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大祀神御物者爲大不敬二者皆在十惡之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明孝陵志》 古籍
唯一号: 120020020221006715
颗粒名称: 盜大祀神御物者爲大不敬二者皆在十惡之科
分类号: K29
页数: 4
页码: 六十至六十一
摘要: 王焕镳撰關於盜大祀神御物者爲大不敬二者皆在十惡之科中的記載。
关键词: 明孝陵 地方志

内容

(明會典刑律條)凡盜大祀神祗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皆
  斬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其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謂監守常人盜者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並剌字
  (大明律例臨民寶鑑)天地宗廟陵寢皆爲大祀御用之物不在殿內饗薦之儀未至祭所
  猶爲未進神御若在殿內及至祭所者不論贓之多寡皆斬後加盜罪一等者計贓雖多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於死如止盜肉一斤雖值鈔一貫卽坐以徒不計物之所值
  而責其情也如計贓俱滿貫則不用加等徑擬守常人盜本律雜犯斬絞
  (明律箋釋)釋曰大祀神祗謂天地宗廟及太社太稷御用饗薦字重看祭器帷帳等物係
  神祗所用者故謂之御用玉皆牲牢饌具係饗薦於神祗者盜之爲大不敬然亦有二等若
  御用之物已在殿內饗薦之儀已在祭所而盜之者則褻慢已極故不分首從皆斬若諸物
  未進殿內未陳祭所及營造未成若饗薦已訖及其餘官物如釜甑刀匙之屬雖大祀所用
  而不係御用饗薦者則與盜神前者稍間矣故皆杖一百徒三年此皆字重一粒一啄皆是
  然皆不計贓非倉庫官物之比也若計所盜之贓論罪有重於杖一百徒三年者各加盜罪
  一等如係監守則加監守盜罪一等如係常人則加常人盜罪一等加至雜犯絞斬不加至
  眞犯死罪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物三字監守盜官物至一十七兩五錢常人盜官物
  至四十兩皆該杖一百徒三年若盜大祀神御物監守至二十兩常人至四十五兩在尋常
  官物已該杖一百流二千里是計贓重於本罪矣則監守於監守盜罪上常人於常人盜罪
  上各加一等如某人依盜大祀未進神御之物計贓重於本罪者加監官自盜官物二十兩
  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餘准此監守每二兩五錢加一等但未至四十兩者不
  坐以斬常人每五兩加一等未至八十兩者不坐以殺○或謂律言加者不得加入於死止
  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計贓至滿數者在尋常官物已該絞斬而盜大祀物者計贓雖多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反輕於尋常官物矣況此等斬絞今例皆准徒則加入於死非眞死也
  還擬雜犯斬絞爲當
  (大明律例臨民寶鑑)(律)凡犯十惡之類一應眞犯雖會赦並不原宥十惡二曰謀
  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按五刑之中十惡尤重以其虧損名教毀裂綱常故犯
  十惡及強盜者決不待時餘皆待秋處決

知识出处

明孝陵志

《明孝陵志》

《明孝陵志》,民国王焕镳撰,作者搜罗史书、志 书、杂记、诗文种种,分门别类记述了有关明孝陵方方面面的 内容。其记录名胜古迹、保存典章故事之举,功不可没,亦可 为今日保护管理该古迹之参照。

阅读

相关人物

王焕镳
责任者

相关地名

明孝陵
相关地名

相关作品

明會典刑律條
相关作品
明律箋釋
相关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