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的基本权利——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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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阳文史资料第三十二期》 图书
唯一号: 113520020230001022
颗粒名称: 民众的基本权利——诉讼权利
分类号: B259.9
页数: 3
页码: 89-91
摘要: 本文主要围绕中国帝制时代残酷的法律制度以及民众在诉讼过程中缺乏的辩护权利进行批判和反思。作者宋恕通过引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提倡在中国废除刑讯逼供,引入控辩式审判方式,并设置辩护士(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文章同时揭示了古代讼师横行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宋恕 民权思想 诉讼权利

内容

中国帝制时代法律的惨酷和野蛮程度世所罕匹,早已受到了王韬等开明中国人的批评。宋恕对这类残酷刑罚的批评更为激烈,而且,还提出了具体的废除血腥刑罚的建议。他在《六字课斋津谈》中批评道:“昔者罗马一用车裂刑,西史饥其惨未尝有。哀周、秦汉之际,动辄车裂,虽立兼爱教如墨子者,其谈战守,仍用车裂三族诸法,悲哉!”并且说:“或问欧洲德政之最大者?余曰:‘当以瑞士之废大辟,葡之禁巴西食人,俄之禁以人为牲、释全国佃隶四千万人,……及英美合力巡海、禁略卖黑奴为大。’”在《除惨章第三十四》他即已指出“今宜除凌迟律,犯此者,改为斩决;除绞律………并除父母兄弟妻子连坐律……”《六字课斋卑议轻刑章第十六》他介绍了日本及英美等西方国家的行刑方法,如电击、枪决,对比中国的磔、斩、绞等残酷行刑方法,指出:“赤县俗坏已久,……今宜先除磔、斩、绞刑及连坐律,死刑改用闭气、枪击新法,大小案件盖不牵累本犯祖孙、父子、叔侄、兄弟、夫妇等属;大改刑律,务使轻而必行,……而唐虞之风可渐几矣!”我们不知道宋恕有没有读过贝卡利亚的不朽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但他的这些观点,的确是张扬着在当时崇高而先进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的。
  人道的刑罚不能不涉及诉讼当事人的辩护权利。长达几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里,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严格说,中国古代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事审判,同时,更需要明确的是,古代鞅斯等人的“法治”也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两者不仅殊少共同之处,在本质上根本就是截然相对立的。)都是口供主义盛行,且很不重视人民的辩护权的。宋恕对此有很深刻的批判,他先是严厉地抨击盛行了几千年的刑讯逼供:“刑审逼招之法,……赤县之惨,以此为最。……良懦之民,加以轻刑,犹必诬服,况酷刑乎?无益惩恶,徒便诬良,真可为痛苦流涕者也”,并指出“宜除取招供法,无论轻重案件,但令问官祥查细审,求情定罪;除笞、杖、枷及责掌嘴之件外,其余一切刑具及各衙门自制私刑,着悉行烧毁,示永不复用。京外掌刑官及非掌刑官,敢有私藏旧刑具及私制新刑具者,斩立决。”而要废除刑讯逼供,就不能不涉及人民的辩护权。然而,中国古代是没有辩护士-律师的,讼师倒是有的,不过,带给人们的却是灾祸,宋恕在著作里描述了讼师的暴行,并分析了其原因:
  举贡生员,依仗衣顶,教唆词讼,武断乡曲,平民畏之,号曰:“讼师。”讼师之强有力者:声通气广,震慑州县,例案特熟,挟制院司,一善一怒,万户股栗,生人死人,操起笔端,如斯之流,源源不绝;弱武力者:扬威数里,称雄九族,良懦被虐,厥痛均焉。
  夫查拿若辈,法令孔严,猖獗至此,其故安在?盖由民鲜识字,士罕读律,清议无权,褫革不易。……
  对此,宋恕表现得比别人向前一步的地方就是,他不仅看到了这种讼师的横行不法,还根据西方的经验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按百种各国皆无刑审法,听讼与众共之,大有三代之风。近者,日本亦禁刑审,师白种法:置公民同审,又置辩护士,令代原被告剖陈曲直,可谓勇于从善。
  今宜诏除招供例,烧弃刑审器具,示永永不复用;听讼师日本法:置公民辩护士,则怨气平而邦本固矣。学校即开,十年之后,听讼官必以律学士补授.
  这里,他不仅抨击了刑讯逼供,还能够参照日本,实行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设置辩护士,即律师,为两造辩护。更进一步的是,为防止讼师弄法的情况出现,他还对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了探讨和限制,实为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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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文史资料第三十二期

《平阳文史资料第三十二期》

本期涵盖了多个主题和领域。这些文章包括历史回顾、人物传记、社会事件、地方文化、政策解读等多个方面。反映了平阳县在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的发展和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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