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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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民國]鎭海縣新志備稿 二十三》 古籍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931
颗粒名称: 鹽課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镇海县的田赋、盐课、地丁、盐税等税种的征收情况,包括各项税的征收标准和处罚规定。
关键词: 镇海县 民国时期 盐课

内容

淸泉場 場屬丁灘蕩地共計荒熟田畝萬三千九百四十三畝有奇升課舊額課銀一千十五兩七分七釐自民國四年十二月間經前知事胡樹棠詳奉胡運使核定除去准免之荒丁絕戶銀一百三十五兩一錢七分其餘銀八百八十兩一錢七釐作爲應征定額據現任埸知事秦中行答復書
  穿長場 據稱前淸報墾升科案卷民國以來俱已散佚無可稽查惟前淸糧册征數及民國以來征數查明如下
  前淸額征數 銀一千一百三十八兩三錢五分五釐
  現在額征數 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七錢二分四釐
  龍頭場 詳見前志今歸併於鳴鶴場
  縣署徵收地丁鹽課抵補金正雜各款附後
  地丁項下
  額征銀三萬二千三百九十二兩五錢二分八釐内除原報荒絕銀一千一百四十三兩六錢九分三釐又攤提鹽課銀三千一百七十二兩九錢四分一釐外加七八十十一十二年官營產升科銀三十三兩六分一釐八毫應徵成熟銀二萬八千一百八兩九錢五分五釐八毫據十二年分縣册每兩征收銀元二元九角二分七釐内
  一正稅銀元一元五角
  一糧捐銀元三角
  前兩項均解財政廳
  一特捐銀元七角五分除征收費九釐銀元六分七釐五毫外淨銀六角八分二釐五毫以十成分配如下
  一成準備金銀元六分八釐二毫五絲
  二成公益費銀元一角三分六釐五毫
  前兩項按月由縣參事會具領保管備撥
  三成警察費銀元二角四釐七毫五絲
  前項由縣按月發給
  四成教育費銀元二角七分三釐
  前項按月發交教育局保管備撥
  一附捐銀元二角二分五釐
  前項由縣撥充城鄕自治經費及學務委員津貼之用
  一征收費銀元一角六分二釐
  地丁罰金項下
  一上忙地丁自開征日起經過三個月照正稅每兩處二十分之一罰金七分五釐
  一開征日起經過四個月照正稅每兩處十分之一罰金一角五分
  一開征日起經過五個月照正稅糧捐每兩處十分之一二十分之一罰金共一角六分五釐
  一如過下忙糧捐征收期限卽開征後扣滿三個月仍未完納者無論正稅糧捐統處十分之一罰金共一角八分
  一下忙地丁自開征日起經過兩個月照正稅每兩處二十分之一罰金七分五釐
  一開征日起經過三個月照正稅糧捐每兩處十分之一罰金共一角八分
  鹽課項下此係由縣攤徵鹽課場屬鹽課列後
  應征十二年分成熟銀三千一百七十二兩九錢四分一釐每兩征收銀元一元九角三分七釐内
  一正稅銀元二元六角五分
  前項解鹽運使
  一糧捐銀元三角
  前項解財政廳
  一附捐銀元二角二分五釐
  前項由縣撥充城鄕自治經費及學務委員津貼之用
  一征收費銀元一角六分二釐
  鹽課罰金項下
  與地丁罰金收法相同
  抵補金項下
  額征米六千四百九十四石二斗一升七合三勺内除原報荒絕米三百一十一石七斗五升二合八勺外加七八十十一十二年升科米六石一斗九升七合八勺應征成熟米六千一百八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三勺據十二年分縣册每石征收銀元四元六角三分五毫内
  一正稅銀元三元
  一省稅銀元六角
  前兩項均解財政廳
  一特捐銀元五角
  前項查原案定以四角八分五釐撥充貧民習藝所經費自十一年七月起改歸縣參事會領存又一分五釐作爲征收費用合計前數
  一附捐銀元四角
  前項按月撥充教育局經費
  一征收銀元一角三分五毫
  抵補金罰金項下
  一下忙抵補金自開征日起經過兩個月照正稅每石處二十分之一罰金一角五分
  一開征日起經過三個月照正省稅每石處十分之一罰金共三角六分各場徵收鹽課正雜各款附後
  灶課額征數 每年計銀一千四百餘元
  鹽稅額征數 每年計銀八千七百餘元

知识出处

[民國]鎭海縣新志備稿 二十三

《[民國]鎭海縣新志備稿 二十三》

《镇海县新志备稿》分上下卷,附于民国《镇海县志》之后,记述民国《镇海县志》截稿后近事及补缺拾遗。本册为上卷,目录为:辛亥改革纪略、乡界划分之省令、沿革志、营建志、河渠志、赋税志、祠祀志、教育志、实业志、交通志、镇海县新志备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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