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志採訪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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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民國]鎭海縣志 二十二》 古籍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894
颗粒名称: 修志採訪條例
分类号: D920.0
页数: 3
摘要: 本文列举了修志采访问的条例,包括需要记录的事件、人物、著作等内容。这些条例为修志工作提供了详细指导和依据,确保志书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关键词: 采访问 条例 记录

内容

第一條 採訪事件 行狀 墓志 家傳 譜系 凡父老傳聞較確者記述之
  第二條 鄕先輩品端學粹急公好義與夫德望素著爲世模範堪入人物傳者
  第三條 鄕先輩著述應入藝文志者
  第四條 各鄕節婦應旌表立傳及入姓氏錄者
  第五條 舉貢進士應入選舉表者
  第六條 曾經出仕應入仕籍表者
  第七條 濬河渠建橋亭及築塘修碶有益於地方者
  第八條 樂善好施者須採其事實義莊義冢之類皆是
  第九條 名宦寓賢方外應立傳者
  第十條 疆域城池公署壇廟學校寺觀冢墓金石古蹟物產等有應增益者
  第十一條 宗祠查其建於何年何人屋若干楹有無祠堂記此據上海續志增立續志云華亭各縣志皆有之
  第十二條 各區採訪員應先就藏書家訪求各種應用書籍稿本送局備查
  第十三條 宗譜可借閱者應請其送局詳查
  第十四條 纂修員指出者 考查山水利應由採訪員陪同遊歷
  第十五條 戶賦職官兵制海防之類應由籌備處派人至公署鈔錄檔案
  以上王總纂擬定

知识出处

[民國]鎭海縣志 二十二

《[民國]鎭海縣志 二十二》

民国《镇海县志》由县知事洪锡范、盛鸿焘修,镇海王友莱、慈溪杨敏曾同纂。志自民国九年(1920)始修,至十三年稿成,二十年刊行。全书45卷,首1卷,地图1卷。本册对应的卷数及目录:《镇海县志》卷四十三(祥异),卷四十四(杂识),卷四十三(旧志源流,修志经过之事实,修志采访条例,修志采访员办事细则,修志局审查志稿简章,修志局审查志稿简章,修志局征求事实及筹捐附则,测绘全县地形图契约,洪知事募捐启,盛知事募捐续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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