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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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63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婚嫁
分类号: K892.22
页数: 2
页码: 845-8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古代至现代婚姻制度和仪式的演变,包括包办婚姻、婚俗仪式、自由恋爱、结婚自由化以及相关的社会习俗和陋俗。从父母包办的传统婚姻到自由恋爱和结婚自由化的变革,以及对婚姻制度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 镇海县 礼仪习俗 婚嫁

内容

古时,男女婚嫁由父母包办,讲究门当户对,凭媒妁说合,并经术者推算男女生肖时辰八字,有无相克,是否相合。从议婚到迎娶要行“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民国时镇地只行纳采(下定、过书)、纳征(发送、纳币)和迎亲三礼,且婿不亲迎。婚礼繁琐,有享先、迎亲、拜堂、待筵、敬酒、贺郎、吵房、会亲、回门等等。新郎、新娘随人摆布,形同木偶,婚期延续三天,餐餐设宴。五服之内不送礼,亲友按亲疏关系送礼,名曰“人情”。
  五四运动以后,知识界提倡“自由恋爱”、“文明结婚”,借公共场所为礼堂,正中张挂大红“喜”字,亲友聚集一堂,新郎、新娘当众交换饰物,双方父辈主婚,媒氏为介绍人,请社会贤达证婚,均在婚书上盖章。行婚礼时伴以乐曲。但礼毕回家,仍有人拜天地,设酒宴,旧俗与新礼并存。30年代,县内曾举办集团结婚,仪式与“文明结婚”相同,证婚人改为地方长官,只在城镇中偶行。
  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婚姻自由,结婚、离婚有《婚姻法》作保障。未婚男女只需符合结婚条件,就可到乡镇政府登记,即为合法婚姻。离婚先经调解,除有子女、财产纠葛须经法院判决外,一般也由当地政府发给离婚证书。离婚后再娶、再嫁并无限制和歧视。50~70年代婚礼从简,彩礼一般为几套卡其或涤卡新服,一只上海牌手表,办一二桌酒席,请至亲团聚一下,并在亲友间分些糖果。迎新娘用自行车代步,农村也有用腰鼓队接送。80年代起索高价彩礼,穿婚纱礼服,拍照、录像,大办酒席,迎亲用摩托车或小汽车,讲排场比阔气之风有所滋长。农村有些地区除花轿无处租赁外,享先、拜天地神祗、待筵、贺郎、吵房、回门等旧俗又有恢复。城镇机关、学校等知识界人士婚礼仍较简朴。
  旧俗,以寡妇再嫁为不光采,若携子女,蔑称为“拖有病”(婚约附书:拖有病子女若干人),俗衍为“拖油瓶”。歧视赘婿,称“上门女婿”,在女家地位卑下。抱养幼女,待成年时与其子结婚,称“养生媳妇”(童养媳)。还有未婚夫婿有病,迫女至男家“冲喜”,婿死,女子就成寡妇。富家子女早夭,移柩合葬为之冥配,称“阴配”。城镇富户有纳妾收婢(妾多外地人),农村还有租妻、典妻等陋俗。抗战前,江北地区尚见“抢亲”习俗,个别经济困难户订婚后无力迎娶,纠集亲友,在黄昏时到女家“抢亲”,次日女方家长到男家“骂街”,说是骂得越凶男家越发(财)。自50年代贯彻《婚姻法》后,此类陋俗全废。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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