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告示、布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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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660
颗粒名称: 四、告示、布告
分类号: I269.6
页数: 2
页码: 991-992
摘要: 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规范渔业经营的相关规定,涉及到渔民的权益保护、禁止捕捞和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以及相关的惩处规定。
关键词: 告示 布告 镇海县

内容

宋淳祐六年制帅颜颐仲
  浚夹江河榜示
  照得民以食为命,食以农为本,农以水利为急。本郡田亩全藉水利,如东管则赖有东湖之水,西管则赖有它山之水。独自桃花渡至定海县一带,东西南北周围六十里,旧有河港久不浚治,日侵月占皆为湮塞,水无可潴,惟仰天雨,晴未十日,即已旱干。农家无计可施,坐待其槁。昔号膏腴,今为硗瘠。食且不给,何以为生。居此方者,委可怜念。其次,则里河既已断港,未免冒险涉江,民旅往来,军兵打请,又有风潮不测之患。数十年来,太守屡尝有意开浚,只事体重大,费用浩繁,莫敢轻举。当职冒应千里宅生之寄,常轸视民犹己之心,苟可兴利,岂敢吝费。亟欲趁今农隙,支拨钱米,雇募夫工,自桃花渡直定海县西市,依旧来河道,尽行开浚。一可潴水泽以溉田亩,二可通舟楫以便军民者也,诚为一方无穷之利。其间近河居民,或有侵占旧来河道为田起屋者,自当悔悟目前冒占官河之非,体承州郡为民兴利之意,各谋改徙,毋复执迷,断不可以一二人之私计,而妨六十里之水利。本府亦当斟酌地段,支钱给助。应是开河之费,尽从本府出备,更无一毫扰及民户。所合先行给榜晓示者。
  [注]公元1245年(南宋淳祐五年)颜颐仲知明州军州事。次年浚夹江河(即今前大河)。后刻石称“颜公渠”。文载民国《镇海县志》。
  渔船章程
  特授宁波府镇海县正堂加五级纪录十次大功三次郭出示:
  奉宪议定《渔船章程》。公查案示:以社稷□□,□□□□。据镇二庄渔户王德隆、周永顺、包威师等呈称:居住镇海东郊,置船捕鱼为业。惟在海洋捕鱼,非比陆地经营,遭风遇飓,人力莫施,失足落水淹死或船上患病身亡,无处上诉,商船公议增给埋葬招魂之费六千文,□□□□。出海渔民靠船为业,捕鱼船只较之商船为力薄,从前有舵水遭风或患病死亡,给钱九千文,与(于)情至矣。何口地棍唆男妇吵扰,稍不遂欲,即捏情装疯,以人命要控,扰害良民。拟宪前拟定章程,仰恳公布,勒碑石永遵,使之不致日久法弛。为此抄示公叩示禁□□□□□□。
  道光岁次乙酉孟秋
  采、捕、钓、对鱼商公立
  (碑在1989年城关镇东门路龙王宫旧址建造华侨新村时出土,上刻清道光五年镇海县知县郭淳章《渔船章程》告示。碑石现存园林处。)
  保护军门遗迹告示碑记
  管带楚军达字前旗尽先补用协镇欧,花翎补用府在任候补总捕、府镇海县正堂、加十级记
  录六次、记大功十八次王,管带提标练军中营浙江提标前先补用协镇张,管带楚军达字后旗尽先补用游府阳。
  示
  金鸡山当海口, 天险特开斯邑。
  昔年提帅欧阳, 御夷躬临前敌。
  筑营结垒以居, 种树周遭使密。
  非仅点缀山林, 藉资弁兵休息。
  一旦功成身退, 即此甘棠足式。
  迩闻附近居民, 砍伐不遗余力。
  眼前大树无多, 濯濯牛山可惜。
  此乃大帅余荫, 非比民间私植,
  岂能供尔樵苏, 岂容任人采拾。
  从前姑宽无知, 此后永禁勒石。
  告尔远近村民, 以及往来童牧,
  毋许再折一枝, 毋许再伤一木,
  好将蔽芾余荫, 留我军门遗迹。
  外有各处长围, 原因海防修立,
  不准搬去一砖, 不准拆毁一尺。
  如敢有意抗违, 则是自甘刑辱。
  初犯杖枷示惩, 再犯羁囚勿释。
  尔等其各懔遵, 勿致噬脐莫及。
  光绪十七年六月日立
  (碑立金鸡山巅瞭望台侧)
  镇海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布告
  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发展我县淡水养殖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和有关法规特布告如下:
  一、凡公社、大队、生产队以及“渔改”时分给淡水捕捞渔民作为生产基地的水面(河流、池塘、水库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用和侵占。农业队发展养蚌、养草,要在不影响渔业生产前提下,由当地镇、公社合理安排种植。繁殖、培育鱼种、幼蚌的水域,不准游泳、放鸭、洗衣物。禁止外地渔(农)民在我县水域内捕鱼、扒蚌。
  二、严禁偷鱼、抢鱼、电鱼、毒鱼、炸鱼等一切破坏水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国家、集体和个人养殖水域内用摊网、扳罾、跃进斗、挟网、撒网、游丝网及钓竿等渔具捕捞(包括三角帆蚌及其幼蚌),违者均以偷窃水产品论处,除没收渔具、追回渔获物外,并可给予一定的罚款。凡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捕捞工具,危害水产资源和偷窃育珠蚌的,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给予加倍罚款。对抗拒管理,屡教不改,恶意破坏养殖生产和渔业设施或行凶打人者,由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不得污染水域,影响水产资源。因污染超过渔业水质标准,造成水产资源损失的,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经济责任,赔偿损失。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管理,取缔各种网具上市自由买卖。在集市贸易出售青鱼、草鱼、白鲢、花鲢、鳊鱼等养殖鱼类,必须持有生产单位证明。对无证者,市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审查,属于偷、抢、毒、炸非法得来的,除没收鱼货外,并按本布告第二项规定,给予经济制裁。
  五、县水产、水利、农业、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各镇、社和大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订出乡规民约。凡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扰乱、破坏渔业生产,情况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以上布告,望各地遵照执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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