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阳文史资料第二十五辑》 图书 |
唯一号: | 113520020230000437 |
颗粒名称: | 要求勘误的报告 |
分类号: | I25 |
页数: | 1 |
页码: | 173 |
摘要: | 本文主要是一份勘误报告,由《古鳌内河河轮史的回忆》的作者宋锵提交给《平阳文史资料》编委会。报告中,宋锵指出他在该书中第34页倒数第5行所写的内容有误,即私方代表李彩菊应为宋梓芗。他强调1956年内河轮公私合营时,私方代表实际上是宋家经营的仁济平鳌内河轮船公司的经理宋梓芗,而不是儿媳妇李彩菊。宋锵要求编委会更正这一错误,以恢复历史事实的真相。 |
关键词: | 平阳县 宋锵 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