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志採訪員辦事細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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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民國]鎭海縣志 二十二》 古籍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895
颗粒名称: 修志採訪員辦事細則
分类号: K295.5
页数: 4
摘要: 本文是修志采访问的办事细则,包括采访问需准备的资料、提交采访问册的时间、格式要求、分配采访问事件的原则等。这些细则确保了采访问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进行,为修志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关键词: 修志 采访问 办事细则

内容

第一條 採訪員應備(一)採訪條例(二)修志例言(三)新志擬目(四)採訪册(五)記事簿(六)光緖志
  前項記事簿及光緖志請由採訪員自備
  第二條 採訪員各給採訪册後限一月內送處一次以憑查核如逾期不繳必其人無暇辦事應請收囘委任狀改舉他人接充
  第三條 修志採訪條例第四條可查照褒揚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採訪之
  前項第二條條文節錄如下所請之節婦其守節年限自三十歲以前守節至五十歲以後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節巳及六年者同
  第四條 採訪事實有得之各家譜牒或其他記載者須註明某姓譜或某書第幾卷第幾頁如係得之傳聞者亦須註明某君報吿以便纂修時查核
  第五條 有關於兩區以上之採訪事宜必須共同辦理者應由兩區採訪員協議採訪之庶免重複遺漏之誤
  第六條 採訪員對於有關本邑掌故札記尤宜搜求如收到是項札記卽送本處以資參考由處掣奉收條俟志成歸還
  第七條 繕錄採訪册須按照門類分別繕錄例如人物爲一門藝文爲一門幸勿銜接俾便彙訂
  第八條 採訪册彙集卽爲邑志之資料各區採訪員依據新志擬目分門採訪務求確實完備勿使本區留有缺點
  第九條 各家徵集書籍稿本由籌備處掣發收條俟志事完竣憑條送還
  第十條 繕錄採訪册每行定行楷二十五字並塡寫某某門某某區某採訪員姓名及送稿年月日以歸一律
  第十一條 如有各鄕耆舊報吿遺聞軼事應亦歸入各該區採訪員繕錄册內免致紛歧並須註明報吿人姓氏
  第十二條 各區採訪員如在一人以上其採訪事件可按門類或地段由採訪員協議分配之
  第十三條 採訪期以六個月爲限自發給採訪册之日爲始

知识出处

[民國]鎭海縣志 二十二

《[民國]鎭海縣志 二十二》

民国《镇海县志》由县知事洪锡范、盛鸿焘修,镇海王友莱、慈溪杨敏曾同纂。志自民国九年(1920)始修,至十三年稿成,二十年刊行。全书45卷,首1卷,地图1卷。本册对应的卷数及目录:《镇海县志》卷四十三(祥异),卷四十四(杂识),卷四十三(旧志源流,修志经过之事实,修志采访条例,修志采访员办事细则,修志局审查志稿简章,修志局审查志稿简章,修志局征求事实及筹捐附则,测绘全县地形图契约,洪知事募捐启,盛知事募捐续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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