签订木材购销合同,徐预付货款2.3万元,因木材销路不佳,徐提出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引起争议,诉至法院,裁定蔡应退回货款1.6万元。徐因讨不回货款,把蔡的营业员杨延忠绑架到桐庐县非法拘禁作为“人质”,要杨的家属携7万元前去赎人。杨在被拘禁间撬开铁栅逃回光泽。徐又伙同4人赶到光泽,冲进蔡的住宅,见蔡不在,要绑架蔡妻,被周围群众解围阻拦未遂。徐等4人被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光泽县院立案侦查,认定徐荣金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起诉后法院判处徐徒刑1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检察志

《福建省·检察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为清宣统元年(1909年),下限为1992年底。记述了福建省检察事业发展变化的情况,包含刑事检察、查处经济罪案、监所检察、民事行政监察、林业检察、机构与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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