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布告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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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唯一号: 113434020230001315
专题名称: 镇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布告
文件路径: 1134/01/object/PDF/113410020230000001/001
起始页: 1061.pdf
专题类型: 政府信息

专题描述

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我县淡水养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布告如下: 一、凡公社、大队、生产队以及“渔改”时分给淡水捕捞渔民作为生产基地的水面(河流、池塘、水库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用和侵占。农业队发展养蚌、养草,要在不影响渔业生产前提下,由当地镇、公社合理安排种植。繁殖、培育鱼种、幼蚌的水域,不准游泳、放鸭、洗衣物。禁止外地渔(农)民在我县水域内捕鱼、扒蚌。 二、严禁偷鱼、抢鱼、电鱼、毒鱼、炸鱼等一切破坏水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养殖水域内用摊网、扳罾、跃进斗、挟网、撒网、游丝网及钓竿等渔具捕捞(包括三角帆蚌及其幼蚌),违者均以偷窃水产品论处,除没收渔具、追回渔获物外,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凡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捕捞工具,危害水产资源和偷窃育珠蚌的,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给予加倍罚款。对抗拒管理,屡教不改,恶意破坏养殖生产和渔业设施或行凶打人者,由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不得污染水域,影响水产资源。因污染超过渔业水质标准,造成水产资源损失的,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经济责任,赔偿损失。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管理,取缔各种网具上市自由买卖。在集市贸易出售青鱼、草鱼、白鲢、花鲢、鳊鱼等养殖鱼类,必须持有生产单位证明。对无证者,市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审查,属于偷、抢、毒、炸非法得来的,除没收鱼货外,并按本布告第二项规定,给予经济制裁。 五、县水产、水利、农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各镇、社和大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订出乡规民约。凡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扰乱、破坏渔业生产,情况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以上布告,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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