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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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4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
页数: 1
页码: 6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解放前,民国时期私有房屋需申请登记产权,缴纳田赋和房捐,房屋数量少。解放后,农村按土地改革法没收地主房屋,城镇公房由政府管理,私房改造后由国家统一管理,住房分配实行单位或个人解决,逐步推行有偿分配制度。城关镇实施公房低租金制。
关键词: 镇海县 房产管理

内容

民国期间私有房屋由产权所有人申请登记。验核后由县政府发给宅地执照或土地所有权状。每年须缴纳田赋和房捐。其土地以亩、分、厘、毫计量,房屋按楼、平、偏、弄结构以间计数。房屋租金1948年(民国37年)曾由县房产评价委员会估定,由县长发布执行,以此课征房捐。民国时公房数量很少,县、区、乡镇所属机关、公立学校、医院及自治团体等使用房屋,均由部门自管自修。
  解放后,政府依法制订有关房管规定:农村按照土地改革法,没收地主房屋,分给无房和缺房贫下中农及地主本人,并发给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国家保留少量机动公房,归房管部门经管。城镇公房,1952年后由县公房管理机构经管。城关镇私有出租房屋,于1963年7月按国家政策改造,由国家统一经管。未纳入改造的私房仍归个人经管。
  公房管理,1955年县公房管理委员会与租用公房的居民、企业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对机关、学校拨用公房单位实行免租使用、自修自管。1964年起,凡城镇公有和通过私房改造出租的住宅及房管部门所建房屋,直接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自筹资金所建公房仍由建造单位自行管理。
  住房分配,60~70年代中期,由住户申请,经房管部门审核安排分配。以后城镇人口增长,住房需求矛盾突出。1970年10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文件精神,县内采取多渠道集资,新建一批住宅,并由单一靠房管部门分配逐步改革为由单位、个人自己解决。1988年起,逐步停止按福利分配住房制度,推行住房有偿分配制度,由房管部门和房屋开发部门建造商品房,有计划售予住户。
  单位分房均建立分房小组,拟订规定,由个人申请,按工龄、工作表现及各方面条件,经民主评议,领导审定,房管部门批准,张榜公布。
  房屋租金历史习惯由租赁双方协议。政府虽有私房租金标准规定,只作征税依据。解放后,房屋租金长期来执行福利型的低租金制。
  1964年3月,制订公房住宅等级租金标准,分四等十二级。城关镇租金,每平方米甲等0.06~0.07元,乙等0.045~0.055元,丙等0.03~0.04元,丁等0.025元。1980年4月起对1971年后新建2层以上砖混结构住宅,执行新租金标准,按层次和设备,每平方米0.09~0.11元。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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