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田赋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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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46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田赋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614-617
摘要: 本节详细描述了镇海县田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税收纳税对象,包括税种的变化、赋税标准、征收方法、地方附加税、优待与减免政策等内容,并对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 田赋制度 农业税 镇海县

内容

民国时期田赋
  清末田赋有地丁、南米、租课3项。民国后南米改称抵补金,1927年租课亦改称地丁。民国时期地丁、抵补金的赋额变化大致分为3个时期:
  1912-1931年沿清旧制。按照田、地、山、荡征收科则,地丁折征银两,再按银两折合银元;抵补金以米石计征,按米石折算银元。地丁,1912年承粮面积541162亩,额征银31280两,实征27604两,舌额征数80.8%;每两银折银元1.50元,粮捐0,30元,共1.80元,外加9%征收费用。1927年前,地丁为民国北京政府正税,粮捐为省税。次年南京政府成立,田赋划归省,地丁正税与粮捐合并仍称正税。地丁项下附征税有建设特捐、建设附捐等。1930年开征整理土地事业费,地丁每两带征银元0.30元,一年为限。其他地方附加税名目繁多,1931年县地丁项下每两银元附税有县税、征收费、自治附捐、建设特捐、建设附捐、教育附捐、治虫费、连正税合计银元4.512元,附加超过正税1.5倍多。抵补金,1912年额征米6187石,并入次年合征,2年共实征10035石,占额征数81%,每石米折银元3元,年最高每石5元,1914、1915、1916年减为4元,1921年减为3.80元,1923年减为3,60元,1924年起年递减0,10元,至1926年每石折征3.30元,其中正税3元,省附税0.30元。1928年正附税合称正税,归省地方。抵补金项下附征税有建设特捐,每石米带征1元;建设附捐,每石米带征一成计0.30元。1930年整理土地事业费每石米带征0-30元,一年为限。其他县地方附加之税名目繁多,连同正税3.30元:合计6.10元,附加占正税84.8%。
  1932-1940年废除银米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银元1.80元,称上期田赋;抵补金米每石折征银元3.30元,称下期田赋;所有附税亦均分别依折率折征银元,遂废地丁、抵补金之名。1932年县承粮面积541164亩,合计应征7.10万元,实征6.4万元,占应征数91.2%。
  1941-1948年废除银元改征实物。县承粮面积541165亩。1941年4月,国民政府改订财政收支系统,省级财政划入国家财政,田赋归中央接管。下半年起全国田赋均改征实物。按省、县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各种杂捐杂税、临时附加均并为正税,1942年每元折征3斗,另加公粮1斗,次年又加征1.5斗,人民负担骤增。1945年抗战胜利,田赋全数豁免。1946-1948年照1944年赋额5成计征。1947年起加征借5斗,另加按原赋额每元带征乡镇经费8斤、自卫特捐6斤;1948年每元赋额再加征借0.75斗、省“绥靖”经费0,75斗、教育经费10斤,乡镇经费改为7斤。
  解放后农业税
  税制1949-1985年税制经4次修改。
  解放初,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规定以每户占有土地数分16级,以土地好坏分甲、乙、丙、丁四等,分别制订每亩应纳税额。1950年9月,政务院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正式废除民国时
  期田赋制度。根据当时土地占有情况,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40级。农业收入计算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5%。农业税征收以实物为主,实物以粮食为主。并制订减免和优待照顾等有关政策。1952年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占有情况发生根本变化,1952年和1953年,政务院修改《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24级。1958年6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时制订《农业税条例施行细则》,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0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当地耕作水平和正常年景产量情况,评定计税产量,依照规定税率计征。此条例执行至今。
  征收方法农业税以稻谷为统一计算标准,市斤为单位。水稻地区征收稻谷为主,棉花及缺粮地区征收代物或代金。现粮由粮食部门根据“先征后购"原则接收稻谷,价款根据标准价格按期向财税部门缴款。棉花由供销社代征。代金由财税部门自行征收。对主产粮食、棉花或其他作物的土地实行评产计征,其税额占农业税总额95%以上。征收依据为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农业合作化后,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而计税产量未作同步调整,故计税产量不能代表常年产量,税率也不能反映实际负担情况。对农林特产,如原木、原竹、茶叶、桐柏籽、药材、花卉等,自1954年以后随售随征。零星自售或自用的产品,采取查帐征收或由纳税人向当地财税机关报缴税款,其税额约占农业税总额4.8%。淡水养殖鱼、菱的农业税,采取估产征收或查帐征收。
  农业税征收年度1949-1958年为“四月制”,即自当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止;1959年改为“三月制”,1960年起改为“二月制”,1971年起改为与会计年度相一致的“历年制”。
  地方附加随同农业税征收,带征比例1950年为正税15%,1951年为20%,1953~1954年停征,1955年为正税5%,1956年为7.5%,1957年为10%,1958-1962年撤县并市,1963年为正税10%,1964-1985年为15%。
  征收价格1955年以前农业税征收价格,现粮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稻谷中等价格为准;代物(棉花)、代金(缺粮代金)价格1953年前为7.50元(新人民币),1954年为7.90元,1955年为7.60元,1956、1957年现粮、代物7.60元,代金7.50元。1963年起随粮食和棉花收购价格调整。:1966〜1978年,现粮早粒谷9.70元、晚粳谷11.30'元,山区杂粮(薯干)9-20元。代物按种植面积比例计价征收。种植面积50%以上的8.10元,20〜50%的8.80元,20%以下的9.25元。代金9.25元。1979-1983
  年,现粮调整为早稻谷11.70元、晚粳谷13.40元、薯干11.00元。代物1980-1983年不分种植面积比例调整为10.50元。1984-1985年不分现粮、代物、代金统一折征人民币,10月底前为11.70元,1985年11月1日起为13.40元,后改15.50元。全县在10月底前完成征收任务。
  1984年起农业税改为“实物计算,货币征收”。农村生产结构变化后,纳税单位由3420户扩大为91591户。
  优待与减免包括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1950~1985年(不含1958—1962年)共减免农业税(稻谷)3111万斤,为计征任务数3,03%。其中社会减免(稻谷)1509万斤,占减免总数48.5%。
  围垦征税和征用免税60年代始,按照政策对所围涂地从种植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1970-1985年先后征税涂地1.6万余亩。计税产量“一次定产,三年加足”,第一年计产50%,第二年加25%,第三年加足。税率与纳税单位所在地区同。1975-1985年,镇海石化总厂、镇海发电厂、宁波港作业区及铁路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在镇海定点,共征用土地9357亩,根据政策免征农业税。
  降低农业税负担率新中国建立后,全县农业税实际负担率逐年降低。1950年农业税正附税额占农业实际产量19.3%,1952年17.9%,1957年13.9%,1963年9%,1965年7.27%,1979年降为5.23%,1985年降为3.81%。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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