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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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46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其他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618
摘要: 本节详细描述了民国时期和解放后镇海县的其他税收类型契税、筵席及娱乐税、房捐和警捐、山地收益捐、以及民国时期的杂税等多种税收形式和税率的变化。
关键词: 税收工作 镇海县

内容

民国时期税收
  契税1941年国民政府修订1914年颁布的《契税条例》,增加交换、赠与2个税目,税率定卖契10%,典契6%,交换契4%,赠与契10%,契纸费2元。1942年5月财政部颁布《契税条例》,又增分割、占有2个税目,税率提高为卖契15%,典契10%,交换契6%,赠与契15%,分割契6%。1913-1933年征起契税为22570万元,1948年征8245元(金圆券)。
  筵席及娱乐税1942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浙江省规定筵席在起点(1932年为3元)以上者征收筵席税10%。电影、戏剧、书场、球房、溜冰场等征收娱乐税20%。1945〜1947年征起税款5916万元,1948年7437元(金圆券)。
  房捐和警捐房捐始于清,1928年6月公布《浙江省店屋捐、住房捐章程》,营业用房店屋捐按租价征收15%,房主房客各半负担,充警察经费。1941年5月行政院公布《房捐征收通则》,税率规定出租房按租价征收5%,自用房按房价征收0.5%,1943年3月税率调整为出租营业用房按租价征收20%,自有营业用房按房价征收2%,出租住房征收10%,自有住房征收1%。
  警捐为浙江省单行税种,税率征收与房捐同。1943-1947年征警捐20522万元,次年征房捐35207元(金圆券)。
  山地收益捐1943年开征以山地产品为征税对象,税率5%,1945年征税款39.66万0
  杂税民国时期杂税主要有牙帖和当帖捐税、战时消费税和消费特税、钱业捐、迷信捐、广告捐、交易税、证券交易税、棉麻营业专税、货物附加税、蚕业专款捐等。
  解放后税收
  契税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1952年公布《修正浙江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税率为卖契按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按现值征收6%,交换契按交换差价征收6%,由房屋买主、承典人、差价付款人完纳契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1950年开征,1953年取消,改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11月停征。
  奖金税1985年,企事业单位发放各种奖金和实物等超过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限额的,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国营企业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以上税款1986年入库。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起征集范围为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及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征集比例为当年收入10%,1983年7月起改为15%,按季或按月缴纳。1983-1985年共征集1172.74万元。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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