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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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46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管理体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609
摘要: 本节详细描述了民国初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镇海县的税收体制演变,包括税种、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以及税收改革的具体举措。
关键词: 税收工作 管理体制 镇海县

内容

民国初期,关税、盐税作为外债抵押,田赋、厘金(统捐)多被地方军阀截留,各地自定章程征收苛捐杂税,税政混乱。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税制,陆续开征新税。1931年裁厘后,逐步形成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田赋和地方税6个税系。盐税、关税、货物税、直接税由中央垂直管理,自设机构征收;田赋、营业税、契税由省管理,县征收;地方税一般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制订施行细则,县负责征收地方性捐税,须报上级批准。
  解放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地方只有对灾区生产自救、烈军属和贫民组织的生产、手工业社(组)以及地方税的减免权。以后,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发展变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作多次变革。
  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后,省给县(市)相应扩大部分权限,如对个体工商业、房产税减免,1960年又增加对新办企业、新产品试制、利用下脚废料和残次物品等方面税收减免。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中央适当收回部分管理权限,省给县权限只限于试制新产品和个别地方税减免。197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县(市)对新办社队企业可审批减免税(烟、酒、棉纱除外)。1981年省府改进税收管理权限,由县审批减免税有:新办社队街道企业、校办工厂(除烟、酒、糖、棉纱、手表、焚化品外,1982年增加到20种产品)、社队、街道企业利用“三废”、灾区社队生产自救、社队和农场饲料粮酿酒和安置知识青年的合作商店、试制新产品、个体工商户、房地产税、欠税豁免等。1984年为安置待业青年而新办的城镇企业(除20种产品外)及知青合资经营饮食、服务、修理修配和不与大工业争原料和利用“三废”及废旧物品的乡镇企业等减免税放权给县。1985年继续扩大县(市)权限,可审批城镇新办从事理发和经营蔬菜等12种企业减免税。
  1983年下半年国营企业利税第一步改革,企业盈利由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企业合理留成外,采取多种形式上缴国家。1984年10月进行利改税第二次改革,对盈利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再征收调节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气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带征。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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