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纸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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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04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纸币
分类号: F822.7
页数: 11
页码: 27-37
摘要: 本节记述了福建省行使纸币的年代,以及官票、私票、商业银行纸币、国家银行纸币等纸币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福建省 历史货币 纸币

内容

福建行使纸币始于宋代。据《福建通志•钱法》记载:“宋初铜铁钱参用,其后乃行钱引,造会子”。“崇宁四年(1105年),令诸路用钱引,惟闽浙湖广不行”。又载:“宋高宗南渡后,国用日亏,绍兴而后增造会子,以济铜钱之不足。初各路通行钱引,福建因是权相蔡京的家乡,免用钱引,至嘉定年间会子跌值,在建瓯、南平间,会子一千只值钱六百以下,地愈远值愈轻,愈轻则愈不用。”
  元初兼用“交钞”、“银钞”,后银、钱混合使用。
  明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禁用钱,专用钞。当时民间重钱轻钞,钞一贯,仅折钱50~160文之间,物价腾贵,钱法益坏。官府下令搜集民间钱归官换钞,不许使用铜钱。永乐二年(1404年)后,民间课赋纳税,一律用钞,但折钱比价时有浮动,钞值不稳,而且易生弊端,交易多用银钱,明末停止用钞。
  清代鉴于前朝钞法之弊,长期用银钱。咸丰二年(1852年),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饷需浩繁,招商设立“官钱局”,发行以银两为本位的“户部官票”和以制钱为本位的“大清宝钞”,通令各省设局照办。清代“宝钞”与“官票”同时流通,民间就把纸币简称为“钞票”。清末福建省市场的票币有官票、私票与银行钞票。官钱局发行的钞票称官票。钱庄、银号、商行等发行的钱票、银票、银元票称私票。银行钞票则有地方银行、商业银行和国家银行之分。
  一、官票
  福建在清朝末叶,先后设立“永丰官钱局”和“福建官钱局”,发行银票、钱票、银元票。当时钞法规定银钱并用,官票宝钞一律流通,官票的发行、回收,采用银、票按成搭配,后因官票发行过多,不能兑现,又加贪官污吏营私舞弊,失信于民,不得不停止发行。
  (一)永丰官钱局官票
  咸丰三年(1853年)7月,闽浙总督王懿德奉令在福州南台设立永丰官钱局,经营省库款,开始发行“官银票”和“大清宝钞”(钱票)。
  咸丰八年(1858年)2月,永丰官钱局发生舞弊案,御史陈濬提出严究。总督下令将南台永丰官钱局管事缉拿到案,管事供认该局已亏损40万贯,并涉及其他官员。同年8月,福州将军庆端奏云:“永丰官钱局票本全无,粮价飞涨,人民反抗”。当时该局发行“官票”支付官府军、政费用,由于连年发付军饷太多,各省奉拨银钱尚未解到,本省应征款项又一再拖欠,该局只能以增发官票应急。因此官票越发越多,票本更为空虚,造成钱贵钞轻,物价上涨,商民怨声载道。
  永丰官钱局至咸丰九年(1859年)因超额发行官票而负债达255.35万两银,军民要求兑银清偿,无法应付,宣告停业。厦门、台湾等各分局也同时清理结束。
  (二)福建官钱局官票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10月,福建官钱局成立于福州,发行银元票,包括大洋票和小洋票。该局光绪三十三年改名为福建官银行,后因滥发官票,发生挤兑,无力应付而倒闭,停发官票,最后余额为3088元,合台平银2161.60两。
  二、私票
  私票亦称私钞,是未经政府批准发行的纸币,福建主要有钱票、银票、银元票等多种。私票发行单位大多是银钱业,也有汇兑局、商号、公司等等,其流通范围多数限于发票单位所在地,少数也有跨地区流通。
  私票规定凭票即付现钱,但习惯上已成为信用货币流通,用作支付手段。后因发行管理不严,滥发无度,发票单位时有倒闭,流弊不少,遭到政府取缔,私票才先后相继退出市场。
  (―)钱票
  清同治二年(1863年),本省各地钱庄、银号、商行发行的直式大票,有庄票(①庄票指钱庄签发的本票。采用不记名式,在市面流通,视同现金。)、本票(②本票一般为银行所签发,用以代替现金,又分为定期本票和即期本票。)、期票(③期票是商业票据的一种,由购货人对销货人发出,出票人到期必须付款。)等付给客户,替代货币流通。凡以制钱为本位的私票,通称钱票,也称钱钞或铜钱票。面额有制钱100文、200文、400文、600文等多种。钱票可和铜钱相辅使用,流通范围限于出票单位所在地,也可以凭票兑换现钱。
  鸦片战争后,福州、厦门成为五口通商口岸。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搜取的在华特权进行经济侵略,物资交易都要现洋,拒收福州地区钱庄发行的“城钱票”,钱庄就发行一种“台钱票”。该票在福州南台可以兑换制钱或银洋。福州的钱业中心也从城内移至南台,“台钱票”在福州盛行一时。清末汇丰、渣打等外商银行先后在福州开业,操纵对外贸易,一切收付都按银元计算,“城钱票”进一步被打击,至光绪十九年(1893年)废止“城钱票”,一律改用“台钱票”。光绪三十年,“台钱票”改名“七钱台伏票”,凭票可兑换银洋。福州钱庄的“台伏票”从此替代了福州钱票。
  (二)银票
  本省钱庄或银号开给客户的本票或期票,以银两为计算单位的直式大票,通称银票。
  道光年间,福州银票和钱票相辅使用。咸丰二年(1852年)因太平天国革命爆发,连年战争,军需浩繁,清廷授命福建官钱局发行“银票”。其时,本省各地的一些钱庄、银号、汇兑庄等也仿效官钱局大量发行银票。福州地区发行的银票称“台捧票“,由商界根据市场情况自订比价。后因各种银票充斥市场,比价下跌,至国民政府宣布“废两改元”,本省银票随银两同时废止。
  (三)银元票
  本省各地钱庄和银号开出的直式大票,以银元为计算单位,通称“银元票”。在福州地区又称“台伏票”,后改制为“大洋票”,也称“划洋”。银元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市场贸易往来凭以代替银元使用。
  (四)其他私票
  全省各地除银钱业外的公司、行号、汇兑庄、当铺等组织,未经政府批准,以代价券或流通票名义所发出的私票,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流弊不少。
  私票发行时,都鼓吹信誉好,准备金充足,凭票兑现等,但倒风时起,人民受害无穷。如尤溪、闽清等地的广豫汇兑庄发行的“广豫票”,华通汇兑庄发行的“华通票”,三友实业公司发行的“三友票”,连城县使用的“串票”、“牛票”等等,都是地方势力借繁荣地方经济为名,发行私票,掠夺人民财富,其他类似情况很多,均因信誉不好,商民纷纷拒收而先后遭到唾弃。
  三、商业银行纸币
  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金融资本侵入中国,在各大通商口岸设立银行,发行纸币进行经济掠夺。光绪廿三年(1897年)清廷核准在上海设立“中国通商银行”,并于次年批准发行纸币后,各地也仿效筹设商业银行,并获得纸币发行权。在本省陆续发行的商业银行钞票计有:
  (一)外商银行纸币
  1.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纸币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是英国在华最有势力的一家,总行设在香港。该行于同治五年(1866年)成立福州分理处,同治七年(1868年)改为分行,发行以西班牙本洋为单位的银元票,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五元、一百元5种,发行纸币总额从不公布。光绪四年(1878年)该行厦门分行成立,发行纸币的面额种类和福州同,发行总额也从不公布。
  2.台湾银行纸币
  该行成立于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总行设在台北市,是日本政府的殖民地银行。该行在福建厦门和福州先后成立分支机构,曾发行面额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等多种银行券,流通于福州、厦门等地。民国34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光复,该行于翌年5月20日由国民党当局收归地方所有,该行纸币停止使用。
  3.福建美丰银行纸币
  该行系中美商人合办,民国11年(1922年)开业,总行在福州,厦门设分行,发行一元、五元、十元3种纸币。民国14年12月止,共发行205万余元,流通于福州、厦门等地。
  (二)中南银行纸币
  厦门中南银行成立于民国11年(1922年),发行上海地名的中南银行兑换券。在福建发行厦门地名的中南银行五元券,正面红色,背面兰色。中南银行的大股东兼董事长黄奕柱,是厦门华侨首富,资力雄厚,因此该行纸币信誉较高,业务居厦门商业银行之首。民国24年11月,实行法币改革后,该行纸币停止发行。
  (三)东南银行纸币
  东南银行于民国17年(1928年)开业,民国24年停业。该行发行的纸币流通于福州、厦门两地,发行最高余额为35.4万元。
  (四)中国通商银行纸币
  厦门中国通商银行于民国23年(1934年)开业,发行印有上海地名的一元、五元、十元3种兑换券,实行法币改革后,停止发行。
  (五)中国实业银行纸币
  民国23年(1934年)中国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和厦门分行先后成立,均发行福州地名的纸币,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3种。发行余额最高为63万元,实行法币改革后,停止发行。
  (六)辛泰银行纸币
  民国23年(1934年)8月辛泰银行福州分行成立,翌年发行直式大票,票面印有“本票即付来人”字样,面额有一元、五元2种。民国26年该行停业。
  (七)农商银行纸币
  民国24年(1935年)12月农商银行厦门支行成立,发行该行总行的纸币,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3种,流通于福州、厦门等地区。民国27年停业。
  四、国家银行纸币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设立户部银行,光绪三十四年改称大清银行,曾发行银两票、银元票和制钱票3种纸币。光绪三十三年邮传部成立“交通银行”,也有纸币发行权。辛亥革命后,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并与交通银行同在民国初年被定为国家银行,继续发行纸币。民国13年(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成立中央银行,代理国库、发行纸币,履行国家银行职能。民国24年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称中国农民银行,也属国家银行,有发行纸币权。
  (一)大清银行纸币
  宣统元年(1909年)成立大清银行福州分行,在厦门设立分号,并开始发行纸币。到宣统三年,福州分行已发行银两票1.02万两,银元票48.27万元。其中一元票4.65万元,五元票13.55万元,十元票30.07万元。该行厦门分号领去银元票42万元,其中一元票4万元,五元票13万元,十元票25万元;其他分号只领去银元票一元、五元、十元票各100张,金额各1600元。
  (二)中国银行纸币
  中国银行在民国成立之后,先后几次在本省发行加盖福建地名的纸币。民国3年(1914年)中国银行福建分行成立,发行该行总行纸币。民国5年袁世凯称帝,引起全国讨袁,银行发生挤兑风潮,北洋军政府命令上海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停止纸币兑换银元,交通银行受命停兑,中国银行拒不受命,并委托商业银行和钱庄帮助收兑中国银行纸币,经受住挤兑风潮考验,维护了该行信誉,博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当时中国银行发行的十元红色纸币,信誉较好,福建人民称它为“红公鸡”,当作现洋贮藏。民国20年前,该行在本省发行的纸币已逾1千万元。民国24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后,该行纸币定为“法币”,不再兑换银元。
  中国银行发行加盖福建地名的纸币一览表,见表1-5。
  (三)交通银行纸币
  该行经国民政府特许发行纸币,发行的版式、数额、期限由财政部核定。宣统二年(1910年)5月,交通银行在厦门设立分行,开业仅4年就撤销,尚未发行纸币;但据统计当时外省流入福州和厦门的交行纸币已有55.5万余元。.
  民国3年(1914年〉交通银行发行加盖福建地名的纸币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券3种。民国23年10月交通银行厦门分行复业,11月福州支行成立,均有发行上海地名的交行纸币,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3种。后因上海汇福建的汇率上升,商人将上海交行纸币运到福建兑现,使厦门分行在资金调拨上受到压力,因此,改发厦门地名的交行纸币。外省运来交行纸币只许流通,不能兑换现洋。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后,交行纸币定为法币,不再兑换银元。
  交通银行发行加盖福建地名的纸币一览表,见表1-6。
  (四)中央银行纸市
  民国13年(1924年)孙中山为调节金融、活跃经济,在广州设立中央银行。民国15年在国民革命军东征时,该行发行加盖“福建”地名的一元、五元票。民国17年,国民政府在上海设立中央银行(原中央银行改为广东中央银行),该行于民国18年在福州成立分行。全省各该分支行都有发行该行上海地名的纸币,主币有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等5种,全省流通,并可兑换银元。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后,中央银行纸币定为法币,不再兑换银元。从此,纸币发行权统一归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在福建发行的纸币一览表,见表1-7。
  (五)中国农民银行纸币
  中国农民银行前身是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民国23年(1934年)10月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在福州成立分行,该行曾发行福州地名一元和辅币一角的纸币2种。翌年4月改为中国农民银行福州分行时又增发二角、五角辅币券。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后,该行纸币定为法币,不再兑换银元。
  五、地方银行纸币
  福建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由地方当局开办银行,发行纸币,其影响较大的有福建银行、国民党第四十九师进驻漳州时成立的民兴银行、国民党第十九路军进驻龙岩时成立的闽西农民银行和福建省政府筹办的福建省银行。这些银行发行的纸币,有的由于管理不善,滥发无度而告终;有的随着后台垮台而停止;有的受币制改革的制约改为领用性质发行。
  (一)福建银行纸币
  福建银行创于宣统三年(1911年)10月,原名福建官银号,民国3年(1914年)8月改组为福建银行,总行设福州。该行发行3种钞票:第一种是锻板印的直式“台伏票”,用墨笔填写金额及日期,面额有银元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三十元、一百元、一千元9种,流通于福州市区;第二种是上海商务印书馆代印的“小洋票”,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5种,交由各分支行发行,流通于设有各分支行的地区使用;第三种是民国以后该行增加发行的1种大洋票。
  福建省政府于民国3年(1914年)核定福建银行发行大洋票,总额以40万元为限,各分支行发行小洋票以25万元为限。民国4年12月止,该行已发行大洋票39万元,各分支行发行小洋票20余万元,并发行了一部分铜元票。
  福建银行的放款对象是官府,经常到期收不回来,营业收支无法平衡,只能印发纸币。民国11年(1922年)闽督李厚基下台,该行发生挤兑风潮,无力应付,宣告倒闭,所发行的纸币成为废纸。
  (二)民兴银行纸币
  民国18年(1929年),漳州民兴银行发行面额有一角、二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6种纸币在龙溪地区使用,发行不久,该行就倒闭。
  (三)闽西农民银行纸币
  民国22年(1933年、)7月,闽西农民银行在龙岩发行纸币,面额有一元、一角、二角、五角4种,一元票正面是牌楼图景,第二年就停止发行。
  (四)福建省银行纸币
  民国24年(1935年),福建省银行成立,经省政府转报财政部核准,发行面额一角、二角、五角辅币券3000万元。民国27年11月又发行一分券20万元,五分券50万元。民国28年8月又批准发行一元券2500万元。嗣后又先后报经批准增加发行一分、五分、二角、五角辅币券和一元券数次,至民国34年上期该行发行总额4147.75万元,对调剂本省金融起了一定作用。
  民国31年(1942年)财政部命令货币改归中央银行统一发行。福建省银行发行的票券由央行接收,改为领用性质。民国38年5月,该行奉福州绥靖公署和福建省政府令,印制银元辅币券,至同年7月30日止,发行五分、一角、五角银元辅币券共计45.15万元,基金准备充足,流通市场。1949年8月福州解放,该行被接管,所发行的银元辅币券由省人行限期收兑。
  六、国民政府纸币
  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宣布以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后加农民银行)纸币为“法币”,不再兑换银元,其他银行纸币停止发行。由于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和从事内战期间实行通货膨胀政策,物价暴涨,法币一再贬值,民国37年法币制度彻底崩溃。国民政府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以取代法币,同时停止发行关金券(①关金券是“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是国民政府于民国20年5月发行的,专供缴纳关税之用。民国31年4月,以1关金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同时流通。),但未到十个月,金元券因急速膨胀,各地纷纷拒用;最后改发“银元券”,规定可以兑换银元,实际无法兑现,失信于民。国民政府的币制改革随着政局崩溃、金融混乱而终于彻底失败。
  (一)法币
  民国24年(1935年)11月4日起,国民政府废止银本位制,实行“法币改革”。福州中央银行会同中国、交通银行召集全市银钱业负责人开会,宣布贯彻执行“法币改革”的具体规定:中央、中国、交通银行的纸币为法币,全国一律通用。其他银行纸币在市场上暂时继续使用,即日起不再发行,限期兑换中央银行纸币。各银行的纸币发行准备金,仍由中央银行统一保管。同时禁止银元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强制将白银收归国有。本省各银行均遵照执行。民国25年2月,国民政府又宣布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也被指定为法币。
  当时,福建省政府一再通告全省商民,将金银交各地中央银行兑换法币使用,并由中央、中国、农民3家银行派员到尚未设立省银行的地区,常驻县政府收兑金银。兑换法币期限,原定第二年2月3日止,后延期至5月3日,继又改为可根据各地情况继续兑换,分别规定截止期,并通知中央银行尽量供应法币,以利收兑金银工作。后因法币不敷应用,中央银行公告:借用中国农工银行红色一元纸币,加印中央银行行名、图章、签字和四角加印“央”字作为一元法币使用。
  民国33年(1944年),随着抗日战争形势的变化,西南内地与东南沿海地区交通阻隔,运钞专车不能到达福建,市场钞荒严重。中央银行请准财政部在福建印发“法币定额木票”,代替法币流通市场。第二年中国、交通、农民3家银行因通货膨胀,纸币赶印不及,也报准印发“定额本票”,面额有一百元、二百五十元、五百元、一千元4种,后增发五千元、一万元、二万元、三万元、四万元、五万元6种,补充法币流通市场。其时各地商业银行、钱庄、商店也仿效发行“定额本票”,更加刺激物价上涨,法币一再贬值。民国34年6月,财政部下令,规定“定额本票”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除中国、交通、农民银行所属东南地区各行处经财政部批准发行外,其他银行、钱庄等均不准发行。这种“定额本票”直到民国36年5月法币运到后才停止发行。
  由于国民政府采取通货膨胀政策,法币增发无度,发行总额在抗日战争前夕为14亿余元,至日本投降前夕已达5千亿元。民国36年(1947年)4月发行额又增至16万亿元。至民国37年竟增达660万亿元以上,等于抗战前的47万倍,物价上涨3492万倍。当时本省市场因法币贬值,纷纷拒用,“定额本票”也不受欢迎,交易都以黄金、美钞、港币、银元计算。法币恶性膨胀,失信于民,终于彻底崩溃,国民政府不得不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以取代法币。
  中央银行于民国20年(1931年)5月发行“关金兑换券”,作为缴纳关税之用。民国31年4月规定按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同时流通。面额有关金十分、二十分、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五十元、五百元、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一万元、二万五千元、五万元等16种。本省各地中央银行均有发行,但因通货膨胀影响,行用不广,及至国民政府发行“金元券”后,关金券和法币停止发行。
  (二)金元券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再次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元券取代法币,兑换率定为金元券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福州中央银行接到命令,会同中国、交通、农民银行召开全市银钱业会议,通知从8月23日开始发行金元券,按规定比价无限额收兑法币和金银、外币。其时,福州中央银行已运到的金元券面额有:一角、五角、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7种,开始先发行一角、一元、十元3种。全省银行、邮局、各行各业的收付,一律以金元券为单位,以金元券记帐,一角以下辅币券尚未运到前,暂以法币折价使用。
  当时规定收兑黄金、白银由中央银行办理;收兑美钞、港币由中国银行办理;收兑银元由交通银行办理。兑换率都按中央银行规定比价,取缔黑市买卖。并规定黄金、外币收兑到10月底止,银元收兑到11月底止。
  福州中央银行及各委托收兑银行截至8月底止共收兑黄金35.76万两,白银96.72万两,银元530.37万元,美钞1040.83万元,港币2783.12万元,共计发行金元券14712.71万元。9~10月止共收兑黄金0.65万两,白银14.92万两,银元5.82万元,美钞24.09万元,港币20.34万元。福州市收兑金银、外币第一周最多,第二周减少。其中黄金减少最多,主要是福州市取缔黑市买卖,不少商民携带黄金到厦门换取美钞,再运美钞回福州换金元券牟利。
  厦门中央银行从民国37年(1948年)8月23日至9月11日3周内,共收兑黄金983.53两,白银3.05万两,银元7397元,双毫银角8079枚,美钞68.84万元,港币1.31万元,法币1100亿元,发出金元券1153万元。
  民国37年(1948年)11月1日国民政府又公布《经济紧急处分令补充办法》,12日再公布《修正金元券发行办法》,其主要内容:
  1.“金元”的含金量,原为0.22217克,修改为0.00444克;
  2.金、银、美钞、银元对金元券的比价:黄金每市两由200元改为1000元;美钞1元由4元改为20元;白银每市两由3元改为15元;银元1元由2元改为10元;
  3.“金元”由政府铸造,交由中央银行发行,如以金元券存入中央银行指定之银行,定期满一年的,除照章计息外,并得于存款时与存款同额的金元券向存款银行兑换“金元”,在“金元”未铸成前得按规定比率兑取黄金或银元;
  4.持有“金元”或金元券的,可照政府管理外汇办法之规定购买外汇;
  5.原办法禁止金银、外币流通买卖和持有,修正办法改为准许人民持有,除银元外,禁止金银、外币流通买卖。
  该补充办法公布后,金元券的发行面额就连续增长。民国38年(1949年)2月1日本省增发2种五十元票和1种一百元票;3月1日增发五百元、一千元票各1种;4月5日又增发五千元和一万元票各1种;4月21日增发五万元票;5月1日再增发十万元票,以上都是由中华书局代印。5月1日至10日又增发中央印制局印的十万元和五十万元票各1种。由于金元券面额大幅度增加又滥发无度,引起不断贬值和物价暴涨。据资料记载,民国38年4月1日至13日,福州市政府公布银元折合金元券的标准为1:9000,4月6日为1:11000,7至10日为1:17000,11至13日为1:36000,仅13天时间,银元1元兑金元券的比价增长4倍,市场的比价还要高出几倍,金元券失信于民,也同法币一样面临着崩溃。
  当时本省各地因金元券不断贬值,市场交易改用以货易货方式,或以黄金、银元计价,大额贸易使用银元、美钞、港币,零星交易使用银角或铜元,也有以白米或鸡蛋等实物换取日用品,金元券只能在城市购买车票、船票、缴纳税款、交纳水电费或找零之用。公务人员的工资,名义上虽有提高,但远远跟不上物价飞涨的速度,大家悲叹“未曾发薪盼发薪,领到薪金更伤心”。民国38年(1949年)5月福州电力公司电费也改收银元。内河轮船公司规定按黄金收取大宗货物运费,每3天调整一次比价折收金元券。当时市场商品批发、零售都按金价计算。福州的物价,一日数涨,如黄金上午每分9万元,下午就涨到14万元。米价每斗上午挂牌11万元,下午已涨到14万元,傍晚又涨到17万元,市场一片混乱,人民叫苦连天。加上当时金元券的印制和运输都跟不上,市场发生钞荒,中央银行又再度发行“金元券定额本票”,更促使物价飞涨,人民视之为“纸老虎”省、市商会都电向行政院和中央银行总行告急,要求速运现钞,或由中央银行抛售黄金、银元,以平抑物价。其时,福州市银行和林森县银行也乘机印发“定额本票”,各地商行纷起效尤。福州市金铺印发“金本票”,漳州市参议会组织“厚生信用行”印发“实物券”;泉安汽车公司单独印发“流通券”。莆田、涵江、福清、福安、长乐、浦城等地的商家也印发小额“流通券”。从而引起全省物价进一步暴涨,白米无市,各业提前关门。
  金元券发行不到10个月,发行总额已达109.5万亿元,增加65万倍。市场物价上涨120万倍,金元券已形成废纸,各地纷纷拒用。
  (三)银元券
  民国38年(1949年)7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电称:“法币、金元券两度贬值,民间对纸币失去信心,盼望使用银元,为适应民情,重建币信,国家决定恢复银本位,以旧有帆船版银元为标准,其余各式银元都可使用,一切公私款项收付都以银元为计算标准。因银元体质笨重,携带不便,授权中央银行发行银元兑换券,和银元同时流通”。福州中央银行于同年7月9日开始发行银元券。当时福州银元券兑换区规定,银元券1元兑换金元券5亿元,实际上金元券已成废纸,无人前来兑换。厦门市原不是银元券兑换区,市场交易仍以银元及外币为主,后厦门市商会请中央银行建议财政部,同意在厦门设立银元券兑换区,以利银元券推广发行。银元券面额,主币有一元、五元、十元、一百元4种,辅币有一角、二角2种。同年7月26日起,厦门中央银行开始办理银元券兑换银元,同时调整黄金、美钞兑换银元的牌价:美钞1元合银元1.48元,港币1元合银元0.24元,菲币1元合银元0.72元,黄金1市两合银元79元。
  福建银元券兑换区只有福州、厦门两市,其他地区银元券只能流通使用,不能兑换银元。
  银元券发行后,财政部要求福建省政府要积极推广银元券发行,规定各级政府的税收、公营事业费一律要收银元券,严禁外币流通和银元外流。8月16日财政部又电令省政府,规定所有公私收付,一律以银元券为计算单位。当时省政府规定:出境旅客携带银元每人不超过500元,逾限一律禁止。兑换银元每人每次由70元下降为20元。省政府还准备自铸银元,以维持本省金融,后因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神速,福州于1949年8月17日解放,厦门也于10月17日解放,本省自铸银元未实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金融志

《福建省志·金融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上限不限,下限至1988年,以本省金融活动的主要客体、主体、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为纲,采取篇、章、节、目的结构形式。各篇同一层次的分类标准力求统一,特殊情况,酌设其他标准辅助。为突出重点和特色,它综合反映志书断限以内福建省货币金融发展的历史与现状,为领导机关、科研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历史资料和现实情况,将对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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